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急呈:
申请人车某2012年9月到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作。不到一个月时,单位书面通知车某,要求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人没有响应。单位书面通知车某终止劳动关系,对此车某无异议,但车某要求支付在此工作了20天的工资时,遭到单位拒绝,原因是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被终止了劳动关系。几次交涉无果后,车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申诉人:
我不签劳动合同,自有我的原因。劳动力流动很正常,劳动者不想继续在你这工作,在没签订合同的前提下自然可以抬腿就走。走归走,工资该付你得付啊!不付工资,这做法可有点无赖了。
被诉人:
对于车某的工时,我们并不否认,但他拖着不签合同,对我们也有影响。他站着一个岗位,但又不回应签合同事宜,我们又不好再招新人。我们的损失谁负责?
仲裁庭: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得到了仲裁机关的支持。
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没有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后,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这无可非议,但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中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由此可见,劳动者的要求是有法律根据的,理应得到仲裁机关的支持,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而不向其支付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