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书院的藏书活动研究

2014-02-12 17:35:52李艳莉申国昌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武汉430079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2014年2期
关键词:白鹿洞藏书书院

●李艳莉,申国昌(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武汉 430079)

明清书院的藏书活动研究

●李艳莉,申国昌(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武汉 430079)

明清书院;藏书;收集活动;管理活动

明清书院藏书活动较为兴盛,采购书籍虽求广效,但以经史为主。书籍主要来源于政府置办、社会捐赠以及书院自置,其中社会捐赠所占比例最大。书籍进入书院后,形成了核对入册、借阅登记、限制借阅、违规惩治、修整图书等活动,与现代图书馆管理办法已较为相近,对于保存书院藏书具有重要意义。

书院和藏书的渊源颇深。清末黄以周考而论曰:“今之书院,在古为天子藏书之所。其士子之所肄业者,在汉谓之讲堂,亦谓之精舍,或谓之精庐。”可见,书院是由藏书之所逐渐发展而成,而后藏书活动又成为古代书院的重要活动之一。明清书院对书籍颇为重视,但明代藏书活动不如清代景气,明初百余年间,藏书活动几乎不存在,直到明代成化到嘉靖才发展起来。清代书院的藏书数量超过了明代,进入极盛时期。

1 书院藏书要求

明清书院和宋元时期的书院一样,均设有藏书祠、藏书楼等专门藏书机构,都非常重视藏书建设,书院藏书大都遵循“广效结合”的原则,不仅充实了书院的藏书量,也提升了藏书品质。但是,大多数书院的藏书是以采购和收藏经史居多,主要满足士子平时学习之用。直隶乐亭县知县王霖就指出了这一点,称:“夫书之浩博岂惟不能尽读,抑亦不能遍购,吾无取乎其多也,略备有用之书而已矣,常见与罕见者皆不蓄,凡为三千余卷,而经史居大半焉。”[1]

2 书籍收集活动

明清书院书籍来源主要有政府置办、社会捐赠、书院自置三个渠道。其中,书院书籍最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政府置办和书院自置仅占书院书籍来源的较小比例。

2.1 政府置办

明清书院的藏书中少量来自政府置办。政府置办主要有两种渠道,一是皇帝御赐,二是官府购置。第二种渠道较之于前一种而言数量较多,是书院藏书的主要来源之一。

明清书院的政府赐书以康熙、乾隆年间的御赐最为频繁。康熙二十三年(1684)颁赐岳麓书院《日讲》《解义》诸书及经史十六种。康熙五十五年(1716)赐福建鳌峰书院经书八部、御书经法帖一本,御书《渊鉴斋法帖》十本、《淳化阁法帖》十本。同年,又颁赐给浙江敷文书院《文渊鉴类函》《周易折中》《朱子全书》等藏于院中。乾隆九年(1744)议覆:“各省学宫陆续颁到圣祖仁皇帝钦定《易》《书》《诗》《春秋》《传说汇纂》,及《性礼经义》《通鉴纲目》、御纂《三礼》诸书。各书院院长自可恭请讲解,至三通等书未经备办者,饬督抚行令司道各员,于公用内酌置备办,以资诸生诵读。”[2]乾隆十六年(1751)上谕:“有若江南之钟山书院、苏州之紫阳书院、杭州之敷文书院,各赐武英殿新刊《十三经》《二十一史》一部,资髦士稽古之学。”[3]据《粤秀书院志》记录,在乾隆二十七年(1762),曾蒙恩赐给《御定淳化阁贴》一部。明清时期,皇帝御赐书籍的情况并不多见,也多赐给著名书院,但这一活动却表明了皇帝对书院藏书的重视,是最高统治者对书院的鼓励和嘉奖,促进了书院藏书的发展。

政府置办的图书除皇帝御赐的图书之外,还有一部分是政府动用官银为书院购置的。如乾隆九年(1744)朝廷复议书院之事,明确规定:“至《二通》等书,(书院)未经备办者,伤督抚行令道员,于公用内酌量置办,以资诸生诵读。”[4]在朝廷的要求下,政府为书院购置了大量书籍。此外,地方政府还会在其权利范围之内,动用公款为书院购置书籍,如嘉庆二十二年(1817)知县陈文枢为湖北河东书院购置图书。嘉庆末年,湖南巡持李尧栋、左辅分别为岳麓、城南二书院新置“官书”。

2.2 社会捐赠

明清书院的书籍也多来自社会捐赠,且非常重视来自社会各界的捐赠。岳麓书院制定了《捐书详议条款》,其中规定:

如坊肆刻本,及官绅士民家藏已刻未刻各本,应请通行扎饬各属劝募捐置。仰蒙各宪现议,陆续捐购。其现任湖南地方文武各宪,及通省各属士民,如有家藏书籍愿捐入书院,或自愿量力捐资,以备购买书籍之用者,应请悉听其变。官捐者,官为购买,随时饬交监院收贮;民捐者,民为购买,亦随时呈请监院收贮。[5]1052

岳麓书院明确在捐书详议中提出,地方官可以通令全省士民踊跃捐书或捐钱,以备书院购买书籍之用。书院对于书籍均持欢迎态度。正是书院重视社会捐赠,使得书院的书籍数量逐渐增加。

书院的书籍一部分是外界人士的捐赠,一部分则是来源于创办者自己的捐赠。如胡林翼捐建箴言书院时,“尽发其家所藏之书,益以蒐採册籍,几数万卷置院中,为诸生读诵”。[6]

2.3 书院自置

明清书院非常重视藏书建设,除官府置办的和社会捐赠的书籍外,还有一部分来自于自己购置的图书。书院自置的图书主要是为了查漏补缺,配备必要的图书资料,满足士子平时学习、研究所需。

如前所述,书院自置的图书有一部分来自于书院自己刊刻的图书。自宋代刻板印刷术发明以来,印刷被有效利用,书院同样将这一技术予以有效利用,用于刊刻图书。书院又是文人、学者汇聚之地,他们有能力对书籍进行核对和校正。此外,书院自置的图书还有一部分是自己捐集资金购买的,为了买到高质量、高水平的书籍,书院积极筹措,有的公派人员出去购书,有的则委托他人购买,有些处在偏远地区的书院因不容易买到书就专门派人去江南等书源比较充足的地方购书。据《碑传集》卷七十一载,雍正十一年(1733),冯光裕任贵州布政使时,曾“葺贵山书院,取诸生文行优者肄业其中,僻远无从得书,遣官之江南,购经史群籍数千卷,伸纵读之”。[7]有的书院还派遣生徒到京师购置书籍,如岳麓书院曾苦于“经籍缺少,又遣其徒市之京师而负以归”。书院自置书籍相对于政府购置、外界人士捐置等主要来源,则占据书院藏书比例的较小份额。

3 书籍管理活动

明清书院书籍到达书院后,并不是杂乱无章地堆放于藏书楼等,而是有专人负责登记入册,此外书院对学生的借阅时间、借阅本数以及损坏赔偿、修补和保护图书等均予以明确规定。

3.1 核对入册活动

明清书院在书籍到达书院之后,明确规定需要有专门人士进行核对并登记入库。白鹿洞书院规定院中书籍必须登记入册,且应时常查看有无损坏。

考旧志所载,残缺遗亡者十已五六,近经兵乱,全无册籍查据。今后,仰府设立一样册籍四本,明开书籍、什器,解起本道钤印印过,一留本道存照,一留本府存照,一发本府学存照,一发书院库子收管。本洞教授每月朔查取门库损失有无,扰结。岁终,仍申本道查考。[8]325

岳麓书院的书籍到达书院后,要立上专门的藏书册籍并盖上钤印,这样就可以有效进行管理。在放入库中之后,本洞教授可以凭借册籍查取书籍有无损失。同时,地方官也会考查,这种情形多是出现在著名书院,显示了地方官对书院书籍的重视。

在一些规模较小的书院,书籍的登记入册就没有上述大书院的程序繁琐,如益阳箴言书院安排了专门分理书籍的人员,规定书籍归监院掌管,监院再派司书分理,另有掌管二人帮助监院稽核书籍:

院中书籍金石文字悉登于册,监院掌之,派司书分理之。

院中领读者开单呈监院,监院饬司书捡交,登记于册,由监院验标,限日缴还,凡院外之人愿读某书者,自具薪水蔬油来院,呈明监院,限以日月而借之。

岁四季监院按册清查。[9]

同岳麓书院一样,箴言书院书籍入库之后,也要登记入册,同时按季需要清查。通过这两项措施,可以保证书院书籍名目在案,也防止了书籍丢失。

3.2 借阅登记活动

书院明确规定生徒在借阅书籍时需要把所看书目的名字、册数登记入簿取条才可以借出,归还书籍时则将收回条子销号才可。如毛德琦在《白鹿书院志》提到白鹿洞书院规定生徒借读书籍须:

在洞生徒借读者,写一票于管干处领出,以便稽考,缴书销票,不许沉搁延捱,致误后来人借阅。

白鹿洞书院的生徒要借阅书籍就需要到管干处写票,这和今天计算机没有普及之前的图书馆借书程序一样。对于白鹿洞书院的借阅书票,和今天图书馆一样,也有格式化的规定。白鹿洞书院书票的格式如下:

其票写明“某于某月日借洞内藏书某样一部,计几本看问”。缴书销票,损失赔还。不致久淹时日,此照。并不许借出洞外,上司、游客亦不得用势勒取,管干亦不许擅发一本。[5]675

从上述白鹿洞书院的书票可以看出,书院对书籍的借阅时间、本数以及损坏赔偿等均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这对生徒在看书时注意保护书籍、及时归还等都是一种有效的提醒。《岳麓书院捐书详议条款》规定:

各生取阅书籍,呈明监院照号查发,每十日查收一次,如要取看,再请查发,查书院每月考课三次,监院例须到院便于收发,不得假手书吏,以免散失,如有短少,责成监院赔补。[5]1052

与白鹿洞书院借阅书籍需要写书票不同,岳麓书院是每隔十天查收一次书籍,学生需要再看的话,再由监院查发。虽然程序较为繁琐,但是足见书院对书籍的重视程度。

3.3 图书借还活动

书院一些珍贵的工具性图书或者是版本珍贵的图书均限制借出,如安徽于湖中江书院对于书籍借阅有所限制,提到:

《史》《汉》《三国》及各种类书,只准偶尔翻查,不准借出。《四史》局价甚廉,须各置一部,或数人分买传观亦可。若类书一查即了,不必借出,且恐常有人来查,至于孤本、钞本尤不准借出。[10]

由于《史》等类型书籍较为珍贵,书院规定只许翻查,不许拿出书院。这和现在图书馆一些书籍一样,因价值较高而不允许学生借阅。一些书院还对借阅书籍的册数、借阅时间的长短进行规定,如浏阳洞悉书院规定:

斋内准一次领某部几本,限五日缴还,依次再领。斋外准一次领某部几本,限半月缴还,依次再领,倘或违限不缴,罚钱一百文;若有污坏及遗失者,按书成本并力赔偿,经管人不得殉情,以昭公充。①(清)罗汝廉 《领借藏书章程》选自浏阳市政协文史委员会编《浏阳文史》第 11辑,1994:166-167.

书院规定了学生每次可以借阅的本数、借阅时间,这和今天的图书管理制度一样,针对不同类型的学生、读者卡等,每次可以借阅的册数、借阅时间不同,如研究生比本科生可以多借阅一些书籍,且时间更长一些。

明清书院不仅对书籍登记入册、借阅登记等进行规定,有些书院还对借阅开放时间、学生取书时间、图书修整制度等都予以规定。不同书院藏书楼开放时间不一,如丰湖书院《借书约》规定:“借书之期,以每月初二日、十二日、二十二日为限,借书者是日清晨亲到书藏携取。”洞悉书院则是五天开放一次,“领书期,斋外限每月初一、十五日,斋内限以每旬逢一五日,经管人如期守候收发,即或有事外出,须请慎重人代理,毋得致误”。[11]这和我们今天图书馆规定的开馆时间、闭馆时间类似。

3.4 违规惩治活动

明清书院对有关图书丢失、借书逾期等行为制定了很严格的赔偿办法。凡污损、遗失者,一般处以赔偿、重订、补购等,以求藏书久远,重则面斥,不许再借。凡窃书或抽换珍本者,处罚更重,有“古刻珍秘之本,阅者不得以近刻之本换出,如有更鹜,罚从夺牛”的记载。有偷书者“送官究治”、“按窃律论处”、由山长或监院鸣鼓“驱逐出院”、“扣除课籍”、“永不与考”等非常严厉的规定。管理者若拘私情,不严格执行规定,或将藏书私售谋利,会受到从赔偿、罚款到免职,甚至被“众人鸣鼓攻出”。

3.5 修整图书活动

有些书院还对书籍的修整进行了规定,如白鹿洞书院《整书事宜》规定:“修整书籍,每五年一大修,三年一小修。南康府呈委主洞教官,慎选博识谨笃洞生四名,查理损坏书籍若干本,动支洞租,召募书匠逐一修整。”[8]427-428重庆瀛山书院“每年四、九两月初十后,遇天气晴朗,看司依次取出,逐套解开,仔细检阅。如有书蠹,速即搜除务尽,毋令藏匿。岁必如此,最为要件”。[12]书籍经人借阅,长此以往,总会有破损之处,书院抽出专门人员进行维护,这与我们今天图书馆的做法也一样。

[1](清)王霖.遵道书院藏书记[M]//陈谷嘉,邓洪波.中国书院制度研究.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7:190.

[2]刘伯冀.广东书院制度[M].台北:国立编译馆中华丛书编审委员会,1978:321-322.

[3]清朝文献通考·卷七十一[M]//国家图书馆文献缩微中心藏.

[4]礼部·学校各省书院[M]//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九十五.

[5]邓洪波.中国书院学规集成·第二卷[M].上海:中西书局,2011.

[6](清)庄受祺.箴言书院志后叙[M]//箴言书院志·卷下.清同治五年刻本.

[7](清)钱仪吉.碑传集·卷七十一[M].北京:中华书局,1993.

[8](明)郑廷鹄.白鹿洞志[M]//李梦阳,等.白鹿洞书院古志五种(上).北京:中华书局,1995.

[9](清)胡林翼.志规制第二[M]//箴言书院志·卷上.同治五年刻本.

[10]中江书院募捐书籍并藏书规条[M]//清光绪二十一年刻本.

[11](清)罗汝廉.浏东洞悉书院志·卷上[M].清光绪二十六年刻本.

[12]瀛山书院书楼条款[M].清道光十七年刻本.

G259.29;G258.89

E

1005-8214(2014)02-0098-03

李艳莉(1986-),博士研究生;申国昌(1967-),教授,博士生导师。

2012-12-17[责任编辑]徐 娜

本文系2012年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明清时期教育活动史研究” (项目编号:NCET-12-0873)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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