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骗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并非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同志:
一个月前,公司指派我押送价值20余万元的货物前往外地,并告诉了我具体的收货时间、地点、收货验货人姓名及其所乘小车型号、车牌,交货的手续等等。我将货物送到后,见来者情形与公司的交代完全一致,遂交付了货物。不料,我刚回到公司便被告知对方并没有收到货物。经报警后查明,对方收货、验货人在中午与人喝酒时,透露了所有信息,两名参与喝酒者为占有货物,随即故意将其灌醉,然后冒充身份、套用车辆、伪造手续前往收货。鉴于两名冒名顶替者收货后早于逃之夭夭,而对方拒付货款,公司遂要求我赔偿损失。请问:我究竟应否担责?
读者:房 某
房某读者:
你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从法律角度上看,本案情形并非属于员工必须赔偿的法定范畴。就劳动者的法定赔偿责任,现行法律中,只有《劳动法》第102条和《劳动合同法》第86条、第90条有着明确规定,归纳起来,就是只限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保密义务、违反竞业禁止、因为劳动者的违法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等四种情形。而本案明显不在其列。
另一方面,从部门规章上看,本案同样不具备赔偿要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即核心要件之一必须是“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也就是员工本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但在本案中,你已经根据公司的要求进行信息核对,尽到自己的职责,之所以出现被骗,完全是在你的意料之外。也就是说,你的货物被骗并不存在过失,更没有故意。
再一方面,公司应当自担风险。《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即你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应当有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公司只能向行骗者索赔,而不得要求你担责。
廖春梅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3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