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媒体报道的尺度

2014-03-11 01:43张鸿巍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4年6期
关键词:媒体报道刑事案件尺度

张鸿巍

(广西大学 法学院,南宁530004)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媒体报道的尺度

张鸿巍

(广西大学 法学院,南宁530004)

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而来,对新闻报道施以限制似为少年司法应有之意。但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量高居不下、被害人诉求高涨及防卫社区加强的背景下,在总体限制媒体报道之余,或有必要检讨是否需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及强奸等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的新闻报道尺度,参酌国内外正反经验而适时做出一些政策性调整及相应法条变更。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新闻报道;报道限制与尺度;检讨与反思

花朵以芬芳熏香了空气,但它的最终任务,是把自己献给你。

——(印)泰戈尔

报道,还是不报道,不止是两难。

更难的在于报道尺度的把握。

“尺度”一词,或可溯至《六韬·农器》,“丈夫治田有亩数,妇人织紝有尺度”,原指尺寸、尺码,后多引为限度。司法公正特别是公开审理与媒体报道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并由此产生了剪不断理还乱的纠结。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新闻报道尺度尤为敏感与令人困惑。

轰动一时的李某某强奸案早已尘埃落定,然而围绕该案所牵扯出来的重重问题却挥之不去。案里案外,重重合力之下,一桩普通刑事案件不啻衍变为一场全民网络狂欢,一些案情以及由此而来的隐私通过各种渠道散布出来而成为街头巷尾之谈资。“君王虽爱蛾眉好,无奈宫中妒杀人”,①[唐]李白.玉壶吟.网络暴力、人肉搜索,凡此种种,为新媒体报道污名化与反污名化推波助澜。可以说,彼时李某某案件的社会关注度比时下热议的福建念斌投毒案有过之而无不及。透过这起案件需要探讨与反思的内容很多,这些问题的持续性发酵,亦接二连三衍生出许多次生问题,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部分便是媒体报道之尺度。

在不真实中检拾真实的一面,亦在真实的外表下鉴别不真实的部分,这是刑事案件新闻报道的重要作用。在引发未成年人刑事报道的诸多争议中,既不乏无中生有、借题发挥或提纲上线,亦不失一些小感伤、小温暖与小反思。

从1979年刑事诉讼法至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修订,期间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两高两部相关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次第问世,基本上都比较严格规定了对未成年人案件的不公开审理原则以及限制媒体报道原则。特别是新刑事诉讼法第274条明确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这是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及1996年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重大突破,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以及由此而来的媒体限制报道都提出了新的高度和要求。从这些年来对相关法律规定及政策的贯彻与实施来看,在肯定其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督促社会关爱等积极意义的同时,我们亦不难发现一些案件仍面临媒体保护与新闻报道的窘境,比如李某某案件暴露出来的媒体自律、隐私隐忧及司法公正等等问题。

在时下强调限制媒体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曝光尺度一面倒的现实下,或有必要从比较法视野再审视之。而当我们将目光放于域外寻求可借鉴之他山石时,所见所闻可能与昔日常识有所背离。以少年司法集大成者美国为例,其少年司法以及所依托之儿童福利对包括未成年犯罪人在内之未成年人群体的保护,力度不可谓不厚重,其经验对于正在处于急剧转型中的中国少年司法而言弥足珍贵。不过,以下来自美国俄亥俄州东部小城斯托本维尔的一桩未成年人性犯罪案件,则为我们提供了窥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保护与媒体报道与我们现下可能有些背道而驰的做法,与李某某案件相比具有一定可比性与不可比性。

该案发生于2012年8月11日晚至8月12日凌晨,一名醉酒的16岁少女被当地两名橄榄球明星学生Trent Mays及Ma'lik Richmond性侵。不仅如此,Mays还将所拍摄的照片与视频上传至Facebook、Twitter及YouTube等社交网站,并附有污言秽语。这一案件被当地媒体曝光后,CNN、福克斯新闻及MSNBC等重量级新闻巨头纷纷介入,特别是《纽约时报》的及时跟进与深度报道,使得该案迅速成为全美舆论关注的焦点。该案最终以少年法院分别判决Richmond与Mays入未成年人矫正机构至少一年以上及两年以上告终。①Wikipedia. (2014). Steubenville High School rape case. Retrieved on August 27, 2014, from http://en.wikipedia.org/wiki/Steubenville_ High_School_rape_case.在相关报道中,我们不难发现,媒体反复公布了这2名主要涉案人的姓名、高清头像、所在学校与案情细节,以及部分庭审录像等等。此外,媒体亦邀请了涉案人、新闻与司法从业人员参与节目互动和讨论,其中包括俄亥俄州总检察长与双方律师。

与李某某案件相比,媒体于斯托本维尔高中强奸案的介入尺度与报道维度远远高于前者,这实际上反映出美国近年来在处理某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尺度上有些不同于我国现下的做法。为应对高居不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公众对少年司法体系运转效度的质疑,美国少年司法在恪守不公开审理原则的同时,亦放宽了对一些案件公开审理的尺度,对媒体报道亦有相当大的松动,日趋彰显对未成年人归责、社区防卫及被害人保护的认可。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斯托本维尔高中强奸案毕竟与李某某强奸案件有很大不同点。在诸多不同点中,最重要的差异性体现在斯托本维尔强奸案在实际司法运转中性质仍为非刑事案件,而后者依据我国现行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当仁不让为刑事案件。既然美国少年司法在限制某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媒体报道有松动迹象,那么美国刑事(成人)司法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是如何应对媒体报道呢?

2010年,全美少年(家事)法院共接受近137万件未成年人罪错(offense)案件,其中一部分涉及违反刑法,案件总受理率为58%。①Puzzanchera, Charles and Crystal Robson. (2014). Delinquency Cases in Juvenile Court, 2010.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Office of Juvenile Justice and Delinquency Prevention, p. 1-3.对于较严重的刑事案件及屡次经少年法院审理但矫正效果不彰的案件,美国少年司法愈来愈倾向于放弃对这些案件的管辖权,而移送刑事(成人)司法处理。不过,后者基于成人司法,几无针对未成年人之特殊条款与程序。由少年(家事)法院移转至刑事法院的案件相对不多,其数字在经历80年代、90年代飙升之后,于近十余年来有趋向减缓的迹象。在少年(家事)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大体上有1-2%案件被少年法院放弃管辖权而移送刑事法院审理。在1994年达到峰值(13,300 件)后,这一数字维持稳中有降的趋势。至2010年,全美少年法院对6,000名未成年人放弃司法管辖权而将他们移送至刑事法院受审,较1994年下降了55%。②Puzzanchera, Charles and Sean Addie. (2014). Delinquency Cases Waived to Criminal Court, 2010.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Office of Juvenile Justice and Delinquency Prevention, p. 1.

不过,若是仅仅停留在这组数据,可能会对美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绝对数量及案件性质有盲人摸象之嫌。事实上,移送至刑事(成人)法院之案件基本上都是较严重的刑事案件,比如凶杀、性犯罪等暴力案件以及重复犯罪等等。然而,应当引起我们特别注意的还不仅仅于此,每年由少年(家事)法院移送而来的几千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过是美国刑事(成人)法院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之冰山一角。未成年人被作为成人于刑事(成人)法院受审,案源远不局限于此;每年因法定起诉或检察裁量而诉至刑事(成人)法院的未成年人案件比比皆是。据来自“全美少年司法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Juvenile Justice)的霍华德·斯奈德(Howard Snyder)估计,现全美刑事(成人)法院每年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应在10万件以上。③Lawrence, Richard and Mario Hesse. (2010). Juvenile Justice: The Essentials. Thousand Oaks, CA: Sage Publications, p. 163.与此比较,2000-2012年,我国法院系统受理的刑事案件总数从2000年的639,814件飙升至2012年的1,173,406件;而同期18岁以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有涨有落,从41,709件增长至63,782件,远不足10万件。④中国法律年鉴[G].北京:中国法律年鉴社出版,2000-2013.当然,美国的相关统计数字尚需进一步核实。

由刑事(成人)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做法在美国并不是没有争议的。事实上,一些实证研究还表明如此这般并没有降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累犯率,反而有负面效果。尽管如此,一个不争的事实却是:目前全美所有的州都通过立法,使得部分未成年人可以在刑事(成人)法院受审,而且立法还使得这种移送愈发容易。

对于这些无论是被移送而来的未成年人,还是应检察裁量起诉而来的未成年人,亦或是因刑事法典法定起诉而来的未成年人,其一旦进入刑事法院,通常不再享受少年(家事)法院非刑事化审理方式的特殊待遇了,因而其在少年(家事)法院所享有的一些与其年龄息息相关的权利将不复存在或大为缩水,其中便包括保密性。一旦被作为成人而于刑事(成人)法院受审,未成年人原享有不公开审理、隐匿姓名及照片等特殊权利可能即刻荡然无存或受限了。

2012年12月16日,发生于近邻印度的新德里青少年团伙轮奸女子案件同样沸沸扬扬。该案中,电影《少年派的奇幻漂流》散场后,时年23岁的女医科学生于公交车中被一帮青少年轮奸并以金属棒虐伤。苦苦挣扎两周后,仍不幸殒命新加坡医院,香消玉损。多名涉案人中,四名成人被判死刑;一名未成年人由当地少年法院审理,而其获刑最高刑期不过3年。被害人家属坚称该少年为其中罪行最为恶劣的,强烈要求应将后者作为成人受审,对其严惩不贷。死者父亲更不无感伤和无奈地悲叹着对司法及公正的强烈不信任,“在这个国度,生下女孩便是罪过”(In this country, it is crime to be born a girl)。①Sharma, Ashok. (2013). India Convicts Youngest Delhi Gang Rape Defendant. Retrieve on August 20, 2014, from http://bigstory.ap.org/ article/india-juvenile-court-convicts-1-delhi-gang-rape.在被害人家属悲戚的呜咽声中,新闻媒体义愤填膺,要求重惩该少年的呼声此起彼伏。这个案件固然恶性很大,但并不是孤案。据统计,全印度由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案件由2002年的485起飙升至2012年的1,175起。正是在这样的压力之下,印度政府于2014年提出法案,希望可以将涉嫌强奸及凶杀的16岁以上未成年人作为成人来审判。②Chaturvedi, Saurabh and Aditi Malhotra. (2014). Delhi Rape Victim’s Family Says Exemption of Death Penalty Weakens Juvenile Justice Bill. Retrieved on August 21, 2014, from http://blogs.wsj.com/indiarealtime/2014/08/08/delhi-rape-victims-family-says-exemption-ofdeath-penalty-weakens-juvenile-justice-bill.可以预见的是,一旦被作为成人受审,未成年人在印度少年法院原享有之很多特权亦将灰飞烟灭或大为缩减,包括对媒体报道之限制等等。

有道是,“谷口樵归唱,孤城笛起愁”。③[唐]杜甫.十六夜玩月.比较并不总是令人愉悦的,尤其是与域外少年司法较发达国家及地区相比更是如此。限制性报道似乎已是不公开审理应有之意。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媒体保护怎么样强调都不为过,但在具体操作中可能需要参酌国内外正反经验,既要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之合理隐私权,亦要充分考虑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间的良性互动,还要周全被害人及其家属与社会公众对案件的善意关注,尽可能减少和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而不分案情的一刀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固然需要限制媒体报道,其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及敦请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逻辑起点亦不容抹杀。然而,这种限制并不能脱离现实语境,而应全面考虑具体案情,不宜一边倒。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及强奸等恶性案件,其不公开审理原则以及由此而来的限制报道,根据具体案情,或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与空间。未来或可考虑适当扩充主审法官自由裁量权,试点媒体报道申请令状制,一案一论。与此之中,尤需审慎酌处未成年人最佳利益与社会最佳利益间的冲突、博弈与磨合。

2014-11-15

张鸿巍,广西大学教授,美国山姆休斯敦州立大学刑事司法学博士,日本龙谷大学犯罪矫正博士后,主要研究少年司法制度。

本文系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资助课题《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社会支持机制实证研究》(13CFX059)、英国救助儿童会资助课题《儿童监护的司法干预机制与配套儿童福利制度研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资助课题《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有关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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