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保障。法治政府有五个基本要求,行政机构依法设立、行政权力依法取得、行政程序依法确定、行政行为依法作出、行政责任依法承担。目的就是,让一切行政行为在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下进行,保证行政权力的运用符合法治精神,防止行政权力的盲目扩张和滥用,依法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治理体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求治理者具备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治理国家的能力,善于运用法律制度治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等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事务。各级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按照法治精神,遵循法治原则,运用法治方式,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各项权力,包括政府立法、行政决策、行政执法等,以法律的公信力来保障政府的公信力,以法律的执行力来提升政府的执行力,从而有效推动改革发展各项事业,这是各级政府必须切实担负起来的重大责任。
(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李强如是说,《法制日报》,2014年2月14日)
宪法是人权保障书这一定义,是“依宪治国”, “依宪执政”这一体制中人权所处地位所决定。现代宪法(社会主义宪法应当是其最先进的形式)具有三大原则和制度:即民主、法治、人权。从终极意义上看,民主和法治既是手段,也是目的;唯有人权仅是目的。民主能够集中多数人的智慧,调动和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改造世界的积极性,这是手段。国家的一切权力应当属于人民,人民应当是国家的主人。因此,它又是目的。现代法律是集中多数人的智慧制定出来的,通过它具有规范、预测、统一、教育、惩戒等社会功能,它是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的工具。但法又具有公平、正义的本质属性、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尺。因此,在国家应依宪治国、执政党要依宪执政的政治形态中,民主与法治既具有伦理性价值,又具有工具性价值,唯有保障人权才具有终极的伦理价值。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步云如是说,《法制日报》,2014年1月29日)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本身就是政治体制改革,加强法治建设本身就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更好地彰显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必须把司法体制改革放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战略意义上去考量。司法工作要时刻坚持公平正义这一核心价值追求。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人们对于公平正义的最后依靠。司法的生命与价值在于公平正义。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保证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只有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满足社会诉求,全面深化改革才能赢得民心支持,形成良好改革生态;才能激发改革积极性、主动性,释放人民创造活力,有效化解发展风险。
要通过细节领域的推进寻找司法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司法体制改革虽然是一个宏大的命题,但也可以通过“水滴石穿”的方式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需要更多地细节法治。要系统有序地稳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应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依据法律授权进行改革,勇于突破权力和部门利益的阻力,协调改革力度与社会可接受度之间的关系,依法有序推进改革进程。司法体制改革整体方案要按照依法改革的原则,改革措施与现行宪法、法律有抵触的,统一部署启动修改宪法、法律的程序。整体司法体制改革方案亦可作为一项特别法律立项。由此,确保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领导有力、自上而下、系统有序地稳步推进。
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加快进度。司法体系和司法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完善国家现代治理体系的应有之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务必加强领导、协力推动、务求实效,以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目标。切实解决司法体制改革中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要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通过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文明、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水平。司法体制改革关键要在党的领导下,根据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布局,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来实现。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付子堂撰文如是说,《法制日报》,2014年1月20日)
要充分发挥政法工作对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居乐业的有力保障作用,积极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处理好政法战线坚持党的领导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政法工作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这是由政法工作的任务、追求和目标决定的。在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历史条件下,要更好地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就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政法工作,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维稳和维权的关系。
坚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正确行使职权,这与坚持党的领导并不矛盾。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仅要坚持“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总揽大局、协调各方”等原则,还要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以及守法等方面切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政法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只有旗帜鲜明地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切实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将公平正义作为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政法战线才能真正为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贾宇撰文如是说,《法制日报》,2014年1月18日)
中国当前的法治政府建设进路存在重内部机制、轻外部机制,重实体权限设定机制、轻程序规范机制,重事后救济和追责机制、轻过程规范机制的结构性缺陷,难以对在国家权力结构、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结构中都过于强大的行政权形成有效的规范制约。行政程序作为来自外部的、规范行政权行使过程的规范机制,具有防止行政权滥用的消极控权功能和助推行政权积极行使的公共意志形成功能,中国未来的法治政府建设重心应当转向行政程序机制的完善。当前的分散单行行政程序立法模式存在诸多问题,难以满足法治政府建设进路转型的需要,应当在总结地方法治政府建设程序主义进路探索经验的基础上,尽快从分散立法走向统一立法,尽早制定规范行政权的行政程序法典,确立并实现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的制度化,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条件下保障社会转型的顺利实现。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万华撰文如是说,《人民法院报》,2014年2月12日)
法律的强制力是法律的基本属性,此即法律自身的威权性。但应当承认,法律的威权虽为必要,但非主要。因为强权可以成为“信任”的保障,但并不能产生“信任”本身。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决定性因素在于司法在分割利益、裁决纠纷时,其运行程序和运行结果两方面均具备应有的公正性。程序公正包括但不限于诉权保障、居中裁判、诉讼地位相当、证据主义、司法民主、公开高效等;结果公正包括但不限于裁判标准统一、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利益分割公平、文书说理透彻等。在法律公正、程序公正、结果公正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公众才会逐步认同司法、选择司法、尊重司法,亦即对司法产生普遍的“信任”。此时,法律威权虽然仍不可或缺,并在司法遭遇破坏时以强制力保障其运行,但司法已步入良性运行轨道,成为社会矛盾终局性的调节阀。当事人之所以愿意将纠纷交由司法机关作出终局裁决,至少在逻辑层面存在三方面决定因素:一是相信和认同法律自身规定的公正性;二是法律的实施有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三是司法权运行程序及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最高人民法院蒋蔚如是说,《光明日报》,2014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