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赣南民风健讼问题研究

2014-02-06 09:14陈海斌
嘉应学院学报 2014年9期
关键词:民风风水宗族

陈海斌

(赣南师范学院 客家研究中心,江西 赣州 341000)

清代赣南道官员李象鹍在《棣怀堂随笔》中描述了当时赣南的健讼民风,“赣南为闽粤毗连之区,其士气浇薄不能文,民情强悍,习于斗,健于讼,耻于奉法,风气之败坏久已。”*[清]李象鹍.棣怀堂随笔:卷五[Z].清同治十三年刻本.虔南存牍.康熙十四年《会昌县志》也提及赣南民风的好斗与健讼,“尤好争竞,健讼成风”*刘长景.康熙会昌县志[Z].清康熙十四年刻本.,再如康熙五十八年《信丰县志》“崇尚廉耻,好斗健讼”[1]卷2页114,以上记述中呈现出一幅健讼的社会图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健讼”深刻地影响了地方社会的行政、民众生活及社会风气,地方社会也因“健讼”而显现出独特的发展轨迹 。以此为前提,本文拟探讨以下问题:清代赣南民风是否真的健讼?健讼的主要内容有哪些?赣南为什么健讼?地方官府与民间社会如何对健讼进行社会控制?

一、地方社会的殊相:好讼之民与健讼之区

自宋代以来,江南的好讼民风就引起了世人的关注,作为江南西路辖区的虔南也不例外。如杨时就指出当时江西各州郡中以吉州和虔州最难治理,这两个州县的百姓极喜争讼,杨氏认为这种好讼风俗与两地远离王朝统治中心有关。

南州自豫章右上,其大州曰吉,又其大曰虔。二州之贡赋与治讼,世以为剧,则其民氓,众伙可识已。虽然吉多君子,瑞玉登帝者所接迹,虔南无有也。疑其负南越,袭瘴蛊馀气,去京师远,风化之及者愈疏。[2]

黄庭坚任会昌县令时,治邑内也是民风健讼,讼狱繁多,很多户婚之类的民事案件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黄氏遂采取对民众进行劝导教化的措施,晓之以恩义,使是非曲直得以明晰。

移虔州会昌令,治公家如营私,视民病如在己。会昌民风健讼,善匿情成狱,户婚事多久不决。公开导教劝之,待以恩义,因钩索其曲直,久乃皆服其治。*黄庭坚.给叔父行状[Z].四库本.

及至清代,赣南民风狡悍,民众常因微小细故、鼠牙雀角之事,一言不和,动辄兴讼,呈现出健讼的倾向。如康熙五十八年《信丰县志》就提及邑内讼狱繁兴,一件讼案往往要经过多次诉讼,以致经年累月。然而,县志书写者认为这种诉讼风气是由流棍唆耸、地歇包揽造成的。

夫邑俗之失,有如昔所云者,有昔所未及云者,讼狱繁兴矣。一言一事不合輒互相格斗,一讼再讼,必至数讼,经年累月而不已。则流棍唆耸之害,地歇包揽之弊也。[1]983

定南县虽然民风淳朴,但民众也争强好胜,动辄兴讼。“风俗厚矣,而贤愚不一,彼此争强,动辄兴讼,驯扰服习之,方或未浃洽也。”[3]

会昌县,也是民风健讼,兹不再举例论证。

除了上述县份外,赣南其他一些州县也存在不同程度上的健讼问题。侯欣一在利用地方志资料来证明清代江西民间健讼时所列举的健讼区域中就有南安府、长宁、龙南、南康、赣州。[4]如此众多的县份存在健讼的民风表明,清代赣南民风确实健讼。

以上所述表明,清代赣南民风健讼,是一个健讼之区。好讼之民与健讼之区成为当时赣南地方社会的殊相,也是时人对赣南“难治”的总体印象。那么,健讼的主要内容都有哪些呢?

二、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清代赣南的健讼

笔者从接触到的诉讼档案、案例判牍、笔记中发现,清代赣南健讼涉及的内容众多,举凡土地、山林、坟地风水、婚姻、水利、继承、钱债等关涉民众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卷入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地主、佃农、商户、手工业者,甚至流氓、地痞无赖,涉讼人员的社会构成相当广泛。讼案主要可分为风水纠纷与诉讼、宗族家庭关系纠纷与诉讼、钱债纠纷与诉讼、土地纠纷与诉讼等。

(一)风水纠纷与诉讼

风水争讼是清代赣南涉讼的大宗,占所有讼案的大半。正如乾隆四十七年《赣州府志》载“俗固好讼,坟墓风水之讼过半”*朱扆.乾隆赣州府志[Z].乾隆四十七年刻本.,再如康熙五十八年《信丰县志》记述“然信堪舆,惑于福荫,坟山之讼案牍颇多,更有改葬、迁葬,难免有洗筋摸骨之惨。”[1]卷3页68安远县在每年清明祭扫完祖先坟墓后就会出现众多的争讼案件,“每值清明醮祭之后,讼者累牍”*黄瑞图.同治安远县志[Z].清同治十一年刻本.。可见,风水争讼在清代赣南争讼案件中确实比较突出。在会昌县周田镇大坑村历史上就发生过众多风水争讼案件,比较典型的一例为汪张坟墓纠纷案。事情起于汪张两姓为争一坟墓,该坟墓坐落在所谓的“生龙口风水”处的牛形山,而该牛形山恰好被认为是极好的风水宝地。于是,为了争风水,汪张两姓开始不断产生纠纷。今天我砍你坟边几棵树,明天我砍你墓边几棵树,甚至挖掉墓碑。两姓大动刀枪,终于酿成一场大械斗,致使官府介入,且争讼持续了好几年。*会昌县文史资料委员会.会昌文史资料[Z].1987.

坟葬纠纷是风水争讼的最典型表现,其表现形式也呈现多样化。坟葬纠纷大致包括侵占坟墓风水、迁葬改葬纠纷、侵占坟墓附着物、籍坟侵占坟山和周边的山林田场等,坟葬纠纷由于存在复杂的利益争端而异常棘手。

风水林作为一种物权标的,具有经济、生态与社会价值,常因盗砍、侵占而引起讼端。风水林是中国古代人们深受风水思想的影响,认为对平安、长寿、多子、人丁兴旺、升官发财具有吉凶影响的人工培植或天然生长并严加保护的林木。[5]宗族一般都明令禁止砍伐风水林,一旦盗伐必定引发诉讼,如同治年间曹思建与刘宗泰户风水林争讼案。同治年间,赣县曹思建父子因盗砍刘氏宗泰户后龙山树木,由此引发两姓持续三年的诉讼。“次年五月间,曹思建父子兄弟狠心不改,又胆敢盗伐后龙树木,争夺后龙山祖业,以致结讼公廷。幸得高祖若崇公、佐臣公、斗詹公代祖竭力叠讼三年,累告累诉。”*刘氏宗泰户族谱[Z].赣南师范学院客家研究中心资料室藏本.

(二)宗族家庭关系纠纷与诉讼

清代赣南乡民多聚族而居,宗族是基层社会的地域性组织,乡村社会生活也主要围绕着宗族而展开。然而,数百上千人在一起生活,不免因日常细微琐事而起争端。因此,民间纠纷中常交织着复杂的地缘与血缘关系。正如清人汪辉祖所言:“两造非亲则故,非亲则邻,情深累世,衅起一时”*汪辉祖.治讼[Z].清道光戊中秋镌.。这也表明宗族家庭关系纠纷与诉讼的当事人主要是以亲戚邻里为主的乡里之民。

宗族是依靠地缘与血缘建构起来的地域性社会组织,封闭性与排他性是宗族的基本特征,排他性使得宗族之间互相争夺生存空间与生存资源。[6]清代赣南宗族间常围绕山林、水圳、坟地风水、妇女等互相倾轧,酿成械斗案件。自清道光以来,大余县就发生过多起宗族械斗事件,引起争讼更不用说。黄龙的张、李二姓,池江的王、刘、卢、谢、钟、张、黄等姓以及新城的十大姓(刘、蔡、朱、彭、吴、周、李、叶、吕、廖),杂姓有东乡外、西乡团,经常发生械斗而引发诉讼。[7]75光绪年间,新城北面的吴姓大族与它的西边近邻李姓因争山毁林和男女关系的问题发生械斗并引起诉讼,造成极为严重的损失,给两姓留下深刻的记忆。[7]75最令人诧异的是,竟然会有为两块豆干引发宗族械斗而导致争讼的事件。寻乌县澄岗的王某某向大墩凌姓人买两块豆干,凌说没有付钱,王说付了钱,当时一块豆干只值几个铜钱,可是却引起争斗吵架,王某某竟然被凌某某一刀刺死,于是王姓联宗议事,决定报复,一场宗族械斗爆发,最后两姓诉诸官府,由官府裁决,参与械斗者被判处徒刑*会昌县文史资料委员会.会昌文史资料[Z].1987年,第108页.。

从掌握的资料来看,宗族家庭关系纠纷名目异常繁多,主要有盗卖祭产、田产纠纷,侵占祠堂纠纷,霸占宗族财产纠纷,房租纠纷,坟葬纠纷,婆媳关系纠纷,继承纠纷等。

(三)钱债纠纷与诉讼

钱债纠纷案件也是民间较为常见的讼案类型,多发生于亲戚邻里之间。主要是由于借债时间过长、借据或契约模糊引起借债人抵赖,以致结讼公庭。钱债案件的审理一般以契约作为凭据,沈衍庆在兴国审理的一件关于钱债的案件,就是由于呈给的契约模糊不能完全作为凭证而引起对方图赖,最后呈控到官。索欠钱债还经常容易引发命案,如嘉庆十二年三月南康县民黄文程等所欠致伤胡道全身死案;嘉庆二十年五月瑞金县民曾科为索欠致伤王清俅身死案。嘉庆二十一年赣县县民程政梅索取欠租致伤刘见汉身死案。*沈衍庆.槐卿政绩[Z].清同治元年刻本.

在《清末民初江西赣南一份诉讼文书研究》中,第22至29号文件都涉及泰和县曾守身及兴国县同族云贵堂之间的财务纠纷,事情开始于光绪二十五年(1889年),而诉讼则开始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也就是说中间经过两年的争执才呈控到官。从光绪二十七年诉讼开始,此后又延续了三年,经历多次诉讼才最终审结。由于签署菜油票据的是曾庆堂,而曾庆堂逝世后,云贵堂担心钱债无法追回,所以前往索债,曾守身偿还洋边38元、菜油2担,但事后曾守身却纠集十多人将这批菜油与钱债抢回,还把云桂堂族人曾华祯抓走,双方分别向泰和县衙和兴国县衙告状,为此才有这延续3年之久的钱债纠纷诉讼。[8]10-12钱债纠纷案件由于涉及到经济利益,如判决不符合两造的意愿,便会出现多次诉讼的情况。

(四)房屋田土纠纷与诉讼

由于山多田少的自然生态环境以及人口的不断增长,清代赣南地区人地矛盾异常尖锐,因此围绕房屋田土的纠纷与诉讼也不断增加。房屋田土是老百姓重要的不动产,属于私有财产,房屋田土因其本身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而常引起侵占。我们在判牍与诉讼档案中经常可以发现因土地争夺引起的纠纷通常都由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诉讼。房屋田土往往因界限不清而地方官又不亲自到场勘察,导致经年累月不能审结。如清人胡学醇所言“民间房屋田土往往因地界不清,即以侵占字样呈控到官,官准丈量,又往往委任差役,指东划西,做尽手脚,甚至积年累月不能了结。”*[清]胡学醇.问心一隅[Z].光绪二十三年刻本.从黄宗智对宝坻和顺义的诉讼档案的统计可以发现,在宝坻23件土地纠纷中就有10件涉及土地的边界争端,顺义的42件土地纠纷中也有8件涉及边界问题。[9]在清代赣南的讼案中房屋田土纠纷争讼也仅次于风水争讼,在《清末民初江西一份诉讼文书研究》中列举的29件讼案中就有5件涉及房屋田土问题。[8]4-12在《槐卿政绩》中“狡串谋买事”判牍讲述的就是一起房屋田土纠纷诉讼案件。再如同卷“盗卖灭祭事”就是僧人侵占寺院田产之讼。*沈衍庆,槐卿政绩[Z].清同治元年刻本.

在族谱中也常见因房屋基址买卖而产生纠纷引起争讼的案例。如光绪年间,瑞金叶坪谢氏与李氏就因房屋宅址契约模糊产生界址争端,上控到官府。经县官裁定,双方划清宅址界限,重新订立新契约,旧有老契注销作废。*民国十一年壬寅.瑞金叶坪谢氏八修族谱.本邑文庠周家诠敬锓,上海图书馆藏本.

三、缘何争讼:健讼的成因探析

清代赣南民风健讼,因鼠牙雀角、微小嫌隙而动辄兴讼。民众如此热衷于兴讼,岂不知诉讼的成本和费用高昂?清人吴炽昌就说过“一讼之兴,未见曲直,而吏有纸张之费,役有饭食之需,证佐之亲友必须酬劳,且守候公门,费时失业。”*[清]吴炽昌.续客闲窗话[Z].光绪乙亥年镌.或如徐栋所言是迫不得已或实在忍不下去了,不得不兴讼。“来讼者固有不得已之情,而亦由不能忍。”*[清]汪辉祖.治讼[Z]//[清]徐栋牧令书:卷十七.道光戊申秋镌.这就引起我们好奇,清代赣南民风为何会好讼?究竟缘何争讼?

(一)图财夺利

晚清士人何刚德《客座偶谈》中认为民间讼源不外乎“酒色财气”四字为诱饵,而以财色为祸根。正如龚汝富在考察江西古代的讼案后认为,健讼的主旨是图财,既包括山场、粮田、墓地、房屋等有形财产,也包括谱牒、继承、宗祧、婚姻等其它无形财产权利关系, 而以田产之讼为最。 在聚族而居的乡村社会,平常邻里之间的口角嫌隙等微小细故都可能成为讼端,但更多的却是围绕着个人乃至家族的财产权利而进行的。[10]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没有所谓的讼累,聚讼的背后必然存在某种预期的利益诱惑,而财产利益是整个社会权利的物质基础。[11]确实,财产利益是大多数讼案发生的最主要原因,经济利益始终是引起老百姓争讼的主要因素,利益之争终究是诉讼之源。

《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资料来源:冯尔康主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中辑录的18件赣南讼案(表1)中就有13件是因财产利益纠纷而引发诉讼,虽然各自所争标的不同,但本质还是在于争利。也就是说,利益之争是健讼之源。即所谓的“刑生于狱,狱起于讼,讼之所以起者,由乎财之不均,言之不顺,为之不循乎礼也。”*[明]丘睿.大学衍义补[M].卷一百六十.

表1 《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中18 件赣南诉讼案中的争利案件

(二)以风水为名——风水信仰与风水物权争夺

1.风水信仰

风水,又名堪舆、形法、地理、青乌、相宅、卜宅等,是人们在选择阳宅和阴宅时用来趋吉避凶的术数。[12]风水信仰在赣南有着深厚的历史基础,赣南为江西形势派的发源地,自唐末杨筠松将风水术传入赣南,风水在赣南客家地区就拥有广阔的市场,广为客家人所信仰。客家人笃信风水,认为风水对家族和子孙具有荫庇作用,尤其是坟墓风水,民众认为坟墓是祖先在阴间的居所,只有好的风水宝地才能使祖先安居,这样祖先才会荫庇本家族,家族才能够兴旺发达。“故宅者,人之本。人者以宅为家,居若安,即家代昌盛。若不吉,即门族衰微。坟墓山冈,并同兹说。”[13]祖先与后代同气相连,福祸相关,祖先的安宁与否与子孙后代有着密切的关系。“父祖子孙同气,彼安则此安,彼危则此危。祖考安则子孙安。夫祖考子孙,一气相属者,使祖考不安, 则子孙不安矣。 又使子孙不安, 则祖考又不安矣。”*[晋]郭璞.葬书[M]//古今图书集成:第47册.正如渡边欣雄所说,“在风水上,坟墓如果是好地方,就会令祖先满意,从而给子孙带来好处。”[14]此外,中国传统社会是农业社会,经济以农业为中心,田地、水、山、林等对人们来说是不可缺少的基本生活资源。而风水理论的本质在对大地的崇拜,人们在利用自然资源中,把风水理论运用于建筑住宅和坟墓。[15]

正是由于对风水的笃信,千方百计想要获得好的风水,风水争执就不可避免,风水争执进而引发风水诉讼。如同治十二年《赣州府志》载“又因福荫之故,数改其葬,甚至侵占相寻,祸生讼狱,死而有知,当亦有隐恫焉。”*魏瀛.同治赣州府志[Z].清同治十二年刻本.第31页.因为相信堪舆风水的福荫,以致出现多次改葬、坟墓侵占,从而引起诉讼。再如同治十一年《安远县志》载“然人信堪舆,惑于福荫,坟山之讼,案牍颇多,更有改葬迁葬,难免洗筋抹骨之惨。”*黄瑞图,同治安远县志[Z].清同治十一年刻本.第10页.

2.风水物权争夺

风水纠纷引起诉讼除了风水本身所具有的文化与信仰意义外,更重要的是风水还包含着其他的利益诉求与价值关系。[16]风水作为一种文化本体,是附着在坟山、风水林、墓地、墓田等之上,风水附着物作为一种物权成为民众争夺的焦点。清代赣南很大一部分风水诉讼案件都是因为争夺风水物权,两造围绕风水物权诉讼。如乾隆十六年《信丰县志》作者在述及信丰诉讼繁多时就认为,争占坟墓其实就是要侵占坟墓周边的山林田场。“为田少山多,俯仰不继,人繁族大,或争土堆为祖墓,占夺其田。”*游法珠.乾隆信丰县志[Z].清乾隆年间刻本.如《清末民初江西一份诉讼文书研究中》辑录的第18号文件“陈为环控告曾廷征侵占其蛇形坟山”一案即是典型的对风水物权的争夺,坟墓只是侵占山林的媒介。[8]9

(三)讼师唆讼

通过对史料的分析发现,讼师唆讼是清代南方健讼民风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讼师在讼案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南方健讼,虽山僻州邑,必有讼师,每运斧于空中。而投诉者之多,如大川沸腾,无有止息。”*[清]汪辉祖.治讼[Z]//[清]徐栋牧令书:卷十七.道光戊申秋镌.乾隆十六年《信丰县志》作者在论及信丰讼狱繁兴时,就将讼师列为重要因素之一。

“为田少山多,俯仰不继,人繁族大,良莠不齐。……暴及无辜。更有讼师唆耸包揽,一切狡黠者图准无结案之期,柔懦者守侯有株连之苦。是以案牍繁滋,勾稽违抗。”*游法珠.乾隆信丰县志[Z].清乾隆年间刻本.

再如张汝霖任会昌县令对会昌健讼民风的论述时,也提及讼师唆讼。

“张汝霖曰:‘近日风气,不如前人。’此特摘其伦纪之大端,制比俚言,以挽颓俗。如轻信堪舆、媒人、吉壤,贪求富贵,洗检亲骸,不习正业,聚窝嫖赌,小忍小忿,辄相械斗,轻信讼师,架词上控。”[17]241

无疑,讼师唆讼是加剧诉讼风气导致健讼的一个重要因素,讼师因而也被人们骂为讼棍。讼师虽然不是健讼民风的制造者,却是助造者之一。

(四)迭次诉讼、诬告成风

清代赣南健讼之风盛行,讼狱繁多,与诬告成风、迭次诉讼存在着很大的关联。诬告导致一些莫须有的案件无端产生,迭次诉讼使一些已经审结的案件再次呈上公堂,无形中增加了词讼的数量,也增加了诉讼的压力。如《清末民初江西一份诉讼文书研究》中第8号文件“宁都县长盛陈家位控告张台谦诬告陷害”一案就是典型的诬告案件,此案陈家位控告张台谦籍死讹累,由于没有足够的证据断案,此案一直延续三年,累民家倾。[8]16再如第3、4号文件“雩都县陈正龙控告谭礼迎等籍死诬捏”案就是典型的诬告,既有诬告又有迭次诉讼的成分[8]5,第9、10号文件“瑞金县下坝陈亦新控告某人假冒商民刘裕祥诬告”[8]6-7,还有同卷的第14号文件“寡妇傅氏代儿子控告张登耀诬陷抢劫”[8]7-8,都是诬告案件,且这些诬告案件往往持续时间较长。此外,第12号文件“某人因找出契约而上诉”则是由于新发现了契约,认为以前的审理不公平而又上诉。[8]7

(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传统政治制度设计的缺陷

赣南经过宋明以来的开发及地方官对人口的招徕,户口日繁,人丁滋生。随着明清时期闽粤流民的大量进入,赣南大量的无主荒地得到开垦,农业有了显著的发展。大庾岭商道使赣粤经济交流加强,经贸活动增多,商品经济逐渐兴旺。此外,赣南民间市镇也得到了显著的发展,出现了四大著名的商镇(南康唐江镇、上犹营前镇、信丰古陂镇、会昌筠门岭镇)。在民间宗族的控制下,墟市繁荣,社会经济有了一定的发展。在经济日益发展的形势下,经济纠纷逐渐增多,围绕利益争夺的经济案件也成为讼案的大宗。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前提下,教育文化事业得到较大发展,民众的整体文化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清代赣南宗族普遍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虽然主要目的在于科举仕进,但客观上还是提高了民众的文化水平。科举制度的选拔性与淘汰性使得大批士子沦为讼师,这些讼师无疑对提升民众的法律意识具有促进作用。这一切都源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中国传统社会州、郡、县的政治制度设计使得国家权力只能到达县一级,县以下则处于政治权力的真空,国家便无法有效控制广大的乡村社会。县一级的地方官府人员也极其有限,县官必须处理诸多的行政事务,县吏必须维持治安,这使得县官无暇顾及乡村社会。清代赣南自宋代以来就是民风狡悍,民众争强好胜的观念强烈,再加上国家权力无法约束,私斗严重,都使日常微小细故演化为诉讼案件,加剧了健讼风气。可以说,传统制度设计的缺陷使得乡村社会成为政治真空,因而成为健讼的政治土壤。

四、在“讼”“息”之间:健讼的社会控制

清代赣南民风健讼,案狱累牍,使地方社会陷入诉讼的渊薮。为减少纠纷与诉讼,清代赣南地方官府与民间社会对健讼都进行了相应的社会控制,这些社会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 官方的社会控制

清代赣南民风健讼,严重地冲击了基层社会秩序,挑战了地方官府的执政能力,破坏了亲戚邻里之间的和谐关系,甚至因争讼而使两造成为世仇。健讼使社会风气败坏,民风狡悍的情形进一步恶化,健讼民风深刻地影响着民众的社会心理。此外,因健讼导致的民间宗族械斗造成人员的伤亡,尤其是经年累月的争讼,给两造造成讼累。正如清人吴炽昌所言,每传原被两造到案,曲为开导曰:“尔原被非亲即故,非故即邻,平日皆情之至密者,今不过为户婚、田土、钱债细事,一时拂意,不能忍耐,致启讼端。殊不知一讼之兴,未见曲直,而吏有纸张之费,……且守候公门,费时失业,一经官断,须有输赢,从此乡党变为讼仇,薄产化为乌有……。”*[清]吴炽昌.续客闲窗话[Z].光绪忆亥年镌.这一切都严重影响到官府在基层社会中的作用,给社会造成极大的不稳定。

社会治安问题不仅给基层社会造成不稳定,也严重影响社会生产和民众的生活,侵占了公共资源。赣南地区山多田少,粮食常常紧张,而争讼多发的清明时节正是春耕播种的繁忙时期,频繁的诉讼和争斗必然耽误农时,影响农业生产,使广大的普通农民生活更加困苦。争讼直接造成家庭财产和物质财富的流失,“争讼一兴…夫微忿不捐,构成嫌怨,小则耗损物力,大则倾陨身家,其为蠹害不可胜言。”[17]685

面对健讼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官方必然采取措施来维护基层社会的秩序。如对争讼最为频繁的风水问题,清朝初年官方的社会控制是非常严格的,与此同时还加强了对民间风水信仰的控制。如江西按察使吴存礼就颁布了严禁停柩不葬的法令。

为严禁停丧积习,以挽颓风,以敦厚道事。按律凡有丧之家,必须依限安葬。若惑于风水及拖故停柩在家、经年暴露者,杖八十。……殊不知,风水非可强求而得者。……凡土庶之家,务宜改积习,确遵律例,孝道可全,俗反敦矣。旧志。*沈恩华.同治南康县志[Z].清同治十一年刻本.

再如同书附录知县葛淳的《禁惑堪舆论》,也同样对易引发风水争讼的风水信仰进行了社会控制。

康邑愚民惑于堪舆之说,以祖父母筋骸求子孙福泽。……至于风水萌发子孙之说,本属渺茫,即有之亦非强求可得,且亦非乞丐盲地师所知。每见从来大地贫困时无意得之,乃至富贵力求好地而反得消败者屈指难数,又何必强求乎。况强求则必坏心术、伤天理,天理人心既丧,即有好地岂能荫之。本县姑即与尔等明地理之说,凡有好地,即发则秀气已尽,从而更葬,如食人吐余,岂复堪饱。且地气有转移,时而盛时而衰,彼之子孙正当衰败,故得为尔谋买,为尔强拖彼前享其盛而尔后承其败,虽至愚者不为。……此本显而易见,而纷纷相习成风,皆由惑于地师之说也。夫堪舆之书汗牛充栋,明之者少。……本县一片苦心,反复开导,如仍不知悔悟,一经告发,除按法重惩外,仍究地师,大法处治。其原告亦着先查地师何人,本籍何县,现寓何家,首名具控以便速拿,毋致免脱,为此通行晓喻,各宜凛遵。旧志。*沈恩华.同治南康县志[Z].清同治十一年刻本.第125页.

此外,针对民间的经济纠纷日益增加的形势,官府制定出台一系列的相关法令,对经济纠纷进行调节。对于坟山、房屋田土争讼案件,地方官亲自或派遣差役前往勘察丈量以确保案件的明晰。对于涉及传统伦理的纠纷案件,则对两造进行思想教化,晓之以礼义,尽量使当事人在讼案审理前和解。如沈衍庆在兴国知县任上便颁布禁止健讼的告示。*[清]沈衍庆.槐卿政绩[Z].同治元年刻本.

(二)民间的社会控制

民间对健讼的社会控制主要表现为宗族对健讼的控制。宗族是基层社会组织,其主要职能就是进行社会控制以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清代赣南乡村宗族聚族而居,日常纠纷不断,难免出现争讼事件。因此,为了减少宗族成员的争讼,大多数宗族都会在族谱中订立“息讼”条规,阐明兴讼的危害,劝诫宗族成员勿要兴讼。此外,宗族为保持乡里的安定和谐,也不希望族人发生争讼,因此在族谱中订立有大量的“息讼”条规,以期能减少诉讼的发生。如《林氏族谱·家规》就告诫族人切勿兴讼,诉讼败家,诉讼必然要遭受胥吏的盘剥,劝诫族人要守本分,非有大冤,不要兴讼。

俗云:“好斗身危,好讼家败,势所必然,况乎讼则终凶也。”无如世人以兴讼消一时之气,不计百日之忧。于是费盘缠、误正事,书差滋扰,丁役诈酷,两造之膏血已枯,诸奸之欲壑未填,以致欲罢不能,此昔人有气死不可告官状之诫也。吾族众各守本分,非有大冤,切勿兴讼,是为至要。*枫溪林氏重修族谱[Z].本活字印本.1879.

再如雩都《枫林陈氏族谱·息争竞》条,也谆谆劝导族人勿要兴讼,遇事必须谨慎对待。凡是族中若有争竞之事,必须先交族中公处。

本族人繁,田土户婚无争竞。若能虚心观理,持以谨让,则何争不息。尔来乃有倚恃富强生事暴害,或一激忿忘身及亲。致以酒食相雄者有之,诋骂尊属者有之,动辄互相殴拒者之,一家一房众起者帮扶者有之,事因甲起舍甲扯一概赐凌害者有之,甚则小忿厚诬,或捏造访书明投暗揭以图众伤者有之。此皆蔑礼法贼仁义,终或杀身丧家,是国法所不容,祖宗之阴亟者也,可不懼哉,可不戒哉。今后族中有争竞者,许投之大祠公处。*雩都枫林陈氏族谱[Z].本活字印本.1898.

颍川钟氏则明确规定族人财产、田土等口角细微之事不必控告到官,只须族中解决便可,如果已经控告到官并引起诉讼的也须尽量禀官求和以终止诉讼。

仁絻先生曰:“终身让路,不枉百步,终身让畔,不失一叚。几我族人倘有财产不明,田土口角小忿等项无须到官。如事已经上控,亦必禀官求和,切不可终讼。”*颖川堂钟氏联修族谱[Z].本活字印本.1867.

宗族除在族谱中订立“息讼”条规劝诫族人勿要兴讼外,对已经发生的纠纷与争讼案件都尽力调解,利用调处手段对诉讼进行社会控制。光绪九年,瑞金叶坪谢氏柏瓒、本荣因在下河子背建造房屋,下河子原有松筹太祖坟穴一处,松筹太祖系下子孙认为建房会破坏祖坟风水,由此而雀角搆讼,历经三年还未解决,耗费大量钱财。谢氏宗族便邀集相关人等对该诉讼案件进行调节,充分发挥宗族的社会控制功能,使诉讼双方得以和解。

东山后裔立言明字人柏瓒、本荣等为因下河子背右边添造房屋,屋背原有松筹太祖坟一穴,系下子孙恐碍风水,因此雀角搆讼,在案三载,费用多金。今蒙族中茂泉、茂逊等不忍坐视,出为劝释,当日凭中公断其上堪余坪空土原有定分,依旧各掌各业,不得混争,至于坟墓,任凭安葬。其坟前之余坪,不得堆高挖低、栽种树木。堪下新造之屋依老屋长短牵平为式,其第三直之横屋当头一间,照依正屋转栋出水。经中言定另帮瓒名下用费若干,自言明之后,二家中处妥不敢反悔,永归和好,恐口无凭,立言明字永远为照。

在场 茂准 本棠 深蘭 等

光绪十二年十二月 立言明字人 柏瓒 本荣

在场亲族 茂本洲 深清 王名游

代笔人 贤珍芹*民国十一年壬寅.瑞金叶坪谢氏八修族谱.本邑文庠周家诠敬镌,上海图书馆藏本.

结语

清代赣南民风健讼,案狱累牍。健讼涉及各色人等,上达儒家精英的地方士绅,下至地痞流氓、无赖等市井之徒,涉讼人员的阶层构成相当广泛。健讼的内容纷繁复杂,举凡山林、田土、坟地风水、房宅、钱债、男女社会关系、婚姻、继承等社会各方面。其中尤以风水争讼为最,占据清代赣南诉讼的大半,风水争讼由于涉及到风水信仰而使问题变得更为棘手。

健讼因由纷繁,无论是占诉讼比例最大的风水争讼,还是房屋田土、钱债,甚至是宗族成员家庭关系纠纷与诉讼,其中所牵涉的主要还是经济利益,是人们逐利意识的反映。清代赣南经过宋明以来的开发,社会经济逐步发展,商品市场逐步扩大,农村墟市与市镇勃兴,经济纠纷不断。由经济纠纷引起的利益之争反映的是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变迁,是赣南社会的整体转型。风水信仰和掩藏在风水外衣之下的风水物权争夺,讼师唆讼,诬告成风、迭次诉讼等共同促成了清代赣南健讼民风的形成。

清代赣南民风健讼极大地破坏了基层社会秩序,挑战了地方官府的执政能力,作为帝国权力在地方社会的象征与地域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官方必须对健讼进行社会控制。官方最基本的做法就是进行思想教化,利用基层社会精英对乡民进行劝导,利用宗族组织控制基层民众,充分发挥基层民间调处机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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