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涉黑”犯罪:典型特征与法制应对
——基于西南地区裁判数据的研判

2014-03-14 01:25刘卫花陈世伟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4年6期
关键词:黑社会西南地区犯罪人

刘卫花陈世伟

(1.重庆邮电大学,重庆400065;2.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未成年人“涉黑”犯罪:典型特征与法制应对
——基于西南地区裁判数据的研判

刘卫花1陈世伟2

(1.重庆邮电大学,重庆400065;2.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数据显示,西南地区“涉黑”未成年人在犯罪总人数中占比令人关注;绝大多数本地无业未成年人仅具小学和初中文化;目前未显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入侵中小学校园态势;未成年人已成个案组织者、领导者,但仍以一般参加者为主;未成年人以初犯为主,重刑适用率高;黑社会性质组织物质诱惑和精神支撑是“涉黑”最主要动机。对此,完善相关法律、实践“宽和”刑事政策、优化学校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未成年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相当紧迫。

未成年人;涉黑犯罪;典型特征;法制应对

一、研究动机、目的和方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系我国学界和实务界面临的重大课题之一。在调研西南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生成过程中,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未成年人数量引起笔者的极大关注。通过综述本土相关文献却发现,我国学界专门针对未成年人“涉黑”犯罪①本文中的"涉黑"是"涉及或者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意.的数据分析研究屈指可数。为了全面、直观、清晰展示西南地区未成年人“涉黑”犯罪的典型特征,课题组以西南地区三省一市(四川、贵州、云南和重庆)各级法院近5年104份生效裁判为样本,②样本时间跨度为2006年1月1日到2011年1月1日.设计了“‘涉黑’未成年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总人数中的比例”、“‘涉黑’未成年人的个人概况”、“‘涉黑’未成年人在犯罪组织中的行为样态分析”、“‘涉黑’未成年人定罪量刑”、“‘涉黑’未成年人犯罪动机(犯罪原因)”5份调查问卷,分类采集样本中的相关信息,并利用SPSS软件分析数据。在研判分析数据过程中,课题组努力做到让“数据”本身说话,归纳、提炼西南地区未成年人“涉黑”犯罪的典型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尝试探寻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涉黑”犯罪的法制对策。当然,笔者更希望通过此文引发学界同仁以及整个社会对未成年人“涉黑”犯罪的进一步关注,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涉黑”犯罪的重大工程中来,从而让未成年人的靓丽青春不再“近墨而黑”。

二、未成年人“涉黑”犯罪数据梳理

(一)“涉黑”未成年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总人数中的比例

图1 未成年犯罪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总人数中的比例

图1数据表明,“涉黑”未成年犯罪人共计147人,占“涉黑”总人数的9.9%。

(二)“涉黑”未成年人的个人概况

图2 性别

图2数据表明,“涉黑”未成年人中男性为146人,占99.3%;女性1人,占0.7%。

图3 开始实施“涉黑”犯罪行为时的年龄

图3数据表明,未成年人开始实施“涉黑”行为的年龄主要集中在16-17周岁,占90.5%。值得关注的是,最小年龄为14周岁,占3.4%。

图4 籍贯

图4数据表明,“涉黑”未成年人中西南各省市当地人员140人,占95.2%;西南各省市之外的大陆其他地区的外来人员7人,占4.8%。这说明未成年人“涉黑”犯罪目前并不具有跨地域的流动性。

图5 职业

图5数据表明,“涉黑”未成年人中的无业人员(本省市)76人,占51.7%;农民57人,占38.8%;在校学生和无业人员(本省市之外)各5人,各占3.4%;企业人员1人,占0.7%。这表明,“涉黑”未成年人以无业人员和农民为主。与此同时,在校学生的数量表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目前对于中小学校的影响较小。

图6 文化程度

图6数据表明,“涉黑”未成年人具有初中文化的89人,占60.5%;小学文化的38人,占25.9%;高中文化13人,占8.8%;中专文化5人,占3.4%;文盲1人,占0.7%。可以看出,“涉黑”未成年人文化程度主要以小学和初中为主。

图7 前科类型

图7数据表明,无前科的“涉黑”未成年人125人,占85%;有犯罪前科的17人,占11.6%;劳动教养的3人,占2%;其他违法前科的2人,占1.4%。这表明“涉黑”未成年人中绝大多数无前科。

(三)“涉黑”未成年人在犯罪组织中的行为样态

图8 加入犯罪组织前与其他犯罪组织成员的关系

图8数据表明,“涉黑”未成年人加入犯罪组织前与其他犯罪组织成员的关系按照频数(百分比)高低依次是:同乡关系34人,占23.1%;本地熟人14人,占9.5%;同学关系11人,占7.5%;亲属关系6人,占4.1%;师徒关系3人,占2%;邻里关系2人,占1.4%;雇主雇员关系1人,占0.7%。可以看出,“同乡关系”、“本地熟人关系”以及“同学关系”成为未成年人与其他犯罪组织成员之间最主要关系。

图9 参加犯罪组织的形式

图9数据表明,主动参加犯罪组织的“涉黑”未成年人69人,占46.9%;经他人介绍参加的37人,占25.2%;被诱骗参加的2人,占1.4%。可以看出,“涉黑”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方式是“主动参加”,“被诱骗参加”目前极少。

图10数据表明,属于“一般参加者”的“涉黑”未成年人为118人,占80.3%;“积极参加者”27人,占18.4%。组织者和领导者1人,占0.7%;组织者1人,占0.7%。 令人担忧的是,未成年“组织者”和“领导者”已经出现。

图11 违法犯罪使用的具体手段

图11数据表明,“涉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具体手段中按照百分比高低依次是:使用其他暴力手段①本调查项中的"使用其他暴力手段",是指除了使用管制刀具、枪支、其他钝器之外的其他暴力手段.(77.6%)、使用管制刀具(74.1%)、胁迫(48.3%)、使用其他钝器(34.7%)、使用枪支(2.7%)、诈骗(0.7%);使用除上述手段之外的其他手段为29.3%。由此看出,“涉黑”未成年人最主要使用暴力手段。

(四)“涉黑”未成年人的定罪量刑

图12 有无自首

图12数据表明,“涉黑”未成年人犯罪后无自首者129人,占87.8%;有自首者18人,占12.2%。

图13 有无立功

图13数据表明,“涉黑”未成年人犯罪后无立功者141人,占95.9%;一般立功者6人,占4.1%。

图14 犯罪后的认罪态度

图14数据表明,“涉黑”未成年人犯罪后认罪态度“一般”者107人,占72.8%;“较好”者31人,占21.1%。这说明“涉黑”未成年人犯罪后都有悔罪表现。

图15 “涉黑”未成年人涉及的罪名

图15数据表明,除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外,“涉黑”未成年人涉及的罪名按照百分比高低依次是(前十位):寻衅滋事罪(60%)、故意伤害罪(44.2%)、聚众斗殴罪(32%)、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均为17.7%)、赌博罪(9.5%)、故意杀人罪(8.2%)、非法拘禁罪、盗窃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均为4.8%)、强奸罪(4.1%)、强迫交易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均为2.7%)、绑架罪、窝藏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均为2%)。可以看出,“涉黑”未成年人以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滋扰和暴力犯罪为主。

图16 “涉黑”未成年人量刑情况

图16数据表明,“涉黑”未成年人适用主刑按照百分比高低依次是:3年及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55.1%);10年及10年以上有期徒刑(21.8%);3年以下有期徒刑(19.7%);无期徒刑(2.7%);管制刑(0.7%)。附加刑依次是:罚金(38.8%);剥夺政治权利(5.4%)。

图17 是否适用缓刑

图17数据表明,12名“涉黑”未成年人适用缓刑,占8.2%。①本课题样本为2011年1月1日之前的生效判决.根据审判时的刑法规定,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在符合缓刑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并非应当适用缓刑.因此,这一数据成为我们判断当时未成年人适用刑罚是否轻缓的重要素材之一.

(五)“涉黑”未成年人犯罪动机(犯罪原因)

在调研过程中,课题组从法院生效裁判中采集到111名(缺失36名)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相关供述和辩解,通过梳理和归纳这些口供并结合生效裁判查证的犯罪事实,尝试探究未成年人“涉黑”犯罪的深层次动机(犯罪原因)。为了更为原味地展示这些素材,课题组将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表述归纳在一起,对于个性化动机的表述则单列出来。总结起来,未成人“涉黑”犯罪具有以下动机(原因):(1)有90人(相同或者类似供述)是因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能够统一食宿并提供部分费用(如生活费、上网费、娱乐费、电话费、发压岁钱、免费吸食K粉等——课题组归纳)”、“犯罪组织能够解决工作”等;(2)有10人是出于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崇拜与好奇”、“跟着组织混很风光、很安逸”、“觉得很有尊严”;(3)有5人是因为“组织成员能够互帮互助,受欺负能够摆平,找个依靠”;(4)有2人是因为“年轻不懂事,以为混社会可以出人头地,为家里挣一些钱”;(5)有2人是因为“跟着大家一起混社会,可以交朋友,还能挣点钱”;(6)有1人是因为“看大家都混得可以,自己也想有出息,想干大事”;(7)有1人是因为“经常被人欺负,想寻求保护”。

三、未成年人“涉黑”犯罪典型特征研判

(一)西南地区未成年人“涉黑”犯罪率更高

为了勾勒西南地区未成年人“涉黑”犯罪的总体态势,我们不妨先来看一下2008-2011年我国未成年犯罪人的数量和比例(以下简称“量比”)。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发布的数据,2008年未成年犯罪人为88891人,占当年犯罪总人数1008677人的8.8%;2009年未成年犯罪人为77604人,占当年犯罪总人数997872人的7.8%;2010年未成年犯罪人为68193人,占当年犯罪总人数1007419人的6.8%;2011年未成年犯罪人为67280人,占当年犯罪人总数1051638人的约6.4%。换言之,近4年全国未成年犯罪人占犯罪人总数的平均比例为7.5%。相对这一比例,西南地区未成年人“涉黑”犯罪率更高一些。其次,与我国其他地区(如东北和上海)“涉黑”未成年人同期量比作横向比较,西南地区要高得多。②王牧,张凌,赵国玲.中国有组织犯罪实证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71,106.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课题组所调查的样本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个案中的未成年人数量更是令人心惊。比如,重庆市“周小波案”共计11名犯罪组织成员中未成年人就达9人,“袁伍林案”13名成员中有7名未成年人。不过总的来讲,西南地区未成年人目前尚未成为“涉黑”犯罪的“主力军”,仅少数个案中未成年人的量比极大,表明当前预防未成年人“涉黑”犯罪的对策基本有效。但是,未成年人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较高量比表明总体形势并不乐观,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二)“涉黑”未成年人多为西南地区各省市文化水平偏低的无业人员,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未显入侵校园态势

数据表明,首先,“涉黑”未成年人以西南地区各省市的本地(140人,95.2%)男性(146人,99.3%)为主,表明未成年人“涉黑”犯罪基本不具地域流动性;其次,未成年人受教育水平普遍低下,以初中(89人,60.5%)和小学文化(38人,25.9%)为主;最后,未成年犯罪人中过半为无业人员(81人,55.1%)。根据课题组进一步调查核实,法院裁判中载明的“农民”绝大多数并非真正在农村务农的人员,而是进城后工作无着的无业人员。若按此计算,无业未成年人可能实际上已经占到整个“涉黑”未成年人总数的94%。由此观之,教育不足和无业成为未成年人“涉黑”犯罪的根本原因。这需要我们在制定相关对策时加以极大关注。与此同时,从目前在校学生量比(5人,3.4%)来看,西南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未显现入侵中小学校园的态势。

(三)未成年人“涉黑”犯罪年龄绝大多数为17周岁

未成年人“涉黑”犯罪年龄绝大多数为17周岁(97人,66%),其次是16周岁(36人,24.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年满16周岁的人才能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从这个角度看,西南地区未成年人“涉黑”犯罪并未出现低龄化。

(四)“涉黑”未成年人以初犯为主,人身危险性整体不大

综合前述数据来看,绝大多数未成年人无前科(125人,85%),犯罪后表现整体向好。课题组据此研判,“涉黑”未成年人整体人身危险性不大。

(五)绝大多数“涉黑”未成年人系“一般参加者”,极个别已成组织者与领导者

根据调查,未成年人最容易通过犯罪组织中的同乡关系(34人,23.1%)主动加入(69人,46.9%)犯罪组织。在加入犯罪组织之后,绝大多数未成年人属一般参加者(118人,80.3%)。不过,未成年人已成个案组织者和领导者(1人,0.7%)或者组织者(1人,0.7%)。作为一种形态较高的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与领导行为本来是“成人的事”,因此未成年人“涉黑”犯罪出现上述苗头着实令人担忧。

(六)“涉黑”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暴力性强,3年以上重刑适用率高

“涉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使用的最主要手段是暴力,主要实施寻衅滋事罪(60%)、故意伤害罪(44.2%)、聚众斗殴罪(32%)、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均为17.7%)等滋扰和暴力型犯罪。这可以从一个侧面看出,由于心智尚未成熟,未成年人更倾向于使用公开的暴力,同时也能解读出喜欢为犯罪组织争强斗狠、群体作案等心理与行为特征。从“涉黑”未成年人的量刑来看,3年以上有期徒刑占到适用刑罚总量的76.9%,无人定罪免刑,无人适用拘役和没收财产。若将3年以上有期徒刑作为重刑的话,“涉黑”未成年人重刑适用量在其适用的刑罚总量中明显偏大,重刑率较高。同时,适用缓刑的“涉黑”未成年人仅为12人,占总人数的8.2%。

(七)未成年人“涉黑”犯罪绝大多数是为了获取各种利益

未成年人“涉黑”犯罪绝大多数是为了获取黑社会性质组织免费提供的各种利益,这符合未成年人心性不成熟、容易被物质所迷惑的心理特征。与此同时,未成年人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亚文化的推崇和精神依赖也不容忽视。

四、预防未成年人“涉黑”犯罪的法制应对

(一)完善相关立法

为了防止包含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各类出版物对未成年人造成负面影响,建议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0、31、52、53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4、64条增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黑社会组织犯罪”相关内容的禁止性规定。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0条为例,建议修改为:“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黑社会组织犯罪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与此条文一样,上述两部法律的其他条文也宜作出相应修改。

与此同时,从完善刑法的角度,为了有效减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并预防其“涉黑”犯罪,建议在刑法第294条中增加“强迫未满18周岁的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黑社会组织”、“教唆、引诱、欺骗、介绍未满18周岁的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黑社会组织”两行为的独立罪刑结构。相应罪刑结构可作如下具体设计:“教唆、引诱、欺骗、介绍未满18周岁的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强迫未满18周岁的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黑社会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参加者实施前两款行为的,从重处罚”。

(二)实践“宽和”的刑事政策

从前述调查来看,“涉黑”未成年人重刑比重较大。实践已经证实,重刑适用过多、过滥极不利于未成年犯罪人重新顺利复归社会,从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其再犯可能性。课题组认为,对于未成年人“涉黑”犯罪应当实践“宽和”的刑事政策。

第一,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涉黑”未成年人尽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从课题组的调研结果来看,未成年人“涉黑”犯罪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可能性是相当大的:(1)从未成年人“涉黑”罪名来看,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为主。这些罪名全部分布于刑法分则第4至6章,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罪质要件。(2)“涉黑”未成年人逾8成为一般参加者,有较大可能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刑罚要件。(3)超9成的“涉黑”未成年人犯罪后态度为“一般”和“较好”,表明均有悔罪表现,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悔罪”这一主观要件。

第二,未成年人量比较大的犯罪组织不宜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适宜从宽处理“涉黑”未成年人。从未成年人冲动、易聚易散、暴力性极强的身心特点来看,未成年人数量较多的犯罪组织难以实现对社会的非法控制或者在特定区域、特定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因此,认定绝大多数为未成年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要十分谨慎。与此同时,即便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有同等作用的成年人存在时,也不宜将未成年人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未成年人,若没有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的,宜作无罪处理;对于积极参加的未成年人,也应当结合具体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次数、在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中是否真正起到了主要作用,依法进行从宽处理。①当然,为了规范"涉黑"未成年人的量刑问题,最优方式是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指导下,由各地司法机关在所出台的地方量刑规范意见中对其予以明确.

第三,提高“涉黑”未成年人缓刑适用率。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72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应当适用缓刑。结合这一规定,司法实践中应当依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积极参加与一般参加的未成年人适用缓刑创造条件,以提高缓刑适用率。

第四,司法解释应当明确未成年人不构成特殊累犯。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一般累犯。但是,学界和实务界对于未成年人是否成立特殊累犯有所争议。课题组以为,着眼保护未成年人和统一司法适用,司法解释应当明确未成年人不成立特殊累犯。这一方面使得“涉黑”未成年人可能受到从宽处理,另一方面也能够提高未成年人的缓刑适用率。

(三)优化未成年人学校教育和技能培训

从目前的调研来看,“涉黑”未成年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且多为无业人员。为了改善“涉黑”未成年人的现实境遇,同时预防其他未成年人“涉黑”犯罪,良性学校教育至关重要。一方面,良性学校教育能够为未成年人型塑健康的身心结构,助其逐渐形成规范意识,有效阻隔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良影响,从而减少其“涉黑”犯罪机会;另一方面,也能够提升未成年人的文化水平,提供相应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增强未成年人参与社会竞争能力奠定基础,从而预防未成年人因无业而“涉黑”。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严峻现实是,我国目前存在诸多根本问题的教育本身(如仍然以应试为导向)已经成为未成年人辍学的重要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并非任何学校教育都能预防未成年人辍学进而减少其“涉黑”犯罪机会,而只有良性的学校教育才能达致这一目标。因此,预防未成年人“涉黑”犯罪,就需要首先优化当前中小学教育体制,彻底改革应试教育,使学校真正成为未成年人养成良好习惯、接受有益知识和习得有用技能的场所。同时,课题组建议,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协调并逐渐构建起专门针对辍学未成年人的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为其将来参与社会提供一技之长。

(四)依法增强未成年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

我国当下未成年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缺乏专门的法律制度,完全依靠政策展开,因而安置帮教工作仍有进一步优化和释放潜能的空间。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第3款规定:“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但由于没有具体法律制度的及时跟进,这一原则性的规定难以在实践中兑现立法美意。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所受到的制度性歧视成为未成年人再度社会化的极大障碍。对此,课题组建议,从提高整个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效能的角度,亟待改变当下仅仅依靠政策的做法,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与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及时开展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立法调研,适时制定《违法犯罪人员更生保护法》,明确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违法犯罪人员更生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为预防未成年刑释解教人员再次“涉黑”,《违法犯罪人员更生保护法》应将重回社会的未成年人作为更生保护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其配备独立机构、专职人员、配置专门经费。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课题组认为,真正要解决未成年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效能低下问题,更重要的是各地政府根据法律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细化安置帮教职能部门的具体工作内容并明确其法律责任。

2014-10-05

刘卫花,重庆邮电大学讲师。陈世伟,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刑法学。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新型生成及法律对策研究——基于西南地区的实证调查”(09BFX066)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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