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犯与重犯犯罪特征比较研究

2014-03-10 06:56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4年3期
关键词:犯罪率犯罪人年龄

丛 梅

初犯与重犯犯罪特征比较研究

丛 梅

(天津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 天津300191)

通过对初犯与重新犯罪人员犯罪特征的比较研究发现:年龄特征方面,初次犯罪时的年龄越小,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越大,犯罪生涯越长;个人经济状况方面,重犯比初犯个人经济生活状况、主观评价普遍更差;职业状况方面,重新犯罪人员较初犯无业、无正当收入人员所占比重更高。针对上述犯罪特征,笔者认为在加强对重新犯罪现象研究的同时,还应从调整刑事政策入手,针对初犯与重犯不同的犯罪规律特点,实施分类预防。

初犯;重新犯罪;犯罪特征;比较;对策

一、研究背景

犯罪学家认为,重新犯罪率与社会治安有着密切联系。社会的发案率和犯罪率是衡量社会治安的一项重要指标,而重新犯罪率则是衡量社会犯罪与社会治安的一项重要指标。 重新犯罪率的上升并非预示着社会治安状况的恶化,因为这是一项相对犯罪值,而不是多层级犯罪所表现的犯罪率绝对值上升。从犯罪构成看,初犯、偶犯与累犯、惯犯之间的比率变化,预示着社会治安状况的好坏及其发展趋势。当社会治安不稳、社会犯罪急剧上升时,初犯、偶犯的比重上升,而累犯、惯犯的比重会相对下降;反之,当社会治安稳定、社会犯罪减少或平稳发展时,初犯、偶犯的比重就会下降,累犯、惯犯的比重则可能上升。因此,将初犯与重犯的犯罪特征进行比较研究,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变化关系和发展趋势,实施分类预防,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据公安部门的统计资料,建国初期至80年代前期,我国社会刑事犯罪率始终处在较低水平上,普通刑事犯罪的发案率没有超过1‰;80年代后半期逐步有所增长,仍在2‰左右,加上实际存在的隐案,犯罪率水平仍然是较低的。在此期间,我国的重新犯罪率始终在较低的水平上徘徊。据27个省、市、区抽样调查和普查的平均值,成年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为5.19%。然而,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社会经历了巨大的变迁,重新犯罪率从80年代的5.19%,上升到2006年的14.8%,20年间重新犯罪率增长了10.88个百分点(图1)。①丛梅.重新犯罪实证研究[M].天津: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1:17.

图1 1986年、1996年、2006年我国重新犯罪率变化轨迹 单位:%

重新犯罪率的快速上升使得我们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有的人一生中从不违法犯罪?有的人犯罪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关押和教育改造,会改过自新,重新做人?而有的人终其一生,不断地重新犯罪。究竟是什么原因促使一个人不停的实施重新犯罪,笔者通过初犯与重新犯罪人员犯罪特征的横向比较,以及犯罪人员犯罪生涯的纵向研究,从新的视角全方位地对这一犯罪现象进行深入分析。

二、初犯与重犯犯罪特点的比较

(一)从犯罪人年龄特征看,初次犯罪时年龄越小,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越大

众所周知,重新犯罪犯罪具有极高的社会危害性,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犯罪个体不断地实施犯罪行为呢?他们的犯罪行为什么时候开始衰减?在这方面,从现有文献来看,阿道夫·凯特勒是对犯罪主体开展生命周期研究的先驱。他在1831年的著作中,论证了男性和女性犯罪人随着年龄的增加而逐渐减少。①熊谋林,江立华等.生命周期研究:性别、年龄与犯罪[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01):75.生命历程理论针对个体在整个生命过程中犯罪行为的持续性和变迁进行研究,而不仅是研究幼儿和青少年时期个体间犯罪行为的差别。日本的犯罪学家菊田幸一在《犯罪学》一书中对年龄与犯罪作了专门的研究,他认为:随着年龄的差别,犯罪的内容也往往不同。②菊田幸一.犯罪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 ,1989:34.

犯罪学的大量研究结果认为,年龄与犯罪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年龄是影响犯罪的主要因素之一。而笔者想在此基础上,通过实证研究证明年龄是影响重新犯罪的主要因素,年龄与重新犯罪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据天津犯罪调查科研数据库③天津市犯罪调查科研数据库.该调查自1990年至2005年历时十余年,调查对象累计2万余名,调查是由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天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天津市监狱局联合进行的.笔者参与了调查的具体实施和数据库的建立工作.文中除特别注明出处的均出自该数据库.的统计结果显示,1990年到2005年全部犯罪人中初犯和重犯犯罪高峰年龄不同,重新犯罪率相对较高的年龄段集中在26岁至50岁的中年组,其中26岁至35岁之间的青中年重新犯罪率最高。而初犯犯罪高峰期的年龄分布不规律,25岁以下的青少年所占比重最高的为1990、1993、1996和2005年。而1999和2002年中年组的犯罪率反而高于青少年组(表1、表2)。

表1 1990—2005年重新犯罪人年龄分布情况 单位:%

表2 1990—2005年初犯年龄分布情况 单位:%

表1和表2对比结果显示,年龄在26岁至50岁之间的中年重新犯罪人从1990年的54.9%上升到2005年的60.5%;上升了5.6个百分点。青少年重新犯罪比重略有下降,从1990年的42.1%下降到2005年的37.7%,下降了4.4个百分点。重新犯罪高发年龄段不是青少年,26岁至50岁的成年人成为重新犯罪的主体人群。其中,犯罪高发年龄段集中在26岁至35岁之间,达到一个峰值后,随着年龄的增大,犯罪在逐步减少,犯罪能力不断下降,到了老年基本在3%左右波动。而初犯群体年龄分布规律没有重新犯罪群体那么明显,1990、1993、1996和2005年青少年组的犯罪率高于中年组,而1999和2002年中年组的犯罪率反而高于青少年组。

除了天津犯罪调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曾对在押的2209名累犯进行的调查发现,25岁以下的罪犯占总数的18.1%,25岁至50岁的罪犯占77.5%;上海市五年调查,重新犯罪的刑满释放人员共有1379人,其中,年龄在26岁至35岁的占51.2%,36岁至45岁的占9.5%,二项合计占60.7%。①李均仁 .中国重新犯罪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98.三个直辖市重新犯罪调查结果的契合,共同说明重新犯罪的高发年龄段集中在中年组,而初犯年龄分布规律不明显,总体上看25岁以下的青少年组所占比重较中年组略多。

通过比较研究发现,重新犯罪高发年龄之所以集中在26岁至35岁之间,是因为他们初次犯罪时年龄较小,大多是25岁以下的青少年。由于他们刑满释放时没改造彻底,缺乏悔罪心理,重返社会后又没有工作、没有正当收入、没有生活技能,再次犯罪的可能非常大,并且犯罪生涯有可能是漫长的。正如一个人在14岁时犯罪并被判刑5年,和其在30岁时犯罪并被判刑5年,影响会截然不同。对14岁少年而言,他的接受教育、学习工作和社会技能,以及正常社会化的进程被打断。当他刑满释放后,由于缺乏教育和社会技能,他在社会中依靠合法方式生活的机会将大为减少,而成为职业罪犯的可能性大为增加。而对于30岁的成年人而言,由于其社会化、教育和学习生活技能的过程已经完成,5年的监禁生活在其一生中只是一个比较大的坎坷。②曹立群,任昕.犯罪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47.因此,年龄显然对犯罪频率及再次犯罪有一定的影响,年龄与重新犯罪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今天的青少年犯罪人,有可能就是明天的成年重新犯罪人。

(二)从犯罪人经济生活情况看,重新犯罪人员较初犯经济生活状况更差,主观评价较低

1.经济收入状况比较

犯罪人的经济生活状况与犯罪之间是息息相关的。据2005年的调查,在重新犯罪人中,犯罪前经济收入很稳定的只占0.8%,比较稳定的占30.8%,不太稳定的占52.6%,很不稳定的占15.8%。将后边两项相加,犯罪前经济收入不稳定的高达68.4%。与初犯相比,重新犯罪群体经济收入不稳定的高出11个百分点,所占比重相差较大(表3)。

表3 重新犯罪群体与初犯群体经济收入状况比较 单位:%

表3中的统计结果表明,初犯的经济收入状况普遍好于重新犯罪人员。表示“经济收入很稳定”的初犯高于重新犯罪人员0.9个百分点;表示“经济收入比较稳定”的初犯高于重新犯罪人员10.1个百分点;表示“经济收入不太稳定”的初犯低于重新犯罪人员3.0个百分点;表示“经济收入很不稳定”的初犯低于重新犯罪人员8.0个百分点。

初犯与重新犯罪人员的比较说明:重新犯罪群体的经济收入状况更为不稳定,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相对较差。与此同时,从重新犯罪人员经济生活状况的不稳定又折射出他们的就业状况。从就业情况看,在经济收入不太稳定的犯罪人中,所占比重居于前五位的依次是:城市临时工或散工、务农农民、务工农民、城市无业人员和自己做生意的,在经济收入很不稳定的犯罪人中,所占比重居于前五位的依次是:务农农民、城市无业人员、务工农民、城市临时工或散工、城市无照做小生意的。由此,我们发现经济收入不稳定与犯罪之间具有某种联系,尤其是重新犯罪人员的经济收入较初犯更为不稳定,就业状况更加严峻,这或许也是促使其实施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2.对经济生活的主观评价

贫困往往部分地属于一种主观认识,判断贫困与否不能单凭是否具有一定数量的财产这个标准,或者其他量度财富数量的方法。①乔治·B·沃尔德等,方鹏译.理论犯罪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13.重新犯罪人员对自身经济生活的主观感受往往贫困和生活困难的占绝大多数,针对他们的主观感受,按照由很富裕到生活很困难的逐步递进,峰值出现在感觉经济生活有困难上,认为生活很富裕的为零,认为生活一般和困难的比重最大。据2005年的调查,在重新犯罪人中,没有人认为自己生活富裕,认为犯罪前的经济生活状况比较富裕的仅占3.9%,认为经济生活状况一般的占37.5%,认为经济生活状况有困难的高达51.3%,认为经济生活状况很困难的占7.3%。与2005年的统计数据相比,2007年认为经济生活很困难的重新犯罪人员所占比重增长较快,相对贫困感强烈(表4)。

从不同犯罪群体比较来分析,重新犯罪群体比初犯群体对个人经济生活状况的主观评价要低,自觉生活困难的程度要高。初犯群体认为自己犯罪前的经济生活状况比较富裕的占6.1%,高于重新犯罪群体2.2个百分点;认为经济生活状况一般的占43.3%,高于重新犯罪群体5.8个百分点;认为经济生活状况有困难的占46.2%,低于重新犯罪群体5.1个百分点;认为经济生活状况很困难的占4.4%,低于重新犯罪群体2.9个百分点。

表4 重新犯罪人员犯罪前对个人经济生活的主观感受 单位:%

其次,重新犯罪人员中的贫富差距心理突出,相对被剥夺感强烈。据调查资料,在重新犯罪人员中,认为自己重新犯罪前经济生活水平与周围人相比很高和较高的分别为0.1%和3.3%,认为相差不大的占34.3%,认为较低的高达52.6%,认为很低的占9.7%,即62.3%的重新犯罪人自感生活贫困,相对被剥夺感强烈,且将自己划为生活贫穷者居多。

一般意义而言,行为人对自身经济生活的主观感受是其在综合自身经济收入和消费状况的基础上与外界环境发生信息交换所形成的一种心理。这种心理的强烈程度与发展方向可以决定行为人是否采取增加经济收入的行为。具体讲,行为人认为自身经济状况贫困的程度越强烈,则试图补偿经济收入的需要越强烈。在这种背景下,如果行为人具备犯罪外化的其他因素,如:认知程度低、犯罪的自我控制力低,则犯罪的可能性相对增加。

3.经济状况与犯罪目的之间关系的比较

需要是影响犯罪的一种因素,犯罪人的不良需求,是犯罪目的形成的首要条件。在天津犯罪调查科研数据库的犯罪调查统计中,犯罪目的是为获取钱财的所占比重最高。据2005年的调查统计结果,以获取钱财为犯罪目的的重新犯罪人占65.1%,初犯占66%。调查还表明,为钱财犯罪的具体原因随重新犯罪人员的经济生活水平参差不齐而各有不同,并呈现不同的犯罪行为取向,尤以犯罪人主观感觉经济生活困难、为钱财而犯罪的所占比重最高。其中,在认为自己比较富裕的重新犯罪人员中,想生活得更好的占87.1%;在认为自己生活一般的重新犯罪人员中,想生活得更好的占51.4%,其次是想筹资赚钱占18.1%;在认为自己生活有困难的重新犯罪人中,所占比重最高的是因生活困难而犯罪,占56.0%,其次是想生活得更好,占24.2%;在认为自己生活很困难的重新犯罪人中,所占比重最高的是因生活困难而犯罪的,占57.7%,其次是想筹资赚钱,占21.2%。

俗话说得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靠辛勤劳动获得的报酬和采取违法犯罪手段获取钱财是有本质区别的。调查中,犯罪人的经济生活状况与以非法手段获取钱财的犯罪目的之间的确存在某种联系,即行为人的经济生活状况越好,则试图通过犯罪满足自己需求的越加强烈,如:比较富裕和生活状况一般的人实施犯罪,其犯罪目的首选“追求物质享乐,想生活得更好”。那些生活比较困难和生活贫困的犯罪人,犯罪目的首选“解决生存问题”,其次才是“追求物质享乐”。此外,重新犯罪人在实施犯罪的同时,还衍生出经济活动心理以外的多种消极心理,比如:“仇富”心理、不平衡心理、相对被剥夺心理、亏本心理、补偿心理等等,例如:重新犯罪人表示看到别人比自己生活好心里有气的,占19.2%,初犯仅占4.7%。这些消极心理活动意味着犯罪人非法获取财物的行为不仅在于满足自身需求,还有对他人、对社会的一种不满和报复。根据上述调查结果,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人们关注的焦点多是贫困与犯罪的关系问题,对此,笔者认为有些生活极为贫困的犯罪人,的确是为了维持生存而犯罪。但是,生活比较富裕和生活一般的犯罪人,生存对他们而言不再是主要利益取向,基于物质享受和过度占有才是他们实施犯罪的真正目的。正如路易斯·谢利所讲:“愈来愈多的少年实施侵犯财产犯罪的动机不是出于穷困而是对奢侈品的贪欲”。①[美] 路易斯·谢利,何秉松译.犯罪与现代化[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20.

(三)从犯罪人身份特征看,重新犯罪人员较初犯无业、无正当收入人员所占比重更高

无业、无正当收入与犯罪息息相关,无业增加了实施犯罪的动机。从犯罪人员身份特征看,重新犯罪者较初犯无业、无正当收入人员所占比重更高。

按照社会阶层理论关于社会阶层划分的基本要求,城市无业闲散阶层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点:(1)无正常职业;(2)无正常稳定的经济收入;(3)与以上两方面相联系的共同的社会方式、共同的社会身份利益的一致性。以上三方面是衡量该阶层社会标准的必要条件,从这三个条件出发,城市无业闲散阶层的概念应当为具有共同社会地位与发展机会的无职业收入或相对无职业收入的经济和社会利益一致的社会共同体。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这个阶层包括以下三种人员,即达到就业年龄而无职业者(从未就业者)、失去原有工作的劳动者(也就是失业者)以及以各种方式进入城市但没有工作岗位的农民,以上概括既符合当前社会阶层的划分标准,也反映出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②丛梅.试论城市无业闲散人员重新犯罪问题[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7(04).

据天津犯罪调查科研数据库的统计结果显示,1996年至2005年捕前系城市无业、无正当收入重新犯罪人所占比重均高于初犯(表5),由表5可见,捕前系城市无业、无正当收入重新犯罪人所占比重均高于初犯。1996年至2005年捕前无业的重新犯罪人所占比重在40%上下波动,捕前无业的初犯所占比重在15%上下波动,除2005年突然猛增到31.3%以外。据2005年的调查结果显示,刑满释放回到社会后未找到工作的重新犯罪人高达79.3%,无固定收入的重新犯罪人占72.4%。总之,无论是捕前无业,还是刑满释放回到社会后没有工作,不仅成为实施犯罪和重新犯罪的主要原因,而且成为重返社会的最大障碍。

三、预防对策

(一)客观认识个体经济状况在犯罪形成中的作用,针对初犯和重犯不同的犯罪特征实施分类预防

经济生活状况是一个综合的指标系统,其对犯罪的影响也是通过这些综合指标完成的。所以,在刑事政策的制定与调整过程中,不能仅就经济生活状况的某一个指标划定刑事政策的着眼点,否则难以适应预防犯罪的需要。③王志强.经济生活状况与犯罪问题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5):59.现实生活表明,犯罪的行为人中并非都是因为经济生活困难而犯罪的,甚至有些犯罪人有相对较高的经济收入。仅仅从低收入、贫困等某一个方面分析犯罪原因是不可取的。所以,在客观认识经济生活状况对犯罪影响的基础上,针对初犯和重犯不同的犯罪特征实施分类预防。所谓分类预防,即根据初犯和重犯不同经济生活状况的犯罪群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以消除或降低在该种经济生活状况下可能出现的犯罪或重新犯罪现象。在实际生活中,任何一种经济生活状况的人都可能采取非法方式获取经济利益,只不过犯罪原因不同,如经济贫困的人犯罪可能因为生存,而经济生活一般或富有的人犯罪可能因为极度膨胀的物质占有欲或享受奢靡生活。所以,针对初犯和重犯,刑事政策的指向应有区别。具体讲,对于经济生活贫困的群体可侧重社会福利型的预防方案,提供或增加合法获取经济收益的渠道,注重经济政策的适时调整,如增加城市中技术要求较低的就业机会,增设社区就业辅导培训,提高社会保障程度。对于非经济贫困以外的其他群体的预防,应注重社会整体环境的公平和提高犯罪成本。首先,社会整体环境的公平有赖于缩小不同社会群体间的经济不平等,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体制、利益协调体制,惩治腐败,让更多的普通劳动者享受到改革开放所带来的成果。其次,通过提高犯罪成本,减少犯罪收益,有效控制犯罪人对物质享受和过渡占有的强烈需求,使其在计算犯罪成本时,将因被抓获而丧失既有的、自认为可以过得去的经济生活作为约束其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重要条件。

表5 1996年至2005年初犯与重犯捕前无业状况对比情况 单位:%

(二)客观认识年龄与犯罪之间的关系,针对初犯和重犯不同的犯罪规律实行社会支持与社会控制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年龄是犯罪主体研究中再犯预测因子的一个代表项目,各国研究也证实了其在实证研究中的有效性。前文通过大量实证研究已经证明,年龄对犯罪频率及再次犯罪有一定影响,初次犯罪的青少年甚至未成年人,有可能成为明天的重新犯罪人,初次犯罪时年龄越小,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越大。因此,客观认识年龄与初犯和重犯之间的关系,制定科学合理的刑事政策是极为必要的。

具体讲,首先,针对初犯和青少年犯,提倡运用社会支持与社会控制相结合的刑事政策预防和降低犯罪,这一政策远比单独运用社会控制更有效。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治理犯罪的刑事政策侧重于社会控制,对于社会支持理论的实践较少,根据社会发展进步的需要,应及时予以调整。举例讲,一个仅知道严管的父母可能将孩子推向社会流氓帮群体;但一个既关爱又严教的父母会使孩子既尊重父母又自尊和自控,进而远离越轨和犯罪行为。因此,从宏观层面看,政府有关部门要合理制定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处遇方案,建立专职的社会工作者队伍,严格落实安置帮教工作,并对义务主体实施管理和责任追究;进一步完善社会扶持和社会救助体系,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重返社会的生活指导、就业培训,减轻重返社会后的紧张和压力,预防其重新违法犯罪。从微观层面看,社会支持可以改变一个人的行为方向。当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时,来自家庭亲人、社区邻里组织成员或者社会组织中的社会工作者的积极、及时的救治,可以使一个有犯罪欲念、具有犯罪倾向的人及时悬崖勒马,迷途知返。而对于那些已经犯罪并接受改造的服刑人员,也可以帮助其改邪归正,重新做人。

其次,剥夺政策的建立。针对屡教不改、犯罪意识越来越强烈的重新犯罪人员,在他们犯罪的高峰期,剥夺他们的犯罪能力,处以长期监禁,就可以有效控制他们重新犯罪。这种对于特定犯罪人群有针对性地采取剥夺政策,不仅有效,也符合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严”的一面。这项政策在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早已实施,并取得一定的预防重新犯罪效果。

(三)客观认识无业与犯罪之间的关系,认真落实有关教育改造政策

美国的犯罪学家针对1946年至1982年间失业率和严重犯罪的国家数据,发现失业率和与有关财产犯罪即抢劫罪、入室盗窃罪、盗窃罪之间存在着预料之中的正相关和负相关关系。①乔治·B·沃尔德等,方鹏译.理论犯罪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17.这一结论在天津犯罪调查科研数据库中也得到了验证,由于犯罪嫌疑人犯罪前多数处于无业闲散状态,导致他们出狱后重新实施违法犯罪。而罪犯无业闲散的首要原因就是受教育水平低,缺乏生存技能,并且罪犯群体在社会中受教育水平低于普通公众,近90%的重新犯罪人文化水平集中在文盲、小学和初中。因此,认真落实新修订的《监狱法》中有关教育改造政策,提升监狱教育改造效果,是预防重新犯罪的治本之举。

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里亚在他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但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完善监狱教育首先要改变观念,突出罪犯在教育改造中的主体性。一是要将罪犯作为教育改造过程中的主体,这一转变可以说是罪犯教育改造观念的革命。传统的教育改造观念将罪犯视为被强制、被改造的对象。一般情况下,罪犯是不能有自主权的。因此,要从观念上将罪犯作为教育改造过程中的主体,这是教育规律的客观要求,也是监狱行刑目的的本质要求。二是认真落实新修订的《监狱法》中有关教育改造政策,普遍推行“5+1+1”模式,认真落实分类教育、个别教育、教育改造评估、刑满释放人员危险性评估等制度。推广运用电化教育、计算机教育等手段,以解决罪犯教育中的时间、地点、环境、师资以及罪犯文化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充分运用社会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对罪犯的职业技术教育应着眼于将来刑满就业,坚持实用为主,结合劳动生产,大力开展岗位培训,与用工单位和政府劳动培训机构联系,举办各类职业培训班,让罪犯获得回归社会的劳动技能,为他们从“监狱人”向“社会人”转变提供帮助。

2014-03-20

丛梅,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犯罪学中心副主任、研究员、硕士,主要研究犯罪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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