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山
该案的审理结果在当时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反响,对推动《消法》实施特别是其第49条的适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995年夏天,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吉林召开贯彻《消法》座谈会。我在会上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贯彻得不好,一年多了,怎么还没人出来买假货。
我的这一说法主要是指《消法》第49条没有发挥效用,这一条是关于惩罚性赔偿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服务费用的一倍。”
应该说,《消法》第49条培养出了知名打假人王海。运用惩罚性赔偿法律武器,知假买假打假,求得增加赔偿。他在北京多次买假打假引起关注。这期间,“知假买假不是消费者”的言论鹊起,王海也有困惑。
1996年4月,王海从浙江打来电话,诉说他及各地一些消费者知假买假受挫的情况。当时我很着急,心情就象自己的孩子生了病一样。我对王海说:“不行我就去买假货。”
乐万达商行离我机关很近,都在北京西交民巷,走两步就到,它是租用中国银行离退休干部管理局临街的一间房子卖假画。我去那买了假画,向机关领导报告后,厚着老脸打了这起官司。
我于1996年4月24日、5月10日两次在乐万达商行购买假画。乐万达商行的假字画很多,有假冒齐白石的画,有假冒溥杰的字,有假冒徐悲鸿的画。出于对徐悲鸿的仰慕,出于在立法中与徐悲鸿夫人廖静文的一面之交,我从众多的假画中购买了两幅假冒徐悲鸿的画。
4月24日,我购买的是落款为“卅三年暮春悲鸿写”的独马画,该画的印章为“悲鸿”二字,价款700元。5月10日购买的是落款为“悲鸿”的群马图,该画的印章为“徐”字,价款2200元。
我的想法是,购买假画没有风险,是假画,让它增加赔偿;是真画,我就收藏,也值得。
5月13日,我将起诉乐万达商行的诉状递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为了顺利地求得一纸判决,我注意避开“知假买假不是消费者”的舆论,在起诉书中使用了“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的词语。疑假与知假虽本意相同,但由于其是新词,可不那么乍眼,稍能躲避知假的争论;且疑假比知假较为准确,就多数消费者的一般情况来说,购买假货时是怀疑有假,而不是确知有假。
为了求得法官的一纸判决,我还在起诉书中表示:“如果胜诉,原告愿将增加赔偿的加倍部分捐献打假基金。”可谓苦心孤诣。在起诉书中,我的诉讼请求有三项:请求人民法院1、没收假画。2、判决被告增加赔偿,计5800元,并赔偿代理费、诉讼交通费。3、判决诉讼费用,包括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法庭答辩时称,其向原告出售的两幅国画为临摹仿制品,在店内展示时已标明系仿制品,在出售时亦向原告说明了实情。被告同意原价退货,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请求。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被告亦有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真实信息的义务,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出售商品时履行了上述法定义务。
1996年8日2日,西城区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认定被告出售国画时有欺诈行为。判决被告退还购画款2900元,增加赔偿原告购画价款的1倍,计2900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和代理人支付的诉讼交通费10元、律师代理费224元。案件受理费242元由被告承担。
该案系我国人民法院首次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经营者因商业欺诈行为而对消费者作出加倍赔偿,也是首次在买卖纠纷案件当中支持原告要求赔偿律师费用的请求。此外,本案还对违法经营者进行了民事制裁。该案的审理结果在当时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反响,对推动《消法》实施特别是其第49条的适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最后,我实现在起诉状中的诺言,将获取的增加赔偿的加倍部分——2900元捐献给了打假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