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矿产资源价值探讨

2014-02-05 06:51刘建芬欧阳平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4年8期
关键词:矿业权矿产资源文明

■ 刘建芬/欧阳平

(1.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 101149;2.成都理工大学传媒学院,四川 成都 610059)

生态文明在我国首次使用是在1987年,由我国生态学家叶谦吉提出,他认为,生态文明是既获利于自然又还利于自然,在改造自然又保护自然,是人与自然之间保持着和谐统一的关系。在2005年的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胡锦涛同志提出了“生态文明”概念[1]。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提出要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2]。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设生态问题,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对矿产资源生态价值进行评估应是矿产资源价值评估的重要关键内容。十八届三中全会为矿产资源价值评估带来了崭新的、不可或缺的内容,能否将矿产资源生态价值评估纳入矿产资源价值评估范围,成为矿产资源管理能否做好“源头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 矿产资源价值分析

矿产资源价值主要包括绝对价值、相对价值、勘探价值和生态价值。

1.1 矿产资源价值

关于矿产资源价值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3],一种观点认为矿产资源不存在价值也没有价格,理由是矿产资源是一种自然物,没有凝结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因此不存在价值也不存在价格;另一种观点认为,矿产资源虽然不存在价值,但存在价格,理由主要是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水资源等一样,虽然自身不具有价值,但具有价格;第三种观点认为矿产资源自身存在价值,理由主要是矿产资源属于稀缺性资源,具有不可替代性,矿产资源内在的任何类型的自然资源都具有价值。

1.2 矿产资源价值构成

资源是人类发现有用途和有价值的物质。矿产资源是对人类有重要作用的一种资源,它是经过地质成矿作用,埋藏于地下或出露于地表、并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矿物或有用元素的含量达到具有工业利用价值的物质。

1.2.1 绝对价值

矿产资源由于其自身的差异性、稀缺性、耗竭性,这些特点要反映到矿产资源的价值中来。由于矿产资源的有用性和稀缺性,人们对矿产资源的认知、开采、使用和占有,故而产生了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和开采权。相对于人类的有限历史来说,矿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随着开采的数量会越来越少甚至枯竭。矿产资源的开采者必须向所有者缴纳一定的费用后才能开采矿产资源,这部分费用就是矿产资源的绝对价值也即矿产资源的自然价值。

作为天然赋存的物质,只有经过人类的认知、发现、地质勘查等,确定了矿产资源的空间位置、数量、质量、开采条件、经济效用,探明其资源储量,对潜在的资源量进行估算,矿产资源的绝对价值才以现实价值形式表现出来,矿产资源的绝对价值类似于绝对地租。

1.2.2 相对价值

矿产资源除了绝对价值外,由于其赋存的环境不同、条件不同,形成资源的富集程度、埋藏深浅、储量大小等各不相同。不同禀赋条件下的矿产资源价值不同,这种价值是一种相对的价值,资源富集程度高、品位好、储量规模大、容易开采的矿产资源的相对价值就高,反之则低。这种在同等的条件下,不通过追加人力、提高技术、扩大规模而存在差异的价值为资源的相对价值,类似于级差地租Ⅰ,这种相对价值是由资源本身的形成特点造成的。通过追加人力、财力、提高科学技术而获得的额外利润类似于级差地租Ⅱ,这部分相对价值属于成本价值,是非自然的,属于矿产资源资本价值,但为了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这部分价值也应纳入矿产资源的总价值之中。

1.2.3 勘探价值

矿产资源的绝对价值和相对价值只有通过人类的地质勘查劳动,探明资源储量,为人类提供服务才能转化为现实价值。人类通过地质勘查投入,更清楚地认识矿产资源,查明其资源储量,估算其远景资源量,了解其经济效用性,矿产资源价值便具有了勘探价值。

1.2.4 生态价值

开采矿产资源会对他人和公共利益产生影响,这是由矿产资源的特殊性决定的。开采赋存于地下的矿产资源会对地表建筑物、农田、地下水质、地面塌陷、空气污染等产生影响,破坏的环境会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等。但现实中只是缴纳了较少数量的恢复治理保证金及排污费等,没有将此影响纳入生产成本、交易成本和价格之中。恢复生态平衡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这种恢复费用就是生态损失的价值,这部分价值应纳入矿产资源总价值之中。

2 生态文明视野下矿产资源价值的重新审视

矿产资源价值由其自身的资源属性和生态环境属性共同组成,是由其价值和生态价值共同组成,包括稀缺性、可利用性及与生态环境的良好协调性等,其稀缺性和与生态环境的良好协调性与其可利用性浑然一体。矿产资源在被利用的同时,其稀缺性和与生态环境的良好协调性也随之一同失去,从而决定了矿产资源开发者要为矿产资源稀缺性和与生态环境的良好协调性埋单。

生态文明建设,主要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以自然规律为准则、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并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将之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4]。

2.1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生态成本的缺失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的“经济奇迹”提供了能源和初级产品保障,但也面临着耗竭速度过快、资源浪费严重、生态环境破坏加剧、矿山安全事故频发等一系列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矿产品的定价成本不完全。在我国,矿产资源价格形式上参照国际价格定价,生态成本基本上未纳入矿产资源价格体系,造成矿产资源区环境恶化[5]。对矿产资源的价值评估不足,价款和补偿费缴纳较低,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这些未计入企业的成本便体现为企业的虚假利润,也成为企业“追逐”利润的一种动力,进而成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乱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国有矿山企业以其垄断性获取高额垄断利润,私人矿山企业则将这些利润装入个人腰包,而将开采后留下的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修复等问题留给政府或社会,虽然缴存了一定数量的资源补偿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环保部门征收了一定的排污费,给予当地居民一定的健康补偿费,但这些远远难以满足对生态所造成的影响而进行恢复的费用。

2.2 生态文明建设对矿产资源管理的新要求

生态文明作为一种新的文明理念,正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虽然《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但是矿产资源管理法治化、制度化之路还很长。建设生态文明,需要我们从责任、公平、和谐、永续的角度对矿产资源价值进行重新审视,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时,要保持慎重和节制态度,合理开发利用,以期实现劳动生产率向资源生产率的转向。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配置矿产资源,并辅以行政手段、法制手段和教育手段,把供应和消费矿产资源纳入正常的经济行为规范之中,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修订、清理、补充与完善我国矿产资源价值评估制度相关法律法规也成为矿产资源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当务之急。

2.3 矿产资源价值的新构成

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分两部分,即使用价值和非使用价值。使用价值包括直接使用价值、间接使用价值和选择价值。直接使用价值是指矿产资源可直接用于生产和消费的经济价值。间接使用价值是指矿产资源不直接用于生产或消费,其价值只能间接地表现出来。例如,生态功能就是间接使用价值。选择价值的表现形式为储备价值。矿产资源的直接使用价值是由其间接使用价值衍生而来。遗传价值是指当代人为将矿产资源保留给子孙后代而自愿支付的费用。存在价值是与人们对矿产资源的利用无关的经济价值,它是人们对矿产资源环境存在而愿意支付的费用。

我们从“矿产资源价值是自然价值→自然价值和劳动价值→自然价值、劳动价值、资本价值”过程,已经向“自然价值、劳动价值、资本价值和生态价值”结合体转变。而这种组合体不是自然价值、劳动价值、资本价值、生态价值四者的简单相加,而是分别以资源、劳动、资本、生态四要素的边际贡献率为权重加权,再用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系数调节后的结果。

新时代要求新的资源观,矿产资源价值包括经济、社会、生态等因素。矿产资源生态价值在经济领域难以体现出来,是因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使人类遭到自然界惩罚后,才认可矿产资源的生态价值。将矿产资源的生态价值纳入矿产资源价值之中是解决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生态事件,解决损害补偿,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

3 结论及建议

矿产资源的生态价值应当成为矿产资源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矿产资源价值构成的重要转变,需要理论和方法的突破。完善矿产资源价值构成机制,需要从制度上进行规制,更需要人类认识的不断提高和认可。

3.1 将矿产资源生态价值写入《矿产资源法》

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不计生态环境成本的后果是矿产品价格和产量的扭曲,是对环境的严重污染和对生态的破坏,不断削弱作为经济支持系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利于矿业的持续发展和矿产资源效用最大化,也不利于经济持续发展。矿产资源要合理、高效勘查、开发,建议把矿产资源“生态价值”写入《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不能无视其生态价值,以利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一旦出现勘查和开发的生态价值超过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之和,矿产资源则不能进行开发或继续开发。

3.2 规范管理矿业权评估机构

矿业权评估是矿产资源价值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矿业权评估主要针对的是对矿产资源的自然价值和相对价值的评估,不同的评估人、评估机构由于采用的方法、标准不一样,评估的结果也五花八门,矿产资源价值被有意或无意的“放大”或“缩小”,为投机炒作留下了空间。规范管理矿业权评估机构是大势所趋。

当前,我国的矿业权评估机构本身尚存在很多不足,其服务的专业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也存在不足,这主要源于我国矿业权评估业发展时间不长,评估机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评估师专业水平参差不齐。这就需要,一方面,评估机构的自身建设亟待加强;另一方面,政府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矿业权评估体系,培育中介机构,既要放权给中介机构,又要发挥协会作用,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有效规范评估机构行为,促进评估业健康发展。

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国家既是矿产资源管理者,又是矿产资源资产所有者,还是生态环境维护者,同时也是矿产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管理者,如此特殊和复杂的身份如何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作用,政府管理不“越位”也不“缺位”,使矿产资源资产评估真正做到为资产提供整体价值(包括正价值和负价值),促进市场配置资源效率,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规避寻租行为,是矿产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中一项非常值得研究的课题。

3.3 制定以矿产资源价值为主体的价值评估标准

矿产资源价值不能完全得以体现,造成矿产资源价值评估标准不一,不同的人对同一矿产资源价值评估结果相差悬殊,致使不经意或故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矿产资源开发导致生态环境破坏、自然生态系统的损失也最终导致矿产资源自然财富减少。基于生态文明建设,应将环境成本评估法、环境会计评估法和意愿评估法纳入矿产资源价值评估方法体系。加快制定矿产资源价值评估“标准秤”,完善矿业权评估,逐步形成适合评估规范化要求的标准体系,使评估活动更加规范、合理,确保矿产资源资产保值增值和其生态价值的实现。

3.4 为进行矿产资源不动产登记奠定基础

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发挥资源环境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从而需要矿业权价值评估要基于矿产资源不动产属性,为其进行不动产登记奠定基础。矿产资源进行不动产登记客体是矿产资源储量,这一点与矿业权价值评估具有相通性。矿产资源作为不动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往对其进行的简单行政登记已不适应时代要求。矿业权价值是其经济效用的货币体现,不动产登记是矿产资源价值的真实体现,无论从公权、私权角度,还是从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的角度来看,都是符合时代、符合生态文明建设总要求的。只是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矿产资源物权的登记单元,矿产资源的特殊性又决定了“宗矿”定义之难,无论依据什么,都离不开矿产资源价值评估,价值的评估又不能脱离资源环境价格,这样,生态文明建设与矿产资源价值捆绑在一起。

3.5 加强矿产资源价值评估理论研究

矿产资源属于耗竭性资源,价值影响因素多而复杂,而且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军事、科技等多领域。目前国际上尚未形成一整套完善的矿产资源价值评估理论与方法,国内研究成果也较少,多是国外评估理论和方法的汉化内容。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加快推进,人们在注重矿产资源使用价值的同时,开始越来越关注其生态价值。一方面我们要积极学习国外有关矿产资源价值评估的理论和方法,按图索骥;另一方面,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矿情的矿产资源价值评估理论与方法,加强评估理论和方法研究。不仅要自己做鞋子,而且要量脚订鞋。

[1]鞠美庭,关杨.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2-11-25(04).

[2]梁嘉琳,斯理.生态文明:永续发展的“绿色密码”[N].中国建设报,2012-11-22(03).

[3]杨桦,胡乃联,欢欣,等.关于矿业矿产资源价值、矿产品价值和矿业权价值的探讨[J].中国矿业,2010,19(6):34-37.

[4]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5]吴文盛,孟立贤.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研究[J].生态经济,2010,224(5):16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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