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晓海,俞 芳,陈 彬
(甘肃政法学院 公安技术学院,甘肃 兰州730070)
现场勘验人员的安全防护,实际上也可以理解为现场勘验人员在现场勘验工作过程中的劳动保护,有的学者也将其称作“现场勘查主体的自我防护[1]”、“自身防护[2]”,国外专业教材则以“犯罪现场的安全问题[3]”来进行概括,近些年还有文章从警察的“职业暴露①职业暴露,是指由于职业关系而暴露在危险因素中,从而有可能损害健康或危及生命的一种情况。”角度进行研究。
与国外同行以及其他行业的同类问题精细研究、充分论证、科学设计的局面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内警察的相关内容还是相对薄弱、滞后的研究领域。一方面,虽然无法对现场勘验过程中所造成的伤亡情况进行精准统计,但现场勘验人员或伤或亡的惨痛教训时有发生,已是不争的现实。另一方面,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以下简称《勘验检查规则》)中,对于现场勘验人员的安全防护,仅在第11条、第30条、第31条作了一些总括性的规定②这些规定分别是:“公安机关应当为现场勘验、检查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具,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增强安全意识,注意自身安全。”“勘验、检查暴力犯罪案件现场,可以视案情部署武装警戒,防止造成新的危害后果。”“对涉爆、涉枪、放火、中毒、放射性物质、传染性疾病、危险场所等可能危害勘验、检查人身安全的,应当排除险情,在保证勘验、检查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再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而且这些规定均缺乏必要的细化解读与明确规制,在各级公安机关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火灾现场勘验规则》(GA839-2009)施行日期较晚,虽然对此方面的内容做了相对具体的规定③如:“4.5.4:现场勘验人员进入现场勘验之前,应查明以下可能危害自身安全的险情,并及时予以排除:a)建筑物可能倒塌、高空坠物的部位;b)电气设备、金属物体是否带电;c)有无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是否存在放射性物质和传染性疾病、生化性危害等;d)现场周围是否存在运行时可能引发建筑物倒塌的机器设备;e)其他可能危及勘验人员人身安全的情况。”“4.5.5: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勘验现场时,应按规定佩带个人安全防护装备。”,但这些规定与现场所面临的各种复杂的危险因素相比较,还是显得粗疏和宽泛,仍需要完善与补充。虽然截至目前,关注此问题的专家、学者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越来越多,但除了消防行业及其火灾现场调查[4]、爆炸案件现场勘验的专题研究、制毒案件现场的专项规定①2010年,公安部禁毒局颁布实施了《公安机关勘验检查及处置制造毒品案件现场规定》。其中在第二章“现场保护和人身安全防护”的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为进入现场人员配备必要的专用安全防护装备,以防止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腐蚀性物质对人身造成伤害。安全防护装备的配备应当符合制毒案件现场勘查工作的需要。根据不同的防护等级,现场勘查人员应当配备适当等级的安全防护装备进入现场开展工作。”第十三条规定:“进入制毒案件现场人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在无法确认制毒现场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等危险情况时,严禁触动电源、水源、气源开关;(二)在触动或者搬动物品仪器设备前,应当先观察有无危险;(三)严禁靠近打开的化学品容器闻吸;(四)严禁将化学品接近热源或者火源;(五)严禁品尝可疑或者未知化学品;(六)严禁吸烟、饮水和进食;(七)严禁直接接触化学品。”以外,涉及现场勘验人员安全防护的内容,无论是在现场勘查技术专业教材,还是在警察职业训练大纲中均寥寥无几,因此不难得出相关研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的结论。
首先,在理论研究领域与实践应用部门,人们对“现场勘查”概念的理解一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实践应用部门的“现场勘查”同理论研究领域的“现场勘验”基本是等同概念,因此本文还是选用了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的“现场勘验”来规范本文的讨论。同时,虽然由于《勘验检查规则》的颁布实施,“勘验检查”就成为许多研究者的研究范畴,且本文所涉及的危险因素基本涵盖了现场检查的所有情形,但我们一向认为现场勘验与现场检查是由不同侦查主体在不同场所实施的不同侦查行为。
其次,许多研究以“现场勘验主体”作为研究对象的概括并不准确,这是因为现场勘验的主体不应单指现场勘验的人员,还应包括现场勘验的群体以及现场勘验的单位,采用如此称谓只会造成研究对象飘忽不定的困扰。而从“自我防护”、“自身防护”的角度来讨论相关问题似乎也存在不妥,这是因为这些概念本身就说明现场勘验人员的防护还处在自发、个体、经验至上的实施与操作层面,与专业化、系统化、标准化的现场勘验人员防护还有较大的距离,况且大多专业论著中的“自我防护”一般都指警察在执行查缉、搜索等任务时如何应对人为危险因素的各种突发危险情况[5],涉及现场勘验人员安全防护的仅是凤毛麟角。
再次,现场勘验人员的安全理应是现场勘验工作的首要问题,与对现场及现场上痕迹、物品、尸体的保护一样,理所应当地同为现场勘验成败的关键,是现场勘验技术中现场保护部分的主要研究内容。因此,我们以“现场勘验人员的安全防护”来规范所研究的内容,它主要包括实施现场勘验单位对勘验侦查行为以及现场勘验人员与装备的管理、规范、指挥、协调与服务,实施现场勘验的群体在现场勘验过程中的相互协作、配合与监督,实施现场勘验个体在现场勘验过程中的自我防护等内容。
最后,警察是“职业暴露”的高危群体。相较医疗卫生等行业,可以说现场勘验人员涉及的危险因素更加复杂多样,是涵盖其他行业“职业暴露”全部内容,涉及危险因素更为全面的研究课题。虽然我们以现场勘验人员的安全防护为题,但我们在本文的讨论中试图至少能够涉及警察“职业暴露”的全部研究内容。
在现场勘验过程中,对现场勘验人员可能造成危害的危险因素有很多,这里不可能将其一一罗列,只从不同角度对最常见的危险因素进行归类总结。
按照对现场勘验人员可能造成危害的来源来分类,这些危险因素有自然因素、人为因素、动物因素、设备因素;按照可能造成的危险等级来分类,这些危险因素则可以有重度危险、中度危险、一般危险、可接受危险;从造成危险的方式来分类,这些危险因素则主要有爆炸危险、燃烧危险、喷射危险、触电危险、腐蚀危险、中毒危险、感染危险、生化危险、辐射危险、高空作业危险、自然灾害危险;等等。其中,对于造成危险的方式还可以进行更加细化的分类。例如,感染危险除了痢疾、肺结核、肝炎、疟疾、伤寒、狂犬病等我国最为常见的传染疾病以外,同现场勘验行为密切联系的还有艾滋病、性病、放射性危害等具体内容。以上各种不同的分类方式相互交织,构成了现场危险因素复杂多变的各种可能情况。
虽然现场勘验人员的防护需要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规范有序地进行,但在现场勘验人员严重超负荷工作的现实条件下,现场勘验的时效问题又成为现场勘验人员安全防护的反向问题,成为制约现场勘验人员安全防护的瓶颈。有时防护标准与现场勘验工作本身也存在矛盾,但无论怎样都要尽量保护现场勘验人员的身体健康。在保护与勘验存在矛盾时,必须按照保护为先、勘验为后的原则进行取舍。例如:手套穿戴的层数越多,防护的效果越好,不过穿戴手套又会使手的灵活程度降低、操作的准确性下降,以致影响现场勘验的质量。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危险因素的种类、等级进行准确评估,以尽量避免对现场勘验人员造成伤害作为优先考量。
在出现疑似情况,或者最终确定现场的危险来源与危险等级后,应按照相应的专业防护预案进行现场勘验工作。如果发现存在现场勘验人员自身不能处理的危险因素,应请求其他现场勘验人员进行协助,必要时通知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装备的专业人员进行处理。如果专业防护装备未能带到现场,应迅速通知指挥中心联系、安排支援力量。
这包括两层含义:首先,在现场勘验工作进行以前,任何现场均应被视为涉及所有危险来源种类、最危险等级的现场来对待,防护设备的选择也是以针对现场特定的危害因素做最保守的风险评估为基础的。随着现场访问与现场勘验等工作的深入开展,依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并采取适当的方法依次排除,逐步降低现场勘验过程中的防护等级和标准,直至满足现场勘验工作所规定的一般性防护措施。其次,现场勘验是一种紧急侦查行为,因此及时迅速是现场勘验工作以及采取后续侦查措施的客观需要,况且某些危险因素不及时处置,会增加造成生命财产损害的风险。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某些危险因素的未及时处置,本身就意味着现场勘验人员工作危险系数的增加。与现场勘验行为如影随形、相伴始终的就是现场勘验人员的安全防护,它贯穿了现场勘验工作的始终。
除了现场勘验工作本身需要勘验人员遵循及时原则以外,在对已知有毒有害等危险环境的犯罪现场进行勘验,而防护措施不能实现完全预防或预防设备与条件不具备时,应提高勘验效率,在满足现场勘验质量的情况下,尽量缩短勘验时间,以减少勘验人员暴露于有毒有害等危险环境的时间,从而减轻对现场勘验人员所造成的伤害。
具有重度危险因素的现场一般是指可能造成现场勘验人员生命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的现场,造成危险的方式主要包括爆炸危险、触电危险、中毒危险、感染危险、辐射危险、喷射危险等情况。这些危险因素往往需要采用专业的防护手段和方法,这也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在任何现场勘验行为实施前,都需了解侦查人员现场访问、现场保护、现场紧急处置措施实施的具体情况,对现场的整体环境与条件进行仔细的观察,对专业人员进行专业问询,在得出初步分析结论后方可进行。这样也才能更加有效地避免勘验“陷阱”的危害,采取更加具有针对性的防护措施。
1.勘验具有爆炸危险现场的人员保护
(1)明确工作职责。对于确定有爆炸危险的犯罪案件现场,在未发现爆炸装置前必须在专业排爆人员的指导和配合下方可进行现场勘验工作。当在现场勘验过程中发现疑似引爆连接物、爆炸装置或爆炸危险等情况时,现场勘验人员必须立即撤退到安全区域,上报指挥中心请求专业排爆人员处理,待爆炸危险排除后,方可进行现场勘验工作。
(2)严格规范现场勘验人员的勘验行为。对于未能确定案件性质的现场,无论是室内现场,还是室外现场,在现场勘验过程中,现场勘验人员绝对不能从事引发明火的行为,需要养成不抽烟的良好习惯,勘验行为应避免产生撞击、摩擦等机械作用①从保护微量物证的角度出发,现场勘验人员在现场应该避免快速走动等导致气流快速流动的动作,与此规定应该是一致的。,不得随意触碰现场的电源开关和电气设备,不能使用自有或现场上的各种通信工具②“不得使用现场的任何物品与器具”是现场勘验的一般工作准则。。
(3)应使用专业设备,按照一定的程序与步骤,逐渐排除危险隐患。
a.穿用防静电的现场勘验服装,使用自带的专用电源以及防爆照明灯具,使用防爆照相器材。
b.对于存在物理爆炸可能的现场,应迅速切断现场气源,并使现场处于通风状态,迅速降低现场危险气体、粉尘等的浓度;对于存在化学爆炸可能的现场,应使用屏蔽仪器屏蔽所有电子信号,以防止遥控电起爆的爆炸装置被随时引爆[6]。
c.对于可能存在爆炸装置的现场,在进入现场、车辆或者对箱柜、嫌疑物体等进行个体勘验前,应使用反光观察镜、视频检查装置、门窥系统等对其进行仔细排察,确认无导线、绳索、铁丝等物与门窗、箱柜的把手等相连后,才可以进入现场或车辆,打开箱柜或触动物体进行具体勘验。在对包袋或者容器进行个体勘验,抑或对一些遮挡物进行清除以前,需依据装备条件采用金属探测器、炸药探测器、便携X射线检查设备、警犬等对其进行仔细检查[7]。
2.勘验具有触电危险现场的人员保护
(1)切断电源,采取警戒措施。如果是具有触电危险的现场,首先应切断已发现的现场电源,在电源控制开关旁放置“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或由专人负责警戒。对已经确定的具有触电危险的现场,需要在明显位置放置“触电危险”的警示牌。
(2)分析现场触电危险的等级与来源。注意观察现场的地面是否为绝缘材料铺设、干燥潮湿程度、温度高低、尸体现象等情况,分析金属结构或金属物体在一定空间范围内的占有系数,腐蚀性蒸气、煤气及游离物的分布情况,使用测电笔、漏电报警仪等对现场可能有触电危险的部位进行测试,判断触电现场的危险等级[8],确定触电危险的可能来源并采取相应的绝缘防护措施。
(3)采取专业的防护措施。现场勘验人员应戴绝缘手套、护目镜并穿绝缘鞋,选择使用具有绝缘防护功能的现场勘验装备。对于无法切断现场电源的现场,应使用现场勘验专用的绝缘通道踏板进入现场、通过触电危险区域。
(4)注意事项。严禁使用现场电源;严禁情况未明前,随意触摸断落的电线、金属物体、潮湿物体、粉末等能够导电的可疑物体,盲目进入积水等容易触电的现场;应特别注意很多绝缘材料在受潮或强电场冲击后,其绝缘性能已经降低或已丧失;在使用手持电动的现场勘验工具时,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工具外壳进行接地,防止移动工具时导线拉断而发生触电事故;雨天不走进高压电杆、铁塔、避雷针的接地导线周围20米内;当遇到高压线断落时,周围10米之内禁止人员进入,若已经在10米内,应单足或并足跳出危险区,不可跨步走动;需要时应邀请供电部门的工作人员或专职电工进行协助等。
3.勘验具有感染危险现场的人员保护
高致病性细菌大量存在于现场上的尸体、血液等物之中,同时也存在于病原体携带者的皮肤、衣物等物之上,对现场勘验人员所可能造成的感染危险不容小觑。因此,勘验人员必须遵守相应的防护标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①现场勘验的一般工作准则。。
(1)遵守相应的防护标准。不同危险因素条件下,现场勘验人员的防护标准应该各不相同。同时为了避免污染现场,现场勘验工作中也必须穿戴现场勘验服装、防护口罩、防护镜、防护手套和防护鞋。为了降低成本,也为了防止交叉污染,目前的现场勘验服装大多是连体并一次性使用;非一次性防护设备,必须清洗消毒后才可再次使用。根据基层工作实际状况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防护口罩与防护镜并非可有可无的勘验装备。
在提取现场上的刀具、针头等尖锐利器时,需要戴防割、防刺手套;在接触尸体、尸块、血液、体液、人体器官、分泌性伤口、人体黏膜、破损皮肤和其他物质的时候,需要戴胶皮手套,还可视情况穿戴多层进行强化防护;随时更换可能由于提取物证产生交叉污染的手套。
已经确定具有感染危险、放射危险的现场,其防护标准和防护装备要求更为严格,需要根据不同的现场情况随时调整防护等级。过滤式呼吸口罩、非气密式连身防护服、气密式连身防护服、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等都是可供选择的防护装备。
(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现场勘验人员一定不要触摸观察不清楚或观察不到的地方,只有借助检查镜等仪器设备并在辅助光源的照射下,才可对观察盲区进行具体的勘验②由于存在将自身汗液等成分遗留在现场上的风险,现场勘验人员应戴PVC手套而非传统的布手套;但是,戴PVC手套又同时存在将自身指纹遗留在现场上的可能性,戴布手套则基本杜绝了这种情况。因此目前并没有统一的现场勘验手套配备标准,只能按照现场物证遗留的具体情况随时更换。而“穿戴标准、规范的现场勘验服装”同样是现场勘验的一般工作准则。。对于有感染危险现场的勘验工作则更是如此。
特别应加强现场勘验人员皮肤损伤部位的重点防护。在进行现场勘验准备工作时,应仔细检查防护装备是否存在破损情况并进行消毒处理;现场勘查过程中所配发的防护装备若发生破裂、腐蚀等明显的损坏或污染,应该及时更换;现场勘验工作完成脱去防护装备后还需按照消毒标准仔细消毒。
4.勘验有中毒(生化、辐射)危险现场的人员保护
各类有毒有害物质常常出现在现场。有的本身就是投毒案件现场或者毒品、毒物的制造加工场所[9];有的是由于室内建筑装修材料燃烧毒性未能达标,它们在燃烧时会释放出大量的有毒气体;还有尸体、尸块散发出的腐败气体,各种有毒气体泄漏等等情况。现场勘验人员进入现场或者提取这些物质都需非常谨慎,特别是在地下室或通风不好的密闭环境中,有毒气体会大量聚集。现场勘验人员在没有任何防护的情况下进入现场,极有可能造成身体的伤残甚至生命损失。可以预见的是,放射性危害、生化危害也将会成为现场勘验过程中经常可能面对的危险因素。由于它们与中毒危险现场的防护措施与手段颇为相似,因此这里一并进行讨论。
(1)分析检测有毒有害物质的成分、浓度,测试辐射水平。在进入现场前,应对可能出现的中毒危险情况进行研判,使用测氧仪、毒气检测仪、放射性检测仪等专业设备对现场出现的粉尘、烟尘、雾、蒸汽以及空气等成分、浓度进行检测,分析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性、稳定性以及辐射水平。对于采取现有防护装备和技术手段仍无法保证勘验人员身体健康的现场,只有采取喷淋、通风等预处理措施,将中毒、辐射危险降低至安全可控的程度方可开展现场勘验工作。
(2)采取具有针对性的防护措施。有毒物质进入人体的途径主要有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因此,穿戴防毒面具、自给式专用空气呼吸器、防化手套、化学安全防护眼镜、专用防护服等相应的防护设施(最好配备专业的气体防护作业车、应急防疫消毒车),能够有效防止从呼吸道、皮肤途径对现场勘验人员的伤害;严禁使用或者食用投毒案件现场附近的水源、食物,做好现场勘验的后勤保障工作,能够杜绝从消化道途径对现场勘验人员的伤害。放射性防护服以及放射性防护车是勘验人员进入有辐射危险现场的有效防护设施。
(3)遵循有毒有害物质的提取、保全、处理规范。现场勘验过程中提取的物证均应独立包装、密封、标记;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与密封一定要尽量避免送检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危害,并应按照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统一制作明显的标准标记;现场勘验后,应将个人防护用具放入污物袋,对现场勘验装备进行消毒处理。
5.勘验具有喷射危险现场的人员保护
《现代汉语词典》对“喷射”一词的解释是:“利用压力把液体、气体或固体颗粒喷出去。”因此所谓喷射危险就是指在压缩空气或者其他动力的作用下,水、气、雾、砂、浆[10]等物质被喷射出来时,压力、腐蚀性、毒性、温度等因素对现场勘验人员造成伤害的可能性。喷射危险往往伴随有爆炸和火灾等现象。
对于可能产生喷射危险的案件现场,需采用可燃气体、易燃液体检测仪等专业设备进行检测,特别是对于各种各样的工业设备、压力容器,现场勘验前必须聘请专业人员进行专业指导与风险评估。对于未能解除喷射危险的现场,应放弃对现场上痕迹、物品、尸体的勘验。
6.勘验具有高处作业危险现场的人员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在现场勘验过程中,很多现场勘验工作都是在陡坡、屋顶、墙头、深坑等临边或洞口的高处进行的,因此常常存在攀登、悬空等高处作业的危险。从严格意义上讲,高处作业的现场勘验人员需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持证上岗。
(1)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高处作业的现场勘验人员只有采取防止坠落的措施,才可进行现场勘验工作。为了提高现场勘验工作的效率,一般使用安全带、安全绳进行防护,确有必要时也可先搭建脚手架或者在临空一面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进行防护。带有升降云梯的现场勘查车辆或消防车辆,也是解决高处现场勘验安全问题的可能选择。
(2)做好高处作业防护用具的日常检查。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等高处作业防护用具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定期进行净荷重试验,试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并做好试验记录,不合格的应及时处理。
(3)遵守高处作业的一般防护规则。注意勘验用梯梯脚固定的牢固程度;安全带的挂钩或安全绳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高处工作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现场勘验设备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以防从高空坠落;在进行高处工作时,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用安全隔离带进行隔离,防止落物伤人;不准将现场勘验用具上下投掷,要用绳系牢后上下吊送,以免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毁防护装置;在6级及6级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等等[11]。
7.勘验其他具有重度危险因素现场的人员保护
(1)禁止攀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或临近有可能倒塌的结构旁,或可能有高空坠物处进行现场勘验工作。特别是对于发生过爆炸或火灾的场所,应及时评估此类建筑结构设施的稳定与牢固程度,为了防止误登或靠近,应在这类建筑结构的必要地点放置警示牌[12]。
(2)对于交通事故现场,现场勘验人员应严格遵从《交通事故处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到达现场后,要迅速设置警示标示、警示牌,停放好警车,划定警戒区,在现场周边设置警戒安全带与隔离障碍设施,并根据现场环境条件安排负责警戒人员。现场勘验人员需要穿戴反光和发光背心,警用摩托或警车应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交通警察要同时做好其他车辆的疏导、分流或禁行工作。如果发生危险情况,应立即通知现场勘验人员迅速撤离危险地带[13]。
(3)对于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现场,应首先安排警力协助现场勘验人员搜索未及逃离或在近处观望犯罪现场的犯罪嫌疑人,对现场附近可疑人员进行人身检查。对于存在危险牲畜、昆虫的现场,应有专业人员(或使用专业设备)驱离、控制、麻醉或消灭,消除人为因素、动物因素对现场勘验人员造成的安全隐患。基于工作性质的原因,现场勘验人员并不佩戴任何防身警械和个体防暴装备,除非紧急避险等特殊情况,严禁现场勘验人员实施人身检查等可能危及自身安全的侦查行为。
一般危险因素主要包括仪器设备因素、技术方法因素、心理健康因素、现场环境因素等内容,是指本身就属于一般危险等级,或者虽属于可接受的危险等级,但日积月累还是会对现场勘验人员的身心健康产生消极影响的危险因素。
1.仪器设备因素
目前装备的许多现场勘验仪器设备都或多或少地会对现场勘验人员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其中寻找发现潜在痕迹的各种光源基本上都可归为此类。例如,紫外线长时间照射人体,就可能会诱发光照性皮炎和光照性眼炎病变,严重的还可能引起皮肤癌变;而长时间观看各种勘验用强光光源,会使人产生眩晕头昏、眼睛干涩灼烧等症状,长此以往也可严重影响视力健康[14]。因此,现场勘验使用各种光源时,现场勘验人员务必佩戴与所用光源相配适的滤光镜、偏振镜、防辐射服等专业防护设备。
2.技术方法因素
许多现场勘验技术方法同样会对现场勘验人员的身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例如,现场勘验人员最经常使用的粉末显现法。此种方法要求粉末的粒度范围一般为300目到800目之间[15],为了改进显现效果,现在甚至已经出现了纳米粉末。而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规定,粉尘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以呼吸道吸入粉尘为主,显现用粉末就属于可吸入粉尘。如果长时间使用各种显现粉末,势必会对现场勘验人员造成粉尘危害,其粒度越小,越容易被吸入和粘附在人体呼吸道和鼻腔黏膜上,诱发呼吸道和鼻腔黏膜病变[16]。因此,为了防止粉尘危害,现场勘验人员必须佩戴粉尘防护口罩等专业防护设备[17]。
现场勘验中还常常利用各种化学试剂对现场上的潜在痕迹进行显现,而这些化学试剂许多同时还具有毒性、致癌性、易燃易爆性等危害。例如,显现潜血痕迹的联苯胺法,因其具有强烈的致癌作用,对人体健康与环境有严重的负面影响,现已由四甲基联苯胺(TMB)等试剂所替代。虽然后者的毒性已大为降低,但它还是具有较强的刺激性、致癌性[18]。故在使用上述显现方法时,一定要注意环境通风,佩戴手套与防毒设备。
3.操作因素
实际上现场勘验工作本身就要求应按照严格的技术标准规范实行具体操作。由于操作不当或操作失误,一般危险因素随时可能转化为重度危险因素。例如,在现场勘验过程中,绝对不能将现场上的任何物品倒入水中,或者把水倒入任何物品中,更不能将不知化学成分的液体随意混淆,否则,轻者可能损毁相关物证,重者则会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发生燃烧爆炸等事故。另外,严禁品尝、闻吸可疑或者未知物品,驾驶现场勘验车辆应注意交通安全等情况,同样也都属于影响现场勘验人员安全的操作因素。
4.现场环境因素
现场环境错综复杂,其本身就伴随着各种危险有害因素。例如,野外现场要做好防暑、防寒的个人防护,森林、湿地、草原等现场要做好防蚊虫叮咬的防护,存在障碍、陷阱或夜间现场要注意视线不明、跌落绊倒的防护,水域现场要注意落水的防护等。
5.心理健康因素
现场勘验人员长期处于紧张与疲劳状态,工作强度高,破案压力大,长此以往对其身心健康具有很强的挑战性,不可忽视现场勘验人员的心理健康危险因素,应做好预防,完善自我,以克服各种困难,避免风险[19]。
现场勘验工作本身就是一个需要全体参与人员相互协作配合的团队工作,现场勘验人员的安全防护自然也概莫能外。《勘验检查规则》第28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现场勘验人员安全防护,同样需要两名以上现场勘验人员之间的相互协作与配合。实际上,现场勘验人员安全防护工作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就是现场勘验工作团队合作成效的具体体现。现场勘验工作团队的合作是以现场勘验人员的各自能力为依托,对实现现场勘验目标的分工协作。现场上许多危险因素的躲避与排除,本身也需要多人的协作配合才有可能实现。
一定要保持现场勘验人员之间,现场勘验人员与现场勘验指挥人员之间,现场勘验人员、现场勘验指挥人员与指挥中心之间的通信畅通。现场勘验个体所观察到的现场环境以及危险因素要及时相互沟通与提醒,并随时向现场勘验指挥人员汇报,共同商议紧急处理措施,在现场勘验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下,由指挥中心调度支援力量,实现避险的最终目的。
要加强各种危险因素处置程序和方法的研究工作,针对各种危险因素应做好相应的处理预案并反复演练,明确现场勘验人员在不同危险因素条件下的各自分工,提高现场勘验人员的配合水平以及应对危险因素的协作处理能力,实现排险的最终目的。
尽快建立、健全现场勘验人员安全防护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技术标准,依靠管理规制与技术标准的强制性来规范与约束现场勘验人员的勘验行为,保证现场勘验人员的职业安全,杜绝现场勘验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改善针对被勘现场不安全因素的应对举措。应在现场勘验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尽快制定现场勘验人员的安全防护标准,并加强职业性有害因素①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和职业性有害因素接触限值②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的专项研究与论证,早日实现现场勘验人员安全防护的科学化、法制化和标准化。
具有现场勘验资质的各级公安机关,应充分发挥管理机构的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的基本管理职能,逐步完善对现场危险因素的监测、上报、正确处理和干预的相关机制,不断提高现场勘验行为安全防护的管理水平,确保现场勘验工作的安全进行。
就当下全国示范级的刑事科学技术室而言,除了笼统要求技术装备先进、配套、实用以外,全部技术装备也只有180万元的装备标准,同我们所讨论的现场勘验系列化的、标准化的防护装备水平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因此,加强硬件建设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任务。同时,应不断研制与改进现有的现场勘验装备与技术方法,消除现场勘验工作自身的不安全因素,努力实现其对现场勘验人员健康的零危害。
对现场上所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要广泛宣传,对现场勘验的各种经验教训要及时总结,增强专门性的教育培训,不仅要求现场勘验人员认识到现场上所可能面临的各种危险因素,了解各种防护装备的用途、使用方法和局限性,更要求现场勘验人员熟练掌握避险、排险、现场急救[20]的专门知识,牢固树立个体和群体现场勘验安全防护的观念与意识。
随着国家药品储备库建设的加快,对现场勘验人员防护所需要的抗病毒药物应统一纳入药物储备计划。对现场勘验人员定期进行疫苗注射,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和抽查。结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修订,应将警察在工作中被感染等情况列入“伤残抚恤”范围,建立警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和生活补助方法[21],以解现场勘验人员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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