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完善的评价体系推动强制戒毒教育质量新提升

2014-02-03 11:52王春敬安徽省司法厅巡视员
中国司法 2014年3期
关键词:戒毒体系人员

■王春敬 (安徽省司法厅巡视员)

司法部部署的“教育改造质量年”活动开展以来,各地戒毒单位都在大力构建、完善针对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评估体系,并以此为载体,在提升教育改造质量上进行了积极探索,但在探索实践中,逐渐出现了形式繁琐、实效难见等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果任由上述问题滋生,将会严重削弱强制戒毒教育质量评价体系的实效,动摇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为此,现就强制戒毒教育质量评价体系的构建与完善,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当前强制戒毒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建设的现状

2008年6月,随着《禁毒法》的颁布实施,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正式步入历史舞台。由于这项工作起步较晚,实事求是地说,真正意义上的强制隔离戒毒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尚未形成,目前沿用的是过去劳教戒毒时期的教育矫治质量评价试行办法。在评价组织上,局、所两级成立由教育、管理等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教育矫治质量评价办公室,负责教育矫治质量评价工作的计划、组织、指导和检查。场所大中队负责戒毒人员教育矫治质量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在评价指标上,分为法制观念、道德水平、心理健康水平、就业能力和文化素质等五个方面,最高分值分别设定为30分、25分、20分、15分、10分,总分为100分。得80分以上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在评价方式上,分为入所诊断性评价、教育过程中形成性评价和出所前终结性评价。评价时使用《教育矫治质量评价量表》进行评分,评价结果记入《教育矫治质量评价手册》。在结果运用上,场所根据评价结果,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找准教育矫治的切入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计划,科学地开展教育矫治工作。出所终结性评价结论和出所建议向回归人员所在地安置帮教部门进行反馈。

在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建设的探索与实践过程中,司法行政戒毒机关做了大量的工作,为提升教育挽救质量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首要标准”的深入贯彻和各种形势的发展变化,回过头来客观地看待教育质量评价这项工作,应该说具有明确的形式性、滞后性和局限性。一是教育质量评价与实际教育工作不对应。在大教育工作理念的支撑下,各场所普遍将管理、教育、治疗康复、生活卫生、生产劳动、文化建设等都纳入到了教育的范畴,然而教育质量评价则是单打一,有的甚至仅仅停留在一次考试、一次问卷、一次测评、一次检查上,教育工作的真实情况得不到应有的反映和体现。二是评价指标内容与评价对象特点不一致。吸毒成瘾人员因反复使用毒品而导致慢性复发性脑病,其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用毒品的渴求是由生理和心理多方面复杂原因所致,非吸毒人员主观意志所能控制,不能简单地用法治观念、道德水平来衡量。由此可见,原来劳教时期的五项评价指标及权重,用在对戒毒人员教育质量评价上已显得十分苍白。三是人员个体评价与场所整体评价不同步。原来的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只是注重对戒毒人员个体进行评价,虽然说这也能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场所整体工作状况,但是对个体的评价情况与场所最看重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之间没有多少联系,甚至是两张皮,形成不了教育工作合力。四是教育质量评价与民警考核晋升不相关。在实际工作中,教育质量评价多数是一评了之,评价工作开展得是否符合规定没有考核监督,整体评价结果是好是坏没有奖惩激励机制,导致相关责任民警干好干坏一个样。久而久之,教育质量评价工作存在搞搞样子、走走过场的现象。

二、强制戒毒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建设症结分析

症结之一在认识层面。对戒毒教育工作及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思想上重视不够,工作上力度不大。没有组织专门力量对这个重大课题进行深入研究,导致评价体系建设进展缓慢。有的对评价体系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因而在实践中等待观望,不够积极主动。有的存有悲观情绪,看到实践中强制戒毒人员的复吸率高,就悲观地认为无论什么样的评价体系建设,都无法担当改造人的重任。有的存有速胜论想法,认为只要将评价体系建成了,教育改造质量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症结之二在工作导向。从当前的各类考核评比来看,重经济轻教育、重管理轻教育的现象比较突出,很多工作游离在场所的职能定位之外,戒毒教育工作的主业地位不明显。教育质量的好坏影响不到民警的政治、经济待遇,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在戒毒场所整体工作中没有发挥“指挥棒”和“风向标”的应有作用。另外,评价体系与其他考评体系叠床架屋,影响了各自作用的发挥。目前的考评体系过多过于琐细,不同的业务部门有不同的考评,台账要有纸质和电子的,使得一线干警疲于应付各类考评,这既加重了基层负担,也产生了不必要的浪费。

症结之三在执行力度。有的研究不透、执行不力,工作浮于表面。主要表现在对评估体系建设的开放状态与基准参数缺乏研究,对评估体系的贯彻执行缺乏韧劲。有的简单地将教育改造质量评估等同于心理评估。有的陷入细枝末节,使得体系浩繁,一般干警无法做到熟知熟记、活学活用。有的照搬其他省、其他单位的基准参数,没有根据本单位实际予以创造性借鉴,使得评估体系“水土不服”。有的视野不开阔,满足于闭门造车,致使目前的教育改造质量评估结果面临系统内和系统外的双重公信力考验。

症结之四在戒毒属性。对于吸毒成瘾的机理,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观点和矫治方法。生物医学认为吸毒成瘾是一种反复发作的脑疾病,治疗吸毒成瘾的关键是可以阻断“快乐机制”产生、可以恢复大脑功能的药物;心理学认为吸毒成瘾是一种精神疾病,摆脱毒瘾需要使用心理治疗方法;社会学则认为吸毒成瘾者是社会化失败者,帮助吸毒成瘾者回归正常生活需要通过再社会化的训练。目前世界范围内,尚没有一种有效的方法可以成功解决吸毒成瘾问题。戒毒方法的不明确,直接导致科学的戒毒质量评价标准难以制定。

症结之五在社会支持。对戒毒人员实施教育治疗,其过程在所内进行,其结果在所外显现。所内评价容易,所外评价难。一方面,戒毒人员是否复吸受到其意志、就业状况、家庭关爱、社会的理解和宽容等多种因素影响,既有个人的,也有社会的,如何把所内教育的成果巩固好,需要社会层面的共同努力;另一方面,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戒毒场所很难掌握其真实情况,对其是否复吸无从知晓,需要公安等部门给予信息支持。

三、对构建强制戒毒教育质量评价体系的粗浅想法

(一)切实认识强制戒毒教育质量评价体系的意义和重要性

全面推进教育改造工作创新转变,是落实“首要标准”、推动强制戒毒工作规范发展的必然举措。从强制戒毒工作规律看,强制戒毒工作必须要向纵深、精细化方向发展;从促进强制戒毒工作科学发展常态化看,科学发展要实现常态化必须有常态化的抓手以常抓不懈,这些都需要将戒毒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建设尽快摆上议事日程。戒毒教育质量评价体系,正顺应了强制戒毒工作的新变化和新要求,既符合强制戒毒工作纵深化、精细化的发展方向,又契合科学发展常态化的抓手特性。

(二)始终坚持强制戒毒教育质量评价体系的开放状态

推动教育改造质量新提升,是戒毒教育质量评价体系这一载体、平台和抓手的内容,也是其出发点与落脚点。构建和完善戒毒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应当以此为基点和基准,而不能沦为形式,更不能为了形式而形式。由此而论,戒毒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应该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必将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填入新的内容,其发展完善未有穷期、永无止境。同时,不能简单地将教育改造质量评估等同于心理评估,等同于填几张表格,教育改造质量评估还应包括行为评估和预测,特别是强制戒毒人员社会化的程度和状况。还应当简化戒毒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因为太复杂了最终只能沦为摆设,无法真正执行。

总而言之,戒毒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建设需要稳步推进,其完善还有一个较长的过程,成果的得来也非一日之功,对此应有清醒认识。如果一开展这项活动,成果马上就出来了,既缺乏起码的严肃,也会低估其建设之艰,削弱其应有之公信力,最终只会毁了这项制度。当务之急是加大协调力度,建立评价结果的互认共享机制。首先,在一省乃至全国戒毒系统内建立评价结果互认制度,互认共享,节约资源。其次,邀请其他政法机关参与制定、完善戒毒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切实提高体系建设的公信力和实效性。

(三)切实提高强制戒毒教育质量评价体系的科学化水平

一是注重评价工作的主导性。改变以往仅对戒毒人员个体进行教育质量评价的状况,建立戒毒人员个体教育质量评价、戒毒场所整体教育质量评价两个既相互关联、又独立运行的评价系统,并以此统领、主导整个戒毒工作。戒毒管理、治疗康复、戒毒教育、生活卫生、生产劳动等各项业务工作全部遵循“两个评价系统”的内容来开展,一切服从并服务于提高戒毒教育挽救质量这个中心任务。

二是注重评价指标的科学性。科学的评价体系关键在于科学的评价指标。对戒毒人员个体教育质量应从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等方面开展评价,并可通过权重分配,突出主要因素的影响,做到轻重有别。对戒毒场所整体教育质量评价既要突出“首要标准”,又要兼顾次要标准和其他标准;既要吸纳戒毒人员个体情况,又要考虑戒毒场所各项工作的整体进展,使多层级、多元化的指标做到系统完整、科学严谨。

在评价指标中尤其注重基准参数的准确性。戒毒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建设,离不开顶层设计和从细节做起。评价体系的宏伟大厦,必须建立在一些稳固的基石上,而教育改造质量评价的基准参数,就是基础之下的基础,细节之上的细节。制定一套科学、准确、简洁的基准参数,也是评估结果互认共享机制得以建立的前提。基准参数类似于体检标准,体检的前提是必须有一个通用或正常的体检标准,没有标准,体检就没有作用,也就无法知晓知道健康与否。体检标准的获得肯定要经过大量临床研究,同样,教育改造质量评价基准参数的获得,也需要大量艰苦的努力,需要我们开展大量的实证研究和巨量的个案长期追踪研究。另外,评价标准的制定和操作中,离不开定量和定性方法。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各有优缺点,必须把作为“软技术”的定性方法和作为“硬技术”的定量方法结合起来,形成教育改造质量评价的“韧技术”,才能切实发挥教育改造质量评价的抓手和导向作用。当然,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如何结合,“韧技术”如何运用,还需要在教育改造质量评估的实践中去发现、总结和完善。

三是注重评价方式的可行性。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对一些明显的、潜在的、静态的、动态的、模糊的、确定的各种因素进行评价,使评价工作更加可信、更易操作。坚持所内与所外相结合,既重视内部评价,也重视社会评价,在社会评价工作中应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配合与支持,评价标准为复吸率和重新违法犯罪率,由于重新违法犯罪原因多样,所以也要注意界定回归时限、分清场所责任和社会责任。坚持定期与随机相结合,掌握更多的第一手资料,使我们对教育质量的评价更加真实、客观。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促进评价方式方法更加科学、合理,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评价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是注重评价结果的权威性。戒毒人员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应严格依据戒毒人员个体教育质量的评价结果来实施。对戒毒人员个人和戒毒场所整体教育质量评价的结果,应作为场所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并与民警年度考核、职务晋升、奖惩兑现紧密挂钩。切实把戒毒教育质量评价结果用好用活,引导各级领导和广大民警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多做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从而助推戒毒教育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不断取得更大成效,真正使戒毒工作让国家放心,让群众满意。

五是注重评价体系的一体性。在管理学中,有个著名的手表定律,指的是一个人有一只表时,可以知道现在的时间,但当他同时拥有两只表时,不但不能确定更准确的时间,反而会失去对准确时间的信心。手表定律适用到考评体系建设上,就是告诉我们:考评体系要少而精,不能多而滥;只有本身制定良好的考评体系,才能真正发挥“考评之手”的指引作用。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自觉约束滥定新考评体系的冲动,致力于整合好现有考评体系,将各类考评体系予以削减归并;另一方面,确有必要新设考评体系时,应当将考评体系内各部分凝聚、衔接起来,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从而提升“考评之手”的权威性、公信力,发挥其应有的指引作用。只有这样,才既能保持相关考评制度的适度稳定性,促进各项工作在继承的基础上稳步发展;又能减轻被考评单位的负担,节约和整合领导机关的考评资源。

有机整合的具体方法,可以初步设计为:戒毒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与其他考评体系重合的部分,可以相互直接采用另一方的考评得分,并按照一定比例折算。不相重合而又确有考评必要的部分,可以各自开展考评,但考评结果互认互用。与法相违、不够合理或相互矛盾的部分,应当坚持法制统一、科学合理、简洁实用的原则,抓紧废止或修改不合时宜的规定,保留或新设合乎时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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