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龙
[摘 要] 图书版权与教育“合理使用”权之间的冲突与利益平衡一直是教育学术出版商与教育界的关注热点。本文将主要解析两起美国出版商与著名高校间的数字版权侵权判例,以期为我国学术出版的科学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 美国高校 教育学术出版商 数字版权纠纷 合理使用
[中图分类号] G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5853 (2014) 01-0055-05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图书、音像、期刊等传统版权作品开始有了数字形式,这在便利人们取用信息资料的同时,也使得传统出版业的版权保护问题面临一系列新的挑战。由于扫描、复印和刻录设备的普及以及OCR文字识别软件的简便易用,每天有越来越多的图书、期刊乃至光碟“被”数字化和网络化。这使得以往依靠版权给传统出版业带来的红利收益愈来愈显单薄。现在即便是合法拥有图书、期刊数字版权的电子数据库和网络出版公司也同样面临着版权资料被非法二次传播的窘境。这对将版权视为核心竞争力的出版行业来说当然是不能容忍的,然而主张权利真的就那么容易吗?是否博弈和对抗是唯一的出路呢?本文接下来介绍并解析的两起涉及美国高校的数字版权侵权判例,或可为国内教育学术出版商的版权保护实践提供新的思考。
1 侵权诉讼的背景与缘起
众所周知,美国是印刷出版业强国,拥有图书出版机构约8.7万家。同时,美国也是高等教育产业最发达的国家,现有高校4000余所。而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建设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计划(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简称 NII),已使互联网与数字通讯技术在全美普及,为美国高等教育的网络化实施提供了坚实的基础。1996 年美国又进一步通过了《电信法》,以法的形式规定对学校和图书馆使用网络资源实行优惠和减免。这样的多重利好使美国高等教育的授课形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原来的特定时间特定地点的实体课堂、一本教材、一师对多生的传统教学方式在许多高校只是学生多元化的选课形式之一。根据巴布森调查研究集团(Babson Survey Research Group )、培生教育出版集团(Pearson)以及斯隆联盟(The Sloan Consortium) 在2013年1月联合发布的美国在线教育最新数据显示,全美高校学生至少注册学习过一门网络课程的比重已达32%,有69.1%的学术负责人认为网络课程在高校的长期发展战略中至关重要,有77%的学术负责人认为网络课程的授课效果等同于甚至优于传统的实体课堂[1]。由此可见,网络教育在美国高等教育领域已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重要发展趋势。
不过,巧妇也难为无米之炊。毕竟现在的在线学习非往日的电视大学,仅靠拿着纸质教材在家看电视里教授讲课就可以了。丰富的学习资源和虚拟真实的学习体验是在线学习的最大优势。正是在这种授课方式的深刻转型背景之下,各高校都开始了大跃进式的远程教学软件、课程包(coursepacks)以及电子数据库建设。这期间势必涉及将很多原来纸质的、录像带和光盘介质的版权作品进行数字化。虽然有商业出版公司开发出适合于各种学术研究类型的教育科研数据库可供购买使用,但并不能百分之百地满足高校的师生实际需求。于是,或者被鼓励,或者是自发,高校师生和教育技术人员将他们认为有教学应用价值的很多版权作品进行了数字化。由于各种原因,有的教授不知道该如何支付版权费用,有的教授认为不应该支付版权费用。但对出版商而言,毕竟高校的这种使用是没有付费的,他们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终于对一些名校的大规模数字化行为提起了侵权诉讼。
2 两起典型侵权诉讼的解析
2.1 两起诉讼的主诉情由
第一起诉讼是2008年4月,在美国出版商协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Publishers,简称AAP)和版权清算中心(the Copyright Clearance Center,简称CCC)的协助支持下,由剑桥大学和牛津大学出版社连同赛奇出版社(SAGE Publications)共三大出版商联合起诉佐治亚州立大学(GSU)。起诉缘由是GSU扫描书籍章节和期刊文章,并将其作为课程参考资料放置于学校图书馆的的电子课程数据库,以及集成到类似Blackboard这样的在线教学软件中而拒绝支付任何版权费用。因为美国此前已有判例认定,高校的复印店复印版权书籍的若干章节并重新装订成册售卖给学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因此创建含大量版权图书内容的课程包(coursepacks)应得到原出版商的许可或者版权清算中心(CCC)的授权,缴纳版税后方可制作使用。而GSU扫描版权书籍资料后将其放置于课程网站和图书馆电子数据库的行为,无异于就是创建了课程包,但却没有支付任何费用。三大出版商向法院提供了被侵权的作品清单作为证据,并且希望能颁布永久性的禁令来严格限制学术机构出于教学目的对著作权文件的扫描复制。同时被起诉的还有GSU的多名管理层人员,理由是GSU版权管理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存在瑕疵,有纵容侵权的嫌疑。
另一起诉讼发生在2011年10月,由总部位于伊利诺斯州的“信息媒体与设备协会”(Association for Information Media and Equipment,简称AIME)和总部位于纽约的“安布罗斯影音出版公司”(Ambrose Video Publishing Inc.,简称Ambrose)联合起诉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Ambrose是一家以教育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的DVD和多媒体教学视频的制作发行商,其音像产品题材涉及现代科学、历史、戏剧等多学科,DVD品种超过1000种以上。而AIME则是Ambrose所属的行业协会组织,专门为该领域所属企业提供版权咨询服务。他们起诉UCLA的理由是该校未经授权和支付版权费用,将购自Ambrose的DVD和其他多媒体视频资料转换为流媒体视频,并放到该校图书馆的服务器上供学校的所有老师和学生在线观看。转换内容包括历史学和社会学课程的纪录片以及供语言学课程使用的外语影片,甚至包括莎士比亚的戏剧作品等。AIME协会的负责人认为,根据现行《版权法》,UCLA将DVD借给教师在课堂使用,或者在图书馆内部播放是合情合理的,但如果将这些版权视频放到网上去而拒绝支付费用则侵犯了他们的版权利益并且违反了合同约定。endprint
2.2 涉嫌侵权高校的“合理使用”抗辩
这两起诉讼之所以引起出版界和教育界的普遍关注,一方面是因为美国此前未出现因传统版权媒介的流媒体改造或者扫描后打包上传所引发的版权纠纷判例;另一方面是因为被告方都为非盈利的公立教育机构,是美国现行《版权法》的重点庇护对象。正如这两所大学的抗辩理由中所主要强调的,他们的所有做法都是在《版权法》的基本原则框架下,都属于“合理使用”(fair use)范围,因而不需承担侵权责任。而事实上,控辩双方交锋的焦点和法官的最终裁定也的确都是将“合理使用”原则作为最重要的衡量依据。
“合理使用”原则在美国1976年《版权法》第107条款中有过明确规定[2]。它其实就是很短的四句话,阐明了四项基本原则,笔者在这里略微加以解释。
第一,版权作品使用的“目的和特征”(purpose and character)。对作品的使用是否有商业目的和是否为非盈利的教育目的往往成为判断的重要条件。
第二,所使用的版权作品的“性质”(nature)。一般来说越具备创造加工性质的作品,保护力度越强,如小说、剧本和学术研究专著等,而纪实性或编辑类的作品,使用的限制则相对较少,如天气预报、电话黄页等。
第三,关于版权作品使用的“数量与程度”(amount and substantiality)。此原则是指对原作的复印、复制和使用比例不宜过高,不过即使比例很低,但使用的是原作的最具核心价值的部分,也可视为侵权。
第四,要考虑使用对原作潜在市场及现在价值的“影响”(effect)。也就是说,对原作的使用不应构成对原作品的“替代”,这样对原作的现实的和潜在的市场才不会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
2.3 法官对两起侵权裁定的要点解析
关于三大出版商诉GSU一案,佐治亚北区地方法院以“合理使用”四原则为主要审理依据,在经过长达4年的谨慎审理后,于2012年5月做出了一份长达350页的判决意见。第一,法院认定GSU的使用的确属于作为非盈利性教育机构的课堂使用,且无商业目的。第二,法院认为三个出版商所提供的清单上的作品在性质和功用上基本上都属于事实信息的“告知(inform)”和“教育(educate)”,创造性质有限。即使个别包含作者“创造性观点”的作品也可被归属为“批判(criticism)或评论(comment)”。而事实上这类批判和评论类的作品往往是希望被公之于众的。第三,关于复制版权作品的“数量与程度”方面,法院认定GSU的版权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缺陷”。他们没有明确将使用量的上限设定为10%或一个章节,的确造成了涉嫌侵权的99部作品中有5部作品的复制超过此限。第四,法院认为,GSU对版权作品少量的使用不大可能会损害到出版商的市场,同时出版商也应斟酌某些作品的数字化版本是否容易获得且价格合理[3]。综合说来,判决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对高校是有利的。虽然作为原告的出版商表示这个判决中包含“严重的法律错误”,并保留上诉的权利,但还是不得不代为支付GSU的诉讼代理费用及相关费用共计达300万美元。
关于AIME协会和Ambrose出版公司诉UCLA一案,加利福尼亚中区地方法院在 2011年10月和2012年11月曾两次拒绝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次的拒绝理由主要有两条,第一条理由是法院认为UCLA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州立大学,属于州政府的代理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而可以主张州的“主权豁免”(sovereign immunity)作为抗辩,在法理上原告针对该大学负责人所提起的诉讼实际上是不会被追责的。第二条理由是法院认为AIME协会和Ambrose出版公司不能自证拥有涉案相关作品的版权,譬如莎士比亚戏剧作品的版权是否归其所有?其本身作为提出侵权讼诉的法律地位存疑。一年后法院再次拒绝的理由是因为原告的讼诉请求并没有实质性的修改,同时也不能提供其市场份额所受损失的相关证明,因而法院更倾向于对UCLA的合理使用抗辩给予支持。法院认为,UCLA除了在版权作品复制的量上有超限的嫌疑以外,将视频资料上传到学校图书馆流媒体服务器的行为更应理解为是为课堂展示(performance),而非公开散布(distribution),与合同约定中的禁止在开放的以及因特网系统(open or Internet system)中散布与传播并无实质冲突。
3 对我国学术出版行业的启示
从以上两则判例我们可以看出,在与高校的博弈中,出版商无一例外地都不占优势,而且他们往往在饱受“委屈”之后又不得不继续“求全”,均没有将案子上诉至最高法院。因为他们都深深知道,高校一直都是教育及学术出版商长期锁定的最稳定市场,短期的局部的利益冲突决不可影响双方长期的互利共赢关系。我国国内的情况其实也不容乐观,只不过很多冲突还没有上升到对簿公堂的地步罢了。但数字化技术的低门槛、教育培训市场的无序化竞争和法律制度的相对不健全会使这一问题更加复杂。那么,本已生存不易的国内学术出版业界该怎样理性地保护自己的版权利益呢?笔者建议借鉴美国经验,从利益、技术、法制和情感四个维度找寻支撑。
3.1 从业务发展着眼,寻求利益攸关各方共赢
利益平衡一直都是国际版权保护实践中最重要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准则。站在出版商、著作权人的立场,自然都希望社会各界能尊重和保护“作者”的原创性劳动,这样才会激励更杰出的创新。而站在教育组织者和知识传播者的立场上,则是希望资源开放、取用自由,这样才能有利于教育的普及和知识的再创新。否则,西方的“海盗党”怎可能还获得欧洲议会的席位?因此,学术类、教育类出版商应较之其他出版商更具包容精神,更应充分意识到出版方、教育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博弈与妥协、借鉴与创新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有鉴于此,出版商与其紧盯别人的手,对书刊定价耿耿于怀,不如从拓展当下的业务入手,搞好产品和项目管理,用数据入情入理地为利益攸关各方分析问题。譬如,三大出版商诉佐治亚州立大学(GSU)一案发生不久,美国出版商协会CEO汤姆·艾伦(Tom Allen)就在《出版周刊》上公开为GSU算了一笔账。如果GSU订购了版权清算中心(CCC)提供的收藏量达250万份作品的电子书刊数据库的话,每年11.4万美元的使用费除以其3万学生,生均年使用费3.75美元,仅相当于 “星巴克”中杯饮料的价格而已[4]。这份数据一出,舆论立刻出现了有利于出版商的转向。这么优惠实在的价格,相信没有高校甘愿冒被起诉的风险而断然拒绝的。但是,电子数据库的作品内容、质量、时效性能否契合高校用户的现实需求,则需要出版商在技术和服务保障方面做足文章。endprint
3.2 为目标客户着想,创新技术手段提升服务
国外和国内基于一些相似的理由,一些新书、新刊进入电子数据库有相当的滞后期,其实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为一些“自助的扫描行为”留下了口实。正如本文第一则判例中法院所强调指出的:“出版商也应斟酌某些作品的数字化版本是否容易获得且价格合理。”因此说,我们要与时俱进,要学会尊重不同职业、不同个体的差异性阅读习惯。要尽可能使作品通过所有的载体和平台都能够使用,让消费者自主选择。现在是数字时代,其实就算有的书定的是白菜价格,也还是有相当阅读群体只想要数字解决方案,哪怕价格更贵。然而,对绝大多数教育和学术类出版社来说,平衡不同阅读习惯的目标客户需求的确是一个挑战,因为这不仅仅是要提供纸质版图书的电子形式,还需要掌握社交媒体、移动和网络技术等多领域技术,在平板内容和智能手机内容上进行再创造。譬如,美国著名的伯尔修斯出版集团(The Perseus Books Group),在兼顾传统出版和发行业务的同时,敏锐地发现现在的数字技术发展很快,新技术不断涌现,许多出版社难以单独解决,于是专门成立一个公司,为众多的独立出版社提供电子书的出版、发行和技术服务。它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帮助出版社制作电子书后,使电子书在网站上容易被读者发现;二是提供数码印刷;三是帮助出版社发行电子书;四是帮助出版社跟踪电子书销售情况;五是为出版社提供数字营销的工具;六是为出版社提供分析数据,开展教育和培训[5]。因此可以预见,同优秀的内容转换商和平台提供商合作将成为我国绝大多数出版商的务实选择,他们的媒介资源和技术服务能力将更可能帮助传统出版商生产出满足所有消费者需求的强大产品。
3.3 从行业特色出发,构建法律协调互助平台
从以上两则判例中,我们均看到了出版商背后行业组织的大力支持。无论是美国出版商协会(AAP)还是信息媒体与设备协会(AIME),都在诉讼过程中发挥了实实在在的作用。而反观国内的相关诉讼,往往是个别出版商单打独斗,几乎看不到行业协会的影子。这正如美国大学出版商协会(AAUP)执行主任彼德·J.基沃勒(Peter J. Givler)在评价佐治亚州立大学版权案时所说:如果这种数字化使用都是无偿的,对类似像大学出版社这样的规模更小的学术出版商来说,他们失掉的利益可能会更多[6]。他的意思是说,大学出版社并非没有被侵权的烦恼,而是普遍对自己的应诉能力没有自信。不仅本文所述的两则判例,美国出版商版权领域的多项法律实践都已经告诉我们,行业协会的有力协调和有效参与,既最大可能地减少出版商的诉讼成本,又极大地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官司即使输了,行业协会也能够理性地对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对于其他出版商在今后的法务实践中有效地规避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对策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譬如,在AIME协会和Ambrose出版公司诉UCLA的诉讼请求被两度拒绝后,AIME协会开始强调更新版权作品数字邻接权、再创作权等美国版权法法律框架的必要性,以期改善出版业的应诉基本条件,毕竟莎士比亚的作品权利不可能在当代由莎士比亚本人来主张。因此说,我国的教育类、学术类出版商也应有意识地借鉴相关经验,将行业协会建设成法律协调互助平台,重视版权判例经验积累,加强对我国的《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的梳理,为解决纠纷、主张利益奠定一个有效的秩序框架。
3.4 建立会晤合作机制,加强情感沟通增进互信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教育培训市场的持续火爆, 在整个出版链条上传统出版商、数据库出版商、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提供商、高校、社会培训机构、图书馆、终端个人用户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紧密。笔者认为,整个链条上的各个构成要素之间不应是单纯的买卖关系,而更应该是合作伙伴关系。缺少任何一方的存在和支持,其他各方就无法很好地生存和运作。为了避免最后撕破脸皮、对簿公堂的尴尬,出版商应积极探索建立与上下游单位定期的会晤合作机制。也就是说,利益纽带和法律纽带固然可以成为双方合作的理性基础,但日常的情感沟通却能够发挥增进互信、深化合作、降低交易成本的重要润滑作用。美国著名的学术出版集团麦格劳·希尔(McGraw-Hill) 不仅将与业务相关的各级各类书刊博览会、出版年会、数据库产品推介会列入日程表,更成为对目标客户主动出击的代表。譬如他们的医学类学术编辑经常通过座谈的方式了解医学院的学生、驻院的实习医生和正式工作的医生的需求,同时还深入医生工作的第一线,跟踪整个过程。比如客户要急诊方面的资料,他们就派人去急诊室调查,了解医生一天的工作流程。了解客户的需求后,再考虑提供的产品是否能满足其需求[7]。因此说,我国的教育类和学术类出版商也应将情感和价值理念的沟通作为增强互信的重要手段。通过适当的换位思考,一方面可让出版商对高校等教育机构的“合理使用”诉求有切实的体悟;另一方面也让使用单位和个人对出版商合情合理的收费主张有发自内心的理解。
在美国,现在经常有高校邀请出版商和出版商协会来帮助修订本单位的学术规范和版权规范。因为他们知道,今天他们可能只是使用者,但明天他们很可能就是版权的拥有者。其实无论在哪个国家,我们都应该懂得,有保护的分享、有秩序的分享才是负责任的分享,才是可持续的分享。只有这样的分享,才能给出版者带来更充足的信心,给教育者和学习者带来更大的便利。
注 释
[1]Elaine Allen etc. Changing Course:Ten Years of Tracking Online Edu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EB/OL].[ 2013- 05-08].
http://www.onlinelearningsurvey.com/reports/changingcourse.pdf:4-5
[2]Chapter 1. Subject Matter and Scope of Copyright,Copyright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Related Laws Contained in Title 17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EB/OL].[2013-05-14].http://www.copyright.gov/title17/92cha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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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George H. Pike. Georgia State University Copyright Decision Issued—New Rules for Users and Publishers [EB/OL] . [2013-06-20].http://newsbreaks.infotoday.com/NewsBreaks/George-State-University-Copyright-Decision-IssuedNew-Rules-for-Users-and-Publishers-82676.asp
[4]Tom Allen. Common Goals:AAP on the GSU e-reserve lawsuit[EB/OL].[2011-07-08].http://www.publishersweekly.com/pw/by-topic/columns-and-blogs/soapbox/article/47931-common-goals-aap-on-the-gsu-e-reserve-lawsuit.html
[5][7]李声笑. 解读美三家出版商数字转型模式[N]. 中国新闻出版报,2012-12-03(5)
[6]Kevin L. Smith. What's at Stake in the Georgia State Copyright Case[EB/OL] . [2011-05-30].http://chronicle.com/article/Whats-at-Stake-in-the-Georgia/127718/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