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创新视角下的失足青少年帮教工作

2014-03-11 01:43王登辉罗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4年6期
关键词:劳动教养青少年制度

王登辉罗 倩

(1.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0025;2.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401147)

社会管理创新视角下的失足青少年帮教工作

王登辉1罗 倩2

(1.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0025;2.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401147)

做好失足青少年帮教工作,既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必然要求,又是维护社会秩序、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设社会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青少年失足的原因较为简单,故对其帮教的针对性也较强;失足青少年对文化产品的需求较高,帮教难度较小。就工作思路而言,应做到“四个结合”,即帮教工作和预防首次犯罪、重新犯罪相结合,监禁劳动和职前培训相结合,监所文化建设和文化教育相结合,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就工作重点而言,应关心辍学、留守、流浪青少年等边缘青少年的成长,完善监护制度,积极推动工作机制创新。

失足青少年;帮教;社会管理创新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出台了不少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一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也制定了相应措施。本文所谓“失足青少年”,是指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时不满18周岁的人;而刑释解教后“三年”或“五年”的限制,对于失足青少年的界定意义不大。鉴于当前青少年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青少年经济来源及独立生活能力延后、社会结构深刻变化以及社会观念更新,将20周岁(甚至25周岁)及以下的人视为青少年,并无不当;将“失足青少年”解释为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时不满20周岁的人,亦无不可。不过,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分歧,保持内涵一致,本文仍采第一种解释。尽管劳动教养制度停用约一年后且于2013年11月被宣布废除,但不可否认先前被劳动教养过的青少年仍属本文所指的失足青少年。因种种原因,被收容教育、收容教养、收容审查等“小劳教”处理过的青少年不属本文讨论的范畴。

一、充分认识做好失足青少年帮教工作的重要意义

有学者认为,做好安置帮教工作,是维持我国社会政治长期稳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重要举措;对提高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的改造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①黄京平,席小华.帮教安置工作的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36-38.本文认为,认识做好失足青少年帮教工作的重大意义,应当站在社会管理创新和全局工作的视角和高度进行。

(一)做好失足青少年帮教工作,是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必然要求

一般而言,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在就业、求学、择偶等方面会遇到比常人更多的困难,是社会弱势群体,更需要社会的关怀。而失足青少年因一时错误,已付出相应代价,理应“轻装上阵”,不应“一失足成千古恨”,不应一生都贴着“失足”的标签,不应以一生来救赎。失足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应当和正常人一样得到保障,对于已归正的失足青少年,在制度和实践操作中均不应有所歧视。鉴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基本要求,②《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中的"儿童"指不满18周岁的人,其内涵与我国的"未成年人"相同.切实关注未成年人成长的现实需要,做好失足青少年帮教工作,也有利于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茁壮成长,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和实现其合法正当权益,把他们培养成守法公民,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做好失足青少年帮教工作,是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必然要求

由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可以推测得知,我国未成年人数量已逾二亿。虽然失足青少年准确数据暂缺,但可以肯定其绝对数量是巨大的,其数量当以十万计。一般而言,这些失足青少年成为潜在规范违反者的可能性高于他人,应引起社会高度重视。做好失足青少年帮教工作,使其有家可归、有学可上、有业可就,满足其合理需求,正确引导,而不是无所改观、游手好闲、好逸恶劳、结伙横行,漂浮于城市、为害于乡里。做好对失足青少年这一特殊人群的社会关怀帮扶工作,进一步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有利于促进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三)做好失足青少年帮教工作,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设社会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

刑释解教人员本来已不易被社会接纳,数以十万计的失足青少年散布在社会各个角落,可能被视为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不少人采取敬而远之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甚至会被周围的人视为“定时炸弹”,唯恐避之不及。尽管表面上一时相安无事,但这样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和谐,因为这样会使得其四处碰壁而导致逆反心理、反社会心理死灰复燃或者加剧。做好失足青少年帮教工作,使其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而痛改前非,加速其社会化进程,使其真正融入社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行为规范,从事正当活动,才是更深层次的社会和谐稳定。社会是由不同群体有机结合而成的,每一个群体都是这个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与社会系统各要素在这个环境中相互作用,失足青少年也不例外。做好失足青少年帮教工作,巩固监禁教育改造的效果,使其回归正轨、健康成长,关系到数十万个家庭的幸福,这也是建设社会生态文明的重要环节。尽可能多地把失足青少年改造成为有文化、有道德、有技能、心智健全、心理健康、有益于社会的人,有利于增加社会的正能量,有利于建设社会生态文明。

(四)做好失足青少年帮教工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

人才是21世纪国际竞争的关键,人力资源是最宝贵的资源。不少刑满释放的人尚且做出了不俗业绩,我们没有理由对失足青少年痛改前非、改邪归正并发挥聪明才智为社会做出贡献悲观失望。把失足青少年视为潜在的可造之才,积极发现、发掘失足青少年的优点、特长、闪光点,尽量做好失足青少年帮教工作,是非常必要的。尽管并非每个失足青少年均能成才,通过帮教使其不再危害社会,于本人、家庭、社会也是有益的。真正以人为本,真情关心每一个失足青少年,真切关怀失足青少年的合理需要,不抛弃、不放弃,“不让一个人掉队”,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丰富内涵,也有利于实现各自的“中国梦”。

二、把握失足青少年帮教工作的几个特点

有学者指出,近年来,重新犯罪高发,并出现以下新特点:流动犯罪呈常态化趋势,重新犯罪短周期化和重罪化,重新犯罪低龄化;突出原因主要有:灰色再就业,安置帮教弱化,家庭状态不稳定,犯罪势力与我争夺等。①郑祥.改革安置帮教与扼制重新犯罪[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04):132-133.相比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成年人,失足青少年具有不同于前者的特征。相应地,对其帮教工作也具有不同于前者的特点。

(一)青少年失足的原因较为简单,故对其帮教的针对性也较强

一般而言,青少年失足多与哥们义气、盗、毒、黄有关,受不良朋友的影响较大,不及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复杂。因哥们义气而大打出手,因贫困、不劳而获思想而伸出黑手,因为交友不慎和好奇心重而误入毒窟,因沉溺于不健康信息的影响而头脑发热等,在失足原因中占有突出地位。结合常见失足原因,针对个案特点,制定个性化的切实可行的帮教方案,增强帮教的针对性,有利于实现良好的帮教效果,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失足青少年对文化产品的需求较高,通过文教途径熏陶感化帮教的效果较好

即便是厌学的失足青少年,年轻人特有的好奇心、求知欲也未完全泯灭,对文化产品的消费依然保持在较高水平。一方面,宜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提高学校教育的趣味性,千方百计减少辍学现象,并维护学生的求知欲、想象力和探索精神,培养青少年的健全人格和科学精神;另一方面,应当鼓励创作,多创造、创造好能够代表人类优秀精神文明及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文化产品,大力宣传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传播真、善、美,弘扬正气和人间大爱,并适当引进域外优秀的文化产品,可以达到“润物细无声”的效果,对促进失足青少年归正、完全融入社会主流文化、压缩犯罪亚文化领地进而彻底压倒犯罪亚文化,是非常必要的。

(三)失足青少年的主观恶性一般不深,对其帮教难度较小

主要是因为:(1)失足青少年大多是轻微犯罪或者行政违法。如果所犯的是重罪,一般不会在18周岁之前就刑满释放。由于其世界观、人生观尚在形成过程中,思想未定型,可塑性较强,主观恶性较小,恶习不深,并非罪大恶极,又在看守所、监狱、劳动教养部门等教育改造过,使其深刻认识到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有利于其悔过自新。(2)一般而言,失足青少年所得家人关爱和关注较多,帮教难度相对较小。实践中,不少被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成年人被家人歧视甚至被家庭抛弃,走投无路。相比之下,失足青少年要幸运得多,他们的监护人一般会加大监管力度,密切关注其行为和思想动向,及时监督和纠正,并给予充分的精神慰藉。来自家庭的强大“拉力”,有利于促进失足青少年远离消极颓废的亚文化圈,积极投身健康向上的社会主流文化。(3)“三无”、“三假”相对较少,脱管和失控也相对较少。“三无”指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人,“三假”指假姓名、假身份、假住址,通常伴随有假证。而失足青少年一般有家可归,有亲可投,暂未面临紧迫的经济压力。(4)失足青少年较多面临的是求学问题,而不是就业、感情问题。由于失足青少年不满18周岁,通常不具有劳动力市场准入资格,当务之急是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为将来从事正当职业、创造价值奠定基础;即便“啃老”一般也能被社会所理解,不至于被公众指责,故有相对充足的时间为未来就业做准备。现代青年首次婚龄普遍较晚,一般而言失足青少年较少地面临感情纠葛和纷争,这有利于其将主要精力放在学习文化知识和社会规则上。

三、做好失足青少年帮教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994年2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已明确提出要做好失足青少年帮教工作,各地又有长达20年的相关实践,安置帮教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思路和具体措施等已相当完善,兹不赘述。不过,相关规定主要是针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成年人的,针对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内容较少。规范和实践一般均认为,安置帮教工作的重点对象是刑释人员中的“三无”人员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失足青少年帮教工作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本文认为,要做好失足青少年帮教工作,应当把工作向前向后延伸,注意阶段性特征,注意工作思路、工作重点和工作措施等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工作思路

1.把安置工作和预防首次犯罪、重新犯罪相结合

把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作为失足青少年帮教工作的重点对象,采取措施预防重新犯罪,是非常必要的,却只治标不治本。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指出:“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把工作向前延伸,使广大青少年学法知法、遵纪守法,不实施犯罪行为,积极预防首次犯罪,可从根本上减少安置帮教的工作量,继而把帮教工作做得更细、更好。

2.把监禁劳动和职前培训相结合

职前培训一直受到高度重视,但似乎不及监禁劳动更受重用。职前培训的内容往往不能满足多样化的需求,更主要的是培训者、被培训者的积极性没有被调动起来,学习实效也不够显著。因此,很有必要把监禁劳动和职前培训有机结合,两手都要抓好抓硬。可以聘请职业技术学院的教师前来授课并给予合理报酬,鼓励成功的归正人员前来讲课,现身说法,正面引导。不妨因人制宜、自由选课、分班教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把监禁劳动变成教学实践活动,充分调动两方面的积极性,完善培训和学习的激励机制。青少年头脑灵活,接受新知识快,掌握新技艺也较快,可以学得更好,两者有机结合有利于其掌握正当谋生技能,增强就业竞争力。

3.把监所文化建设和文化教育相结合

忠诚、公正、规范、文明的监所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组成部分。先进的监所文化,应当在对被监禁人的文化教育中贯彻落实。优质、成功的监所改造,是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前提条件。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等监所具有相对隔离的特征,服刑人员、被劳动教养人由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获得信息的渠道较为单一,更需要监所提供较多的“精神食粮”。失足青少年普遍文化程度偏低,是非观念、法制意识较薄弱,在监禁期间安心学习文化知识、法律常识等,接受思想政治教育,力促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入心入脑,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4.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

“政府为主导、社会为主体”是安置帮教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不过受人力财力的限制,政府所起的主导作用不够显著。我国民间组织(NGO)发育滞后,力量薄弱,在公共服务方面未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安置帮教工作如果缺乏社会参与或者参与不力,则难以形成强大合力,帮教工作的实效将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因此,应充分认识、更加重视、充分发掘企业、帮教协会、回归基金及安置帮教基金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和志愿者等的巨大力量,鼓励民间组织积极参与帮教工作,例如推广“彩虹计划”,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如小微信贷、税费减免缓等。

(二)工作重点

要关心辍学、留守、流浪青少年等边缘青少年的成长,维护其正当合法权益。除因为贫困外,辍学青少年大多因为学习成绩差而厌学,较早流落社会,容易被社会上消极势力拉拢,“近墨者黑”,同流合污,走上错误的道路。许多留守青少年处于“父母管不着,祖辈管不住”的状态,如果不“犯事”,可能一些政府部门也不会管。而流浪青少年的状况比留守青少年更糟,其思想观念被犯罪亚文化浸润更深,也更易成为规范违反者和受害者,对其救助保护工作亟待加强和改进。因此,政府宜积极作为、主动作为,更加关心辍学、留守、流浪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采取措施给予人道主义关怀,使其学有所教、食有所安、住有所居,保障其基本人权,维护其正当合法权益,减少盲目、违法的私力救济,减少反社会观念的形成,减少一切不和谐因素,多措并举积极预防首次犯罪和重新犯罪,从源头上遏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而减少安置帮教工作的数量。虽然这不是直接的帮教工作,但其与帮教工作密切相关,且重要性不亚于通常认识中的帮教工作。

与此相关的是,完善和落实监护制度。很多失足青少年走向违法犯罪是渐进式的、有过程的,除了“问题家庭”中的青少年外,有很多青少年处于“失管失控”状态,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与实际监护阙如、监护制度的不完善存在密切联系。若刑释解教后依旧如故,失足青少年往往会陷入经济和情感上的困境而又孤立无援,帮教工作的实际效果可能会大打折扣。如果其来自正常家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正确指引,特别是要谨慎交友,则大大有利于实现帮教工作的目的。故宜规定,如果失足青少年没有监护人,或者有关部门①如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有权指定、变更监护人;在安置帮教工作中,司法行政机关是主导机关,宜由其决定监护人的人选.认为其监护人不宜担此责任的,可以依法定程序变更;并进一步明确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三)工作措施

我国不少地方已创新了帮教制度、机制。例如,学历、资格证书等取得制度,刑释解教之前的过渡帮教制度,接茬落户制度,就业和创业不受歧视制度,劳动保障和社会救济制度,监控制度,帮教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谈话谈心记录制度,跟踪考察制度,检查考核制度,家访回访制度,安置基地制度等。又如,完善“重新违法犯罪风险评估”制度,探索实行“必接必送”制度,探索完善“双向延伸”制度,完善管理软件信息化制度,健全规范化管理制度,探索实现安置市场化的新路径。①李晓英.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实现安置帮教一体化的路径思考[J].当代法学,2010(06):150-151.浙江省温岭市创造了“阳光驿站”模式,该模式是以社会力量参与为核心,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资源来参与犯罪综合治理,着力与未成年人司法其他配套制度进行融合,帮教措施非常人性化并具实效性。该帮教制度适应了我国当前司法资源紧缺、经费不足的现实情况。②夏佩群,洪海波.论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的构建——以W市"阳光驿站"帮教模式为实践样本[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 (11):73-74.2006年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开展“莎姐”青少年维权岗建设,以“耐心教育、爱心感化、真心挽救”为工作理念,这一工作创新机制很快在全市检察系统得到推广。这些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先进经验,值得推广借鉴。

此外,欲全面做好失足青少年的安置帮教工作,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健康和谐,还应当积极创新工作措施。主要有如下几点建议:(1)更加重视教育,确保教育经费到位,减少辍学。强制性保证九年义务教育的落实,增加法律常识课程。可以考虑在贫困地区给学生发放免费营养午餐,减少和防止因贫辍学,并对贫困学生给予一定补助。(2)完善信息化管理。公安机关应建立相应数据库,确保无遗漏、不脱管、不失控,全面清理,摸清底数,及时更新;并与司法行政部门、教育部门、民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抓落实,形成长效联动机制。(3)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禁止未成年人进入酒吧、KTV、网吧、舞厅、歌厅、棋牌室等经营性娱乐场所;违反管理规定的,对经营者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主要因为,这些地点是高危人员密集地、犯罪多发地,青少年较多地接触这些人和地,不利于其健康成长。(4)切实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规定,禁止未成年人接近特种行业,力避(最好禁止)青少年涉足灰色就业。

2014-10-20

王登辉,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法学博士。罗倩,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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