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罪未成年人异地社会调查制度现行做法、困惑及设想

2014-03-11 01:43杨永勤季冬梅康相鹏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4年6期
关键词:犯罪人刑事案件调查报告

杨永勤 季冬梅 李 婧 康相鹏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235)

涉罪未成年人异地社会调查制度现行做法、困惑及设想

杨永勤 季冬梅 李 婧 康相鹏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235)

新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实践中也对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内容、程序以及配套制度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社会调查的现行做法在上海检察系统中具有典型性,通过梳理实践问题、总结经验,提出了完善社会调查制度的构想。

社会调查;异地委托;力量整合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中的社会调查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体现了国家监护和少年特别保护的特殊理念。社会调查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的直接诱因,主要是影响少年刑事案件处理的非法律因素很难通过成人的司法途径来获得。这种以刑罚个别化为理论基础,赋予未成年人以特殊关注的司法制度,有利于达成量刑的科学化、合理化和准确化,促进刑罚效益的最优实现,这种制度目前已成为各国少年刑事法中的通行做法。①刘建华,李敏.论我国社会调查主体制度的建立[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03).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方检察院也对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内容、程序以及配套制度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诸多经验,但各地的探索也因途径、方法等不同而使得实践结果呈多样性和复杂性。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是上海检察系统中率先实行社会调查的试点基层检察院,其做法及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在检察系统中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

一、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现状

(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涉罪未成年人适用社会调查现实基础

近三年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受理的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比例相当大。据统计,2011年,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87人,其中外地来沪未成年人71人,沪籍未成年人16人;2012年,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83人,其中外地来沪未成年人65人,沪籍未成年人18人;2013年,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51人,其中外地来沪未成年人45人,沪籍未成年人5人,外地来沪未成年人基本上每年占受理未成年人总人数的83%左右。

随着人口流动进程的加快,预计在未来的几年,这个比例还将可能攀升。由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可能成为对未成年人适用强制措施及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若内外有别,将会间接导致对沪籍及外地户籍未成年人量刑、特别是适用非监禁刑方面的不平衡。

(二)对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现行做法

1.明确调查主体,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的身份有独立性和专业性两点要求,较为合理的调查主体应当是具有专业精神和素养的相关社会团体,他们在社会调查过程中有着司法机关不具备的诸多优势。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在审查案件时,针对户籍在本区或在本区实际居住、就业、就学并满6个月以上的非上海籍未成年人,由检察机关委托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工作人员开展相关调查,其就未成年犯罪人的个人生活环境、学习经历、成长历程等进行查访,容易与其父母、街坊邻里、学校老师及时沟通,容易获得调查对象的信赖和合作,并从专业的角度,如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的专业知识出发,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进行全面评估,最后制作相关调查报告提交给司法机关。①吴燕,吴翎翎.未成年人品格证据若干问题初探[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05).为不断提高社会调查主体的专业素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对上述调查人员定期开展必要的业务培训和业绩考核工作,以实现社会调查主体资源配置的最优化。这样既保证了调查人员的中立性,也保证了社会调查报告的客观性与专业性。

对于“三无”来沪未成年人,则由未检部门案件承办检察官承担社会调查工作,通过访谈、电话沟通、联系原籍相关部门获取信息反馈等形式形成规范性报告,防止社会调查出现“真空地带”。目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率达百分之百。

2.拓展多种调查方式,规范调查报告内容

社会调查方式及调查报告内容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全面性。关于社会调查的开展方式,我们秉持“以直接接触、实地考察为主,间接书面调查为辅”的基本原则,要求调查人员必须尽可能通过当面会谈、近距离观察等方式进行调查,要亲自会见未成年犯罪人,走访其家属、邻居、老师、同学、朋友等关系人,尽可能获取第一手材料。除非存在难以克服的障碍,或者以直接调查的方式进行调查可能损害到未成年犯罪人的利益时,才可考虑进行间接调查。除了遵循传统调查方式以外,还可以积极拓展社会调查的新方式、新渠道。通过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心理学等专业的科学鉴定,通过人格测量等方式来更好地进行人格调查,可以更好地印证调查走访所得到的信息,再采用综合分析,整体评估,使调查报告的内容更加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完整性、实用性。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对办案机关判断未成年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有着重要影响。②卢琦.中外少年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我区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主要有以下八方面内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性格特点、社会交往表现、犯罪原因、犯罪前后表现、监护帮教条件、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项,制作书面社会报告并以调查笔录附卷。

3.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各司法主体之间的衔接与配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会同长宁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徐汇区司法局、团区委召开联席会议,就贯彻实施刑诉法中社会调查等若干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交流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公检法司各部门需要进一步协调的工作及相关建议,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对社会调查启动的条件、社会调查的阶段、社会调查报告的宣读与质证、社会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报告移送、社会调查的经费保障与培训等问题进行了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

通过联席会议制度,使各司法主体互相之间加强工作的衔接和配合,从而在刑事诉讼进程的不同阶段层层递进,不断完善和充实社会调查工作。

4.以评带训,提高社会调查质量

(1)建立队伍。与区司法局、区社工站合作,在整合社区矫正社工、青少年社工的基础上聘请了上海师范大学从事未成年人社会工作研究的两名学者及该专业的五名大学生志愿者参与社会调查,以提高社会调查的理论水平。同时为调查员进看守所创造条件,采用直接约谈、进所面谈、电话访谈等多种形式展开调查。对于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未成年人,安排前期社会调查社工对其开展帮教工作,便于及时了解思想动态,防止重新犯罪。

(2)进行培训。联合上海师范大学、团区委、区司法局、区社工站召开社会调查员参与刑事诉讼及社会调查推进会,通报了市院未检处《关于表彰检察阶段优秀合适成年人及优秀社会调查报告的决定》,并邀请上师大都市社会工作研究中心教授对到会的社会调查员进行了业务培训。

(3)评比奖励。定期通过开展考核评比,评选出优秀社会调查员及优秀社会调查报告范本,予以奖励;召开社会调查工作经验交流会,既创先推优也查找不足,形成工作闭环,将优秀社会调查报告印发给社会调查员供其学习参考,逐步提高社会调查员的专业素养,提高社会调查质量。

5.建立多方协力调查机制,探索异地委托调查

未检部门在办理未成年人沈某盗窃案件过程中,委托安徽省检察院未检处联合开展异地社会调查,在协作过程中发现并纠正一起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事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沈某父亲提交原沈某就读中学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份,证明沈某系在校学生,已报名参加2014年高考。承办人致电联系书证出具人班主任老师吕某及校行政办公室图章管理老师陈某核实上述情况,以证实该书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后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检察院开展社会调查,深入走访、调查,证明了上述书证内容为虚假陈述,查实班主任吕某有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行政办公室图章管理人员有审核不力、滥用公章的失职行为。现沈某已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提起公诉,未检部门联合当地检察机关向该学校上级主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通过跨省协作开展社会调查,就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总结,为日后形成规范化操作打下基础。

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选择性开展

由于新刑事诉讼法对开展社会调查的用语是“可以”而非“应当”,所以是否开展此项工作并非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而除了新刑事诉讼法以外的若干规定也多采用“可以”的措辞,这就意味着即使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进行社会调查也并不违法。加之受到侦查期限、审查起诉期限、审理期限、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我区办案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现在尚未做到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社会调查制度的全覆盖。

对那些外地来沪的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社会调查困难重重,原因在于,对外地户籍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要比沪籍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需投入更多时间、精力甚至财力,且外地来沪未成年人大多缺乏在本地的监管条件,对其进行社会调查通常需要与其原籍的相关组织、人员取得联系,如果调查人员亲自去外地调查,则既需要相对充裕的工作时间,又需要数额不菲的差旅经费,而若委托未成年人原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社区矫正组织进行调查,又缺少对这种委托行为的指导性、规范性协作运行机制。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的多元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明确,社会调查的主体既包括控、辩、审三方,还包括社会团体组织;而六机关《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中确认社会调查的主体是未成年犯罪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社会调查的主体;而从司法实践看,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在审查案件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的开展或由未检部门案件承办检察官承担社会调查责任,或由检察机关委托有关社会组织,主要是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的人员开展相关调查。由此可见,实际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不统一,有多元化特征。①史辉.对社会调查报告证据性问题的思考[J].决策与信息,2012(10).多重主体均开展社会调查工作的实际效果,我们可以逐项分析:

(1)公安机关作为犯罪案件的侦查机关,要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全面调查,这是其本身具有的义务,但这种调查主要侧重在案件的事实与证据方面,往往侧重那些法定情节,很少考虑行为人人格状况,而社会调查主要针对犯罪嫌疑人人格,与案件侦查工作存在性质和内容上的不同。

(2)检察机关作为控诉机关,其主要将精力放在对有罪行为的指控上,但对于大量的外地来沪未成年犯罪人自行制作社会调查报告有可能带来几个问题:第一,庭审中检察机关系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是控方,由控方宣布自行制作的调查报告并当庭质证,是否能确保该报告的公平公正性;第二,检察机关自行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仅依靠提审或者电话等途径了解,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各项基本情况往往仅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至于该供述有多少客观真实性,是否存在隐瞒或者欺骗,检察机关无从查证。如果要保证客观真实,势必需要通过亲自走访未成年犯罪人的原籍或实际居住地,如此制作一份社会调查报告就需要长途出差,不仅办案时间被消耗,办案的成本也大大增加。

(3)由法院主审法官承担社会调查工作,难免会引发公众对审判中立性的质疑。虽然法官担任社会调查主体,能够通过调查活动亲自、真实地感受和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但与其居中裁判的要求不相符合,会使人怀疑前期的调查是否会让法官产生“先入为主”的观念。社会调查的结论通常是法官量刑时考虑的酌定情节,社会调查员应该是独立于法官的第三人,从中立的视角提供相关资料,才能帮助法官做出更加公正、客观的审判。

(4)由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人担任社会调查主体,其所承担的诉讼职能决定了其兼具内在与外观上的倾向性。由于其处在辩方的立场上,进行社会调查时必定尽量收集对未成年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但却会有意或无意地忽略对该未成年被告人不利的因素,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人格状态、心理特征未必能够调查得全面详细。因此,辩方成为社会调查主体,也有可能会出现“先入为主”现象,容易对其中立性产生怀疑。

(5)由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社会调查员,可以保证其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具有中立性,但目前由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的社会调查是有户籍所在地要求限制的,即其只负责对户籍地在本区的未成年人或实际居住地在本区6个月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不承担对外地户籍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因而对于外地户籍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高达85%以上的我区而言,实际上仍未解决大多数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主体需求。

3.社会调查具体实施程序无系统规定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规定得比较原则,缺乏对具体的调查启动时间、调查方式等实施程序的细致规定,因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在具体操作中表现出较大的灵活性。

(1)从我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启动的时间看,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即开展相关社会调查的寥寥无几,这也使公安机关因为无法通过先期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一些案外情况,对可能具有监护条件而又无需被羁押的未成年犯罪人先期剥夺了人身自由。但此项工作经多方协调将在今年的司法实践中提前至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进行。

(2)从社会调查的方式看,形式多样。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是调查人员直接到未成年犯罪人生活、学习、工作的场所,采用当面会谈、实地走访等更为直观的方式进行调查,会见未成年犯罪人的父母、监护人或工作单位的同事等;有的采用书面调查方式,即通过收发信函、发放填写表格的方式调查;还有的通过电话采访的方式进行访谈。①马若怡,李国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现状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2(06).上述这些方式有的主观性很强,并不能获得最全面、细致、真实、客观的信息,难以准确掌握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格特征,很难评估和预测其行为的危险性。

(3)调查报告样式、内容具有多样性。司法实践中发现,多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采用日常公文写作要求的报告样式,少数也会采用调查表格或调查笔录等形式。调查报告的内容一般是围绕未成年犯罪人的性格特点、文化程度、家庭环境、成长经历、社会交往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表现等情况展开,有的还将非羁押措施风险评估等情况纳入报告内容,还有的就如何量刑、如何进行帮教提出了具体建议。

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定位不清

由于目前法律没有规定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具体适用规则,只是粗略地规定了社会调查报告的大致内容、使用必要性和其具有参考作用,理论界、实务界对于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在“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属于证据”、“庭审过程中是否应就社会调查报告进行质证”等问题的认识上众说不一。

三、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几点设想

1.多元化的基础上规范调查主体

由于社会调查承载功能的复合性以及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的综合性,因此,注定其不可能由一个机构或某几个人单独完成。虽然目前社会调查主体模式不一,但是从将来发展的趋势看,应当构建以公、检、法为主导的、相关社会团体和组织共同参与的社会调查主体模式。这一模式有两个层次:一是委托、审查主体;二是具体调查的执行主体,其中司法机关应当立足于委托、审查及指导的地位,并形成先后衔接的配合机制。①赵志梅.刑事案件中社会调查制度之主体研究[J].中北大学学报,2010(01).正如前文所述,司法机关之所以不宜成为社会调查的直接执行主体,只是根据犯罪情况进行委托,对调查方向予以正确引导,并对社会调查的过程和调查结果进行依法审查,一是有利于保证社会调查的中立性;二是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三是有利于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专业化。

基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的身份有独立性和专业性的要求,较为合理的制作主体应当是具有专业精神和素养的相关社会团体,他们在社会调查过程中有着司法机关不具备的诸多优势。未来立法也可以考虑借鉴现有的合适成年人队伍机制,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专业人才库,储备一批热心未成年人公益事业并且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业社会调查员专门从事该项工作。为不断提高社会调查主体的专业素质,司法机关应当定期开展必要的业务培训和业绩考核工作,以实现社会调查主体资源配置的最优化。②刘建华,李敏.论我国社会调查主体制度的建立[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03).这样既保证了调查人员的中立性,也保证了社会调查报告的客观性与专业性。

2.调查方式丰富化,调查报告内容统一化

社会调查方式及调查报告内容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全面性。关于社会调查的开展方式,应当树立“以直接接触、实地考察为主,间接书面调查为辅”的基本原则,要求调查人员必须尽可能通过当面会谈、近距离观察等方式进行调查,要亲自会见未成年犯罪人,走访其家属、邻居、老师、同学、朋友等关系人,尽可能获取第一手材料。除非存在难以克服的障碍,或者以直接调查的方式进行调查可能损害到未成年犯罪人的利益时,才可考虑进行间接调查。除了遵循传统调查方式以外,还可以积极拓展社会调查的新方式、新渠道。通过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心理学等专业的科学鉴定,通过人格测量等方式进行人格调查,可以更好地印证调查走访所得到的信息,再采用综合分析、整体评估,使调查报告的内容更加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实用性。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对办案机关判断未成年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有着重要影响,建议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未成年犯罪人的个人背景情况,二是依据这些背景情况提出的处理建议,同时将形成调查报告的会谈记录、视频资料等依据性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3.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实施程序

(1)前移调查启动时间。为了保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在更为充裕的时间内进行得更为细致,应当将社会调查的启动时间前移到案件的侦查阶段,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调查报告在整个刑事诉讼各阶段的作用,还可以对未成年犯罪人有效实现司法分流,减少不必要的刑罚处罚。

(2)规范社会调查报告介入刑事诉讼的模式。不论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属于证据,至少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社会调查报告在很大程度上证明了未成年犯罪人的品格及可信度,是司法机关做出裁决的重要参考因素,也是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有针对性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依据。①叶树伟.为矫正人员制定专业矫正方案——浅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前社会调查[J].法苑,2012(04).既然是重要参考因素,应当允许诉讼参与人就调查报告充分发表意见并接受询问。具体到法庭审理中,建议设置一个相对独立的听审程序,由社会调查主体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并允许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对此发表意见,对于控辩双方均认可的社会调查报告,法院可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量刑和法庭教育的重要参考。②汪贻飞.论社会调查报告对我国量刑程序改革的借鉴[J].当代法学,2010(01).

4.整合区域内多部门力量,探索跨地区异地委托调查

应该看到,社会调查报告是一个需要多部门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系统工程,仅仅依靠某一家力量孤军奋战不可能达到该项工作的最佳预期效果。本区的公检法司、综治委、未保办、团区委等有关部门应当联合推出有关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指导意见或实施细则,将这些已有的呈“条块状”分布的经验有机串联起来,进一步加以科学整合,共同研究制定全区、全市统一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工作指导意见或实施细则。

探索异地委托调查,主要是为了解决外地户籍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问题。可以对近年来受理的外地未成年犯罪人的户籍分布状况做进一步统计,根据统计结果,有针对性地选择若干外地省市的司法行政机关,与之合作尝试建立异地委托社会调查协作机制,从而使社会调查制度的有益价值惠及更多的外地户籍未成年被告人,进一步彰显少年司法的公平。③高通.论我国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构建[J].武陵学刊,2010(06).

5.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监督制约机制

在肯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积极意义的同时,我们也应当对其公正性给予充分关注,完善一系列的监督制约措施。

(1)两人调查制度。开展社会调查的机构必须指派两人以上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以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性。

(2)回避制度。调查人员与未成年犯罪人之间存在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时,应自行回避。当其在庭审中被申请回避时,由法院决定是否采纳其调查报告。④罗芳芳,常林.《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法分析[J].法学杂志,2011(05).

(3)监督制度。检察机关有权利也有义务对调查工作实施全程法律监督,法院应当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和复核。对调查中不认真尽责、违法违纪出具虚假报告的,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制裁和惩罚。

(4)保密制度。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当保障维护未成年犯罪人的隐私权,调查人员不得泄露、使用在开展社会调查或参与诉讼中获取的未成年犯罪人个人隐私等信息。

6.融合多方力量,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整合

在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若干机制的基础上,可以考虑整合社会多方力量,探索建立一支具有融合性的队伍,将涉及未成年人的不捕、不诉帮教、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社区矫正等一系列工作进行全方位整合,并在建立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将上述工作交给该支队伍的不同人员承担,共同维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014-08-20

杨永勤,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季冬梅,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科长。李婧,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康相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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