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通信行业的影响及应对机制探讨

2014-02-03 22:10邓凤连
2014年38期
关键词:通信行业营改增增值税

邓凤连

摘 要:广东省自2012年11月试点“营改增”以来已有一段时间。如何评估广东省“营改增”政策对通信行业税负带来的影响,本文先介绍了营改增的背景与进程,后以河源联通运营商为例分析了该政策对通信行业带来的影响,并对此提出应对机制。

关键词:营改增;增值税;通信行业

引言

我国自1979年引入增值税税制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征税范围迅速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其他则征收营业税。为了鼓励投资,我国多次启动税制改革。当前我国正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而传统的税制是征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不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因此,再次启动税制改革迫在眉睫。

1.营改增改革的进程

此次税制改革分三步[1]:上海作为首个城市选择部分行业进行试点;接着交通运输业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范围,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进行试点;最后全面实现营改增。

2.营改增对通信行业的影响分析

目前在河源,通信业有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三大运营商。以下以河源联通运营商为例进行分析。

2.1对销项税的影响

营改增后,如果不能通过提价等方式实现税负转移,则现有收入约10%的部分转变为销项税,直接导致收入指标下降。根据测算,如果适用11%税率,收入指标下降约10.9%。销项税的计算取决于计税收入的大小。合理地降低销项税额的计税基础,能够有效降低公司税金支出,保障公司经济利益。

2.2对进项税的影响-不可抵扣项目分析

根据规定,不可抵扣进项税的项目有:用于建造不动产及构筑物、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其他适用于营业税的项目。这些项目即使取得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进项税也不可抵扣。结合发票和不可抵扣项目分析,公司不能抵扣进项税的项目较多。

2.2.1不可抵扣项目现状分析

根据目前的成本费用、固定资产投资构成进行模拟测算,公司成本费用和固定资产投资中,不可抵扣进项税的项目以及各自的比例如下:

2.2.2可抵扣项目现状分析

成本费用(49%)和固定资产投资(82%)可抵扣项目的现状:根据联通现有发票统计情况进行测算,成本费用可抵扣项目中有21%(固定资产投资13%)由于供应商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无法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剩下的28%(固定资产投资69%)预计可取得合法抵扣凭证,这部分业务成为管理重点,尽可能取得进项税发票,实现进项税充分抵扣。而实践中,支出项目总额取得的凭证中有效凭证只占到5805%(固定资产投资84.25%),剩下41.95%(固定资产投资1575%)属于无效凭证,最终也不能抵扣进项税。因此,可抵扣项目能否充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影响税金支出和成本费用高低,进而影响公司效益。

2.3现有管理模式对业绩指标的影响

营改增后,公司按原有的管理模式继续运营,公司99%的收入将缴纳增值税,收入下降;成本、费用因增值税可抵也降低,但因抵扣不充分,成本费用下降幅度远小于收入下降幅度,因此,利润会大幅下降。成本、费用、投资不能充分抵扣的问题,不仅侵蚀公司利润,而且还造成多缴税。

3.通信行业应对机制

营改增不仅影响公司财务指标,对公司业务发展及运营模式等诸多方面都带来冲击和挑战。因此,公司需要进行全主体、全业务、全流程、全系统的梳理和变革,最大程度上消除营改增给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3.1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防控

增值税下,客户需要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如果发票开具无法满足客户要求,可能造成客户流失;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使用不当后果严重。公司相关部门应根据网点规模、客户数量和网点分布的情况,合理布局防伪税控开票机,满足客户要求,防范涉税风险。对于自有营业厅、合作营业厅、网上营业厅建立开具、换取、邮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流程及制度,并且指定专人开具、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对于发票的取得,因为涉及能否抵扣的问题,应尽量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质的供应商或合作商进行合作,最大程度实现抵扣。

3.2 分业务模式对套餐进行梳理和优化

存费赠机等业务原按会计账面收入缴纳营业税,终端等实物不视同销售。营改增后,存在视同销售行为。应梳理现行捆绑套餐业务,对可能存在视同销售的套餐促销方案进行优化。

以下以典型业务IPHONE4S“存费送机”合约计划为例,假设裸机售价3999元,购进价3699元,办理4880元的0元购机业务。视同销售处理:营业税=4880*3%=146.40元;增值税:销项税(通信服务收入的销项税 =4880/1.11*0.11=483.60元;赠送终端视同销售的销项税=3999/1.17*0.17=581.05元; 合计1,064.65元);进项税=3699/1.17*0.17=537.46元;应纳税额 =(1,064.65 -537.46)* (1+10%)=579.91元,比现行税制下多433.51元。优化后的方案将4880进行拆分,3699元为终端销售收入,1181元为通信服务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通信服务收入的销项税 =1181/1.11*0.11=117.04元;终端销售的销项税=3699/1.17*0.17=53746元; 合计654.50元);进项税额 =3699/1.17*0.17=537.46元;应纳税额 =(654.50-537.46)*(1+10%)=128.74元,比现行税制下少17.66元。

4.结论

增值税政策试点将全方位地挑战通讯行业各个领域,迫切要求公司跟进政策,梳理优化经营模式,做到领导层面重视,管理层面变革,执行层面落实。营改增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只有妥善处理好过渡时期带来的种种问题,实现增值税试点平稳过渡,那么增值税税制制度将会更完善,更有利于经济的稳健发展。(作者单位:河源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Z].2011(11)

[2] 財政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Z].2012(07)

[3] 廖海燕.营改增对移动通信行业的影响探讨[J].现代商业. 2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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