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欢
协商民主语境下群体环境公正研究述评
王欢
随着我国环境污染的加剧,社会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环境非公正问题日益突出。在构建生态文明的今天,为这一问题的矛盾解决和政策调整提供一个中国模式的实践性思考框架十分必要。晚近西方兴起以广泛参与的公平、无约束的对话机制为核心的协商民主作为环境公正研究的新范式给环境正义实践带来了巨大变革。在我国,协商民主形式早已存在,但其在环境公正领域的研究还很薄弱。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并系统论述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将为协商民主环境正义的研究提供广阔空间。
协商民主;环境公正;浪漫主义;草根主义
随着环境污染损害的凸显,社会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在环境生存、权益、负担、风险反应和自救能力等方面的分化已成为当今中国社会的一个严重问题。即在缺乏有效制度干预的情况下,尽管社会强势群体的平均生态足迹大于弱势群体,但是他们却占有更多低价的环境资源,获得更大的超额利润。而在面对与环境相关的健康、生活质量的风险时,强势群体拥有着更多的抵御能力和远离能力,导致的结果是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在资源占有、使用、利益分配以及环境生存权方面的不公平,从而可能引发社会冲突加剧。在构建生态文明的今天,针对当前社会的群体环境公正问题提供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解释性、规范性和实践性的思考框架是十分必要的。近年来,西方环境公正的研究发生了协商民主的重大转向,与其他形式相比,协商民主以其广泛公平参与、无约束对话和争论机制等优势被认为能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保护而使结果更加公正,它给环境正义的研究带来了巨大变化,成为环境公正研究的新范式。在我国,协商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早已存在且具有独特优势,但还没有广泛应用在环境公正领域的研究中。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这使协商民主环境公正的中国化研究成为一个具有充分理论探讨价值的学术问题,而目前相关研究还很缺乏。
环境公正(Environmental Justice)首次被使用是在1987年美国出版的一本名为《必由之路:为环境正义而战》的书里,用以特指有色人种社区以及经济地位低下群体承担的不合理环境负担。美国环境公正的研究源于当时美国存在的群体环境非公正现象。1983年美国会计总署提出了一份报告,“指出美国东南地区四座最大的填埋场有三座建在穷苦的非洲裔美国人社区。这份报告引起了人们对这一种族歧视的关注,环境正义运动的序幕正式拉开。”[1]“20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美国一些政府机构和研究人员通过大样本的调查统计揭示了美国环境不公正现象的存在。”[2]民间代表人物布拉德(Robert D. Bullard)在20世纪80年代的一项研究也表明,穷人特别是美国少数民族居住区长期以来生活在不健康的环境中,环境正义从此成为环境研究与环保运动的重点。
1992年美国国家环保局设立了一个环境正义办公室,1994年设立了一个环境正义华盛顿办公室,同年还建立了一个由国家环保局牵头的跨部门的“环境正义工作组”。美国国家环保局对环境正义下的定义是,在环境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遵守和执行等方面,全体人民,不论其种族、民族、收入、原始国籍和教育程度,应得到公平对待并卓有成效地参与。公平对待是指,无论何人均不得由于政策或经济困难等原因,被迫承受不合理的负担,包含工业、市政、商业等活动以及联邦、州、地方和部族项目及政策的实施导致的人身健康损害、污染危害和其他环境后果。学界对环境公正的定义有很多,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观点认为,环境公正是指不论种族、肤色、地区、收入,所有人在环境法律、规则、政策的发展、实施和执行中都享有公正对待。公正对待是指不论哪个群体,人们都要合理承担来自工业、政府和商业活动导致的环境问题的比例。包括:(1)人们有机会参与影响他们生存环境的决定;(2)公众要对政策制定做出贡献;(3)公众的参与被认为会使决定具有进步意义;(4)决策制定者要发现和减少潜在的影响。这个定义有四个地方要澄清:第一,公正不代表平等,人们经常将公正认为是平等,其实不是。每个地区的环境都不一样,每个人经历的环境也不一样,平等标准是一个不实际的目标。第二,这个定义认为,面对环境风险时的不平等不是社会力量(经济或政治)造成的,而是由于自由选择的结果。这里有一个难题,穷人多大程度上被选择住在一个较差环境中。在一个污染地区居住的人可能被认为已经选择住在这个地方,尽管这是社会经济力量导致的不公正结果。第三,它强调对于制定环境政策的公正进入,反映了环境非公正的一个原因是由于缺乏强有力的代表参与。这个定义代表了一个制度上的回应,但是它缺乏力量和激情,容易淡化处于危险中的少数人对正义的追求,尽管如此,它反映了美国环境正义概念从草根到实际应用的发展。
美国的环境正义研究代表了环境问题的一个新研究范式,即在环境问题中引入人与人的社会公正问题,而不是像传统那样将人类对环境的关照和社会公正问题相分离。具体来讲,美国群体环境正义范式研究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20世纪80年代的浪漫主义研究范式。
1982年的“华伦事件”、l987年的美国联合基督教会种族正义委员会的有毒废气物与种族的研究报告使得长期以来隐藏于美国社会底层的环境公正问题暴露出来。这一时期环境公正运动关注的主要问题是环境污染的地区和群体不公平分布,特别是有毒物质材料的管理和分布对人的生存环境的影响。研究表明,穷人由于经济原因不但被迫生活在环境质量低的地区,而且在某些情况下,污染设备不可避免地还被安放在穷人生活地区。这一时期的环境公正运动被看作是上层社会的运动,它与富裕和权力结合,而没有解决穷人的现状和被边缘化的社区问题,所以其研究范式被称为浪漫主义环境范式。虽然20世纪80年代的一些环境运动也做了一些开拓,有了一些更广阔的视角,即从原来关注企业和政府行为转向增强民众的环境意识,但这一范式本质上还是一个白人运动,它关注多数白人和社会的富有阶层,依然是远离穷人和少数民族,试图在现存环境中寻找更多的变化,而忽视了社会维度。这就带来了环境正义范式的范式转换,即代表没有权力的穷人的草根主义研究范式。
第二个阶段:20世纪末的草根主义研究范式。
20世纪末环境正义运动开始从上层走向草根,即从一系列小范围的当地运动开始,集中于一些具体地区的有害环境实践,开展清除有害物质的运动以实现干净的环境。草根行动主义一直被认为是这一时期运动的特点。美国著名环境正义研究专家泰勒认为,主流经济学家和环境正义者在大部分情况下是在不同社会地区的,主流环境主义也是强势的,环境正义要替穷人和无权力的人说话,环境正义关注的范围也应更广泛,除了毒素还有水污染和空气污染等。这一时期公众健康问题成为环境公正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对健康的各种破坏性威胁,一些以社区为基础的组织开始出现,开展以多个本地社区群体为基础的有效分散的运动。很多这样的组织都是由女性来领导,原因是因为她们看到自己的家庭和房子正在遭受工业污染的折磨。因为女性的发起和参与,环境正义有了一个重要的女性主义构成,它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生态女性主义的理论发展。“生态女性主义最革命的意义在于它主张抛弃人类中心主义与男性主义的错误观念”[3],认为生态危机在深层次上反映的是男权主义文化对女性的压制,要消除生态危机,就必须颠覆男权主义文化,发挥妇女在环境保护中的独特作用。
第三个阶段:20世纪后的代表正义研究范式。
20世纪以后,人们在维护环境正义活动的过程中逐步发现,少数种族和较低经济地位的群体会面对更多环境不正义的深层原因,是她们政治上就是边缘化的,且未被充分代表的。她们发现自己没有能力抵抗与其社区相关的破坏性的非正义活动。为矫正这些非正义的行为,美国环境正义运动研究者菲格罗阿提出了两个并列问题:分配正义问题(环境问题出在哪)和代表正义问题(谁来决定的问题)。安德鲁·多布森提出,所有的正义都是分配正义,因此,所有的环境不正义都是环境善物和环境恶物的不公平分配问题。[4]然而事实上,分配正义只是环境正义问题的结果,谁来决定这个分配结果才是问题的根源,这就由哪些人来决定这个结果,即哪些人来参与问题的制定、决策,怎样使更多数的人参与并拥有话语权。在这一背景下,以包容、透明、弹性、负责任、信任为特征的协商民主引起了环境主义者的广泛关注,从而引起了一个全新的研究范式,即协商民主。
协商民主的研究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在罗尔斯、哈贝马斯等哲学家的推动下,协商民主成为当代西方民主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它强调在多元社会现实的背景下,通过普通的公民参与,就决策和立法达成共识,其核心是通过广泛参与的公平、无约束的对话和争论机制达成共识和谅解,从而使决策更理性。近些年来西方协商民主从哲学思维和理论研讨走向社会实践,特别是被广泛应用在环境治理和环境公正中。协商民主与环境公正的结合代表了环境研究新范式的产生。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协商民主环境公正的理论优势研究。
协商民主理论从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产生,但真正引起环境主义者的关注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协商民主的介入是因为之前的环境公正研究虽然经历了浪漫主义、草根主义、代表公正等环境研究范式,但仍没有解决弱势群体的实际问题。在这一背景下,政治学领域的协商民主以其争论、包容、透明、负责任等特征引起了环境主义者的关注。与其他模式比较,协商民主更具有效性、公平性和适当性,其涉及的集体决策被认为更能促进公民有效参与,使决策更科学化,更具备理性和公正的品德,从而实现公正。一些学者主张将更具有生态理性的“协商民主”概念引入到环境决策之中,即通过开放和理性的讨论,赋予公民参与公共事物的平等权、在参与者之间产生更多的支持、正当性与信任、提高环境决策的合法性。比尔曼和安德鲁则推论出协商民主与环境系统具有互适性,因而能够解决复杂、跨部门、多层次的环境问题。这一时期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重视其理论问题,而对其实际建设性、可操作性研究不足,从而引发了一些学者对研究中忽视协商民主制度结构设计的不满,引发了对制度设计的研究。
第二,20世纪末开始的协商民主环境公正的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主要关注了程序问题:其一,协商对话和判断过程中的必要条件,即权力和规则问题;其二,确保边缘群体的出现,比如,女性和少数民族群体;其三,对公民社会、利益相关者、政治党派、社会运动的关注。当然一些学者提出了制度设计可能会存在的问题:面对面的参与不一定是灵丹妙药,而且容易被权力和经验操纵,本地居民并不一定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最适合者,可能还要引入其他地区的成员,成员之间相互被影响的问题等。这些研究推动了协商民主的应用研究,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仍然缺乏经验的具体的关于规模和数量的研究,以及没有意识到公民社会如何通过协商将自己的意愿传达给政策决定者这一重要问题。
第三,近年来的社会实验效果研究。
制度设计研究主要关注协商的程序问题,而一些绿色政治代表认为,协商民主应更关注实际结果,即协商程序是否能增进信任、改善人们的生活。于是,近几年来,协商民主环境正义的研究发生了一个实证研究的转向,一个代表性事件就是2008年8月,欧洲委员会邀请各方代表召开的关于欧洲气候政策大会,它表明协商民主已经在国与国之间、本地居民和非本地居民被推广和应用。还有兹瓦特、博瑞德、帕金斯分别从绿植焚烧炉、动物栖息地保护、土地使用规划等方面进行了社会实验讨论。也有一些学者采用社会学调查方法,对某一地区的协商民主环境正义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如Jennifer Dodge调查了墨西哥环境正义组织的实际协商过程,提出了社区组织的协商系统和基本原则。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就有学者关注到了群体环境不公平问题。1994年卢淑华考察了本溪市的环境污染与居民区位分布,并证实了居住区位的分布与个体拥有的权力之间的相关性,从而反映了组织或个人权力资源与环境价值的交换,揭示了环境污染对于不同人群的差异性影响。他指出了某些污染严重的街区,工人居住的比例高于工人的平均比例,而干部的比例则远远低于干部的平均比例。虽然之后也有学者关注这一问题,但限于小范围的学术研究范畴,没有建构为“问题”。
90年代末以后,随着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冲突的日益突出,环境公正问题引起了社会学界的广泛关注。如,洪大用论述了当代中国环境公平问题的三大表现:国际环境公平、地区环境公平的和群体环境公平。在群体环境公平研究中,洪大用认为,要关注两类人群:一是社会富人在占有环境收益同时不承担环境保护的义务;二是当代人对后代资源的攫取。这一时期的环境公正研究还停留在理论层面,而且范围小,关注的人不多。近些年随着环境污染的加剧,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了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环境公正问题。如,张玉林通过对山西的考察,描绘了灾难的群体和阶层分布,证明了生态环境灾难的“强弱”差异,阶级、阶层差异。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当前我国群体环境公正的主要问题是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在环境权益分配与责任承担方面的不平等。这些研究及时关注了环境非公正现象,对于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近几年来,随着西方协商民主的兴起与实践,协商民主理论在中国的研究开始越来越多。特别是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并系统论述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之后,协商民主的研究更是如火如荼。主要研究论题包括:作为制度结构和决策机制的协商、协商民主视野中的地方民主实践、协商民主试验、全球政治中的协商民主、协商民主的挑战与前景等等。[4]可见,目前的协商民主研究还是较多集中在政治学的领域中。但也有一些学者敏锐地发现了协商民主在环境治理、生态文明方面的积极意义。如陈家刚认为,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治理形式,通过鼓励公民参与、平等自由对话、尊重差异,达成共识和理解,从而使决策更合法,有利于生态文明的建设。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在现有决策模式忽视公众参与的情况下,协商民主理论重视公民的参与,并为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实践形式。[5]这些研究丰富和发展了生态文明的理论研究,但是协商民主环境公正的研究还极其缺乏,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目前,对于协商民主环境公正问题的研究还存在一些难点。比如,还没有一套成型的完整的体系,协商的成本谁来承担,如何避免协商最后成为争吵,如何提高协商的效率等等,这也是以后和未来一段时间要研究的重点问题。这一领域的研究趋势在于理论到实践的落实,例如,在结构层面的政府的重新定位、社区组织的力量发挥、公民环境参与意识和环境生存权,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如何实现协商合法性与效率的共赢,如何在实践中避免强势力量操控等。在我国,协商民主环境公正的研究还很薄弱,研究和借鉴西方群体环境公正的范式转换对于中国当前社会的群体环境公正问题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中国协商民主的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其在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实践研究将逐步展开。在这一背景下,利用协商民主的理论优势发掘其在环境治理、环境正义方面的积极作用将成为一个具有充分探讨价值的学术问题,它不仅代表了环境公正理论研究的新趋势,也有利于协商民主理论的深入发展。从实践上,协商民主环境公正的中国化研究有助于缓解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社会矛盾,并且为社会矛盾解决和政策调整提供一个颇具操作性的思路。
【参考文献】
[1]文同爱.美国环境正义概念探析探索·创新·发展·收获——2001年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上)[C].武汉: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2001.
[2]王韬洋.西方环境正义研究述评[J].道德与文明,2010,(1).
[3]贾靓.生态女性主义研究综述[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9,(6).
[4]陈家刚.协商民主研究在东西方的兴起与发展[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8,(7).
[5]马奔.环境正义与公民参与:协商民主理论的观点[J].山东社会科学,2006,(10).
责任编辑:贾春
Deliberative Democracy:A New Research Paradigm for Group Environmental Justice
WANG Huan
With the aggravation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n China,non environmental justice for both strong and vulnerable groups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To construct an ecological civilization,it is necessary to provide a practical framework of Chinese thought to resolve conflicts and adjust policy.The new paradigm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with its wide dialogue of fair,unrestrained participation in core issues has brought great changes to the practice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In our country deliberative democracy has already taken root,but research into environmental justice is still very weak.Eighteen comprehensive reports of the Party put forward the perfection of deliberative socialist deliberative democracy,and they will provide a broad space for research into democratic consultation on environmental justice.
deliberative democracy;environmental justice;romanticism;grassroots
10.13277/j.cnki.jcwu.0021
2014-01-07
G642
A
1007-3698(2014)02-0124-05
王欢,女,中华女子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伦理学。1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