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儒家传统文化对新中国监狱工作的影响

2014-03-11 01:43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4年6期
关键词:行刑罪犯监狱

王 林

(武汉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武汉430070)

试论儒家传统文化对新中国监狱工作的影响

王 林

(武汉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武汉430070)

长期以来,在新中国监狱工作历史发展过程中 ,儒家思想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 ,这其中既有积极影响,又有负面影响。本文对其影响进行了深入研究,明确在今后的监狱工作实践中,既要继续传承发扬儒家传统文化的先进理念,又要努力消除其消极影响。

儒家传统文化;监狱工作;影响

在中国传统文化长河中,以孔子代表的儒家传统文化,影响着中国历代的治国方略。无论是历代权贵、文人墨客还是布衣百姓,都从孔子的思想和儒家的传统文化土壤中汲取了丰富的精神源泉和智慧养分。毫无疑问,孔子思想、儒家学说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木之本,水之源,心之魂,也必将对新中国的执政方略和监狱工作产生不可抹灭的深远影响。

一、儒家传统文化对新中国监狱工作的积极影响

儒家传统文化对新中国监狱工作的渗透和影响是多方面的,立体型的,放射型的。既有对新中国监狱行刑理念和立法的影响,又有对监狱执法实践上的影响;既有对罪犯管理上的影响,又有对罪犯教育改造、权利保护方面的影响;既有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影响;既有正面的启迪、引导,又有负面的诱惑误导。从积极影响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儒家传统文化对新中国监狱行刑理念的积极影响

新中国监狱行刑模式是“改造型”的。这种具有中国特色“改造型”的行刑理念的形成,一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归宿,另一方面也是我国儒家传统文化影响的必然结果。

“仁政”是孔子《论语》中的核心思想,也是儒家传统文化的主要“亮点”之一。仁政就是德政,其精神实质就是要建立一个人伦有序、重礼、融洽、安定和谐的社会,必须以德治国。在孔子看来,“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孔子认为:以仁德治国不仅可以调解缓和统治与被统治之间的矛盾,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还可以培养人的道德修养和自觉意识。孔子反对对人民进行横征暴敛和严刑杀戮。他说:“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善人为邦百年,亦胜残去杀矣”。意思是说,要从政必须以仁善对待人民,不要用严刑。领导者善待人民,人民也会尊重领导。善人治理国家一百年,也可以去掉残暴,免除杀戮。简而言之,儒家文化主张以仁德安邦,反对用严刑治国。从执政方略上感悟,儒家传统文化的“仁政”思想与当今我们党和政府倡导施行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亲民、爱民、为民”的以民为本思想是一脉相承的;从刑罚执行上解读,儒家传统文化的“仁政”“德行”思想是与当今我国监狱一贯探索和奉行的“改造型”行刑理念是水乳相融的。

从新中国“改造型”行刑理念形成发展过程看,儒家传统文化对这种“改造型”行刑理念的影响经历了三个层层递进,步步升华的演变阶段:

一是“改造型”行刑理念初步形成阶段。1954年9月7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提出了“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这“两个结合”的方针实质就是惩教并举,恩威共施的行刑理念。这种理念虽然仍有“刑”的威严,但也不无“仁”的情感。“两个结合”,惩教并举的行刑理念,既体现了刑罚执行的本质特性,又暗含了儒家传统文化以德治国,为政以德的仁政思想。“两个结合”中的“惩罚管制”是刑罚本质的需要,而其中的“思想改造,政治教育”就是对儒家传统文化“德行”教育思想的传承和发扬。而继承和发扬儒家传统文化“德行”教育和“仁政”理念,既可以化解人与人之间的矛盾,调节罪犯的心理,缓解罪犯与政府的对立情绪,矫正罪犯的思想灵魂,又可以弥补刑罚只能治标,不能治本的本质缺陷。正是在新中国初期,我们奉行了“两个结合”惩教并举的行刑理念,正是在教育改造罪犯过程中继承和发扬了儒家传统文化的“仁政”、“德行”思想。新中国监狱工作才很快步入正轨。

二是“改造型”行刑理念发展成熟阶段。针对一度时期个别监狱片面强调生产,追求经济效益,对罪犯搞超体力劳动,致使发生大批罪犯患病死亡的严重事件。1956年公安部《关于第六次全国劳改工作报告》又明确提出监狱工作必须坚持“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把改造作为第一,生产作为第二,这不仅仅是个工作顺序的调整,更重要的是更加突出了“改造型”行刑理念的重要性。更加明确了监狱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改造罪犯,而不光是惩罚,也不光是生产。监狱必须以完成改造罪犯的政治任务为首要目的,这就从行刑理念上淡化了畸型的惩罚性和经济性,凸现了行刑工作的教育性和改造性,凸现了儒家传统文化“仁爱”思想,“德行”教育理念在行刑工作上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体现了社会主义行刑制度的优越性,使中国特色的“改造型”行刑理念更加成熟。

三是“改造型”行刑理念完全定型阶段。1994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明确规定监狱行刑活动必须坚持“惩罚与改造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在这项法律规定中,反复强调“改造”的功能、作用、目的,把改造人定位为监狱工作的最高目标和核心任务。这就从行刑理念更加科学、更加突出地肯定了儒家传统文化“仁爱”、“德行”思想的积极教育作用,更加彰显了儒家传统文化思想对新中国监狱工作的指导价值;更加突出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与文明;更加鲜明地显示了中国政府“宽容”、“仁爱”的博大胸怀,使中国特色的“改造型”行刑理念更加完善,更加科学,更加富有人性。2008年中央领导同志提出监管工作“首要标准”后,代表着改造型行刑理论在新的时期有了新的发展。

回顾新中国监狱工作创建、发展历程,无论是从我国“改造型”行刑理念的演变发展,还是从监狱工作政策的制定出台;无论是从《劳改工作条例》的推行,还是《监狱法》的颁布实施;无论是在监狱工作理论研究上,还是在监狱工作实践探索中;无论是在新中国监狱创建、巩固、发展时期,还是在加快监狱法制建设,全面推行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进程的新时期,我们不仅不能摆脱儒家传统文化的巨大影响,不仅在现阶段无法否定它对新中国行刑理念的指导价值,反而更加感到儒家传统文化的真理光芒;反而越发感到儒家传统文化对新中国监狱工作的强大影响力和生命力。

(二)儒家传统文化对新中国监狱的立法影响

儒家传统文化在施政上主张“仁政”;在治国上强调“礼治”,寓礼于法,以礼代法;在教育上主张“德行”教育,伦理纲常,“修身养习”“以理服人”等等,这些经典性的建树,在新中国监狱工作的法律法规中几乎无处不见其影,无处不闻其声。

譬如,早在2000多年前,孔子对治国方略上主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为政以德”,“以礼为法,以德为本”,在他看来,光靠严厉的法度酷刑建立起来的社会过于表面化,不能持久。人们只是畏于此而暂时服从,并未心底顺服。而只有从德行上教育人,从礼义上去规范人,才能使人从心底顺服,才能实现“世界大同”“天人合一”,实现国家的安定和谐。①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孔子的这些观点与今天我们的《监狱法》《劳动改造条例》《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关于加强劳改、劳教人员文化、技术教育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中反复强调的对罪犯“以教育改造为中心”“以思想道德教育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用制度治标”,“靠教育治本”,“用制度去规范罪犯行为”,“用教育去拯救罪犯的思想灵魂”等指导思想和具体做法如出一辙,充分说明孔子的这些思想,对我们今天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对党和政府治理和规范国家秩序,构建安定和谐社会仍然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说明儒家传统文化在新中国监狱立法中仍有不可低估的积极影响 ;②王一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J].哲学研究,2013(05).又譬如儒家传统文化提倡的“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等等关于人生道德修养的论点和见解,用现在的话说,就是要克制自己的私欲,要抵得住诱惑,要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符合国家法律;品德高尚的人获取财富,追求幸福,应当守规则,守礼义,讲道德,这种道德规则是:尊重别人追求幸福,自己追求幸福时,不妨碍,更不损害他人和国家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仁政”,使社会人伦有序,安定祥和;不要因为是小小的善事就不做,也不要因为是小小的坏事就可以做,强调一个人要多做好事,做善事,不做恶事、坏事。这些优秀的传统思想,不仅对于今天人们的人格修养、公民道德教育,乃至对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和人文环境的净化仍然有着积极的引导、启迪作用,而且对于拯救罪犯的思想灵魂,矫正罪犯的行为习惯仍然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不可否定,儒家传统文化某些先进的思想理论对我国监狱工作立法起了积极的催化作用。

正是受儒家优秀传统文化的影响,新中国监狱工作立法消除了“酷刑”、“杀戮”的寒气,淡化了“惩罚”的色彩;充满了文明、人道、科学和进步的春意,特别强调了教育、挽救和改造的功能。翻开新中国监狱工作法律法规,我们既能感到对罪犯管理上的“仁爱”人道性,又能感到对罪犯教育上的“礼义”性和情理性。在教育改造罪犯的法律法规中,对罪犯的心理矫治,行为矫正规范管理和儒家传统文化主张的“德行”教育,以礼育人,寓礼于法。“修身养性”等思想观念,大同小异,并非偶然的巧合,实则必然的融合。例如《劳改工作条例》中的“两个结合”;《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参加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中“三个为了”,《关于第六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情况报告》提出的“改造第一,生产第二”,以及“八劳会议”提出的对犯罪轻、刑期短的青少年罪犯坚持“教育、感化、挽救”,和“三个像”等规定。既体现了刑罚的本质特性,又继承了儒家传统文化的“仁政”思想,既显示了法的威严,又体现了“仁”的宽容;又例如《监狱法》对罪犯狱政管理,教育改造,考核奖惩等规定,既有现代教育的理念,又有儒家传统文化的“德行”“礼义”思想,既有法的“强制性”,又有“仁”的情理性;对罪犯人权的明确要求,确认和保护,对罪犯居住、生活、医疗的明确标准和规定都充分体现儒家传统文化的“仁爱”思想;《监狱法》共78条,而直接或间接涉及罪犯人权保护的内容就有33条,这些法规的文明、人道、宽容程度都远远超过了联合国规定的《囚犯待遇最低标准规定》。而这些文明的立法,一方面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的折射,另一方面也是儒家传统文化影响的直接反映。

(三)儒家传统文化对新中国监狱工作实践的影响

儒家传统文化对如何管理人、教育人、引导人,怎样使人心服口服地遵守礼义,怎样管理国家事务,怎样治理和规范社会秩序有许多经典性的建树。在管理国家事务方面,儒家文化提倡“为政以德”,主张推行“仁政”,反对“杀戮”;在加强道德修养方面,推崇通过加强礼义教育来实现人的“仁德”,用“孝悌”、“忠恕”、“恭、宽、信、敏、惠”等五种品德内容来强化人的道德修养,规范人的行为准则,从而使人们都能养成矜今而不争,群而不党,贞而不谅,劳而不怨,欲而不贪,泰而不骄,威而不猛等高尚美德;在教育人的问题上,儒家文化主张不管对什么人,都应不分亲疏远近,不拘贤禺、贵贱,也不管好坏善恶,一律有教无类;在对人的教育内容上,儒家传统文化特别推崇“德行”教育,认为人的道德品质的好坏是行为优劣的关键,好的道德品质,定能产生好的行为习惯;在教育的方法上,儒家传统文化主张“因人而异”,“因人施教”“学以致用”等等,这些经典性的真理和见解,不仅能给党和政府管理国家事务提供有益的理论参考,而且也能为新中国监狱工作实践产生积极的指导作用。

在儒家传统文化“仁政”、“仁爱”思想影响下,新中国监狱对双手沾满中国人民鲜血的日本战犯不但没有采取以牙还牙的报复手段,对他们处以极刑,反而以极大的“仁爱”、“宽容”之心,分期分批对他们进行特赦和宽释,使他们切身感到我们党和政府博大的“仁爱”关怀,感到社会主义制度的无比优越,并由过去的侵华战犯变成中日友好的和平使者;对在押的国民党战犯采取“一个不杀,分批释放,通过改造,使他们成为社会主义新人”的政策,并于1975年对他们进行特赦和释放;在1975年和1982年,新中国监狱按照中央政府的指示,分别对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一律宽大释放。许多被释放人员不但消除了对共产党政府的长期敌对情绪,而且成了国家建设的有用之材,有的还成了国家领导干部。这些典型的例证和成功的壮举,既是对党和政府宽大为怀、英明政策的雄辩证明,又是对儒家“为政以德”,“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等等“仁爱”思想的有力验证。

在儒家传统文化的影响下,新中国监狱对未成年犯实行严格管理与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的行刑政策。要求管理民警对失足的少年犯要像父母对待患了病的孩子那样关心他们;像医生对待病人那样挽救他们;像老师对待犯了错误的学生那样耐心地教育他们。要求管理民警既要按照法律严格管理,更要关心他们的吃、穿、住、医疗、卫生,认真组织他们学政治、学文化、学技术,尽一切努力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改造条件、环境和气氛,以促进少年罪犯的思想转化和改造工作顺利进行。这些宽容、人道、文明的行刑政策,其爱之真,其情之切,既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和政治文明的具体体现,又是对儒家“仁政”传统文化思想的继承发扬。

总之,从新中国监狱工作实践中,我们向世人展示了社会主义行刑制度的优越与文明,而这些优越、文明行刑制度的产生,一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使然的结晶,另一方面也是我国儒家优秀传统文化影响的必然产物。

二、儒家传统文化对新中国监狱工作的负面影响

同其他传统文化一样,儒家传统文化思想也并非完美无缺。古往今来,一切优秀文明成果,包括各种学说,思想和体系都似一把双刃剑,其优长的本身也暗含着某种缺陷。如儒家传统文化的“仁政”、“礼义”、“中庸”、人生观思想,既有其积极闪光的亮点,也有消极、灰暗的污点,既能对人们的思想行为起着积极的启迪、引导,也可对人们的思想行为产生消极的诱惑误导。

儒家传统文化对新中国监狱工作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是受儒家传统文化“人治”思想消极影响,新中国监狱“法制化”建设进程缓慢。

“人治论”是儒家传统文化的重要理念之一。在人与法的关系上,儒家传统文化强调“人治”,主张以礼治国,寓礼于法。儒家学派认为:只有“仁德”“仁礼”才是治国安邦的唯一最佳举措。反对以法治国。片面地认为“法”就是“严刑”,就是“杀戮”,法只能治表,不能治本。因此不能用“法治”,只能“为政在人”。儒家学说的“人治论”,曾被中国历代封建统治者奉为不可逾越的治国“圣经”。受儒家传统文化“人治”思想的影响,新中国监狱工作人治现象比较突出,“法制化”建设进程相当缓慢。主要表现在:建国五十多年来,中国监狱工作格局基本是随着国家领导人的意志改变而改变的:1954年前,中国监狱主要根据毛泽东主席“三个为了”指示精神开展工作;1954年政务院又根据毛泽东的指示精神制定了《劳动改造工作条例》第一个监狱行政工作文件。此后中央领导人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罗瑞卿等先后又对中国监狱工作作了一系列指示:如把监狱办成工厂、农场,办成改造人的特殊学校;对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一个不杀,分期分批释放,最后全部特赦”的指示,对罪犯管理教育实行“两个结合”,尔后又是“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等等都是新中国领导人批示批出来的。①王利荣.中国监狱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直到1994年12月,经过人们千呼万唤,新中国第一部专门指导监狱工作的《监狱法》才颁布施行了,监狱工作才有了第一部可依的专门法律,才结束了中国监狱长期无法可依的历史。《监狱法》颁布后,监狱工作虽然有了一部有章可循的专门法律,但由于法律还不尽完美,再加上儒家传统文化“人治论”的影响,监狱实际工作中按领导“批示治监”、“批示治警”,按首长批示精神开展各种“专项整顿教育活动”,处理各种偶发事件的现象仍很普遍。首长的批示对基层监狱工作具有很强的“圣旨效应”,经首长批示的一个文件往往能够胜过一部法律的威严,基层监狱对首长批示精神的执行,不管正确与否,都要雷厉风行,不能怠慢。在刑罚执行中,受儒家传统文化“人治”思想影响,少数基层监狱民警有法不依,我行我素,对罪犯的管理教育、计分考核,改造表现,甚至对罪犯的行政、刑事奖惩都是监理民警主观说了算。

由于受“人治”影响,新中国监狱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与发达国家行刑制度相比,差距是非常明显的。实践证明:“人治”不除,“法治”难立。

二是儒家传统文化的另一层消极思想是:强调“中庸”,只讲调和,不讲斗争。主张用“仁爱”“礼义”来化解人与人之间的矛盾,调和人与人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儒家学者天真地认为:只要用礼义来管理人,教育人,天下就会归“仁”焉,天下就会平安无事。从行刑的视角来解读儒家传统文化的“仁爱”、“礼义”、“中庸”,其意就是对罪犯只能讲人道,不要讲“惩罚”,只能施恩,不能施威;只能用“仁爱”去感化罪犯,不能用惩罚去震惊慑罪犯;对罪犯只能实行“仁爱”管理、情感管理、情感教育、情感引导,不能用法律制度来约束规范和矫正罪犯的行为;只能用讲情讲义,讲仁讲德的方法来消除他们对社会、对国家的对立情绪,来换取他们的顺服,唤醒他们的良知。在这种消极文化的影响下,一些“人性化管理”鼓吹者公然主张对罪犯不要称罪犯,说称罪犯为罪犯是对他们的“人格侮辱”,要称“失足的朋友”;监狱不要修高墙电网,不要设武装看守,说这会对罪犯造成心理压抑等等,还有的“人性化”论者公然指责新中国监狱改造罪犯的模式是:源于报应,表于惩罚,载于改造,止于自由,不够“仁爱”,缺乏“人性”②公丕祥.法哲学与法制现代化[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8.他们辩称的理由是:因为罪犯是人,既然是人,就应当拥有人的尊严,就不应有等级、界线之分,就应当享受作为人应当拥有的一切权利,否则就是没有“人性”。对罪犯讲“人性”,施“仁爱”,这是行刑文明的象征,本无可非议。但是如果对罪犯只讲“人性”,滥用“人性”,只讲“人性满足”,不讲义务支付,只讲“人性索取”,不讲义务履行,罪犯岂不成了与普通公民没有任何区别的自由人?监狱岂不成了没有任何约束的自由王国?一些“人性化”论者,只从人的本性特征出发,理想化地推论对罪犯的“人性化管理”模式,故意夸大刑罚的消极影响,否定刑罚的积极作用,其目的就是废除刑罚,对罪犯推行极右的“人性化”管理。在儒家传统文化“中庸”、“礼义”、“仁爱”负面因素影响下,一些监狱民警不敢依法严格管理罪犯,罪犯提出什么要求就给予满足;甚至有的监狱民警对罪犯的嚣张气焰采取了“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极度谦让态度;在“仁爱”、“中庸”、“礼义”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下,有的民警在执法活动中与罪犯称兄道弟,讲哥们意气,对罪犯完全丧失了应有的戒备和警惕,结果导致狱内又犯罪案件发生。①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J].法学评论,1998(03).2011年3月,石家庄市监狱发生了一名男性罪犯持凶器劫持两名女民警的恶性案件。严峻的狱情斗争形势警示我们:对罪犯的管理教育若只用“中庸”调和的办法和“人性化管理”办法,不能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不能完全化解罪犯对政府的对立情绪。必须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坚持行刑的刚性与柔性,坚持一手抓惩罚,一手抓改造,只有这样才可能排除“火山口”、“炸药库”里潜在的危险,维护社会稳定。

综上所述,儒家传统文化并非尽善尽美的,它既有其优秀的精华,也有其没落的糟粕。在学习、研究和借鉴儒家传统文化的同时,既要看到它对新中国监狱工作的积极正面影响,又要看到其消极负面影响。在今后的监狱工作实践中,既要继续传承发扬儒家传统文化的先进理念,不断扩大其积极影响,又要努力消极其消除影响。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地从中国传统文化的土壤中汲取有益的养分,并与时俱进地注入时代的内涵,从而推动中国监狱工作不断健康发展。

2014-07-15

王林,武汉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监狱经济、监狱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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