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长顺 吴柳林
媒体与暴力:历史的论争与当代认知*
——由动画片的“暴力失度”谈起
■ 石长顺 吴柳林
20世纪70年代关于媒体与暴力的问题在美国引起了一场论争;当下,我国由两部动画片的“暴力失度”所导致的儿童模仿行为个案再次引发了一场电视与暴力的讨论。本文从40年前的一场学术论争切入,分析新世纪对电视涵化效果的重新认知,继而在研究假设的前提下探讨媒体的责任与规制。
媒体暴力;涵化理论;电视责任
媒体暴力不仅是个学术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和哲学问题。40多年前的美国那场学术论争,由于未得到无可辩白的证明和结论,以致当今在我国由《喜羊羊与灰太狼》《熊出没》两部动画片的“暴力失度”引发的讨论,再度激发了人们对电视媒介效果论的反思。
20世纪60年代,美国国内暴力事件频发,时任美国总统的约翰逊下令调查电视暴力与社会影响问题。继而一批学者参与并展开学术研究,产生了众多传播效果的研究成果,至今关于媒介暴力调查研究仍是最为频繁的话题。
1.“模仿现象”之争
西方媒介暴力的研究以美国学者乔治·格伯纳的成果最为著名,其研究发现,美国黄金时间电视上60%的节目充斥着暴力。事实上由于早期报纸上突出报道模仿犯罪事件,由此引发的关于电视暴力影响的研究,从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了。斯坦福大学心理学家阿伯特·班杜拉的“社会学习论”研究是这方面的典型理论,即人们通过看电视观察或模仿别人的行为,改变自己行为的方式。同时强调“奖赏”和“惩罚”的重要性,即如果暴力行为在节目中遭受了惩罚,观众对暴力行为模仿的可能性会很小;如果暴力行径在节目中受到嘉奖,观众很有可能对此行为模仿。①其学习的过程为:收看暴力电视节目→储存这些信念→触发性暗示→提供解决问题的方式→儿童模仿行为。
但在电视和社会学习的论争中,也有研究认为,电视暴力只是攻击倾向的原因之一。电视暴力的影响受多种因素制约,相对而言,电视暴力对攻击倾向的影响并不是很大。因为儿童使用电视的模式是随孩子年龄、收看时间及喜爱的节目的改变而发生改变。儿童从电视中获得偶然学习,其影响因素还包括“熟悉效果”,即对熟悉的事务有相同的期待模式,对不熟悉的东西注意提取、存储;“角色认同”与否影响学习和记忆;“成熟原理”影响从追求幻想到追求现实的转变。
2.“涵化效果”之争
在传播效果研究的14项里程碑中,涉及电视与儿童、电视与暴力、电视与社会行为的研究共4项,其中乔治·格伯纳的“涵化理论”影响最大。其理论预设是看电视越多,受电视影响越大。理论认为电视具有塑造受众观念,及间接影响其行为的巨大能力。该研究比较了两个“暴力世界”,即电视描绘的世界和实际的经验世界,认为涵化是一个重复、累积、互动的过程,收看电视导致观众按一定的方式构建各种社会现实。
但也有研究认为,涵化理论忽视了受众能动的解读方式和预存立场。在涵化过程中的内容获取阶段,观众的观看动机、观看时的活动、情感状态等主观因素恰恰影响了观众的选择性注意和理解;存储阶段,观众自身的习惯性认知结构决定哪些内容被记忆;重新提取阶段,观众面对新的认知对象将从长期记忆中提取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②这恰恰反映了对强效果论的弱化。霍金斯认知心理学研究认为:涵化是一个包含学习与建构两个过程的心理历程。涵化效果并非直接由电视导致,而是要经过信息获得这个中介变量。③
3.暴力实验之争
观看暴力内容与暴力倾向行为之间究竟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这是媒体与暴力研究的核心问题。许多学者展开了长期跟踪调查和实验研究,结果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结论。如持肯定观的“触发论”代表伦纳德·伯科威茨在威斯康星-麦迪逊大学所做的实验表明,愤怒的人观看媒介暴力更易产生攻击行为。他们对此解释的关键词是“引动”(Priming),即媒介暴力首先可能会引动与敌意相关的思想;其次,还会导致人们相信某些情况下的攻击行为是正当有益的;最后,促使人的行动更加暴力。
持否定观的“宣泄说”“净化理论”和“脱敏理论”认为,人们通过观看媒体上的攻击行为可以清除自己压抑的情感;或降低他们在现实生活中实施暴力行为的可能;或随着重复性的接触和观看媒介暴力,观众的心理饱和感或情绪的调节作用就会发生,以致观众在现实生活中对暴力行为的情感反应能力和应急能力的降低。
随着数字媒介技术的发展,媒介暴力的争论已延伸到包含电子游戏、动画等新媒体领域。这使七十年代研究者们围绕电视暴力相关问题的争论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在现代信息社会中,电视越来越成为儿童接触的重要媒介和平台,各种带有暴力内容的电影、游戏、动画片等通过电视媒介传播到更为广泛的受众中,对儿童的认知和行为产生较大影响。
近日央视曝光的《喜羊羊与灰太狼》《熊出没》两部动画片明显存在“暴力失度”问题,并导致现实版的儿童行为暴力。2013年4月6日,江苏省某地一男孩因模仿《喜羊羊与灰太狼》剧情中小哥俩做“绑架烤羊”的游戏,导致两名儿童被火严重烧伤,由此引发社会广泛议论。据网友统计,在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全集中,灰太狼被平底锅砸过9544次、被抓过1380次,喜羊羊被煮过839次、被电过1755次。而另一动画片《熊出没》播出时也曾引起部分家长的质疑,有观众曾质疑该动画片10分钟里就有21句脏话,片中“光头强”整天叫嚣“臭狗熊,我要砍死你”,并拿电锯到处挥舞。有家长说:“自从孩子看了《熊出没》之后,就不使用礼貌用语,张口就是‘竟敢嘲笑我'、‘看我怎么收拾你'。不仅语言有了变化,连行为上孩子也受了影响,每天拿着‘光头强'的电锯和枪在家里演,砸坏家里东西”。以上虽说是典型个案,但说明电视对儿童的涵化作用除了长期、累积的效果影响外,还会产生短期、即时的效果影响。少数儿童通过收看电视暴力节目,对攻击行为的认同态度呈正相关,这也引起我们对涵化理论的重新认知。
1.媒体暴力内涵审视
格伯纳讨论媒体暴力时,将媒体暴力与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行为联系起来,定义为“有意伤害或杀害的公然武力的表现”。此定义明显指向行为暴力,但事实上暴力还包括对心理和情感等造成的伤害。一般来说,电视观众会根据以下六种因素来评估暴力的严重程度:人身暴力的类型和本质;所使用的工具类型;暴力对象受伤害的程度;暴力发生的现实语境及本质;暴力场景的真实程度;社会规范等。④由于媒体并不是在孤立隔绝的状态下存在的,所以暴力并不是单个媒体中单个文本的单个行为,而是一种跨越各种媒介体验的综合体。作为一种再现,媒体暴力仅仅只是一种被建构的对现实的虚拟式的再现,而不是真实的暴力,应当把媒体体验和日常生活区分开来,在探讨媒体暴力的影响时要确定好“社会生活”和“媒体生活”之间交叉和分离的程度。
2.媒体暴力的即时涵化
媒体的效果影响分即时效果和长期效果,涵化理论主要强调的是一个渐进和积累的过程,是潜移默化的、长期的效果,并且认为媒介的作用在于控制,不在于改变,并不必然导致受众暴力行为的发生。但《喜羊羊与灰太狼》引发的对儿童的影响表明是电视涵化的即时效果。就是说在某种特定的社会环境下媒体暴力确实会引发暴力行为,暴力是通过媒体的再现而被认知和评判的。“媒体既是暴力再现的提供者,又是借助于再现的中介。作为提供者,媒体可以在再现当中嵌入自身的意识形态和利益;而作为中介,媒体可以让我们获得某种暴力体验”。⑤
受众虽具有能动性,可以对媒介信息在认知基础上进行选择性吸收,但电视动画片通过对暴力的虚拟式再现对儿童产生的影响却可能是即时的。由于儿童正处于成长阶段,他们对周围的一切事物都拥有很强的好奇心,对媒体的暴力描写并没有正确的判断和识别能力,当看到暴力和残忍的画面时可能会不自觉地模仿。无论是在道德上、社会上还是在个人的身份认同上,儿童都没有一个获得广泛共识的、稳固的模式,他们认识世界最主要的方式就是模仿式学习。当《喜羊羊与灰太狼》《熊出没》等动画片中出现语言或行为方面的暴力镜头时,就涵化影响的即时效果而言,这些镜头会引起判断力较弱的部分儿童模仿,就涵化影响的长期效果而言,在儿童时期如果经常观看暴力节目,可能会导致受众成年后的攻击性行为。在冈特(Gunter)所归纳的媒体暴力所产生的七种主要影响中,除了“宣泄”和“脱敏”为受众提供净化渠道外,其余五种包括“唤起”“反抑制”“模仿”“培植”“恐惧”等都是对受众负面效果的影响。
3.涵化过程的影响变量
1981年霍金斯(Hawkins)与平格里(Pingree)提出学习与建构的二阶段涵化模式:涵化是一个包含学习与建构两个过程的心理历程。涵化效果并非直接由电视导致,而是要经过信息获得这个中介变量。其中,学习过程的能力作用、注意力和投入程度等会直接对信息获取产生影响,学习状况不好或是产生偏差都将影响到最终受众所建构的主观真实。根据格伯纳后来补充的“共鸣”的观点,当电视中所展现的内容和观点与个人经验一致或当电视中的角色和自己的社会角色相当时,涵化效果就会显著扩大,这一过程的形成无关收视时长的多少。“电视体验(尤其是在美国之外)很可能远比该理论所容许的更加因人而异,更加非累积性,而且还可能随着生产和供应的增加而更加如此”。⑥
从认知心理学的角度来审视个人如何使用电视媒体建构主观真实,虽然暴力是培养受众的重要工具之一,尤其对于年轻受众而言,但不能据此简单化地将媒体暴力理解为社会暴力行为的唯一因素。迄今为止,没有任何有力的证据可以证明媒体是引发暴力行为或滋生暴力倾向的唯一根源。受众对电视内容的反应,往往通过其他因素的介入而表现出来,这些因素可能是来自行为层面的,与接触媒体内容的频次有关;也可能是来自认知层面的,其中包含一些判断性的反应。要理解媒体对于社会态度和社会性行为的影响,就不能离开个人成长所处的更为广阔的社会环境。当分析《喜羊羊与灰太狼》致孩童烧伤事件的原因时,我们不能一味把原因归咎于电视媒体,虽然孩子的模仿能力很强,但不是所有的孩子在看完《熊出没》之后都会挥舞玩具电锯砍人,某些机构、社会因素和家长也应认识并承担起相应责任。
现代社会媒体对人们的影响确实无处不在,因此人们很容易不加鉴别地作出论断:媒体应该对现实生活中的暴力行为负主要责任,即把暴力行为归咎于媒体。虽然“媒体直接引发暴力”这一命题并未得到证实,但部分从事媒体分析的学者们仍然认为,接触媒体上的暴力内容会对受众产生消极影响。这种消极影响可能是即时的,也可能是长时间持续接触后产生的。为减少媒体的消极影响,特别是在引领儿童受众方面,应对媒体实施必要的规制。目前在国外媒体产业的相关操作规则、广播电视业的相关法定义务和其他法令中,都规制了为未成年人提供暴力内容及其处理方式。列文斯顿(Livingstone)认为:“关于儿童和电视的争论反映了一种文化上的压力——即如何把童年构建为一段纯真的时期,为他们构建一个被保护的、免受污染的私人空间。”⑦那么针对儿童受众我国媒体应采取何种规制措施,并真正为孩子们营造一个健康的、免受污染的私人空间呢?媒体需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与严格的规制来规范未来的媒体行为。
1.建立媒体内容标准
媒体应加强自身社会责任意识,建立内容制作标准,注重正面情节示范。在央视曝光国产动画片的相关问题后,央视动画有限责任公司等十大动画制作机构、央视少儿频道等十大动画播出机构联合发出“绿色动画”的倡议,得到了业界支持。《熊出没》的制作方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制定了《华强动漫编审规则》,对语言、画面、场景、台词等方面都作出了细致严格的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也将于年内出台《国产电视动画片内容标准》。只有从内容上进行行业规范,才能做出既满足儿童教育需要又促进企业发展的动画作品,从而提高电视文化的品味,引导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道德认知和行为规范。
2.制定动漫分级制度
目前国产动画片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对受众没有明确的定位,以致无法对电视暴力内容进行控制。只有制定有效的动画片分级制度,并根据不同年龄段受众的特点,分时段播放动画产品,才能保证为儿童提供健康安全的信息。目前世界上控制电视暴力的一个通行做法是实施电视内容分级,美国政府为应对媒体暴力在1996年建立了电视节目分级制度,旨在保护儿童免受电视机构播出的暴力等内容造成的不良效果影响。厂商也生产了装有暴力节目过滤芯片的电视机,让家长能屏蔽掉包含暴力内容的节目。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动漫节目分为若干等级并形成制度,如美国分为5级,日本和韩国分为4级,基本上是以12岁、15岁、18岁和全年龄段为分界线,对动漫作品的内容和播出做出限制。以美国为例,根据分级制度,动画片《猫和老鼠》就被判定为不适合6岁以下儿童观看,但在我国播出时却没有任何限制性规定。该片故事中的大猫汤姆遭到小老鼠杰瑞的各种暴力虐待,这些情节可能会引起儿童受众的行为模仿。因此,在我国制定动漫分级制度也是很有必要的。
3.实行播出时段限制
人们看电视的时间越多,他们对社会现实的观念就越能反映出所看的电视内容,为避免电视暴力对儿童受众产生负面影响,西方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都对不适合青少年收看的节目的播出时间进行严格限制。在日本,面向成年观众的动画只允许安排在儿童入睡后的深夜播出,并且一旦节目被怀疑会诱发不良事件,播出机构必须“自肃”,立刻停播分析原因。⑧我国也应规范动画片的播出时段,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动画片不应该在电视黄金时段播出,以此来规范并形成更好的行业标准。
4.提示相关画面内容
电视应有相关的“安全注意提示”,当儿童动画片中出现可能在现实中被模仿的危险动作时,画面中应予以标注“请勿模仿”的字样。尤其在播出暴力画面时应滚动提示性字幕,“建议该片多少岁以上观看”或“要有家长陪同”等。韩国电视节目在播出时还会显示分级和青少年保护的标志。虽然媒体传播暴力不可避免,但我们需要在媒体暴力的呈现方式上作出改进,在传播过程中遵循伦理准则,将保护儿童不受暴力镜头影响作为基本准则。
5.加强家长监护引导
在为儿童受众提供健康内容时,不仅动画制作方和播出方要对此负责,家长也应对儿童加以正确的引导,帮助孩子对内容进行筛选,承担起监护职责。在通常情况下,儿童看电视的行为是在家庭中发生的,所以家长应承担起对孩子进行媒介素养教育的主要责任,帮助孩子正确看待并评价电视中的暴力信息,在教育过程中培养孩子对不良暴力镜头的“免疫”能力。很多动画片对此进行了相关提示:存在暴力内容的动画片提醒家长陪同观看,过于暴力的镜头则禁止未成年人观看。如香港的IIA级就是指明影片有儿童不宜的内容,要求家长指引观看。
涵化研究的课题,在可预见的将来,很可能继续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因为它给我们提出了一系列的待解之谜:涵化究竟是如何发生的?哪些人可能受到涵化影响?个人经验在涵化中扮演什么角色?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研究者们一直试图来弄明白观看媒介暴力与暴力倾向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上虽是个案和部分调查,但至少部分说明人们通过收看电视暴力节目,对攻击行为的认同态度呈正相关。尤其是未成年人在面对电视暴力时,电视暴力与儿童攻击性行为之间存在着某种相关性或因果关系。大众传播学家施拉姆认为:“电视的发明是人类智慧了不起的成就,但如何运用电视,却是对人类智慧的更大考验。”当面临电视动画片“暴力失度”的问题时,我们应研究如何为儿童提供良好的收视空间,不断探索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扬长避短,创造有利于儿童成长的电视环境,以减少或消除电视暴力对儿童的不良影响,这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注释:
①②③ [美]格兰·斯帕克斯:《媒介效果研究概论》(第2版),何朝阳、王希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7、85、87页。
④⑤⑦ [英]格雷姆·伯顿:《媒体与社会——批判的视角》,史安斌主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7、119、124页。
⑥ [英]丹尼斯·麦奎尔、[瑞典]斯文·温德尔:《大众传播模式论》(第2版),祝建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年版,第90页。
⑧ 张维:《倡议“绿色动画”专家呼吁分级》,《中国电视报》,2013年10月24日。
(作者石长顺系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吴柳林系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北民族学院讲师)
【责任编辑:刘 俊】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构建和发展现代广播电视传播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3AXW008))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