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桂美(山东理工大学 文学院,山东 淄博 255049)
孙星衍是如何补辑李鼎祚《周易集解》的
●焦桂美(山东理工大学 文学院,山东 淄博 255049)
孙星衍;补辑;《周易集解》
孙星衍《周易集解》是乾嘉学派在《周易》辑佚及研究方面的重要成果。该书补辑了李鼎祚《集解》以外旧注50余家,搜集佚文500余条,对李本具有拓宽、补遗的重要意义。
《周易》作为重要的儒家经典,汉魏为之作注者多。随着唐修《周易正义》独尊王弼、韩康伯注,其他汉魏旧注逐渐亡佚。王弼、韩康伯注只是众多汉魏旧注中的一家,无论地位多高,影响多大,都无法反映汉魏《周易》注解之全貌。为保存汉魏旧说,唐李鼎祚辑出包括王弼、韩康伯及自己的案语在内的41家旧注,成《周易集解》。该书汲取了旧注精华,保存文献,居功甚伟。[1]但李鼎祚对旧注的网罗并不完备,未能纳入《集解》的旧注日渐散亡。如果不将这些旧注辑出,就无法了解李氏《集解》之外的汉魏旧说。
乾嘉学者孙星衍(1753~1818)自觉承担起了补辑李氏《集解》的任务,完成了同名著作《周易集解》。该书是继李氏《集解》之后研究象数《易》学的又一部重要著作,是乾嘉考据学派在《周易》辑佚及研究方面的重要成果。《周易集解》与《尚书今古文注疏》一起奠定了孙星衍在清代经学史上的地位,孙氏也因此成为清代经史之学的代表人物之一。
《周易》旧注的补辑工作由宋王应麟肇其端,经清惠栋、余萧客努力,辑佚范围不断扩大,方法不断完善,对古注的发掘日渐增多,至孙星衍集其大成。
孙辑《周易集解》正文由三部分构成:先为李鼎祚《周易集解》,次为王弼、韩康伯注,最后为孙氏所辑诸家佚文,分别标为【解】 【注】 【集解】。另在经传文下还有采自陆德明《经典释文》的【释文】及以校勘文字为主的【按】。
孙星衍将【解】【注】【集解】并列,有意识地将自己的成果附于李鼎祚、王弼之后,既对各自的成果作了明确切分,又隐含了己辑补充李鼎祚未备的性质。同时,并列李辑、王、韩注及己补,兼存象数、义理,既比较全面地呈现了唐前旧说,又彰显了孙氏尊汉抑宋的鲜明倾向。
1.1 【解】
【解】呈现的是李氏《集解》之内容。孙星衍并未完全复制李说,而是本着注文与经传对应、含有数家旧注的同一条经传各家按时代排序的原则对李氏《集解》做了一些调整,同时在遵循李氏析句系统的前提下,按照经传文本身的内在逻辑对其做了一些分合。
1.1.1 遵循将相关注文置于首次出现的经传文下的原则,对不同条目之间一些注解的位置做了适当移置
如李鼎祚于《蒙》“初六”条经文仅引虞翻说,孙星衍则于虞翻后增干宝说,是将“《象》曰利用刑人”条之干宝说前置于经文下。孙氏之所以前置,是看到了干说乃针对“初六”条逐句做出的阐释,前置后干氏原意与经文更契合,孙氏的调整因此更具合理性。调整之后,“《象曰》”条就只剩下虞翻说一条旧注了。
1.1.2 对一条经传文引用旧说两家以上者,按时代先后对各家次序进行了一些调整
如《乾》“九三:君子终日乾乾,夕惕若厉,无咎”,李氏《集解》引郑玄、虞翻、荀爽、干宝四家之说。
孙星衍【解】中将诸说顺序调整为荀爽、郑玄、虞翻、干宝,除个别文字小异(见括注)外,内容不变。之所以调整顺序,应该是想按时代先后排列诸说,使其秩序井然。检各家生平,郑玄(127~200)、荀爽(128~190)、虞翻(164~232)、干宝(?~336),则郑玄虽晚生于荀爽一年,但后卒于荀氏10年,这可能是孙氏将荀爽列于郑玄之前的原因。孙氏“解”中虽然也有因注者年代不详或兼顾不周而出现的前后颠倒现象,但那仅是个别情况。总体来看,调整之后,排列更加有序,也更便于呈现诸说之间的继承发展关系。
1.1.3 在基本遵循李鼎祚析句系统的基础上对经传文条目做了一些分合
诠释者出于注解需要,会对经传文章句做出划分。不同注家对经传文的理解不完全相同,章句划分也就不完全一样。具体到《周易》,李鼎祚《周易集解》与孔颖达《周易正义》的析句系统就差别很大。孙星衍补辑李氏《集解》的性质决定了其章句划分当以李本为基础,但孙本在经传文条目的分合上也有与李本不尽一致处,台湾学者王学祥先生将二本之异归结为“析一为多”与“合多为一”,大约得当。
首先是“析一为多”。孙星衍析一为多一般因经传文对应两条以上注解,析分后,每个独立的条目拥有各自的注释。如《师》“初六:师出以律,否臧凶。《象》曰:‘师出以律,失律凶也。’”李氏《集解》云:“案:初六以阴居阳,履失其位,位既匪正,虽令不从。以斯行师,失律者也。凡首率师,出必以律,若不以律,虽臧亦凶。故曰‘师出以律,失律凶也’。《九家易》曰:坎为法律也。”[2]89孙氏将此条析分为“初六:师出以律,否臧凶”与“《象》曰:师出以律,失律凶也”两句,前句用《九家易》,后句跟李氏案语,析分后每条皆有注文,且与《周易正义》析句一致。此例中,孙氏不仅析分了经传文,而且调整了注文顺序。李鼎祚《集解》中先出李氏案语,后为《九家易》。孙氏调整为以《九家易》释“初六”经文,以李氏案语释“《象》曰”,正是看到了彼此之间的对应关系,较李氏《集解》的排列更为合理。
其次是“合多为一”。上举《蒙》“初六”例比较单纯,只是将相关旧注调整到相应位置,经传文条目的划分不受影响。有些则因注文的移置导致了经传文条目的分合,如《蒙》经文:“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李氏《集解》云:“虞翻曰:‘童蒙’谓五,艮为‘童蒙’,‘我’谓二也。震为动起,嫌求之五,故曰‘匪我求童蒙’。五阴求阳,故‘童蒙求我,志应也’。艮为求,二体‘师’象,坎为经。谓礼有来学无往教。”[2]123其于《彖》“匪我求童蒙”条云:“陆绩曰:六五阴爻在蒙暗。蒙又体艮少男,故曰‘童蒙’。”[2]123又于“童蒙求我,志应也”条云:“荀爽曰:二与五志相应也。”[2]136孙氏于经文“虞翻曰”后引进了李本《彖》之陆绩说。孙氏之所以前置陆说,是因其说阐释“童蒙”之义,而“童蒙”首次出现于经文而不是《彖》中,这种调整似更合理。但李本《彖》“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志应也”原作两句,前句引陆绩说,后句引荀爽说。孙氏将陆说前调后,“匪我求童蒙”条不再有注,孙氏便把两句合一,即注文的调整带来了经传文条目的合并。
也有些条目,孙星衍将李氏《集解》中原为多条的合并为一条,但其合并与注文无关。如《乾》“时乘六龙”,李云:“《九家易》曰:谓时之元气,以王而行。履涉众爻,是‘乘六龙’也。”[2]274下“以御天也”,李云:“荀爽曰:御者,行也。阳升阴降,天道行也。”[2]191孙氏合“时乘六龙,以御天也”为一句,先《九家易》后荀爽说,注文顺序、内容与李无异,但这类合并似乎没有明显的依据与优长。
1.1.4 对李氏《集解》中一些旧注进行了删削与改造
王学祥指出,孙星衍删减李本旧解21处:“总计删去孔颖达16条经解,《乾凿度》1条经解,虞翻2条经解,陆绩1条经解,孔安国1条经解。”[3]其中,《萃》“王假有庙,致孝享也”, 王氏认为孙星衍删去了陆绩说,实际上陆说在李本《彖》之“王假有庙”下,孙氏将其前置于经文下,未删。其他20条则确为孙氏所删。
王学祥另统计孙星衍引用对象与李鼎祚不同者14条,其中《噬嗑》“六二:噬肤灭鼻,无咎”,王云李本无注者,孙星衍作虞翻,实则李、孙均作虞翻。其他13条,王氏通过与清孙堂《汉魏二十一家注》比较,指出孙星衍改正了李本2条错误,另外6条则易是成非。
综上所述,孙星衍对李氏《集解》在尽力全面呈现的基础上做了一些调整、删减工作。首先,他将王弼、韩康伯注全部抽出,置于“注”中(见下);其次,他对不同条目下的一些旧说一般以系于首次出现的经传文下的原则进行了移置;再次,他对一条经传文中并引数家之说者按时代先后调整了顺序;复次,他直接删削了某些注解并对有些注解的作者给出了新说。就前三项来看,孙星衍的调整以可取者居多,而最后一项则似乎没有足够的删改依据,因而导致了一些新的错误。
1.2 【注】
孙星衍在【解】下列举了王弼、韩康伯注,仍标为【注】,共计1120条。李鼎祚《周易集解》中原有王注58条,韩注60条,约为全部王、韩注的十分之一。调查发现,李鼎祚援引的王、韩注都在当时通行的《周易正义》范围之内,仅做了个别位置、文字上的变更,而没有条目上的增辑。孙星衍正是看到了这一实质,为避免重复,他将李氏《集解》中的王、韩注全部抽出,还原到【注】中。如《需》“初九:需于郊,利用恒,无咎”,王弼注云:“居需之时,最远于难,能抑其进以远险待时,虽不应几,可以保常也。”[4]李鼎祚将王注后移于《象》辞“《象》曰:‘需于郊,不犯难行也。利用恒无咎,未失常也’”[2]127下。孙星衍不仅将其从【解】中抽出,置于【注】中,而且将其还原到经文下,与《周易正义》保持了一致。比较而言,当以《正义》、孙本更为恰当。
1.3 【集解】
孙星衍对《周易集解》的贡献主要体现在“集解”中。“集解”是对李说之补充,突出特点有三。
1.3.1 广采诸书,标注出处
因李鼎祚已吸纳了旧注中的精华,存下来的佚文佚说数量极少,只词片语,弥足珍贵。孙星衍视野所及,穷搜尽索,仅得512条,采书50余种,主要涉及《易》类专书如《九家易》 《周易正义》 《周易口诀义》 《汉上易传》 《汉上易丛说》 《周易辑闻》,经部他书如《诗》 《书》、三礼、三传之疏,小学类如《说文解字》 《经典释文》,类书类如《太平御览》《北堂书钞》 《初学记》,古注类如《史记索隐》 《史记集解》两《汉书》注、《文选》注等。就采集范围看,孙氏达到了同时代的领先水平。他又继承了惠栋、余萧客的做法,于每条佚文后标明来源,既可让读者了解其搜辑材料之途径,又便于使用时按图索骥对材料做出进一步核对,较李鼎祚、王应麟不注出处是巨大进步。
1.3.2 穷搜旧注,尤重马郑
孙氏补辑,既有李鼎祚所引诸家未及辑出的佚文,也有李鼎祚未曾关注的其他注家。就所涉注家来看,范围得到极大拓展。王学祥云较李鼎祚所引,孙星衍除未取焦延寿、崔憬、沈士、孔颖达、姚规、朱仰之、蔡景君等7家之说,对其余诸家多有补充。[5]孙氏除补充李氏所引诸家未备之外,另辑有李氏未及之说53家,分别是:易大传、贾谊、淮南九师训、费直、施雠、刘向、郑众、应劭、服虔、薛虞、皇甫谧、董遇、孙炎、张晏、九家易、邹湛、张轨、黄颖、徐氏、杨乂、桓玄、顾欢、刘贞简、梁武帝、周弘正、张氏、褚氏、卫元嵩、陆德明、傅氏、后汉书、何氏、魏徵、史徵、李翱、陆希声、一行、东乡助、张辕、正义、公羊疏、周简子、王传、杨方、甘容、庄氏、刘氏、周氏、李氏、薛氏、诸儒、先儒、旧说等。诸家之中,孙氏共辑得马融、郑玄说400余条,占补辑全部条目的五分之四。也就是说,李氏《集解》以虞翻、荀爽说为主,孙氏则以马融、郑玄为重。合观两家之说,汉代象数易学精髓可得大概。
1.3.3 众说并存,合理编次
孙氏补辑佚文512条,分布不均。很多经传条目已无佚文流传,有些条目只辑得一条旧注,也有些网罗到的古注有数家之多。对于两条以上并存的佚文,内部需要合理编排。孙星衍秉承诸家之说按时代先后排列的原则,秩序井然。如《大畜》“上九,何天之衢,亨”,有马融注1条,郑玄注2条,孙氏按年代先马后郑,2条郑注的排列先释象后通释。
【释文】何天,音河,梁武帝音贺。【集解】马融曰:四达谓之衢。【释文】郑康成曰:艮为手,手上肩也。乾为首,首肩之间荷物处。乾为天,艮为径路,天衢象也。【后汉书注】又曰:人君在上位,负荷天之大道。【文选注】[5]235
由上例可见,孙星衍并存众说,不加严格别择,不作主观评价,亦不加以阐释,他践行着《序》言所说“蒙为此书,无所发明,窃比于信而好古,网罗天下放失旧闻云尔”,[5]37“如其疏释,以待能者”[6]的原则,只从文献入手网罗旧注,因此该书具有鲜明的辑佚性质。
1.4 【释文】与【按】
孙星衍所辑《周易集解》于经传文下列陆德明《经典释文》部分内容,简称【释文】, 阐释读音,标注异文、异读或句读;有时用“按”(或作“案”)引《说文解字》、石经等校勘文字,以便阅读。“释文”、“按”语并非每条经传文皆附,附着的条目或仅有“释文”,或仅有“按”语,或二者并存,无统一规范。在编排体例上,“释文”、“按”多置于经传文下,与经传文相接,而不像“解”、“注”、“集解”三个主体部分皆另起一行,三者并列。这样的编排主次分明,一目了然。孙星衍在“释文”、“按”中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4.1 合理处置《经典释文》
孙星衍《周易集解》引陆氏《释文》800余条,分置于经传及“集解”下。孙星衍援引《释文》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精心选择援引条目。孙星衍并非将《释文》所有内容原封不动地全部照搬,而是慎重地择取有关条目。如《乾》卦,《释文》共阐释了81个字词,孙星衍仅选择了19个,其中于经文下出现的有“无”“复”“造”“体仁”“利物”“不成名”“上下”“就燥”“作”“挥”“辨”“圣人”12个,于【集解】中出现的有“大人”“惕”“亢”“资”“统”“文言”“确”7个。【集解】中重出“造”“作”“挥”三字,是将《释文》的阐释析分为二,释音部分置于经文下,释义者置于【集解】中。
进一步分析发现,孙氏筛选掉的往往是音义比较简单的条目。挑选出来的19例或标注异文、异读,或为阐释较难理解的字词,或提示句读包含标举不同句读,或纠正错误等。
①《乾》“君子体仁,足以长人”,孙氏【释文】:“京房、荀爽、董遇本作‘体信’。”[5]15
②《乾》“飞龙在天,大人造也”,对“大人造也”的阐释,孙氏于经文中引“释文”:“造,郑徂早反。王肃七到反。刘歆父子作聚。”[5]13又于【集解】中引之:“郑康成曰造为也。王肃曰造就也,至也。”[5]13
③《乾》“确乎其不可拔,潜龙也”,孙氏于【集解】中引【释文】:“郑康成曰:‘确,坚高之貌。拔,移也。’”[5]18
④《大畜》“《彖》曰:大畜,刚健笃实辉光日新其德”,孙氏【释文】云:“大畜刚健绝句。辉音辉,光绝句。日新其德,郑以日新绝句,其德连下句。”[5]229
⑤《无妄》“六二,不耕获”,孙氏【释文】云:“不耕获,或依注作不耕而获,非。”[5]225
孙星衍之所以没有全部呈现《释文》条目,应该基于《周易》是必读经典,一般的音义是当时的读书人所熟悉的,没必要逐一标注。他只遴选出那些有异文异读、句读方式不一、较难理解的条目,以达到既便于理解经传之义又不辞费的目的。
(2)根据音义分离原则对援引条目予以析分并置于不同位置。由以上诸例可以看出,孙星衍援引《释文》位置并不固定,或置于经传文下,或放在己辑之【集解】中,或于经传、【集解】中皆引。考察发现,其于经传下与【集解】中征引《释文》的目的也不相同,经传下引《释文》,主要用来解释字音、标举句读及异文,如①④⑤;【集解】中征引则主要用来阐释字义,如例③。这一析分原则在例②中最明显。该条《经典释文》原文为:“大人造,郑徂早反,为也。王肃七到反,就也,至也。刘歆父子作聚。”[6]孙氏将其析分为二,音读、异文置于经文下,字义则被抽出入了“集解”,这一做法是其处理《释文》的通例。
(3)对部分援引条目做了文字上的删减。孙星衍援引《释文》时还做了一些文字上的删减、改动,主要表现为在经传中引《释文》者多节选,而非全引。如《乾》“六爻发挥,旁通情也”,陆氏《释文》作“挥,音辉。《广雅》云:动也。王肃云:散也。本亦作辉,义取光辉。”[6]孙氏采用时隐去了“挥,音辉。《广雅》云:‘动也’”部分,仅保留了王肃说,又将王说音义分开,置于经文、“集解”两处。其于经文云:“挥本亦作辉,义取光辉。”未标王肃说,或疏忽所致。于“集解”云:“王肃曰:挥,散也。”[5]33
总之,孙氏“释文”从便于阅读出发,精心选择了陆氏原文中部分音义较难理解的条目,并以音义分离、明朗简约为目的对一些条目进行了析分、删节与改造。总体来看,陆氏以注家为单位呈现旧说,孙氏则按内容对旧说进行了切割,主要原则是将读音、句读、异文等系入经传下,而将释义部分系入“集解”中。由陆氏《释文》可以比较完整地体现一家之言,而孙氏有意识的切分似更符合阅读习惯。孙氏的析分也偶有执行不严、疏忽致误等问题,总体来看,还是比较严谨细密的。
1.4.2 客观呈现【按】语
李鼎祚《集解》原有案语111条,皆以“案”字别之。其案语是在所辑诸家之外阐发自己对相关经传文的见解兼有驳正诸家阐释之误者。孙氏按语与李氏内容不同,据《说文》、唐宋石经、李鼎祚本、史徵《口诀义》等标举异文为其主体,很少涉及其对经传之义的诠释,如《乾》“上九,亢龙有悔”,孙氏:“【按】《说文》‘亢’作‘忼’。”[5]6《需》“《象》曰:需于泥,災在外也。”孙本:“【案】宋石经‘災’作‘灾’。”[5]184由此二例,大约可见孙氏【按】语之特点。
孙氏按语的位置与李氏有明显区别。李氏案语均在【解】中,孙氏按语则在经传文下、【释文】【注】及己辑之【集解】中,以直接系于经传文下及置于【释文】后者居多。
孙氏按语的标记与李氏也不相同。孙氏用字“按”、“案”兼有,计用“按”者67处,作“案”者12处,共79处。作“案”或“按”似无规律,但不管使用何字,格式上与【释文】【解】【注】【集解】及各家出处一样,都做了特别标记。李氏案语皆用“案”字,位置固定在【解】中,且“案”字无任何标志。因此,孙氏并没有湮没李氏贡献,他通过特别标记,明确将自己的按语与李氏予以区别。
孙氏《周易集解》主要属于辑佚,他将全文分为【解】【注】【集解】三部分,力求比较全面地呈现汉魏旧说,并明晰地界定自己与他人的成果;他对李氏《集解》有些条目中旧注的位置做了一些调整,以符合其按时代排列的原则;他将王弼、韩康伯注从【解】中抽出,还原到【注】中,以避免重复;又鉴于存下来的旧注已经很少,他对自己补辑的条目采取了不加严格选择、不作是非判断的办法,尽量全面呈现补辑内容,以供学习、研究者参考、使用;他又通过【释文】【按】语提示读音、异文、句读,以方便阅读。这些都体现了孙星衍的《易》学思想及编纂水平。
从研究方法上看,李鼎祚因不满王弼的义理诠释、以虞翻、荀爽说为重点,仅呈现汉《易》;李道平的《周易集解纂疏》疏解李氏《集解》,同样仅针对汉《易》。与二李的做法不同,孙星衍在呈现汉魏旧注的同时也附上了王弼注,将象数、义理不同学派的学说并列,增强了可比性,给阅读、研究提供了极大方便。后来王先谦的《诗三家义集疏》在齐、鲁、韩三家《诗》外并存毛传、郑笺,以便比较,是对孙星衍研究思路的直接继承。
综上所述,孙星衍于李鼎祚、惠栋、余萧客诸家之后对《周易》旧注拾遗补缺,集其大成,无论体例还是内容都后出转精,具有拓宽、补遗的重要意义。
[1](清)永瑢,等.四库全书总目[M].北京:中华书局,2008:4.
[2]张文智.周易集解导读[M].济南:齐鲁书社,2005.
[3]王学祥.孙星衍及其易学研究[D].台湾:博士学位论文,1997:97.
[4]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M].北京:中华书局,1983:23.
[5]孙星衍.周易集解[M].成都:成都古籍书店,1988.
[6]德明.经典释文[M].北京:中华书局,1983:19.
G256.22
E
1005-8214(2014)02-0065-04
焦桂美(1968-),女,文学博士,历史学博士后,山东理工大学文学院教授。
2013-10-28[责任编辑]宋玉军
本文系教育部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助项目《唐代经学史》(项目编号:20101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 《唐代经学研究》 (项目编号:10YJA770019),第一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孙星衍与乾嘉学派》 (项目编号:200801407),山东理工大学攻关团队(项目编号:2010GGTD02)及山东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