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创新对高校专利技术转化的影响

2014-02-03 16:22孙大龙李超凡
知识产权 2014年2期
关键词:专利技术专利知识产权

孙大龙 郭 锋 李超凡 罗 霄

协同创新对高校专利技术转化的影响

孙大龙 郭 锋 李超凡 罗 霄

通过分析一级学科下高校授权发明专利的分布规律,得出“专利集中度低,未形成有效组合”是制约高校专利技术转化的重要原因,以此提出增强校际协同创新以形成战略式专利组合是提升高校专利技术转化成功率的不二法宝。以此为视角,对进一步完善协同创新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亦有相关建议。

高校 协同创新 专利技术转化 制度保障

引 言

在我国科技创新体系中,高校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近年来,我国高校专利申请量及授权量呈现逐年增高的趋势,但真正转化为生产力的专利数量却依然偏低,高校科研成果的转化率普遍低于5%。a王红茹:《中国高校无缘国际专利公布量高校50强》,载《中国经济周刊》2011年第46期,第46页。如何改变高校专利技术转化率过低的现状,是困扰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及研究人员的一道难题。对此,学界进行了大量研究,例如:王付林认为,影响高校专利技术转化的主要因素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机制的完善程度、政府投入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企业对待高校专利技术转化的认可程度、高校与企业间的沟通和信任程度等。b王付林:《高校专利技术转化影响因素分析与激励机制设计》,载《科技和产业》2011年第6期,第98页。张平、黄贤涛指出,高校专利技术转化受多种影响因素制约,其自身存在着专利申请质量不高、专利技术成果与市场应用分离、技术转化配套政策缺乏等问题,而转化机构市场化程度较低,社会各界对高校专利转化认识存在分歧也是重要制约因素。c张平、黄贤涛:《高校专利技术转化问题研究》,载《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2011年第4期,第28页。何炼红、陈吉灿则认为,中国版“拜杜法案”失灵的根本症结在于我国缺乏相应制度运行环境,促进高校知识产权转化的关键在于推进高校法人化改革,并应以发明人为主体完善职务发明的权属界定和权力行使规则。d何炼红、陈吉灿:《中国版“拜杜法案”的失灵与高校知识产权转化的出路》,载《知识产权》2013年第3期,第84页。

从以往研究成果来看,学界更多地关注高校本身、专利技术本身、转移对象、转移过程及外部环境等因素对高校专利技术转化的影响,鲜有人从协同创新的角度进行研究。本文通过分析一级学科下高校授权发明专利的分布规律,得出制约高校专利技术转化率的重要原因,进而提出采用协同创新模式促进高校专利技术转化的观点,同时分析高校协同创新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并从完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的角度给出解决路径。

一、由高校专利资源分布情况看专利技术转化率低问题

据对1985年~2010年间45个一级学科下“211”高校的发明专利授权量的统计,25年间发明专利授权量累计突破1万件的一级学科有电气工程(24131件)、化学(23731件)、仪器科学与技术(19916件)、化学工程与技术(18769件)、材料科学与工程(15297件)、信息与通信工程(11182件)。随后,采用阈值法分析上述6个学科中“211”高校的授权发明专利分布情况,并将某学科中大于或等于阈值的高校称为该学科的“专利优势高校”,将小于阈值的高校称为该学科下的“专利均势高校”。

结果显示,电气工程、化学、仪器科学与技术、化学工程与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信息与通信工程的授权发明占比阈值分别为:4.44%、3.31%、3.82%、3.39%、3.61%、4.91%,以此划出的专利优势高校均数为5个。由此可见,6大学科下“211”高校的授权发明专利分布情况均呈现倒金字塔结构,即约5%的高校拥有30%左右的授权发明。由此推论:就某一学科而言,具有显著专利集中度的“专利优势高校”数量普遍较少,几乎90%左右的高校还属于专利集中度低的“专利均势高校”。一般来说,“专利均势高校”受科研经费及人才所限,往往只能将研究对象聚焦到某一技术的特定方面,没有实力进行全流程的整合研发,专利产量少且面窄,因而难以形成完整的战略式专利组合,也很难构建起系统的知识产权防线。而高校在专利技术转化过程中,如果可转化的资源仅是单一专利或未成体系的多件专利,其实际应用价值十分有限,而且企业为此需要承担较大风险,因此,最终转化成功的可能性必然大打折扣。

二、协同创新的必要性及存在的问题

针对“专利均势高校”存在的专利集中度低,未形成有效组合的问题,本文提出:采用协同创新模式推动校校及校所研发合作,是目前绝大多数高校提升专利技术转化成功率的不二法宝。所谓协同创新,是指各组织行为主体或资源主体基于共同目标,通过构建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资源和能力的共享平台和分享机制,进行深层互动、互补、互助、互融创造新生事物的过程和活动e陈春阳:《协同创新是行业特色性大学发展壮大的必由之路》,载《中国高校科技》2012年第3期,第12页。。协同创新模式有利于打破校校或校所之间的体制壁垒,充分释放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创新要素的活力,增强高校之间核心技术的整合力度,最终形成完整而系统的战略式专利组合,切实提高专利技术转化成功率。例如:从授权发明专利集中度上看,中国科技大学属于专利均势高校,但其校办企业“科大讯飞”很好地利用了协同创新的思路,打破“产学研”壁垒,走出了一条科学、高效的发展之路。科大讯飞成立伊始,国内中文语音基础研究方面存在着固有的技术壁垒,具有典型交叉学科特点:中科院声学所在声学信号方面蜚声海内外,中国社科院语言所在汉语音律研究方面卓有建树,而中科大在语音文本研究方面领先国际。由于种种原因,这三个研究所一直无法形成深入的、实质性的合作,即使国家重点实施的863计划,也未能使3家研究机构实现有效整合。以往这种单枪匹马的模式正是中国语音产业发展最大的障碍与瓶颈,如果不能打破这种壁垒,不能实现核心技术源头的资源整合,只会被国际企业越甩越远。科大讯飞在完成第一轮融资后,立刻以资金做基础,实现了中国科技大学、中科院声学所、中国社科院语言所的深入合作,成立了国内语音技术联合实验室,迅速形成了优势互补的良好局面。在协同创新的作用下,国内语音核心技术资源在源头得到了整合,过去分散的各方力量汇聚成了一股不可阻挡的澎湃合力,科大讯飞由此占据了产业龙头企业的地位。

由于我国具有一定行政色彩的高等教育办学模式,在实施协同创新的过程中,如果不存在强有力的激励手段,那么校校或校所之间会呈现“藩镇割据”和“解蔽森严”的状况。f周作宇:《协同创新政策的理论分析》,载《高教发展与评估》2013年第1期,第17页。正如英国科学家贝尔纳指出的那样,“各个研究实验室的效率不高和组织不完善,绝不是科研工作所遇到的最严重的缺陷,更严重的是不同科学研究所之间和各地科研工作者个人之间普遍缺乏协调。g[英]贝尔纳:《科学的社会功能》,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78页。”从组织层面而言,虽然政府倡导的协同创新是对高校的一种弱强制,但对高校内的单个科研工作者而言,则不具有任何强制性,除非有相应制度来激励和保障这种合作行为的产生。

三、知识产权归属制度对保障高校协同创新活力的重要意义

达到之处。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对以《科学技术进步法》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做出完善,以形成持续激发高校协同创新活力的制度保障。例如:进一步明确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协作单位的关系;明确参与协同创新的各单位之间的知识产权归属的分配原则和方式。

(二)制定《科技资源共享法》,加强协同创新主体之间的科技资源共享

协同创新旨在打破创新主体之间的藩篱,实现校校或校所之间资源、信息、人员的共享和互动。要想真正实现科技资源的有序共享利用,除了高校自身需要具备较强的科技资源管理能力外,相关的法律规范也必不可少。然而,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至今还没有专门对科技资源共享活动加以规范的法律,因此,抓紧制定《科技资源共享法》,对科技数据、科技文献、自然科技资源、研究实验基地及大型仪器设备、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等领域统一做出规定,形成效力等级高、操作性强的统一立法,真正为协同创新过程中所涉及的技术开发提供有效支撑。

结 语

高校专利技术转移是一项蕴藏着巨大潜力、具有广阔前景的事业,尤其是对于完善国家技术创新体系有重要意义。因此,政府、高校与企业之间要密切配合,加大专利技术转化的力度。本文通过分析一级学科下高校授权发明专利的分布规律,得出了专利集中度低,未形成有效组合是制约高校专利技术转化的重要原因,进而论证了协同创新模式对促进高校专利技术转化的重要意义。随后从解决校校或校所之间协同创新的现实问题角度,提出完善《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制定《科技资源共享法》的建议,从而解决协同创新模式下的产权归属与科技资源共享难题,以期探索出一套适应我国国情的高校专利技术转化之路,加快高校专利的产业化进程,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本文认为,激发高校协同创新活力的最大动力在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归属制度的宏观设计。目前,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法共同构建起了一道完整、系统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h郭德忠:《完整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的确立——论科学技术进步法与知识产权法的结合》,载《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第8页。其中,2007年修改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借鉴了美国拜杜法案的制度设计,在其第20条中明确规定了国家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因此被称为中国版的“拜杜法案”。虽然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明确了国家、单位与个人之间的知识产权归属,并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高校及科研院所研发人员的创新热情,然而,立法并未对协同创新模式下的产权归属问题做出安排,如果想要保障协同创新的活力,建立与之相匹配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尤为重要。

(一)完善《科学技术进步法》,厘清协同创新模式下的产权归属问题

协同创新的最终目标是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作为一种与市场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创新形式,参与其中的创新主体需要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建立一套符合经济活动规律的利益分配机制。虽然市场经济环境下形成的平等协商分配机制可以在大多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挥调节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富有行政色彩的高等教育办学模式,市场作用常常在协同创新活动中失灵,这就需要明确而稳定的公权力介入和法规约束来弥补市场作用无法

By analyzing the distribution of invention patent of the fi rst-level disciplin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this paper concludes that low concentration degree of patent and ineffi cient combination of patent are two important factors in limiting the transformation of patent technologies. Therefore, promoting the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betwee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nd improving the efficiency of the combination of patent can defi nitely improve the success rate of the transformation of patent technologies. This paper also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about the attribution of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transformation of patent technologies;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孙大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申请质量促进处处长

郭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申请质量促进处审查员

李超凡,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申请质量促进处副处长

罗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医药生物发明审查部基因工程处审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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