保护女童:已非应然 而须必然

2014-03-11 01:43李玫瑾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4年6期
关键词:女童犯罪家庭

李玫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保护女童:已非应然 而须必然

李玫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女童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理应受到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但现实中女童侵害案件时有发生,令人痛心疾首,关注女童、教育女童、保护女童已是必然,应通过教育、法律的手段和一些社会机构多管齐下,共同努力保护女童权益。

女童保护;女性课程;法律援助

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万象面前,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种现实:看似相对成熟并完整的法律体系有时却那么容易暴露其软肋:杀人,在法律中是那么一种明白无误的犯罪,必须受到刑罚制裁,然而,有一种犯罪叫杀婴,每当警察在垃圾箱内、在公共厕所里、在不该发现的地方发现被人抛弃或饥饿寒冷致死的婴儿时,侦查的结果几乎相近:作案人往往是不足婚龄的少女。尽管对违法犯罪的少女可依法进行抓捕、起诉和判决,并完成规范的法律程序,但是,这种案件判决之后人们的内心却难以满足公平和正义感。

这是一起真实的案例:2007年12月江苏常州某小区在寒冷的早晨,人们发现在居民楼一层的露台上有一个赤裸的新生儿,婴儿头部有血,身体已僵硬,生命体征消失。警察迅速展开侦查,最后从六楼找到了本案的始作俑者:一名16岁的女孩。她在前夜独自在租房内的卫生间生下一个孩子,不知所措的她直接从卫生间的窗户将孩子扔了出去。警察找到她并逮捕了她,但马上又为她办理了取保候审,因为依照法律规定她尚在哺乳期内,一年后,警察找不到她了,她回到老家又嫁到了异地。直到四年后通过网上信息警察才抓到她,此时,她已经是2个孩子的母亲,这是一个多么让法律尴尬的犯罪。结局是,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决,因为她同时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此女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没有缓刑。结局是:2名仍在6 岁以下的幼小孩子因此将在两年之内失去母爱。

这种悲剧性的犯罪绝非此孤立的一起。实施这种犯罪的主体多为少女,而且是没有得到家庭良好的保护、更没有得到来自学校和社会的完整教育,生活压力使其在未成年时期就外出谋生,有时尽管可以看到,她们也有过“不曾拒绝他人的怀抱”的表现,但是,研究事实可发现,那是因为她们独在他乡,孤立无靠;更多的时候是她们还在朦胧不清的时候已经遭遇侵害,甚至是强奸。在没有人能够告诉她们该如何保护自己,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情况下,她们大多具有相同的结果:再也找不到施害者,即使找到对方也声称“婚外自由相爱”而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她们大多因为羞耻、更因为无知不敢声张,不敢让家人知道,独自承担这种被侵害且无人负责的后果。问题在于,怀胎10月尚可一人完成,但是,生下的孩子如何示人?如何存在?如何养育?这一系列复杂的后果致使她们选择了抛弃婴儿或杀害婴儿,这种杀人犯罪岂是追究刑事责任、判决和惩罚能够了断的公平正义?

社会的现实问题永远是社会理性完善自身的动力。以禁止和惩罚为主旨的刑法并不能独立并完全合理地解决未成年女童所面临的这类生活难题。社会的立法者需要了解真实且复杂的社会现象,尤其需要探讨每一具体的实案来进行法律设计。最重要的是,我们必须意识到,有一种犯罪不是害人一次,而是危及人的一生,这种犯罪的主体就是女性,是母亲。众所周知,2013年南京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母亲乐燕外出后竟然将两名亲生女儿反锁在家中致其饿死。法庭辩论围绕的是“这位母亲是故意杀人还是间接故意”,而所有关心此案的人们都在痛苦地追问:即使高等动物都会出现的母爱为何在此女性身上荡然无存?研究此案就可发现,这位母亲的童年其家庭的异常和成长环境的异常是酝酿悲剧的土壤。

关注女童,保护女童,教育女童,这本是自然家庭皆可完成的事情为何要让社会关注?为何要用法律规范?这是因为,即使个别家庭的不幸造成少数女童生活异常、成长环境异常,然而,社会若不以法律的方式及早地进行社会理性的干预,她们成就罪人的时候就将是社会的灾难。因为,她们的犯罪危害已不是一次可以了断的犯罪,而是会将犯罪的危害纵向传递,其犯罪结果甚至是代际间的延续,制造的是人生的异常,而人生的异常造就的是人格的异常,所有人格异常的人都是社会犯罪的后备群体。关于此结论,犯罪心理学有大量的研究可以证实。

纵览中国法律,我们虽然有《妇女权益保护法》,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但是,仅“女童要接受完整的9年义务教育”这一基本的要求在中国的许多地区和许多家庭仍是有名无实或难以实现。许多经济落后地区其习俗和观念决定了家庭完全不为女童进行教育投资,这种结果也是危险的起点。改变这种难题只有通过社会理性的努力。

女性系人类的母亲,一个民族的素养取决于这一民族中每个人出生时其母亲的修养与教育。社会必须对女童进行理性的关怀与关注,为女童制定特殊的法律规定,在这一问题上,笔者有些思考,虽不一定全面或正确,但希望对这一话题和建议有参考作用:

其一,必须让所有适龄女童接受基础性教育。在经济水平未达到国家基本水准的地区,以立法和强制实施的方式要求所有适龄女童必须接受基本的义务教育。对女童的教育是一个国家最有意义的投入。考虑到仅免 “教育费”仍不能够让许多观念落后的家庭同意女童上学,所以,还可规定,凡上学的孩子则由学校出资解决孩子早晨和中午两顿饭的问题。这对于贫穷家庭来说或许能够成为鼓励孩子上学的重要动力。同时,还应规定,凡阻止孩子上学的家庭要受到责罚。责罚父母到学校做义工。

其二,在全国所有地区的小学至中学,针对女童(含少女)设计并开设女性课程,这些知识对社会具有未来价值。如:“女孩的自我保护知识课”、“通过操作修养性情的手工课”、“女性的生理知识”、“女性的性别修养课”“恋爱和婚姻知识”、“家庭生活知识”。这些课程可由专家编写教材、以必修而规定课时,以讲座或指定兼任教师完成授课。因为女性、尤其是少女,她们需要特殊的知识,这种知识在现代化之前的社会多由母亲完成,但是,当社会进入迅速发展变革时期,家庭功能明显减弱的情况下,由学校体现社会意志并完成这一操作就显得格外重要。

其三,人在12岁以下,其活动场所除家庭外主要是幼儿园和小学。这一阶段,女童最容易受到来自男性的老师、班主任等的性侵害。鉴于此,建议在这一年龄段,孩子的老师应以女性为主。事实上人在12岁以下性别发展并不突出,可称为中性人。安排女性老师作为班主任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幼女受到具有职业优势的男性侵害。

其四,社会可通过妇联、法律援助等方式帮助那些未婚而孕的少女。在司法中保护未婚而孕的女性,通过法律规定让当事男性必须承担其民事责任。同时通过妇联机构对这类女性进行指导和帮助。

2014-11-20

李玫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犯罪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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