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监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的动态博弈分析

2014-02-10 03:10刘红波樊自甫万晓榆
现代商贸工业 2014年2期
关键词:博弈互联网监管

刘红波 樊自甫 万晓榆

摘要:针对互联网企业的不良信息行为,运用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理论,构建监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动态博弈模型,通过对模型均衡解的分析,揭示了互联网不良信息监管失效的动因,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监管;博弈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2001003

1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各种技术的广泛应用,一方面,网络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另一方面,互联网不良信息的泛滥给也给社会带来了极坏的影响,严重阻碍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因此,如何对互联网不良信息进行监管,是政府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一直积极关注的重大问题。

目前一些学者对互联网的监管进行了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两方面。在定性研究方面,文献[1]分析了我国网络信息资源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网络信息监管的对策;文献[2]从分析网络不良信息种类和传播途径入手,提出了完善网络不良信息监管体系的建议;文献[3]至文献[5]从立法、技术支撑、行业自律以及社会监督等方面对互联网进行监管;文献[6]指出应明确各监管机构的分工和职责,建立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协调机制,实现有效的多元统一监管;。在定量研究方面,文献[7]张志刚从博弈论角度在信息消费者、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与政府之间分别建立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指出提高政府监管力度、加强过滤互联网上违法与不良信息和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等方法对互联网监管具有明显的效果;文献[8]在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商、互联网用户和以政府监管方之间建立了三个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指出适当提升对互联网低俗内容相关行为的处罚力度、降低政府监管的成本和鼓励网民举报、提高互联网用户从事低俗内容行为的难度,加大互联网用户在从事低俗内容行为时直接付出的成本以及采取加强道德教育等方法完善我国互联网低俗内容监管体系。

上述研究,大多数通过定性分析研究,少量的定量分析研究对政府监管部门和互联网企业之间的行为策略进行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鲜有文献利用动态博弈研究政府监管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之间的行为策略。因此,本文从动态博弈的视角,构建政府监管机构与互联网内容提供商的博弈模型,分析这两个利益主体的行为决策,通过对均衡解的分析揭示我国互联网不良信息监管的主要对策。

2监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的动态博弈模型

动态博弈是指在大量现实决策活动构成的博弈中,各博弈方的选择和行动不仅有先后顺序,且后行动者在自己行动之前能够观测到先行动者的行动。在监管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博弈中,至少有一个博弈参与者对博弈的策略空间、支付函数等信息不完全了解,博弈有先后次序,因此符合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2.1模型假设

(1)博弈参与者为监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且均为理性的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2)若监管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技术等手段对互联网企业进行监管,产生监管成本为C。

(3)当互联网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提供不良信息获得的收益为R1,被发现受到的处罚为F,声誉损失为C1;当互联网企业出于自己的职业道德,提供真实合法的信息获得的收益为R2(R2

(4)当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并滥用职权的情况下,若互联网企业提供不良信息内容,为了避免受到处罚,向监管机构寻租,产生的寻租成本为αR1(0<α<1),则监管机构获得收入αR1,若监管机构把互联网企业的寻租金αR1作为自身的收益,则其声誉损失为C3;若企业既提供不良信息内容,又不寻租,则监管机构滥用职权收取互联网企业处罚金为βF(β>1)。

(5)在监管机构进行监管不滥用职权的情况下,若互联网企业寻租,监管机构将寻租金αR1以及处罚金F全部上交上级政府部门,政府将给予监管机构适当的奖励,奖金为λ(αR1+F)(0<λ<1);如果互联网企业没有寻租,监管机构对企业处以F的罚款,并全部上交上级政府部门,政府将给予监管机构一定的奖励,奖金为λF。

(6)若监管机构不去监督检查,互联网企业提供不良信息内容,给社会带来严重负面影响,遭受相关上级部门的惩罚以及信誉受损,由此导致的成本为C4。由于互联网具有“外部性”特征,假设提供不良信息内容给社会带来的社会损失为C5。

(7)若监管机构对互联网企业进行监管的概率为P1(0

则政府监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的博弈树如图1所示。

3结论与建议

根据上述对监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间动态博弈模型均衡解的分析,本文认为现阶段对互联网不良信息的监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建立统一有效的监管机制,明确各监管部门的分工和职责,建立各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其次,加大对互联网企业提供不良信息的惩罚力度,增强对违法企业的舆论宣传,提高提供不良信息的企业的经济、声誉损失,使其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从而自我约束其违规行为。

最后,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若发现监管机构存在滥用职权行为,上级部门要对监管机构进行严厉的惩罚或降级处理,使其丧失声誉等方面的损失,从而降低监管机构滥用职权的可能性,遏制监管寻租行为。同时,上级部门要适时对监管机构进行合理的评价并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补贴,使监管机构更好的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

参考文献

[1]李晓红.浅论网络信息资源的监管[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5,(3):162163.

[2]邵国川,李晓霞.网络不良信息监督管理对策研究[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1,21(4):142145.

[3]陈敏.互联网监管体系研究[J].计算机安全,2010,(5):8082.

[4]袁琼.关于公安机关对互联网监管的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9.(01):125128.

[5]谢永江.论我国互联网治理体制的完善[J].江西社会科学,2011,(1):178182.

[6]王荣国.互联网治理的问题与治理机制模式研究[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2,(2):2325.

[7]张志刚.对互联网信息资源监管的博弈分析[J].上海理工大学学报,2002,24(4):349353.

[8]李钢,宋强.中国互联网低俗内容监管的博弈分析[J] 管理评论,2011,(10):7782.

[9]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摘要:针对互联网企业的不良信息行为,运用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理论,构建监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动态博弈模型,通过对模型均衡解的分析,揭示了互联网不良信息监管失效的动因,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监管;博弈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2001003

1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各种技术的广泛应用,一方面,网络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另一方面,互联网不良信息的泛滥给也给社会带来了极坏的影响,严重阻碍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因此,如何对互联网不良信息进行监管,是政府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一直积极关注的重大问题。

目前一些学者对互联网的监管进行了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两方面。在定性研究方面,文献[1]分析了我国网络信息资源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网络信息监管的对策;文献[2]从分析网络不良信息种类和传播途径入手,提出了完善网络不良信息监管体系的建议;文献[3]至文献[5]从立法、技术支撑、行业自律以及社会监督等方面对互联网进行监管;文献[6]指出应明确各监管机构的分工和职责,建立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协调机制,实现有效的多元统一监管;。在定量研究方面,文献[7]张志刚从博弈论角度在信息消费者、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与政府之间分别建立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指出提高政府监管力度、加强过滤互联网上违法与不良信息和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等方法对互联网监管具有明显的效果;文献[8]在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商、互联网用户和以政府监管方之间建立了三个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指出适当提升对互联网低俗内容相关行为的处罚力度、降低政府监管的成本和鼓励网民举报、提高互联网用户从事低俗内容行为的难度,加大互联网用户在从事低俗内容行为时直接付出的成本以及采取加强道德教育等方法完善我国互联网低俗内容监管体系。

上述研究,大多数通过定性分析研究,少量的定量分析研究对政府监管部门和互联网企业之间的行为策略进行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鲜有文献利用动态博弈研究政府监管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之间的行为策略。因此,本文从动态博弈的视角,构建政府监管机构与互联网内容提供商的博弈模型,分析这两个利益主体的行为决策,通过对均衡解的分析揭示我国互联网不良信息监管的主要对策。

2监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的动态博弈模型

动态博弈是指在大量现实决策活动构成的博弈中,各博弈方的选择和行动不仅有先后顺序,且后行动者在自己行动之前能够观测到先行动者的行动。在监管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博弈中,至少有一个博弈参与者对博弈的策略空间、支付函数等信息不完全了解,博弈有先后次序,因此符合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2.1模型假设

(1)博弈参与者为监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且均为理性的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2)若监管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技术等手段对互联网企业进行监管,产生监管成本为C。

(3)当互联网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提供不良信息获得的收益为R1,被发现受到的处罚为F,声誉损失为C1;当互联网企业出于自己的职业道德,提供真实合法的信息获得的收益为R2(R2

(4)当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并滥用职权的情况下,若互联网企业提供不良信息内容,为了避免受到处罚,向监管机构寻租,产生的寻租成本为αR1(0<α<1),则监管机构获得收入αR1,若监管机构把互联网企业的寻租金αR1作为自身的收益,则其声誉损失为C3;若企业既提供不良信息内容,又不寻租,则监管机构滥用职权收取互联网企业处罚金为βF(β>1)。

(5)在监管机构进行监管不滥用职权的情况下,若互联网企业寻租,监管机构将寻租金αR1以及处罚金F全部上交上级政府部门,政府将给予监管机构适当的奖励,奖金为λ(αR1+F)(0<λ<1);如果互联网企业没有寻租,监管机构对企业处以F的罚款,并全部上交上级政府部门,政府将给予监管机构一定的奖励,奖金为λF。

(6)若监管机构不去监督检查,互联网企业提供不良信息内容,给社会带来严重负面影响,遭受相关上级部门的惩罚以及信誉受损,由此导致的成本为C4。由于互联网具有“外部性”特征,假设提供不良信息内容给社会带来的社会损失为C5。

(7)若监管机构对互联网企业进行监管的概率为P1(0

则政府监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的博弈树如图1所示。

3结论与建议

根据上述对监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间动态博弈模型均衡解的分析,本文认为现阶段对互联网不良信息的监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建立统一有效的监管机制,明确各监管部门的分工和职责,建立各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其次,加大对互联网企业提供不良信息的惩罚力度,增强对违法企业的舆论宣传,提高提供不良信息的企业的经济、声誉损失,使其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从而自我约束其违规行为。

最后,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若发现监管机构存在滥用职权行为,上级部门要对监管机构进行严厉的惩罚或降级处理,使其丧失声誉等方面的损失,从而降低监管机构滥用职权的可能性,遏制监管寻租行为。同时,上级部门要适时对监管机构进行合理的评价并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补贴,使监管机构更好的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

参考文献

[1]李晓红.浅论网络信息资源的监管[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5,(3):162163.

[2]邵国川,李晓霞.网络不良信息监督管理对策研究[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1,21(4):142145.

[3]陈敏.互联网监管体系研究[J].计算机安全,2010,(5):8082.

[4]袁琼.关于公安机关对互联网监管的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9.(01):125128.

[5]谢永江.论我国互联网治理体制的完善[J].江西社会科学,2011,(1):178182.

[6]王荣国.互联网治理的问题与治理机制模式研究[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2,(2):2325.

[7]张志刚.对互联网信息资源监管的博弈分析[J].上海理工大学学报,2002,24(4):349353.

[8]李钢,宋强.中国互联网低俗内容监管的博弈分析[J] 管理评论,2011,(10):7782.

[9]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摘要:针对互联网企业的不良信息行为,运用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理论,构建监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动态博弈模型,通过对模型均衡解的分析,揭示了互联网不良信息监管失效的动因,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监管;博弈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2001003

1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各种技术的广泛应用,一方面,网络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另一方面,互联网不良信息的泛滥给也给社会带来了极坏的影响,严重阻碍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因此,如何对互联网不良信息进行监管,是政府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一直积极关注的重大问题。

目前一些学者对互联网的监管进行了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两方面。在定性研究方面,文献[1]分析了我国网络信息资源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网络信息监管的对策;文献[2]从分析网络不良信息种类和传播途径入手,提出了完善网络不良信息监管体系的建议;文献[3]至文献[5]从立法、技术支撑、行业自律以及社会监督等方面对互联网进行监管;文献[6]指出应明确各监管机构的分工和职责,建立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协调机制,实现有效的多元统一监管;。在定量研究方面,文献[7]张志刚从博弈论角度在信息消费者、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与政府之间分别建立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指出提高政府监管力度、加强过滤互联网上违法与不良信息和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等方法对互联网监管具有明显的效果;文献[8]在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商、互联网用户和以政府监管方之间建立了三个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指出适当提升对互联网低俗内容相关行为的处罚力度、降低政府监管的成本和鼓励网民举报、提高互联网用户从事低俗内容行为的难度,加大互联网用户在从事低俗内容行为时直接付出的成本以及采取加强道德教育等方法完善我国互联网低俗内容监管体系。

上述研究,大多数通过定性分析研究,少量的定量分析研究对政府监管部门和互联网企业之间的行为策略进行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鲜有文献利用动态博弈研究政府监管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之间的行为策略。因此,本文从动态博弈的视角,构建政府监管机构与互联网内容提供商的博弈模型,分析这两个利益主体的行为决策,通过对均衡解的分析揭示我国互联网不良信息监管的主要对策。

2监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的动态博弈模型

动态博弈是指在大量现实决策活动构成的博弈中,各博弈方的选择和行动不仅有先后顺序,且后行动者在自己行动之前能够观测到先行动者的行动。在监管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博弈中,至少有一个博弈参与者对博弈的策略空间、支付函数等信息不完全了解,博弈有先后次序,因此符合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2.1模型假设

(1)博弈参与者为监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且均为理性的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2)若监管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技术等手段对互联网企业进行监管,产生监管成本为C。

(3)当互联网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提供不良信息获得的收益为R1,被发现受到的处罚为F,声誉损失为C1;当互联网企业出于自己的职业道德,提供真实合法的信息获得的收益为R2(R2

(4)当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并滥用职权的情况下,若互联网企业提供不良信息内容,为了避免受到处罚,向监管机构寻租,产生的寻租成本为αR1(0<α<1),则监管机构获得收入αR1,若监管机构把互联网企业的寻租金αR1作为自身的收益,则其声誉损失为C3;若企业既提供不良信息内容,又不寻租,则监管机构滥用职权收取互联网企业处罚金为βF(β>1)。

(5)在监管机构进行监管不滥用职权的情况下,若互联网企业寻租,监管机构将寻租金αR1以及处罚金F全部上交上级政府部门,政府将给予监管机构适当的奖励,奖金为λ(αR1+F)(0<λ<1);如果互联网企业没有寻租,监管机构对企业处以F的罚款,并全部上交上级政府部门,政府将给予监管机构一定的奖励,奖金为λF。

(6)若监管机构不去监督检查,互联网企业提供不良信息内容,给社会带来严重负面影响,遭受相关上级部门的惩罚以及信誉受损,由此导致的成本为C4。由于互联网具有“外部性”特征,假设提供不良信息内容给社会带来的社会损失为C5。

(7)若监管机构对互联网企业进行监管的概率为P1(0

则政府监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的博弈树如图1所示。

3结论与建议

根据上述对监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间动态博弈模型均衡解的分析,本文认为现阶段对互联网不良信息的监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建立统一有效的监管机制,明确各监管部门的分工和职责,建立各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其次,加大对互联网企业提供不良信息的惩罚力度,增强对违法企业的舆论宣传,提高提供不良信息的企业的经济、声誉损失,使其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从而自我约束其违规行为。

最后,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若发现监管机构存在滥用职权行为,上级部门要对监管机构进行严厉的惩罚或降级处理,使其丧失声誉等方面的损失,从而降低监管机构滥用职权的可能性,遏制监管寻租行为。同时,上级部门要适时对监管机构进行合理的评价并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补贴,使监管机构更好的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

参考文献

[1]李晓红.浅论网络信息资源的监管[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5,(3):162163.

[2]邵国川,李晓霞.网络不良信息监督管理对策研究[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1,21(4):142145.

[3]陈敏.互联网监管体系研究[J].计算机安全,2010,(5):8082.

[4]袁琼.关于公安机关对互联网监管的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9.(01):125128.

[5]谢永江.论我国互联网治理体制的完善[J].江西社会科学,2011,(1):178182.

[6]王荣国.互联网治理的问题与治理机制模式研究[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2,(2):2325.

[7]张志刚.对互联网信息资源监管的博弈分析[J].上海理工大学学报,2002,24(4):349353.

[8]李钢,宋强.中国互联网低俗内容监管的博弈分析[J] 管理评论,2011,(10):7782.

[9]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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