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彩玲
(南京农业大学 人文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14)
2002 年以来,我国水产品出口额持续位居世界第一。加入WTO 后,随着关税壁垒的减弱和出口配额的逐步取消,我国水产品出口前景良好。然而,近年来许多国家以环境保护和人身健康等为由,对进口的水产品设置种种限制,使得水产品出口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根据商务部提供的数据显示,2012 年1—12 月中国农产品出口金额为625.0 亿美元,同比增长4.0%。2012 年12 月,中国农产品出口金额为64.7亿美元,环比增长6.9%,同比出口金额增长1.7%;2012 年1—12 月,中国农产品进口金额为1114.4 亿美元,同比增长18.7%。2012 年12 月,中国农产品进口金额为108.8 亿美元,环比增长17.9%,同比进口金额增长1.7%。其中,2012 年我国虾产品出口金额为254299.6 万美元,2011 年我国虾产品出口金额为236940.5 万美元元,同比增长7.3%。而中国出口市场前三位的国家分别为美国、马来西亚和日本。
在江苏省的水产品出口中,出口品种主要有淡水捕捞类、人工养殖类、海洋捕捞及进料加工复出口类。对于水产品养殖,因为我国养殖资源逐步短缺、进出口食品安全形势趋于严峻,且国际贸易环境越来越复杂,近年来江苏水产品出口情况与往年有所不同。江苏省整体呈现淡水小龙虾制品出口数量急剧锐减,而养殖水产品出口品种和数量迅猛增加的局面。其中全年水产品出口批次、数量和货值与去年同期相比均翻了一番,占出口水产品总量的11.74%。2008 年,江苏省检验检疫局共受理出口水产品报检1479 批,26360.38 吨,货值10041.18 万美元,同比分别增长6.4%、89.87%和34.35%,呈现数量和价格齐增的良好局面。究其原因,主要是一方面因为我国国内水产品,尤其是小龙虾消费市场日趋成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另一方面全球范围内的滥捕、原料价格上升和国际市场的需求扩大等原因为我国发展国际市场提供机遇。
通过对中国水产品出口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水产品出口呈现以下三个特点:
根据商务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水产品的出口对象广泛,出口到全球160 多个国家和地区。但根据对出口量的统计显示,其中出口数量主要集中在日本、韩国、美国、欧盟和中国香港5 大市场,占水产品出口总额的85%—90%。
我国水产品出口的种类很多,包括淡水养殖、淡水捕捞、海洋捕捞等多种形势,但是其基本仍以初级冷冻水产品出口为主,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水产品来进料加工贸易出口增势强劲,养殖名优水产品出口的比重不断增大。
自我国成为水产品出口第一大国后,水产品出口虽然稳中有升,但是受整体国际经济形势、国际水产品竞争加剧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水产品出口遭受技术性贸易壁垒、反倾销措施的影响日益严重,其中又以绿色壁垒最为突出。
中国水产品国际贸易长期以来发展缓慢,这其中既有自身对水产品出口重视不够、水产品附加值低等方面的原因,也有国际贸易对水产品品质要求提高、贸易壁垒增多等方面的原因,比如欧、美、日等国家不断对中国水产品出口进行限制,严重影响了我国水产品出口的竞争力。近几年,我国水产品出口遭遇到的问题主要有:
中国是世界水产品养殖大国,尽管总产量很大,但个体生产规模其实并不大,水产品养殖生产方式目前仍以分散经营为主,更多的是一家一户经营的传统模式,集约化经营的工厂养殖仍然凤毛麟角。我国水产品养殖的分散状态导致其组织化出口程度较低,行业组织化管理落后,出口竞争无序,这种局面往往比较容易引起反倾销制裁。近年来,中国水产品经营企业由于生产数量少、出口金额小,在遭遇国外反倾销指控时,不战而退的事情时有发生,这严重影响了我国水产品出口。影响最广泛之一的案例就是1996 年的淡水小龙虾反倾销事件,由于中国遭到美国对中国淡水小龙虾的反倾销调查,最后美国对我国淡水小龙虾出口征收260%的反倾销税,这使中国失去了一个主要的淡水小龙虾出口市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级政府为鼓励出口,出台了一系列经济优惠政策及措施,其中针对水产品的优惠和补贴政策也很多。我国出口补贴的主体主要包括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中国加入WTO 后,中央政府为履行“入世”承诺而逐步取消了大规模的出口补贴,但地方政府补贴并没有受到“入世”协定的约束。这些补贴种类主要包括:企业出口奖励、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税收优惠、特定企业和产业的专项补贴等,这些相关产业如果受到反补贴调查,都有可能被认定为补贴行为。我国遭受反倾销、反补贴的合并调查是从2006 年11 月美国对中国产铜版纸的双反调查开始的,自此以后,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对我国产品的双反调查案件数量逐渐增多,且产品范围也扩展至多种产业。虽然目前我国水产品因补贴被征收反补贴税的情况不多,但是我们也应该及时做好防范措施,尽量减少其他国家对中国水产品实施反补贴调查的借口。
中国加入WTO 后,虽然全球水产品进口国对中国水产品出口的配额限制等传统贸易障碍越来越少,但近年来,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中国水产品出口在产品检验、外观包装、交易方式等环节增加了许多新的技术性障碍。例如,美国、欧盟和加拿大相继在国内立法,将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的实施纳入国内的法律法规中,强制规定水产品生产企业如果要出口到其国内,必须实行质量保证计划。这不但对那些具有丰富国际贸易经验的海洋水产品出口企业是一个严峻的挑战,而且对尚处于发展中的淡水产品出口企业来讲,更是一个巨大的压力。
2008 年,我国水产品出口额首次超过畜产品,在农产品出口行业位列第1 位。近年来,我国水产品出口遭遇到许多国家设置的绿色贸易壁垒。目前,实施绿色壁垒的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他们之所以实施绿色贸易壁垒,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限制或禁止其他国家水产品的进入,从而达到保护本国国内市场的目的。其主要做法包括:制定苛刻的环保法规、采用严格的绿色技术标准和检验检疫制度等手段来提高水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门槛。近年来,我国水产品出口虽然增幅明显,但由于水产品养殖、加工过程中水域质量不达标、水产品药物残留等问题,经常遭受来自发达国家的限制,并且很多时候因为某些指标不达标,进口国会实施惩罚性措施,这些都给我国水产品出口造成了严重的消极影响。
水产品出口反倾销案例中,我国淡水小龙虾在美国诉讼中的败诉使得我国彻底失去了美国的小龙虾市场。当时我国很多企业面对国外对我国一些水产品的起诉,因为有的企业自身没有长久培养国际市场的打算,所以其拒绝参与应诉;有的企业认为自己出口规模不大,所以不愿承担应诉后的不确定性风险,这些企业宁愿放弃某个水产品种类的出口转做其他水产品生意。同时因为我国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在诉讼中许多国家并不认同我国水产品属于完全的市场导向性产业。例如在美国对中国的淡水小龙虾反倾销案例中,由于我们没有提供足够的数据,所以最后认定我国不符合美国商务部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标准,这增加了我国企业在应诉中败诉的风险。
根据这一典型案例,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对水产品行业进行合理的管理,在水产品各个产品中形成有效的管理组织,团结起来,共同培育国外市场,一方面把利润掌握在自己手中,避免国内企业之间恶性竞争而压低价格,从而防止低价引起的反倾销调查;另一方面加强行业管理,增强抵抗出口贸易中的商业风险。面对调查诉讼时,行业内的企业共同进退。最后,在面对诉讼时,最重要的是掌握足够证据证明国内的完全自由经济市场性,所以加强组织管理,也有利于商业管理中数据的保存,从而增加胜诉的可能性。
在WTO 规则中,政府对企业的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随着我国水产品海外市场的不断发展,我们应该结合国际贸易规则,逐步取消禁止性补贴,减少可申诉补贴,增加不可申诉补贴。例如可取消对具体企业、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取消生产环节优惠政策等。根据“绿箱政策”,政府可以增加对渔业基础设施的投入,筹集技术资金,建立国家水产品出口示范基地等,优化水产品养殖布局,培养水产品优良品种。近年来,由于近海渔业资源不断减少,养殖水产品在我国水产品出口中占据的比例不断扩大,所以我们应该借此机会,调整和优化渔业生产结构,积极稳妥地发展水产品养殖业,发展远洋捕捞业。其中,养殖水产品应该积极推广健康养殖模式,最大程度地利用设施化、工厂化的优势,提高我国水产品的环保和生态指标。
建立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水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加强对我国出口水产品的质量检测工作。目前,我国水产品虽已有多项国家和行业标准,但仍不能满足当前渔业生产、水产品养殖加工以及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的要求。我国采用国际先进标准的比例仅占所有水产品国家标准的43.7%。只有将我国的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才能更好地开拓水产品的国际市场。随着我国国内对食品安全的逐步重视,我们应该鼓励企业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和认证制度,广泛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对出口水产品严把质量关。
同时,加强执法与监督力度,建立水产品安全状况监测制度。通过政府设立执法与监督部门,对从生产到销售的全程控制和社会化共同实行监督,最大程度地保障我国出口的水产品符合国际食品卫生安全的标准。
绿色贸易壁垒是技术性贸易壁垒中的一种,主要指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通过制定环境标准和法规,对可能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有关贸易活动加以限制,从而对自由贸易形成制度障碍的一种非关税贸易保护措施。之所以把绿色贸易壁垒单独列出来,是因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规定和设置本身具有内容详细和针对性强的特征,发达国家之间的技术发展程度也有不小的差异性。因此如果进口国想要针对我国水产品进行恶性技术贸易壁垒,则其限制措施就会对不同的对象国设置不同的规定。所以,这样相对而言,比较容易被其他国家指证。
而绿色贸易壁垒的设置相对更加隐蔽和广泛,也具有一定的不平衡性。我国的研究者将绿色贸易壁垒分成若干种类,包括绿色环境标志、绿色包装制度、绿色技术标准、绿色卫生检疫制度和绿色补贴等。针对绿色贸易壁垒,笔者认为主要的应对措施包括:
1.提高我国绿色技术标准。由于中国一直十分重视农业产量而忽视食品安全,所以中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尚不健全,造成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标准的局面。这种现状经常造成国内检测合格的水产品在出口时因抗生素、农药残留等超标而被进口国退回或销毁。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发达国家使用最多的贸易壁垒将是绿色技术法规和绿色技术标准,因此突破国外绿色技术壁垒最好且根本的办法是提高国内水产品的质量标准,相关部门在制定水产品技术法规和标准时,应从国际贸易角度来开展标准化活动,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国际标准进行协调,并按照需要将这些国际标准引入中国。同时,及时掌握国际标准的动态及其制定背景,细致分析,合理采纳,从而达到促进生产者进行绿色生产,增加绿色水产品出口比例,用国际标准打破水产品面临绿色技术壁垒的目的。
2.完善和实施中国绿色标志认证制度。完善中国绿色标志认证制度,主要从两个层面展开:第一,增加国内绿色环境标志认证制度;第二,加强各国之间绿色标志的认可度。面对来自发达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我国应该及时地制定合理的绿色战略,引导更多的企业走上绿色发展的道路,拿到绿色产品通行证。比如我国的无公害食品标志、绿色食品标志等。通过绿色标志认证,一方面可以保证水产品的质量,另一方面可以在出口时减少很多检测检验流程。同时在建立了无公害食品和绿色食品标志基础上,指导这些企业提高水产品的技术含量,使之与国际规定的绿色检验检疫标准接轨,促使更多的水产品种类进入国际市场。
因为各国对环境保护的程度不同,其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必然存在差异,所以增强我国和其他国家之间的绿色标志互认度。一方面可以避免因水产品出口对象不同而需要适用“多标准”的困扰,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水产品出口的检验检疫工作,提高出口效率。
[1]中国商务部对外贸易司.2012 年中国农产品进出口月度统计报告[EB/OL].http://wms.mofcom.gov.cn,201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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