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志,石 敏
(番禺区公安分局 刑警大队,广东 广州 511400)
非法行医是指不具备行医资格的主体参与行医的行为。在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中,虽然非法行医所占比重较小,但是其引发的后果往往比较严重,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件不仅破坏公共卫生秩序,也严重威胁了社会的公共安全。由于公安机关技术勘验的原因导致鉴定结论说服力不强或未达到审查起诉要求的证据标准,从而导致打击此类犯罪效力有限,造成群众对司法检验鉴定公正性的质疑,同时也降低司法公信力自身的威信。因此在配合治理非法行医上不仅依靠理论和制度上的完善和支撑,还需要技术部门根据该类现场总结制定出规范、严格的勘验程序和方法,鉴定出客观、公正、科学的结果,从而为配合效率打击非法行医类犯罪,整治行医行业规范,提供科学的结论。本文根据非法行医罪自身的特点以及实践勘验多起非法行医案件遇到问题进行剖析,拟确定技术有效的勘验和准确的鉴定思路。
中草药致死案件现场由数个部分组成,有因病求医现场、煲制药物药物现场、服药中毒现场、救治现场或死亡现场,各个现场的分布是死者生前活动的轨迹反映。各现场分割,发生犯罪行为地与发生致死结果地不一致。犯罪行为地是死者生前因病就诊、买药的场所,也是非法行医主体主要犯罪场所,犯罪结果发生地是受害者发生中毒症状或死亡的场所,多发生在死者居住场所,极少数在公共医疗场所。由于受害者从就医直至死亡经历的过程复杂,时间长,变换场所较多,给技术勘验带来极大困难。第一,犯罪地现场在犯罪人主体控制范围内,行医场所设在隐蔽处,设置简陋。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获知就医人发生死亡的后果,就能较快的做出处理现场行为,清理不利自己的证据,干扰执法机关对现场勘验、调查。
第二,公安机关的勘验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受害人出现中毒或死亡后果,由于经历时间较长,犯罪证据信息丧失较多,影响证据链的相互关联,对刑事技术取证工作具有挑战。
第三,受害人服药至死亡经历过程长,转换场所多,对于单一指向由于服用中毒草药死亡的因果关系检验而排除其他死因得工作要求非常严格,死者所停留任何场所涉及服用药物都需要技术勘验,予以排除。
第四,犯罪发生地人员流动情况复杂,特定受害人在现场遗留证据信息较少,需要排查的种类多、梳理范围广,不易鉴别。
因此,该类现场涉及范围广,证据信息多,勘验难度大,不易达到证据链组成严格标准要求。
中草药致死的非法行医传统技术工作模式就是针对受害者做出死因鉴定,检查出死者体内中毒物质成分,技术鉴定工作已基本完成。如果犯罪人主动认罪,结合死因鉴定和中毒毒物种类和成分分析,技术工作就可协助侦查部门完整办理案件。然而,在新《刑诉法》实施和“非法证据排除”的严格要求下,死因和毒物成分检验鉴定,仅是技术工作的一部分,不能满足现在办案对非法行医证据严格要求,更需要相关技术勘验得出的证据将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和死亡之间联系关联起来的支撑。因此,对致死毒物的发现、保存、流转、制作等诸多过程均需要勘验,证明其各个过程中发现的药物种类同一,成分同一。由此才能将有毒中草药列为致受害者死亡的唯一药物。
非法行医案件中,受害者服用中草药后出现中毒症状或直至死亡时,受害者家属或朋友忙于抢救,无暇注意剩余中毒药物的保护,更无时间寻找受害者生前就诊的场所和行医者,甚至有些受害者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想不起报警求助。直到发生严重结果后,才可能在医务人员的提醒下报警,此时,距离事情发生的开始已经过较长时间,行医的犯罪嫌疑人在的得知有人服用自己售卖的药物死亡信息,第一时间会扔掉药物的残渣,毁坏就诊记录和抓药配方,清理行医场所物品,如果参与行医人数较多时,他们就会互相知会,统一口径,拒绝交代行医细节或否认行医事实。给侦查取证照成极大困难。此类现场具有逆行性侦查思维和补救性勘查等特点,在受串供或毁坏证据因素参与下,办理此类案件难度增大。
同时,受鉴定复杂因素方面影响,得不出技术检验鉴定结果,强制措施不能及时使用,使得办案部门有效控制犯罪嫌疑人,给参与行医人员时间和空间脱罪,故而不能及时防止犯罪或危害社会行为继续发生,。
受害者服用剩下的残留药液、煲煮中草药后所剩的药渣以及盛装残留药物的包装物、器皿,煲煮中草药的药煲都是毒物化验的标本,上述检材检出的毒药物成分,需要与受害者体内的内容物、血液等检出药物成分比对,是能够准确鉴定死因并有效固定有毒中草药物来源的重要证据链条。是解决中草药致人死亡技术勘验鉴定的关键,也是依法执法和有效诉讼的重要保证。
任何一个行医场所无论形式是否正规,都有自己的经营模式和行医方式。能够出售的药物都有存放药物的环境和器皿,甚至还会有简易的袋子和竹筐等盛装药物,此类装药物的盛装物是发现有毒中草药的源头,是击破行医嫌疑人串供以至于狡辩的言辞的关键证据。对有毒中草药植物学植株鉴定起到重要作用。
非法行医售药的主体在经营行医场所时,均以药物售卖获取利润的形式为主。所有药物的售卖或出入都有一个简单的记录,素质高的行医主体会有详细的经营记录,甚至会采用电脑等工具记录药物进货、存放、库存、销售数额情况,文化水平低的人甚至会简易记录药物的进出及支出或赢利情况。所以行医主体记录的药物售卖情况、行医场所药物数量变化也是起诉行医主体的关键证据。
致人死亡药物成分在不同产地或不同名称植株中都含有,然而诉讼证据的唯一性特点要求致人死亡植物的相关证据种类具有排他性,因此,仅凭致死的药物成分或含有某种致死类药物成分的植物确定死者死因,由此将拥有含有此类药物植株的非法行医主体起诉,办案提供的证据体系显得不完善,诉讼强度显得不够力。非法行医现场有关致人中毒的中草药寻找,是确定中毒药物来源关键。
正规的药店的经营者考虑经营保护原因,采用加装视频监控设备,在摄录经营活动的同时,也将发生非法行医行为时记录下来,因此,在勘验行医非法场所时,应该在充分考虑数码资料有效保存期限前提下,尽快将视频资料提取,作为行医主体发生违法犯罪的直接证据。即使有些非法行医场所简陋、隐蔽的环境,没有直接的视频设备记录,但是通往该场所的通道、巷子所拥有的治安设备也会记录受害者的行踪,成为就医的间接证据。视频资料的运用,对非法行医诉讼起到直接认定或间接证明作用。
医疗部门对受害者服药后就医急救有详细的入院初查情况,准确记录受害者发病的体征和症状,包括受害者自诉、现病史和入院一般情况、神志状况、神经症状、重要器官功能变化和辅助功能检查或化验指标。通过对病历资料的参考分析,对组织制定勘查计划,准确提取实验室检验标本和实验室检验排除方法制定至关重要。
中草药致死的受害者法医学相关检验要求系统、全面。尸体表面检验包括仔细记录尸斑、尸僵特点,皮肤粘膜颜色改变,瞳孔大小情况,口鼻分泌物变化,大小便排泄物情况、重要部位机械性损伤存在与否以及大小,形态、颜色改变、新旧损伤程度等
根据体表机械性损伤存在情况,结合损伤存在部位、新旧程度以及严重程度,辩证分析与死因的直接关系,排除机械性损伤直接致死的因素是中草药中毒致死的前提。
根据人体各个重要器官大体和镜检等方面病理详细检验,明确人体重要器官是否存在病理基础以及病理改变的程度,通过分析讨论与死亡的关系或者与死因鉴定参与度。病理检验是死因鉴定的必备条件。
受害人因病就医期间,采用的救治方式和服药种类多样,因此在死者体内检查出中毒中草药时,也要参考其他药物或就诊方式对其死亡的影响及参与程度。排除其他药物过量或救治不当,确保中草药中毒证据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特定的关键。
对办理中草药类非法行医案件特点掌握,运用相关的理论知识和科学的检验方式得出合法、有效、准确的证据,提高法律和制度打击该类犯罪效率,对办理打击非法行医类犯罪提供有效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