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仲裁“仲裁委”?

2014-03-05 23:48李秀江
中国民商 2014年3期
关键词:仲裁委协议书贺兰山

李秀江

一份12 年前的仲裁协议,涉及四家公司,其中三家公司对此毫不知情。蹊跷的是,这份疑点重重的协议书,竟推翻了三级法院的判决结果。“一裁终局”的仲裁制度,如果仲裁不公, “被仲裁”的错案岂不成了无法翻身的“铁案”。

一宗原本使用权证权属清晰的土地,历经十几年折腾,终于回到强振平的公司;2013 年的一纸仲裁,又把该宗土地打入“冷宫”,强振平的心情跌至冰点。

2013 年10 月19 日,银川市仲裁委的一纸裁决让强振平和他的公司陷入窘境。公司名下5315.16 平方米的土地,被裁定给了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此前,强振平作为法人代表的银川春之醇保健品有限公司,拥有这块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但一直被贺兰山葡萄酿酒公司占用并建有厂房。

双方关于土地使用权纠纷持续了多年,至2012 年4 月,宁夏自治区高院裁定,维持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春之醇公司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驳回贺兰山葡萄酒公司要求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的诉讼请求。强振平终于松了一口气。

然而,就在三级法院判决结果下达后半年,一份强振平从未见过的《协议书》突然出现,让整个事情急转直下。

2013 年10 月19 日,银川市仲裁委裁定,将该宗土地使用权变更到贺兰山葡萄酒公司名下。致使三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被推翻。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这份强振平从没见过的协议书上,竟然签着自己的名字还盖着公司公章。

这份协议书,共涉及四家公司,除贺兰山葡萄酒公司之外,其他三家公司均否定签订过这份协议。

协议书中的另一当事人——宁夏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联公司)也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仲裁”,法人代表韩晓群称自己完全是“躺着中枪”。

这是一份什么样的协议书?这块土地有着怎样的前世今生?

蹊跷的协议书

这份协议书签订于2002 年8 月9 日,是一份土地与厂房置换性质的协议,涉及四家公司,只有两页纸,看起来很简单,内容却让人一头雾水,百思不解。

春之醇公司委托代理人谢卫东律师向《中国民商》做了耐心讲解。

该协议的甲方为银川春之醇保健品有限公司;乙方为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协议还涉及另外两家公司,分别是广夏(银川)新进计算机高级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新进计算机公司)和宁夏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春之醇公司拿出14152.5 平方米工业用地给乙方贺兰山葡萄酒公司;新进计算机公司(系中日合资企业,日方占70% 股权),将自己的资产——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4 号标准厂房无偿给予贺兰山葡萄酒公司;贺兰山葡萄酒公司再将该厂房过户给宁夏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冲抵银川昊都酒业有限公司(系春之醇公司母公司)欠付中联公司债务。

这是一套相当复杂的置换方案,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整个协议书中,只有春之醇公司和贺兰山葡萄酒公司盖章签字。

甚至提供厂房给中联公司的新进计算机公司,也未在此协议上签字盖章,事后也没有追加认可。原该公司副董事长、2002 年初接任银广夏董事局主席的张吉生的证词表明他对此协议也不知情。

作为协议约定中的土地所有人,春之醇公司法人代表强振平向《中国民商》表态,自己从没有签订过这个协议,公章和本人签字更不知道是从何而来。

中联公司法人代表韩晓群多次明确并附书面证明:“我公司系工艺装饰工程性企业,根本不需要任何厂房,也从来不知道宁夏尚有新进计算机公司,更没听说过接受贺兰山葡萄酒公司作中介,将高新区4 号厂房代办过户给我公司一事。”

四家公司的置换协议有三家公司不知情,这份协议如此蹊跷。

4 号厂房在哪?

置换方案虽然复杂,置换的标的物应该是很明确的。春之醇公司的14152.5平方米土地就放在那里,4 号标准厂房在哪里呢?

宁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信息显示,新进计算机公司作为中日合资企业,由于日方的撤资,早在2000 年9 月已经注销。后被并入松下日宝高级印刷公司。

相关档案资料显示,原4 号标准厂房产权人新进计算机公司也曾于2002 年6 月14 日申请作废该4 号标准房产权证,并将产权转移至松下日宝高级印刷公司,得到房产管理部门的确认。

换言之,协议书中所称“新进计算机公司”转让4 号厂房给中联公司,在协议签署之日的2002 年8 月9 日,该公司早已不复存在,标的物厂房所有权人也不属于新进公司。

相关部门的档案还显示,新进公司合并到松下日宝高级印刷公司后10 余年,该4 号厂房已经交易5 次,且始终与贺兰山葡萄酒公司没有丝毫关联。

对此,强振平和韩晓群提出同样的质问:“假设这个协议是真实的,我们现在来履行置换协议,问题是,那个厂房现在哪里?产权是谁的?贺兰山葡萄酒公司有权处置吗?他们不能提供厂房,却只要我们的土地,这样的协议为什么还会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呢?

“简单来说,就是贺兰山葡萄酒公司用新进计算机公司的厂房,换取春之醇公司14152.5 平方米的土地,而贺兰山葡萄酒公司不支付任何对价,就空手获得了一块土地。”谢卫东说。

交集“银广夏”

这块命运多舛的土地,位于银川市高新区15 号路东,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宁国用【2000】字第0835 号),地号为0100-817。

既然是春之醇公司拥有该地的土地使用证,为何贺兰山葡萄酒公司在此建起厂房并使用十余年之久,春之醇公司与贺兰山葡萄酒公司有过怎样的交集?

强振平向《中国民商》讲述这段历史,这不得不提到曾经轰动一时的“银广夏”公司。

广夏( 银川)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广夏”,是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家上市公司。曾因其骄人的业绩和诱人的前景而被称为“中国第一蓝筹股”。endprint

2001 年8 月,有媒体发表“银广夏陷阱”一文,银广夏虚构财务报表事件被曝光。银广夏受重创,下属子公司开始分崩离析。

如今的贺兰山葡萄酒公司和春之醇公司都曾是银广夏的控股子公司。

1995 年9 月,银广夏另一控股子公司宁夏广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了这块面积为14152.5 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并缴纳土地出让金。

当时的银广夏正如日中天,执意要将宁夏利税大户——国营企业银川白酒厂控股。种种压力下,银川白酒厂变更为银川(广夏)昊都酒业公司。

1996 年9 月,银广夏与银川(广夏)昊都酒业公司合资注册成立春之醇公司,银广夏以该宗土地(14152.5 平方米)作为实物出资入股到春之醇公司,占65%股权,昊都酒业注入现金,占35% 股权。该宗土地使用权转至春之醇公司,春之醇公司也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1997 年9 月,银广夏又将该宗土地调拨给刚刚成立的另一子公司——贺兰山葡萄酒公司使用,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2002 年2 月,银广夏事发后,昊都酒业在银广夏的管理下,已由利税大户变成了资不抵债的“包袱”,被迫重新改制。经协商,银广夏与昊都酒业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由此昊都酒业退出了银广夏系统。该协议明确约定:昊都酒业承担春之醇公司600 万银行贷款,并安置接收公司全体员工;银广夏将65% 股权全部转让给昊都酒业,以零资产退出春之醇公司。春之醇公司由此成为昊都酒业的全资子公司。

“当年银广夏用这块土地作实物出资,并已经过户至春之醇公司名下,最后是零资产退出,该宗土地与银广夏再没有任何关系。所以,春之醇公司对这块土地拥有绝对的合法权益。”谢卫东解释道。

2009 年12 月,银广夏所持贺兰山葡萄酒公司62% 的全部股权,被山东滨州法院拍卖,银广夏与贺兰山葡萄酒公司也再无任何关联。

“丁海玉”抢地

不过,春之醇公司还未来得及清理完债权债务,宁夏另一位“传奇”的人物已经盯上了块地。

此人名叫丁海玉,他在宁夏以打官司为生意,其成本投入就是行贿法官,收入就是打赢官司。有媒体就曾经统计,从2001 年8 月至2003 年4 月, 多数与他有过生意往来的商家都被他官司“打了个遍”。他在石嘴山中级法院、银川中级法院和宁夏高级法院掀起了连赢数十场的“官司风暴”,被当地人认为是奇迹。

这其中,最典型也最荒唐的就是丁海玉和昊都酒业的连锁官司。丁海玉伪造证据,连赢昊都酒业四场官司,昊都酒业的全资子公司——春之醇公司拥有的14152.5 平方米土地,全部被丁海玉收入囊中。

2002 年6 月28 日,石嘴山中院枉法裁定,将本属于春之醇公司土地(地号0100-817) 一分为二, 地号变为:0100-817-(1)和0100-817-(2)( 下称1 号地和2 号地)。

其中1 号地(5315.16 平方米)被强制执行给丁海玉的金丰集团公司。四天后,剩余的2 号地(8837.34 平方米)被银川中院以诉讼保全为由,查封了这块地。而最终,2 号地也被丁海玉的金丰集团抢走。

也就是说,2002 年8 月9 日该协议签订之日,1 号和2 号地都已不属于春之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即使强振平与贺兰山葡萄酒公司签订了所谓协议,也属无效。宁夏国土资源厅(宁夏土资函【2003】40 号)给宁夏人大常委、高级法院和自治区检察院的说明函证明了这点。

直到2006 年6 月15 日, 在中纪委直接查办下,丁海玉被公安机关逮捕,官司胜诉背后的法官受贿、枉法裁判才逐渐浮出水面。

据中纪委的调查,丁海玉案件中被查处的领导干部共有38 人,包括12 名厅级干部,26 名处级干部,其中法官有25 名。2006 年至2007 年间,宁夏高院、银川中院、石嘴山中院出现了人事大变动。

此后,最高法院亦对“丁海玉案件” 中的错案进行了复查,宁夏高院对相关错案全部作了改判。春之醇公司名下的合法土地使用权才执行回转:1 号地(5315.16平方米)使用权属春之醇公司;2011 年,2 号地(8837.34 平方米)使用权已经变更至中联公司,以冲抵所欠债务。

风波再起

在中纪委查办丁海玉案件的三年时间内,贺兰山葡萄酒公司从未主张过自对该块土地的权益,然而在土地执行回转后不久,贺兰山葡萄酒公司又挑起了法律诉讼。

2009 年8 月,贺兰山葡萄酒公司曾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起诉春之醇公司。该法院于2010 年8 月19 日作出(2009)金民初字第1534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该宗土地使用权归春之醇公司。后二审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再审宁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均维持一审判决,驳回贺兰山葡萄酒的诉讼请求。

三级法院裁定,春之醇公司土地使用权取得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后来,银广夏将这块地调拨给贺兰山葡萄酒公司使用,仅属公司内部对土地使用方式的改变,不产生土地使用权的转移。“银广夏将这块土地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后依法不得随意撤回。而且,银广夏公司的内部文件也不能成为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据。”

就在法院判决已经生效半年之后,2012 年11 月底,贺兰山葡萄酒公司突然向银川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出示了一份所谓的含有仲裁条款的协议书。

谢卫东称,这份所谓的协议书有三个问题:

首先,仅就协议真实性来说,四方协议,只有两方盖章签字,且一方否认签字。该协议书中还存在一个明显且严重的错误,协议书正文第二段及协议第一条,都将该宗土地的产权证号错写为宁国用【2002】字第0835 号,应为宁国用【2000】字第0835。

“显然这是之后伪造协议书时,因时间过去十多年,才写错的。” 强振平分析,“土地证号这么重要的内容都会写错?而且该协议书没加盖骑缝章,这都不符合逻辑。”endprint

二是“从协议的合法有效性来说,协议中的厂房不是贺兰山葡萄酒公司的,它没有权力处理别人的财产。”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与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合同有效”。显然贺兰山葡萄酒根本没有资格也未取得上述处分权利。

三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你不履行,我也可以拒绝履行。” 谢卫东称,根据《合同法》第66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但是,银川市仲裁委的裁决却是,将春之醇公司该宗土地的5315.16 平方米过户给贺兰山葡萄酒公司。

追问仲裁制度

春之醇公司也对银川市仲裁委仲裁程序提出种种质疑:

贺兰山葡萄酒公司于2012 年11 月29 日向银川仲裁委申请仲裁,次日仲裁委决定受理,作为被申请人的春之醇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则是在2013 年的3 月31 日,比法定送达时间晚了103 天。

受此影响,本应在受理之日四个月内做出的仲裁裁决,本案也推迟到了2013年的10 月份才做出裁决,距离2012 年11 月30 日拖延了整整320 天。

银川仲裁委首席仲裁员张建民回应称,他曾经于2013 年7 月15 日以本案复杂为由,向仲裁委秘书长杨文提请延长裁决。据另一位仲裁员回忆,杨文未经仲裁庭合议就同意延长。

“银川市仲裁委在仲裁过程中,认定事实虚假,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仲裁法定程序,所做出的仲裁裁决侵害了春之醇公司的合法权益,支持伪造《协议书》的诈骗行为,侵害国有企业的合法财产。”强振平很气愤。

现实的困境在于,仲裁委是社会团体,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据“或裁或审原则”,仲裁案件,法院不再受理有仲裁协议的起诉,而且是一裁终局制。

在韩晓群和强振平看来,如此漏洞百出的《协议书》竟然可以作为银川仲裁委裁决的依据,这背后必定隐藏着许多不为人知的交易。

谢卫东介绍,仲裁属于西方舶来品,西方国家的仲裁员都是社会名流,他们品德崇高、学识渊博,是民间选出的道德品质高尚的知名人士,他们不会为“利”而失去名誉,他们有极高的职业操守。而“我们国家的仲裁员都是律师在担任,他们的职业操守能否经得起检验?”强振平表示怀疑。

那么,重要的是眼下,对于这起“被仲裁”案件,究竟谁来纠错?谁来监督?谁来问责?究竟是中国仲裁制度有缺陷,还是仲裁人出了问题?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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