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
摘 要:我国目前的体育法学存在着不仅有量和质的缺失,而且不论是理论还是基础研究都十分的薄弱,许多的研究仅仅停留在法条阶段,有的甚至用一些法学或者社会学的一些理论,显得单薄而且过于政治化。体育法学应当有利于体育的发展,有利于体育的法治化能够适应当前体育发展的实际,实现它应该有的价值和作用,而不能沦落为为政治而体育,或者作为我国体育的法律宣传手册.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我国的体育过于行政化,行政色彩过于浓重,那么势必会严重影响和阻碍体育法的发展和建设。
关键词:体育法;建设;学理;完善
当今社会体育产业发展的非常迅速,各种体育赛事诸如奥林匹克运动会是促使体育产业发展的催化剂,无论是政治经济还是文化都有着体育的影子。体育在我国经历了由不被重视到高度重视的过程,目前各种制度已逐步的确立和完善,尤其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之后,我国体育产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时期,体育的重要性和影响力已被广大民众认可,对体育的注重程度也明显提高,体育法学也相对应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体育法学的落后与不完善也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必须要迎接新的挑战,迎接体育产业随时代变迁所带来的改变。中国的体育肯定要面向全球面向国际,对如何面对体育产业的这一发展趋势是体育法学研究的课题。因此,体育法学的发展不能滞后于社会实际,解决好体育的特殊性和法律的关系是体育法学的任务,也是本文将要重点阐述的问题。
一、体育法学的概念
随着体育法律的慢慢发展自然而然要形成一个学派或者理论,那么体育法学就产生了。它是社会的政治、经济、体育发展到一定阶段,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我国,由于旧社会时期的混乱以及各种条件下的不允许,可以说之前我国是没有正规意义上的体育法学。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大力发展体育事业,那么势必要健全和完善体育的法制建设.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这方面的工作得到重视,情况得到了改善。体育科学进步对体育法有很大影响,体育法是研究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和促进体育运动。体育法是体育法律和法规的总称,它的制定以及应用和其他法律都是一样的,但是对于体育法自身来说,由于它的特殊性,它所调节的范围和领域是十分容易被忽视的,因此愈发显得重要.体育法的目的就是保障健康有序地开展广泛的体育活动,促进全民身体素质的提高和竞技水平的提高,为国争光,并为政治经济建设服务。体育法的任务则是根据这个目的,依法管理体育,调整体育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采取切实可行的步骤和措施,保障和促进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
二、体育法的历史和发展
早期的体育法大多数是因为政治上的原因临时颁布出来的,因此它没有一个很好的系统梳理。在阶级社会中,体育其实是作为统治阶级娱乐活动的一种手段,那么为了保护好秩序,统治阶级就想出了用法律条令来约束,这就是早期体育法的形成。到了近代,体育的不断发展,城市的精神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统治阶级也越来越重视体育方面的作用.到了资产阶级社会,单独的正规意義上的体育的法律才真正的出现.现代社会,体育的发展非常的迅速和猛烈,各个国家的政府都十分重视体育的建设和发展,现代的体育不再仅仅是一种运动,它甚至是一种象征,一种民族的精神,它同时催生了一大批的产业的产生和繁荣.因此单个体育活动需要规则加以制约,而且整个体育体系,整个世界的体育体系同样需要规范和制约,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形成体育法学,进行体育法学的相关研究和探索,进而形成相关的流派,就十分的重要了。
三、我国体育法的立法现状
国内的一些文献数据库的检索结果表明,我国有关体育法,特别是关于体育法学的研究成果非常有限,总体来看,我国的体育法学研究仍处于基础阶段。在我国的大多数体育专业院校里,关于体育法学的课程就非常的少,那么更不用提其他的非体育院校,而且研究这个领域的专家学者不一定法学水平和功底过关,这是一个典型的交叉学科,因此重视程度有待提高,同时又说明了我国体育法学的前景非常的广阔.可以说在体育界,体育法学在学科领域的地位和机构保障是充分的,但由于大部分的研究者来自于体育院校,缺乏法学专业教育的背景和实践,体育法学中真正具有法学专业水平的研究成果却凤毛麟角。甚至于对相关的专业的设置与安排上根本就忽略了体育法的存在,仅仅在中国政法大学这种中国顶尖的法学学校中才设置有相关的专业,那么对于其他的院校,简直就是不可能的事情.在法律实务界,虽然有相当多的律师或咨询机构的法律业务涉及到体育领域的法律问题,但至今没有见到对体育法律实务的系统性和完整的研究和总结。
四、对我国体育法学建设的几点思考
(一)体育法学要摆脱行政权的干预
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体育事业发展迅猛.08年北京奥运会,我国创下了历史的最高水平.开办奥运会是大国实力的象征,它能更好的让世界了解中国的变化,中国的崛起,是一个展现我国风采让世界对中国抛弃偏见和刮目相看的良好舞台.然而,举办这样的大型的体育赛事,它的负面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中最明显和影响最深刻的莫过于体育的过于行政化,这种过度的行政化倾向把体育竞技的宗旨给模糊了.北京在申办奥运会期间,由于基础设施的不完善,国内没有国际标准的基础设施,于是投入了巨资进行体育设施的建设,从而赢得了08年的奥运会的主办权.然而,修建了那么多的体育设施甚至不惜血本赶超世界的先进水平,这严重的与北京城市发展违背,北京没有那么多的资源或者说发展还没有达到能够承受如此巨大规模体育赛事的时候就这样生拉硬扯的上马那么多的项目.赛事完毕后的各个体育设施落败景象就是这种过于行政化的最好的反映.因此,体育法学的建设,最大的一个目标就是要去行政化,减少对体育事业的干预,让它自然而良好的发展。
(二) 加强体育法理论建设
目前中国的体育法研究的并不多,对于体育法的学理化方向并没有过多的涉及,因此这方面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当前的一些文献和著作中虽然有提及体育法的学理化问题但是往往都是简单的对法条和规则的解释,对于上升到理论程度还尚且遥远。上升到理论程度的体育法学不仅仅要有对法条和规则的解释,而且还要有足够的学理基础,这样才能够形成一整套完整的体系。目前我国颁布的《体育法》立法水平还有待提高,里面含有大量的原则性和指导性的规范,而且内容也不够全面详实,可操作性不是很强,因此并不适应社会实际,往往会导致争议的发生。在法律实务中,人们往往注重解决的机制和办法,而对于学理的研究就很容易忽略。
(三)建设体育法学科
体育法学的学科建立是促使体育法学长久发展的有效措施,是从根本上改变体育法学目前窘境的有效手段。没有一个学科的建立是毫无根据和无章可循,体育法学的建立也要有一个科学的考量,建立在科学的研究和分析基础上,这样才能够促使其良好有序的发展。建设体育法学的方法和路径有以下方面:
1. 大力培养体育法的相关研究人员,体育法的建立离不开体育法学的研究人才,对于研究人员的培养至关重要,他们是这门学科的研究主体,以往对于体育法的研究往往是体育院校的事情,而且都是一些具有研究生院的体育院校,随着体育法学的不断发展,各个法学院校也都注意到这一领域,开始大力培养体育法学的专业人才。但是由于起步时间过晚,目前对于体育法的研究依旧是体育院校的老师以及从事体育的人员,由于缺乏专业的法学素养,研究进展很慢,因此在各个法学院校大力引进体育法学学科是十分必要的。
2.参考和借鉴其他学科的建立,体育法学是一个新兴的交叉类学科,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学科种类,它与其他的学科都有着天然的联系,因此适当借鉴和参考其他学科的建立显得十分的必要,与体育法学交叉的学科有很多,它们有教育学、哲学、经济学等等学科门类,都是可以借鉴和参考的。进行学科的建设,不仅要借鉴其他学科的经验,还要注意它们的经验和教训,从而找到一条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同时也避免了弯路。
3.完善体育法学的相关课程。在当今中国,无论专业的体育院校还是开设有体育法学的法学院校,对于体育法课程的设置都是不合理不完善的,往往大多数会流于形式,体育法学被设置成选修课,不仅学生没有学习的兴趣,往往老师也不加以重视,以至于开设了这门学科也只是形同虚设。因此,完善相关的制度和课程显得十分的重要,这就要求各个高校不仅要有一个科学的课程体系安排而且要重视教学成果的评价,这样才能够让广大师生引起重视从而喜欢上这门学科。比如说在教材方面,要编写统一适用的体育法学教材,在各个高校统一使用;在教学的课时方面,要有硬性的规定,学生必须要修满多少学分或者上满多少课时才算合格;在老师的培养方面,要建立一整套考核激励制度,教师的教学质量与其工资挂钩,这样才能够促进体育法学这门学科的普及。在高层次的人才培养上,开设体育法硕士、博士专业和课程,培养更加高级的体育法人才。
(四)加强体育研究机构作用
1.积极组织申报体育法学的相关课题,申请建立体育法学的研究基地。比如对于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项目等,对于激发体育法学研究无疑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申请建立国家級体育社科研究基地,提高体育法学的研究级别,运用国家专项资金促进体育法学发展。
2.进行体育法的有关法律服务。在法律实务界,比如律师事务所,要设立专门的体育法律师团队,培养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在政府的体育行政部门,要有完善的规章制度以及发展规划。在立法上,要重视体育法的立法修法,减少过于原则性的条文,增加具体实际的条文。
3.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翻译和引进国外有关法律文献。进行体育法学的学术交流,开展诸如体育法年会、研讨会等,注重国内同行业的交流同时也要积极参与到国际体育法的交流中,尽量加大与体育组织或者体育管理机构的合作。翻译国外优秀的体育法律文献,尤其是欧洲和美国的法律案例,要仔细研究并结合中国的实际。
4.开设体育法网站。向社会普及体育法法律常识,介绍我国体育法发展现状和国外优秀的体育制度,整理典型的体育法方面案例,提高广大民众的体育法知识。(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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