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佳媛,陈宏寿
(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广东惠州516057)
依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具体体现,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高等教育事业改革的重要举措。《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推进依法治教,表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继续推进“依法治校”的态度与决心。而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民办高校,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工会组织,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方面的同时,有利于促进民办高校依法治校、办校的局面的形成,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依法治校,说到底就是在落实民办高校自主办学的基础上,依法理顺学校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实现学校管理的规范化。从法律关系上讲,依法治校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组成,其主体是指民办高校依法治校管理制度的制定者,其客体是被管理对象,包括教职工和学生,内容则是依法治校活动中协调主客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如工会。随着我国的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民办高校如何迎接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办高校管理方的办学思路和治校方略,也取决于协调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机制的建立。
在依法治校的背景下,民办高校工会应改变依赖上级指示的工作方式,要根据学校实际,深入教职工群众,及时向投资方反馈社情民意,把维权工作贯穿于劳动关系全过程,积极开展困难教职工互助互济活动,规范学校用工行为。2001年修正的《工会法》明确规定了工会的基本职能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其中经济权益是首要的权益,是实现其他权益的基础。民办高校工会应以此为法律依据,切实担负起协调好劳动关系和维权的基本职能。
民办高校由社会力量举办,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要求重大决策首先要充分考虑投资方利益,这给承担维护职工权益工作的民办高校工会提出了挑战,但面对投资方和教职工目标价值矛盾时,作为均衡劳资双方工会组织面临协调失灵的困境,主要表现在:
据广东省民政厅民办高校专题调研组统计,截至2009年9月底,我省现有民办普通高校45所,已有21所民办高校成立了工会组织,组建率约为46.7%,[1]民办高校工会组织已初步形成,但在现体制内,由于民办高校工会独立性不足,未能有效协调劳资关系,具体表现在:
1.民办高校工会经济上不独立。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的主要经费来源于企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这一规定虽然在一定意义上保障了工会的经费来源,但这种方式易使民办高校工会丧失独立性。由于民办高校是个人投资办学,出于成本节约的原因,缺乏稳定的专职工会工作人员,大部分工会工作人员由教职工兼任,其工资和经济利益的实现要依赖于投资方,以致未能有效地协调劳动关系。
2.民办高校工会主席人事上不独立。由于目前民办高校工会主席大多数是由投资方提名,其特殊身份使工会主席在维权时必须考虑投资方的需求和利益,即便有为职工维权的心,有时也会显得“孤军作战”。而当有勇气的工会主席站出来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时,校方会有失偏颇地认为工会是站在教职工一方与他们“对着干”,使民办高校工会主席在维权过程中处于尴尬地位,削弱了工会主席履职的能力。
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工会权利义务的规定只做出原则性规定,如2001年修正的《工会法》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2008年《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这些原则性规定在实施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有效保障民办高校工会维权需要。如果工会主席被随意调动或用人单位未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工会的话,除了恢复原工作、赔偿损失外,还有没有更具体的保障机制?这方面的内容在实践中亟待解决。以唐晓东事件为例,在替职工维权而被北京三环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在历经一审、二审判决后,虽判决胜诉,但他自己的工作至今没有恢复,仍在为自己的权利奔走呼喊。[2]
由于民办高校没有相应的财政支持,民办高校的经费来源主要是来自学费收入,在设计工资待遇方面缺乏合理、全面的激励机制,导致大多数教职工工资增长缓慢。工资待遇偏低,造成师资队伍不稳定,据调查,广东民办高校每年教师流失率为10%—20%,骨干教师流失严重,严重制约民办高校的可持续发展。特别是近年来,我省社会生活水平虽取得大幅度提升,但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教师待遇的差距却日益扩大,据调查,同样工龄、教龄和职称的教师,在民办学校退休后的待遇仅相当于公办教师的1/2—1/3。[3]《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虽为劳动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工资协调机制并未及时建立,当教职工切身利益得不到明显改善,且又没有任何有效的救济渠道时,部分骨干教师在获得中高级职称或积累一定的教学经验后,用跳槽的方式发出权益改善的呐喊,成为教职工唯一而又无奈的选择。
在民办高校工会里,由于工会主席相当一部分往往是学校高层兼任,易出现“民办高校工会老板化”现象。因此,民办高校工会的角色定位很重要,但无论民办高校工会在实际工作中是站在投资方一边,还是代表教职工一方,都应为教职工争取最大权益,谋求学校发展和教职工权益保护的互利双赢。随着广大教职工维护合法权益的要求日趋凸现,民办高校工会工作的方式要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实现从“被动维权”向“主动维权”的模式转变,有助于全面履行工会职责,改善民办高校工会的组织形象,转变民办高校工会的维权职能。
长期以来,由于民办高校工会的各项经济来源及工会主席的工资都是由所在投资方负担,导致民办高校工会和投资方之间形成的依附关系一直难以切断,因此很多民办高校工会主席难以独立履行职责,于是也就出现了“民办高校工会老板化”的尴尬状态。要确保工会成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忠实代表,避免工会主席维权时遭遇“身份尴尬”,须改变工会的“经济命脉”由投资方负担的局面,有些地方已对非公企业工会主席的产生作了新的规定,如北京有望诞生“身份独立”的基层工会主席,工资由上级工会负担,有利于提升基层工会独立履行职责的能力。[4]通过多渠道的工会经费来源,为经济独立的工会主席提供物质保障,把民办高校工会的工作真正置身于全体教职工的监督之下,提升民办高校工会主席独立履行职责的能力。
1.须完善民办高校工会维权的法律制度
我国民办高校工会协调劳资关系的机制有必要借鉴较为成熟国家的做法,如德国工会协调劳资关系的主要途径是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除民法典对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原则性规定外,德国还制订了70多部全国性法律、法规来规范劳资双方的劳动关系,为协调劳资关系提供了重要依据。[5]同时法律还应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方式,通过这种约束性促使民办高校工会工作人员认真对待工会工作,切实发挥维权职能。
2.建立健全工资协调机制
随着民办高等教育办学体制多样化和用工形式多元化,投资方和教职双方既是矛盾统一体又是利益共同体,在这种形势下,进一步强化民办高校工会的工资协调职能,也愈发显得重要和紧迫。民办高校工会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必须始终遵循“促进学校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须充分整合现有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社会资源,主动参与学校教职工工资协调工作,促进学校的各项改革和谐、持续的发展。通过完善工会工资协调机制,使投资方和教职工之间无明显待遇矛盾,实现民办高校教职工工资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同增长,稳定师资队伍,为广大教职工营造一个“安教、乐教、善教”的社会氛围,解决广大教职工后顾之忧。
在依法治国及教育改革不断深化和全面推进的新形势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21世纪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世纪,关键靠人才,根本在教育。必须切实提高民办高校教师待遇和地位,使教师成为受人尊重的职业。要实现这一目标,更需要民办高校工会突出代表和维护广大教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职能,规范民办高校办学行为,团结、组织广大教职工为实现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振兴而奋斗。
[1]广东省民政厅民办高校调研组.关于我省已登记民办高校专题调研报告[EB/OL].广东民政杂志社,http://www.gdmzzzs.com/wzjx/show.php?itemid=745.
[2]廖卫华.外企工会主席被炒艰难维权一年[EB/OL].腾讯网,http://news.qq.com/a/20060522/001575.htm.
[3]李强 徐林.代表:给民校“民办事业单位”待遇[N].南方日报,2011-06-16(A02).
[4]潘洪其.基层工会增强“独立性”的标志性意义[N].北京青年报,2010-08-31(A2).
[5]马丙丽.德国工会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借鉴及启示[J].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9,(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