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要走在前面
——对突发事件报道的思考

2014-02-04 16:56孙燕
中国地市报人 2014年6期
关键词:实情知情权新闻媒体

□孙燕

(克拉玛依广播电视报社,新疆 克拉玛依 834000)

真相要走在前面
——对突发事件报道的思考

□孙燕

(克拉玛依广播电视报社,新疆 克拉玛依 834000)

改革开放多年,中国的媒体一直在嬗变,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媒体从只对上负责已变为对上对下都要负责,其兴衰存亡渐渐由市场、由公众来决定。导致这种转变的原因主要是市场经济与民主法治建设在我国推行的结果。市场经济讲求诚信,民主法治社会尊重公民的权利,正是这些氛围无形中让新闻传播的核心——新闻真实性凸显出来。

要重视突发事件的报道

突发事件因其突发而给人们的社会生活造成巨大的破坏和冲击,它们表现为自然界、社会、社会中人的存在状态的恒常性遭到破坏或发生断裂,带给人们极大的心理冲击力和震撼力。当然,这种事件的本身及其所带来的影响无疑都具有较高的新闻价值,很容易激起受众的新闻欲望。因此,对突发事件报道的态度,在一定意义上反映出一个社会的稳定程度,体现出一个政府对民主的宽容态度和对受众知情权的理解和尊重。

知情权是一个法学概念,受众知情权是指受众享有通过新闻传播了解其欲知、应知而未知事实的法定权利。在突发事件报道中,知情权一般有两个方面的体现:一是受众作为新闻接受的主体所具有的对灾难有关情况了解的权利;二是遇难者亲属和灾难受害人对事件全部真实情况与细节了解的权利。一般来说,突发事件发生后,从新闻传播的角度来看,拥有三个可以报道的侧面,即灾难事实本身、灾难性事件的受害者、灾难事件引发的政府或社会行为。

受众知情权的获得程度,又往往与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新闻控制政策有关,它既反映了政府对突发事件报道的政治态度,又反映了新闻传播对突发事件报道的认知水平。对于突发事件、媒体对报道主体的不同选择,反映出在某个特定历史阶段,新闻媒体的价值观以及新闻媒体在社会中所承担的角色和职能。

2007年11月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地发布有关突发事件的新闻信息,对于迟报、漏报、瞒报要追究相关责任。2008年5月1日生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了信息公开是常规,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将政府新闻发布的范围和新闻媒体公开报道的界限作了界定。

大到灾难、群体性事件,小至交通事故等事件发生时,只要实行公共信息的开放,不但没有造成社会的紊乱,反而疏导了民意,消除了谣言的温床,政府形象也没有被抹黑。

告以实情解释实情

在灾难面前,新闻媒体应当是保障社会稳定,民心安定的“稳压器”。如何实现“稳压器”的功能:一是告以实情,二是解释实情。告知实情比紧捂实情更能维护社会稳定,解释实情有利于提高公众的媒体素养,即提高公众接受、判断、利用新闻信息的能力。随着民众政治参与的扩大,人们的自主意识也在增强,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要求更加强烈,政府要获得民众的信任必须要让民众知道政府的所作所为。对于一个负责和自信的政府来说,只有做到信息公开,保证民众知情渠道的畅通,才能取信于民,在舆论上真正获得主动。

当然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的重大突发事件,媒体报道的态度都关系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利益。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报道灾难新闻的理念就是:“灾难不是新闻,抗灾救灾才是新闻。”这种报道理念把受众对于灾难的知情权弃之一边,过分强调非新闻性或新闻性不强的政府和社会行为因素,给人留下一种“避实就虚”的感觉和印象。正因为习惯于把突发事件全部当成“负面信息”慎重对待,谨慎发稿,能捂就捂,能压就压,能不报道就不报道的现象就不足为奇了。这种做法既剥夺了公众的知情权,也导致了境外传媒的猜测性报道和歪曲报道乘虚而入,造成了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和政府声誉。

江泽民同志1999年曾在全国对外宣传工作会议上指出:“对我国发生的一些突发事件,西方常常是道听途说,抢发新闻,大肆歪曲,在国际上闹得满城风雨,造成一种先入为主的局面。这时我们再发消息进行解释,往往就被动了。”此后,这种不再隐瞒突发事件事实真相,最大限度地满足和尊重受众知情权的做法被称为“社会的一大进步”。

及时客观真实

突发事件报道是一件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能否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道好突发事件,不仅直接影响事件的解决,而且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从目前的国情来看,国内突发事件报道必须有利于我国的大局,有利于我国的国际形象。新闻媒体据此就可以决定为何报道,报道时机以及报道的范围。当然,突发事件报道的稿件还需权威部门审核,审定后方可发表,以便报道符合中央政策、国家法律,重大事实和情节符合实际。因此,媒体报道突发事件时,尽量做到既不缩小,也不扩大,既不遮遮掩掩,也不大肆渲染,而是及时地、客观地将真实的情况告诉受众,维护和保证受众的知情权,从而牢固确立传媒在社会,在受众心目中的安身立命之本。

具体来说,媒体要在第一时间深入现场采访,第一时间将新闻传播出去,新闻的价值往往是由传播的时效性来决定的。当然,要掌握好快和准确的关系,记者目击以及政府的权威消息要第一时间刊发。对于道听途说,没有新闻源或无法核实的,可迟发或不发。对事件中最令人关注的焦点要及时披露,要有深度报道。我们只有及时组织准确、充分的报道,先声夺人,掌握舆论的主导权,才能有效地避免各种谣传和歪曲性的报道。通过这些报道,也可以反映出我们党和政府处置危机的机制,社会动员能力,政府的责任感,同时,也会树立我国媒体新闻发布的权威性。

总之,处理好突发事件报道,体现了我们的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只有及时、准确地报道突发事件,才能进一步展示我们积极主动,开放和负责任的态度。做好这些工作,努力与国际规则接轨,也有利于我们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有利于为我国的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现在的社会已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人人都有表达的权利和工具。而媒体之所以会在社会产生影响,关键是给社会的所有参与者提供了平台和倾诉的渠道。

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是一个民主法治社会所必需的。如果媒体忽视了公众的这种合理真实需求,即便其拥有良好的传媒工具和技术,因缺失这种人文价值,其不为公众认可也是理所当然的。

因此,在突发事件报道中,媒体要想提高自身影响力,加强舆论引导力,就必须要尊重受众,敢于、善于报道真相,让真相走在谎言、谣言前面,当受众通过媒体了解真相,行使自身权利时,才有助于构建民主、和谐、法治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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