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秀光,王知桂
(1.广东白云学院 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广州 510450;2.福建师范大学 协和学院,福州 350117)
当互联网金融以澎湃之势进入经济社会生活,互联网金融展现出来的许多特点,引发了人们的种种猜测和议论,尤其是对互联网金融支付体系的电子货币(e-money)众说纷纭。例如,计算机技术的进步使得人们开始讨论“无现金的社会”、“虚拟货币”等现象出现的可能性,但这些变化都只是形式上的,而非实质性的变化。无现金社会的含义是不使用纸张和金属条块,而以电子支付技术取而代之[1]1-2;电子货币实际上是一种私人货币,它不是政府发行或保证的[2]23,因此,电子货币是一种非法定货币。
2000年9月18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颁布的《关于电子货币机构业务开办、经营与审慎监管的2000/46/EC指令》(简称《2000/46/EC指令》,下同)对电子货币的解释是,“其货币价值(表现为对发行人的求偿权):(a)通过电子设备进行存储;(b)收到资金后开始发行;(c)被发行人以外的人当做一种支付手段”。
由电子货币所引发的一系列思考是,货币理论随着科技的进步而演变,已经被普遍接受的传统货币(简称货币,下同)能否继续保持其生命力,货币形态的改变导致什么是货币什么不是货币的界限愈加模糊,货币“本质与职能”的规定性是不是仍然存在。
针对电子货币的争论本文探讨的重点是,电子货币的本质与职能是什么,电子货币对经济社会将产生哪些影响等问题。
《美国货币史》的作者说,货币充满了神秘与自相矛盾。在产品和服务交易中人们接受这些纸(法定货币),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惯例,这种社会惯例的存在完全归功于人们对一种虚构之物的广泛接受。[3]这就引出了货币是什么或者是什么形态的问题。货币经济学的主流观点是,能够被普遍接受的充当交易媒介的任何一种“东西”就是货币。贝壳、羊、石斧、烟草、金银等都曾经是交易媒介,但由于人们需要货币并不需要如贝壳、羊、石斧、烟草、金银等本身,而只是需要它们所承担的职能。电子货币是一张带有嵌入式计算机芯片的卡片实现的购买力。因此,至于货币的形态是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一种“东西”是否具有交易媒介的职能。
支付体系一直处于不断演变的进程中,与之相伴的则是货币形态的不断变化。支付体系(payment systems)是指经济运行过程中实施交易的方式,是交易者之间、金融机构之间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偿的一系列组织和安排。货币(或货币形态)曾经由金银制造,最终被纸币代替,现在逐渐被电子资金转账(electronic funds transfer)所替代。支付手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在,支付已经自动化。[2]4在互联网金融支付体系中,电子支付取代了传统金融通过寄送支票的方式支付账单,通过电子支付的方式完成资金划拨;电子支付技术的发展不仅取代支票,而且用高效便捷的电子货币取代现金。电子货币有借记卡、储值卡和电子现金等多种形式。
电子货币具有的交易效率,对于降低或规避某些风险具有积极作用。例如,减少银行挤兑,弥补通货膨胀带来的货币价值的损失。在传统银行业务中,银行不但保证储户在需要现金时能够立即取现,而且承诺按照“顺序服务限制”的原则满足储户的取款要求。当出现银行资不抵债,或者某些不实谣言等情况时,就会出现银行挤兑。设想在广泛使用电子货币的支付体系中,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将导致另一种形式的银行挤兑——通过互联网金融支付体系将储蓄转入另一家银行,或者购买实物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从而降低或规避某些金融风险。
衡量货币的实际购买力主要取决于通货膨胀率,而具体的衡量标准则与货币总量有关。也就是说,是根据狭义货币M1或者广义货币M2,还是更广义的货币M3等。究竟用哪一种货币总量来理解通货膨胀?20世纪80年以前主要使用M1,但是随着对支票账户的替代品的引进,尤其是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的流通,M1的有效性逐渐不如M2。金融创新使人们将M1中的零息存款转移到其他付息账户,从而可以弥补部分的通货膨胀损失。[2]29-30
在电子货币出现之后,从零息存款转移到其他付息账户,以及从相对低的付息账户转移到相对高的付息账户,转移的“皮鞋成本”更低,转移的速度更为迅速,或许更有利于弥补通货膨胀的损失。例如,“余额宝”快捷的资金转入转出功能,以及一段时间内相对高的利率,“余额宝”吸收了大规模的资金,储户也获得了相对高的利息收入。
既然货币形态在不断地变化,那么,货币的基础有没有改变?就理解货币在市场体系中的作用而言,信用与债务偿付的概念是相当基础的。[1]27换句话说,由于货币的基础是植根于信用与债务偿付,不管何种形态的货币,如果没有信用与债务偿付,货币经济以及市场体系就不可能存在。
信用是货币供求之间的借贷关系,而债务偿付是贷款者与借款者之间的求偿和偿还关系。信用与债务偿付是保证贷款者得到利息收入,金融中介机构获得利润,金融市场的金融资源达到有效配置,最终提高经济的产出水平。不过,在商品经济和货币经济中,信用与债务偿付所依赖的对象有所不同。
在商品经济中,类似黄金这样的硬通货,并不需要投入实际的流通过程,它只是稳定的担当和最终的支付承诺资产,并且人们对此坚信不疑。其主要原因是,黄金存在一种隐含的信任。在货币经济中,由于货币经济的本质是一种信用经济,流通中的各种媒介、交易的对象之所以被接受,是人们相信它们最终能够兑换成货币,并且相信所能兑换的货币价值是稳定或相对稳定的。因此,货币价值的稳定性就成为金融体系的“信用基础”。
在货币经济中,作为最终支付承诺的资产是中央银行的名义负债,这些名义负债是中央银行所表明的价值标准。而其他各种替代性的交易媒介,都必须以某种方式与这种价值标准建立联系。[4]尽管电子货币的形态是虚拟化的、运行方式是网络化的,但电子货币的基础与传统货币一样都是信用与债务偿付。
超越了货币本质与职能的规定性,利用互联网制造出的所谓“互联网货币”或“网络货币”,这一类“货币”没有作为货币基础的信用与债务偿付承诺,将对货币经济以及市场体系造成危害。莱特币(Litecoin)、比特币(Bitcoin)等是“互联网货币”的代表。其中,随着2008年底美国推出的比特币“挖矿”、交易和账户管理专用系统软件,在一段时间内比特币的交易量和交易价格快速攀升。但是,匿名的比特币给国际洗钱、偷税、贿赂等提供了条件;比特币作为网络虚拟货币没有国家信用,就更不可能具备法定购买力和债务偿付的功能;虚拟的比特币没有存在的物理基础,有随时消失的可能性,持有和投资存在着难以预测的潜在风险。因此,中国人民银行以及许多国家的中央银行明令禁止比特币交易,多家金融机构也发表声明禁止使用比特币。
即使是利用电子货币建立的合法交易平台,如果不能秉持信用与债务偿付承诺,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就随即产生。例如,在P2P(人人贷)平台中出现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非法集资。那些严重违背信用原则的金融机构,必然受到市场的惩罚。根据证券日报的报道,自2013年以来,P2P网站仅在10月至11月间已有39家出现提现困难或者关闭,涉及交易金额约10亿元。类似的现象和事件已经屡见不鲜了,这也给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分析了货币的本质与货币的形态,以及电子货币的基础之后,就可以理解电子货币的本质与职能问题。简言之,电子货币是“信息处理”的货币,电子货币这一种非法定货币的“本原”是法定货币,其职能仍然在“三位一体”的框架之中。
随着货币使用的演进,货币的职能体现在交易媒介、核算单位和价值储藏三个方面,这就是所谓“三位一体”式的货币定义。采用这一定义方法的主要原因是,“货币形态的不断演化给其定义带来了困难,而根据货币的职能来定义货币则有可能解决这一难题”[1]15。
互联网金融电子货币的出现,对传统货币交易媒介、核算单位和价值储藏的职能有什么影响?切凯蒂认为,货币作为一种支付手段,随着时代的发展可能不再使用货币;货币作为一种价值尺度提供报价,但在未来价值尺度的数量会大幅度减少,形成与现行常用的两大衡量和测度体系(盎司、码和公克、公尺)相类似的标准化;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许多金融工具具有高流动性,能够迅速且低成本地转化为支付手段,因此货币将失去其价值储藏手段。可以预测,未来货币肯定会越来越少。[2]24-25
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现金的持有量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在不断地增加。例如,当20世纪90年代美国持有信用卡的人越来越多以及电子货币引入的时候,(美联储)发行的美元数量反而以每年8%的速度增加,10年间公众持有的美元数量增加了一倍。到2004年,每个美国居民大约拥有600美元的现金,欧元区居民的现金持有量大约是这一数字的2倍。对于在电子货币使用以后,现金持有量不断增加的现象,其理由主要有:为了便利性而使用现金;有的支付使用现金不需要支付所得税;与电子货币的交易不同,现金是完全匿名的,那些希望匿名交易的就要使用现金(当然要禁止非法的现金交易)。由此断言,就现金的完全匿名而言,电子货币取代纸币几乎是不可能的。[2]413-414
如前所述,电子货币的形态是以电子设备进行存储和作为交易媒介,电子货币是一种“信息处理”的货币。如同黄金货币改为纸质货币一样,在技术变革中诞生的电子货币,支付体系实现了交易效率、低成本和盈利性的目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建立电子支票账户和发放电子货币贷款,电子货币同样能够实现存款创造。总之,传统货币能够做到的电子货币也“无所不能”了,但电子货币只是形式的改变其本质并没有改变,电子货币的职能仍然在“三位一体”的框架之中。
在信用货币体系的条件下,法定货币是包括电子货币在内的所有金融工具的“本原”。尽管电子货币的形态是革命性的,但它只是由法定货币派生的。例如,资产负债表上记录的以电子货币表示的资产价值(100元),不仅要与实物的价值(100元)相等,而且最终的支付承诺必然与法定货币的价值(100元)相对应。这表明,“即使一个货币体系中可能存在多种交换媒介,也必然有一种独一无二的资产,在既定的社会背景下明确地充当着最终的结算手段”[1]17。
图1所示的货币形态转换图,可以清楚地看出各种金融工具“源”和“流”的关系。在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的《2000/46/EC》指令中,电子货币要“收到资金后开始发行”,也清楚地表达了这样的关系。
图1 贷币形态的转换图
图中,中央银行拥有货币发行权,其发行的货币是中央银行的名义负债,并且用以调控经济中的货币和信用总量。中央银行通过直接控制和调节基础货币,既能够稳定经济增长和通货膨胀,政府又可以从货币的发行中获得铸币税;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建立支票账户创造M1中的活期存款,利用存折账户和存款单产生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以及由原生资产(货币、债券、股票)派生出来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随着互联网的兴起,金融机构运用信息系统“制造”出电子货币。
不同形态的货币或货币性资产之间不是对立的,而是存在着相互转换的关系。货币或货币性资产通过不同的账户经常处于相互转换之中,例如,现金与储蓄存款的转换,电子货币与现金以及其他形态的货币或货币性资产的转换。尤其是,如果电子货币是以非现金形态存在而需要转换为现金时,转换的速度(交易效率)或许更快,或者更容易转换成现金。通过互联网金融支付体系,几乎在任何时间内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电子资金转账。不过,货币或货币性资产之间无论如何转换,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是“源”,而其他货币或货币性资产是“流”。否则,其他货币或货币性资产是不可能产生的,电子货币不过是伴随着支付体系的演化而产生的一种货币形态。
在支付体系不断演变的过程中,货币形态也在不断变化。电子货币只是货币的一种形态,其“本原”仍然是中央银行的名义负债。从货币本质与职能的角度考察,电子货币的本质是货币,交易媒介、核算单位和价值储藏则是其职能。
电子货币的基础与传统货币一样,信用与债务偿付是基础。不管何种形态的货币,没有信用与债务偿付,货币经济以及市场体系就不可能存在。没有作为货币基础的信用与债务偿付,超越了货币本质与职能的规定性,利用互联网制造出的“互联网货币”将对货币经济以及市场体系造成危害。
[1] [加]约翰·史密森.货币经济学前沿:论争与反思[M].柳永明,王蕾,译.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2] [美]斯蒂芬·G.切凯蒂.货币、银行与金融市场[M].郑振龙,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3] [美]米尔顿·弗里德曼,安娜·J.施瓦茨.美国货币史——1867-1960[M].巴曙松,王劲松,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497.
[4] 刘秀光.金融体系的基石——信用基础和价值归宿[J].学术论坛,2009(11):107-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