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钊
纵观整个唐代,虽没出现大规模的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但食品安全问题却层出不穷,其中涉及许多著名人物。唐宋八大家之一的柳宗元晚年身体欠佳,医生让他吃茯苓治疗,没想到集市上卖的却是用老芋头假冒的茯苓。柳宗元进食后病情反而加重,遂怒作《辩茯神文并序》:“呜呼!物固多伪兮知者盖寡,考之不良兮求福得祸。”另外还存在其他问题,如短斤少两,酒中掺水。中唐诗人韦应物在《酒肆行》中反映:“主人无厌且专利,百斛须臾一壶费。初浓后薄为大偷,饮者知名不知味。”由此可见,唐代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存在,并且危及生命安全。
为此,唐朝设置了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管。如在宫廷内设置了尚食局和太官署,专门负责掌管膳食。地方上由于私营手工业的发展而聚集了许多私营作坊,如糖房、粒糕坊等,唐代采用行会制度进行基层管理,每一行业形成了自己的行规和行神,有公推的“长老”,对内掌管行务,对外则是该行业的代表,负责处理行中事物。而官府对市场的监管,也纳入官员的考核范围。凡在考课时,列于中等以上的官吏,可升官加禄;反之,则要降级罚禄,情节严重的,甚至要受到罢官的处分。
唐代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不但制度配套健全,而且法律规定的惩罚措施也十分严厉。据《唐律疏议》记载:“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法典之重可见一斑。
从唐代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可以看出,政府不但设置了配套的职能机构进行监管,而且还通过行会进行行业自律;最为重要的是,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都施以重典。以史為鉴,面对当今日益复杂的食品安全形势,只有对违法分子施以重罚,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原载于《同舟共进》2014年第9期,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