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在未成年犯矫正中的社会支持问题研究

2014-03-11 01:43卞万根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4年6期
关键词:监护矫正家庭

卞万根

(江苏省未成年犯管教所,镇江212407)

家庭在未成年犯矫正中的社会支持问题研究

卞万根

(江苏省未成年犯管教所,镇江212407)

随着和谐社会建设和儒家思想新认识,家庭在未成年犯矫正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和重视,但在教育管理实践中,将未成年犯混同于成年犯,没有顾及未成年犯对家庭的特殊心理需要,过度崇尚矫正技术。在认知、情感、行为帮助层面,创新传统的探视型帮教形式,构建以家庭为中心的监护责任体系,开展以增进家庭福利和恢复家庭功能为主要目标的社会帮助,加强司法干预,支持完善家庭功能,建立家庭参与未成年犯矫正的社会支持机制,是提升矫正质量的重要路径。

未成年犯矫正;家庭;社会支持;构想

在城市化快速推进的现代社会,家庭功能和家庭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家庭超稳定的状况被打破,与家庭相关的经济、监护等结构矛盾显性化,每一个未成年犯都有不良家庭关系的记录。未成年人触犯刑律服刑改造后,心理调适、行为养成、再社会化等改造活动都与家庭的作用息息相关。充分发挥家庭在未成年犯矫正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家庭问题的社会干预,建立家庭参与未成年犯矫正的社会支持机制是提升矫正质量的捷径。

一、给予未成年犯家庭提供社会支持的必要性

家庭亲情对未成年犯的法制观念、人际关系、需要与动机、情绪状态、环境适应起着较大的影响作用。

(一)社会支持内涵及演化

社会支持(social support)是在精神病学的研究中首次提出来的,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引起广泛关注,并逐渐被其它学科所引用。

韦伯斯特《新大学字典》将支持定义为一种能够促进扶持、帮助或支撑事物的行为或过程。社会支持通常是指来自社会各方面给予个体的物质或精神上的帮助和支持系统,在未成年犯矫正语境下,对家庭的社会支持是指给予认知支持、情感支持和行为帮助。

近年来,社会支持理论在犯罪学、社会学领域的影响力不断增强,并在探寻实证数据支撑。犯罪学家卡伦认为,不同的国家和社区,其犯罪率因社会支持程度的不同而不同,社会支持程度越高的社会或社区,其犯罪率越低。①张焰,曹立群.社会支持与腐败[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12).

(二)家庭与未成年犯矫正具有不可分离性

家庭关系是以血缘和共同生活为基础,以抚养和教养为基本内容的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统一,教育帮助子女是每个父母的义务。

1.法律有明确规定性。我国宪法和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亲子关系一经产生,就受到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这是任何外力无法改变的,不允许任何人借故推卸。同时,我国《监狱法》明确指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这就决定了家庭教育功能与家庭的不可剥离性,以及家庭教育区别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等其他教育形式对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独特作用,表明家庭参与未成年犯矫正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具有法律规定性。

2.身心不成熟产生的依附性。未成年犯大多是“95”后出生,绝大部分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并未完全意识到行为后果,而只是一时的冲动或仅仅是为了逞能。当他们因犯罪被判刑真的有家不能回的时候,才知道问题的严重性。面对几年、十几年、甚至无期徒刑的监禁生活,罪犯身份和被严格管肃的监管环境使他们内心深处产生恐惧戒备心理,迫切期望来自亲情的关心和抚慰。表现在服刑过程对家庭的信息极为敏感,看到同犯家长来所接见、收到家中来信、与家人通话时,情绪反映明显。此时,民警谈话教育时,许多未成年犯都会落泪,并希望民警帮其联系家人。调查表明,常能得到家庭帮助和温暖的未成年犯与长期“无会见、无通信、无邮包”的未成年犯在性格和行为特征上形成较大的反差,有些未成年犯在服刑改造中深深的思念家人,当久久不能与家人相见而觉得无所依靠时,内心由爱生恨,甚至心灰意冷做出莫名其妙的过激行为。

3.亲缘关系的自然属性。由于血缘和抚养关系,家庭对其成员所具有的强大的吸引力,是任何其他群体都无法比拟的,效果异常有力。“作为精神的直接实体性的家庭,以爱为其规定,而爱是精神对自身统一的感觉,在国家中就不再有这种感觉了,在其中人们意识到的统一是法律”。②[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2008:61.“爱”发源于亲情,“爱”使家庭亲情之间具有一种自然的亲密关系,彼此承担无条件的照顾责任和义务。家庭亲子关系是直系血亲关系中亲缘联系最近的关系,而夫妻关系、合同关系、租赁关系等建立在法律规范基础上,完全受法律规范调节。家庭亲子之间是人生最初建立起来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发展其他社会关系的起点和基础。从衣食住行等家庭物质条件的共同分享,到精神上、情感上的相互依存,都表现出亲子之间的亲密关系,在未成年犯教育矫正过程中占有特殊地位。

4.传统儒家思想复归的影响。强调家庭整体利益和承担家庭责任的家庭主义思想是我国的传统思想,它以义务为本位,强调利他精神。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推行社会成员去家庭、去个人,倡导为国家、为社会奉献的集体主义文化价值观,把追求家庭幸福视为自私的个人主义。“在改革开放、向市场经济转型后,国家主义的退出使原本挤压家庭生活的社会空间被释放出来,因为全民分配的单位制的解体、市场竞争经济带来的生活风险增大,家庭对个人生活的安全阀作用明显上升,家庭价值再次受到重视”。 在当代中国人的观念中,“常回家看看”、“百善孝为先”成为多数人对拥有一个“幸福家庭”的理解。未成年犯服刑后,①顾辉.当前家庭面临的挑战与选择[J].学术界,2011(09).对家庭责任的深刻反思是其悔罪的重要动力。

(三)家庭参与未成年犯矫正具有不可替代性

未成年犯管教所在未成年犯矫正中的作用不是无所不能的。长期以来,采用强制灌输的方法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传统道德教育的基本模式是正邪不两立,最后正义战胜邪恶。这种道德教育的童话精神是对生活天真的解释和美丽的想象。”②廖奕.重塑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刻不容缓[N].法制日报,2013-06-05.未成年犯多数是“口服心不服”,如果父母及时配合管教所答疑释惑,引导得当,对未成年犯幡然醒悟将起到重要作用,这种亲情的教育和感化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监狱民警不可替代的。

从我国监狱矫正模式分析,包括个别化矫正、恢复性矫正和循正矫正,其实质内容可以归结为探索如何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一些措施。强调以证据为本的循正矫正需要父母与管教所密切配合,提供未成年人犯罪史、成长史和家庭史等定量证据,开展项目体系矫正,帮助未成年犯认识法律的尊严和行为的社会危害。强调因人施教的个别矫正更是遵循“以人为本”的情感教育,未成年犯是犯罪人,同时,他们也是家庭和社会问题的受害者。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有主客观多重原因,其中之一是认知能力低,法制观念淡漠,甚至有的人直到被捕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有的则把自己的犯罪责任归于同伴、社会、或家庭。抱有这种心理的未成年犯,改造被动消极,容易与管教民警产生对立情绪,民警的说服管理往往难度较大,未成年犯父母及时介入,“感化、挽救”效果会更好。恢复性司法主张修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重视犯罪人对被害人的忏悔和赔偿,未成年犯绝大部分没有个人财产,也没有处置的行为能力,必须在家长参与协调下才能达到修复目的,这种将行刑的“改造功能”向后延伸,能满足未成年犯回归家庭、融入社会生活的需要。

二、家庭面临的社会支持问题及原因分析

1.狱内教育没有顾及未成年犯的亲情感受,亲情帮教在监狱安全管理中的作用被忽视。“安全本位模式所呈现出的过度崇尚技术规训的理性谵忘,已然体现了惩罚走向现代化的主要痼疾,并借由风险之名,极端地推出‘惩罚与隔离’的管理主义路线。”③张婧.监狱矫正机能之观察与省思[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243.管教所封闭性要求层层加码,在安全稳定的惯性思维下,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极易被屏蔽或掩盖。为防止违禁品流入监内,会见时,家长与子女之间用玻璃进行隔离,双方手持电话交谈,阻断了面对面的肢体语言交流,没有顾及未成年犯特殊的心理需要,缺乏信任的防范必然会伤及未成年犯不成熟的内心世界。近年组织的家长开放日活动,形式新颖,家长与未成年犯面对面的交谈,常常是泪流满面,但是顾及经济因素,只邀请家庭条件好的家长代表到未成年犯监舍,每年仅是二至三次,参与人数少,且要经过管教所及内部职能科室层层批准,程序极其严格,家庭参与的概率极低。

2.社会支持的法律规制不足,责任模糊不清。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现行监护法内容空泛,司法介入不足,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发挥的职能作用不充分,国家本应承担的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看似存在,实际上却落空,没有真正意义上将监护纳入社会公益范畴而是置放在家庭自治和司法消极干预的较低水平。我国法律没有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设计未成年犯罪人的监护人帮教制度。《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立法上过于模糊笼统,对服刑的未成年犯监管改造的内容规定较少,仅规定“应当与成年人分开关押”、“没有完成义务教育,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家庭在未成年犯矫正中参与的权利义务几乎没有涉及。

3.管教所探视帮教的窗口作用定位不高,形式重于内容。家庭在未成年犯帮教中的形式混同于成年犯监狱,仍然以探视型帮教为主。长期以来,与成年犯监狱单位一样,能够接见的对象仅限于直系亲属,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时间不超过30分钟。普遍实行的特优会见、亲情会餐、离监探亲基本被停止。许多单位将会见室作为民警安置场所,岗位上安排年纪比较大的民警,上进心较差,对待罪犯亲属态度生硬,不够热情,少数管理人员对家属提出的问题不能耐心解答,或者因业务能力弱而答非所问,对未成年犯教育管理的方针政策宣传不到位,没有从服务和谐社会大局建设执法窗口,导致未成年犯父母对管教所工作产生抵触、排斥心理。

4.社会保障不力,困难家庭心有余而力不足,狱内帮教功能萎缩。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格局是“社会支持口号较多、行动较少”,“理论构想研究较多、实证研究较少”。有的未成年犯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差,父母不能亲自来所参与帮教活动,社区基层组织和监所听之任之,致使亲情缺失的阴影在未成年犯内心造成极大伤害,据武汉晚报报道,“河南确山67岁老母亲担心活不到已经服刑12年的儿子出狱那天,徒步11天到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探监。老人家境贫寒,一路上,为了节省开支,她晚上睡在屋檐下、公路边,渴了就喝自来水;饿了吃馍馍,捡垃圾堆里的剩菜剩饭吃。从家到管教所有300多公里路程,老人沿途打听,足足走了11天”。①张艾,李承远.67岁老母亲徒步11天来汉探监[N].武汉晚报,2013-06-18.社会漠不关心和无所作为,将家庭问题全部推给社会,让家庭不幸成为容纳各种社会问题的垃圾桶。

五、完善家庭参与矫正的社会支持路径构想

(一)构建以家庭为中心的监护责任体系,支持完善家庭功能

1.强化家长的监护责任认知。《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从家庭的角度来说,未成年犯家庭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不是故意所为,有时是迫不得已,未成年人犯罪是父母作为监护人的失败,是家庭教育功能不良或缺失的结果,有关方面要认真做好监护责任的宣传,督促家庭立足自身尽到监护责任。

2.完善家庭—社区—政府为一体的监护责任网络。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家主义的未成年人监护被认为是父母、社会和国家的共同责任,“当父母在客观上或法律上不能践行监护责任时,国家通过其公权机构或社会组织,应当义不容辞、责无旁贷地担负起实际责任。”①曹诗权.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40.“基于社会连带责任思想之社会本位立法,监护事关公益,不容单纯以家务私事视之。监护事务要由亲属自治已非其时,继之以公权力干预乃势所必然。”②林秀雄.论未成年人之监护人及'民法'第1094条之修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91.随着社会物质资源的积累和不断丰富,建立层级监护主体,形成责任网络的工作势在必行。

3.建立非诉讼化的民刑一体的少年司法制度,扩大司法干预力度。《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未成年犯服刑期间仍然放弃监护责任的家庭,管教所要联合社区和地方司法机关进行公示督促。此时,未成年犯管教所在政府、社会组织、社区等帮助下,及时进行司法干预,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沟通交流,提升家庭参与未成年犯矫正的广度深度

1.转变理念,促进家庭参与未成年犯矫正。未成年犯尚处于心理和行为发展的不稳定时期,外部因素对他们的影响力要比成年人大得多,尤其是父母对未成年犯的接纳程度直接影响未成年犯能否树立悔过自新的信心。调查表明,未成年犯在服刑期间有家庭配合与没有家庭配合,改造效果是有显著区别的。要积极宣传党的关于未成年犯改造的方针政策,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引导工作,让未成年犯家长理解未成年犯管教所的改造活动,支持并参与对未成年犯的改造。

2.主动作为,帮助消除家庭与未成年犯之间的隔阂。许多未成年犯对其犯罪前在家庭中的生存状况都有着不愉快的回忆,调查显示,有66.3%的未成年犯在犯罪前有过离家出走的经历,他们离家出走的直接原因有30.9%是“自己犯错误怕父母责备”、26.4%是“自己犯错误怕被父母打骂”、23.2%是“感觉家庭生活压抑”。③关颖.在押未成年犯的心理及其矫治策略[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3(04).管教所要帮助消除未成年犯与家庭之间的隔阂,有针对性开展家庭教育,通过“家长学校”、“告家长书”、“走进直播室”等形式,帮助未成年犯父母正视未成年人犯罪及其接受刑罚的事实,指导其学习掌握对孩子的疏导方法和技巧,引导家庭给予未成年犯心理和精神上慰藉,每月接见孩子,经常来信,配合管教所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3.深化狱务公开,行刑单位与家庭形成良好的沟通互动机制。开展示范窗口达标建设活动,调配有事业心、业务能力强、服务热情的民警到会见室、监区等单位,面对面地给未成年犯及其家长答疑释惑,宣传党的未管所工作方针政策。经常组织亲情团聚和监区开放日活动,让父母与自己的孩子吃一顿“团圆饭”、拍一张“合家欢”、参观未成年犯的监舍和习艺场所,邀请未成年犯家长参加“成人宣誓”活动,充分发挥现代通讯技术优势,有条件的规划视频互通。2003年10月6日,上海未成年犯管教所设立“回春在线”教育综合网站,设置了“所长信箱”、“管区长信箱”等,让未成年犯家长与所长、管区长直接对话,受到广泛关注。①郭建安,鲁兰.中国监狱行刑实践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19.定期组织“所长接待日”、“监区长接待日”,回应家长对子女改造的关切,对服刑未成年犯的矫正建立信心。

(三)开展以增进家庭福利和恢复家庭功能为主要目标的社会帮助

1.依靠社区平台帮助解决家庭问题。犯罪现象是复杂的社会问题,矫正未成年犯不能凭管教所的一已之力。家庭是社区的基础,社区建设的目标是为家庭提供良好的支持性的社会环境。《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8条指出:“照料好被拘留的少年,让他们为重返社会做好准备,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服务,为此目的,应采取积极步骤,促进少年与当地社区的公开接触”。在一些发达国家和我国港台地区,在社区普遍建立专、兼职结合的社会工作者队伍,并设立家庭教育指导咨询中心,对家长开展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同时提供有关心理学、教育学方面的知识培训。如台湾《儿童及少年福利法》规定,政府应支持及维系家庭功能之相关服务,包括提供家庭咨询辅导服务、亲职教育、家庭生活扶助、医疗补助和儿童托育服务等。②牛凯,李爽.台湾地区青少年犯罪防治对策及启示[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03).这是值得我们借鉴的。社区建设的当务之急是去行政化,以家庭为切入点,可利用演讲座谈、茶话会等多种形式对未成年犯家长进行辅导,以提高家长的家教水平。

2.推进行刑社会化,促进未成年犯回归家庭。社会化是个体学习社会文化,成为合格社会成员的过程。犯罪学研究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动机相对简单,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主观恶性不深,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具有可塑性强的特点,对待未成年犯应注重保护、教育和矫正。“监狱在禁锢罪犯自由的同时,也可能禁锢了罪犯的思维;在剥夺罪犯犯罪能力的同时,也可能剥夺其正常的社会生活能力,从而造就了一个游离于社会边缘的病态人。”③冯卫国.行刑社会化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2.未成年人因为犯罪受到法律制裁,意识到法律不可抗拒的威严,但这种畏惧心理过度强化会形成负面心态,当前,对监禁的未成年犯要扩大假释适用面,让未成年罪犯尽早出狱。未成年犯附条件释放后,他们能够更好参与到父母对他们的教育过程中去。

3.给予物质和技能帮助,保障未成年犯不因家庭贫困而失去社会福利。一是未成年犯人数少,分散在各地,争取政策支持,为困难家庭未成年犯刑释后发放短期最低生活保障金,政府有资助能力。二是家庭养育功能的丧失必然对社会安全构成严峻的考验,因此,政府作为家庭政策的实施主体,要综合利用救助、直接提供服务、动员志愿者捐助等手段,支持家庭承担其功能,为完善未成年犯家庭的基本功能提供基础的经济保障。三是管教所要适应形势需要,主动作为,为未成年犯家庭解忧。做好与社会安置帮教机构工作衔接,或者与具有一定规模的技工学校联合办学,利用技工学校专业的师资力量、设施和良好的教学管理模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争取地方政府机构为培训合格的未成年犯颁发技能等级证书,对参与劳动的未成年犯提供适当的劳动报酬,征得未成年犯家长同意后推荐就业,帮助未成年犯重获生活技能,融入家庭生活。

2014-11-05

卞万根,江苏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办公室主任,主要研究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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