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阳平 程 勇 邱阳梦远
(乐山师范学院 四川 乐山 614000)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在专门的国家机关、社区组织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对矫正人员进行心理和行为恶习的矫正,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兼有刑罚执行和社会工作属性,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强化对特殊人群管理的必要措施,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和刑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创新我国社会管理的重要形式之一。
关于社区矫正人员的界定,《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给社区矫正给予法律上的定义和认同,并对社区矫正人员加以界定。《刑事诉讼法》第258 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人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可见,社区矫正人员大致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人这四类,从立法上给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
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2003 年开始,2009 年在全国全面施行。《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和《刑事诉讼法》的修订,给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随着社区矫正的发展,社区矫正覆盖范围将逐步扩大。国家从立法和政策上都十分重视社区矫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先后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等具有指导意义的文件,给予社区矫正工作更多的关注和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更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推进过程中的里程碑,为社区矫正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据相关资料统计,截至2013 年,各地已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93.2 万人,解除矫正51.2 万人,已解除矫正人员中,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为0.21%。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符合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刑事法制建设的要求。尽管各地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将工作全面铺开,但由于地区情况不一,标准不一,加之各地区都有自身的特殊性,导致各地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制约因素存在明显差异。
市中区作为乐山市政府所在地,在社区矫正工作上,积极响应国家司法改革的号召,认真贯彻落实基础工作,努力完善社区矫正设备。就整个乐山市而言,其社区矫正工作曾经历了由公安人员负责再到由狱警协助司法局分片区监管,最后才确定由司法局统一管辖的确权过程。社区矫正由司法局统一负责也符合相应法规、政策的要求。从2007 年开始,市中区司法局按照“健全组织,完善设施,规范工作,保证质量,注重创新,务实求效”的工作思路,开始在部分街道、社区试点,试点取得成效后,于2011 年在全区正式铺开工作。目前,全区32 个乡镇、街道共建立32 个司法所,其中25个分布在乡镇,其余的分布在街道。司法所积极配合市中区司法局的工作部署,截至2013 年,市中区共计接纳社区矫正人员841 人,累计解矫563人,目前仍有278 人在册。在社区矫正服刑期满后,绝大部分矫正人员可以顺利回归社会,能以一个健康、积极的心态去面对社会、面对生活。矫正人员中还有人自愿加入汶川地震、芦山地震的志愿者队伍,以一名志愿者的身份回报社会。一名社区矫正人员在汶川地震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区司法局于2009 年报请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最终获减刑6 个月的裁定。同时,司法局也充分考虑到现实社会情况并结合社区矫正人员自身情况,积极采取相应帮扶政策,先后为30 余人落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并先后对300 余人进行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使他们拥有一技之长,可以更快融入社会,能够重新找回生活的勇气和信心。
社区矫正与收监执行刑罚最大的区别在于:社区矫正将矫正人员置于社会中,且获得相应的自由,让其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改造。市中区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目前的条件,结合各方面因素,组织矫正人员在轻松、和谐的氛围中参与社会服务,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形势,知晓国家政策,合理谋求自我发展。对有特长的对象,充分发挥其特长,组织参加相应大型活动,在2012 年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2013 年的“中国梦”大型主题活动中,社区矫正人员均积极参与。
1.组织安排。在组织领导上主要采取由司法局领导、部署,司法所实施具体工作的方式,司法局和司法所有条不紊地紧密协作。
2.工作部署。在社区矫正中司法局的主要工作有:完善社区矫正人员的档案、保管及传递文书,确保每一位矫正人员都有独立的档案、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下发给各司法所、整理司法所上报的考核结果,决定奖惩等,组织集中学习尤其是警示教育也是市中区司法局的重要工作。社区矫正是一个系统的复杂工程。除了司法局,基层司法所的作用也十分突出。基层司法所贴近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通过组织服务活动、公益活动与矫正人员接触,了解他们的心理状态、生活状态,对每一个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合理的考核等。两级社区矫正机构还积极为社区矫正人员创造条件,区司法局积极发挥协调作用,想方设法为社区矫正人员争取更多的优待和扶持。通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顺利举办实用技术培训班,先后组织110 余人参与培训,帮助他们学会一技之长,方便其就业;乡镇、街道及司法所都努力挖掘就业信息,累计为300 余人提供就业培训和就业机会,其中在区司法局和纺织协会的努力下建立了“新希望之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矫正人员的就业。正是司法局和司法所的紧密协调与配合,才有社区矫正工作的稳步前行。
3.人员协调配合。市中区司法局积极与公、检、法各部门联系沟通,使公检法系统也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由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的监管由司法局负责,所以从2013 年2 月起对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的监管由公安部门负责。但在实际工作中,司法局组织社会服务时,只要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愿意参加,司法局也会一同安排他们参与服务活动。如果社区矫正人员脱逃,公安机关也会第一时间帮助司法局抓捕罪犯。这充分证明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各部门之间积极配合与协调。
4.积极引进人才提升队伍素质。司法助理员由最初的8 人增加至32 人,志愿者更是从8 人上升至212 人,不仅人数大幅度增加,而且即时更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相应知识,让其更好地为社区矫正人员服务。
1.缺少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是制约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因素。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一个专门的机构并配有专业性很强的队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此办法规定了具体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的机构和相关部门的人员。然而乐山市并未建立社区矫正的相应机构,目前市中区没有正式的矫正机构且没有执法机构,甚至没有1 名执法人员。由于社区矫正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人员脱逃的情况在所难免。一旦有矫正人员脱逃,司法局和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的直接负责机构,理应在第一时间出动人员将脱逃人员抓捕。但是由于司法局没有配备专门的执法人员,抓捕脱逃罪犯的工作只能交由公安机关实施,其工作程序复杂,直接影响工作效率,导致矫正人员逃出辖区,从而需要牵涉更多的部门跨地域展开工作,无形中加大了工作的难度。社区矫正人员是很特殊的群体,他们对来自外界诱惑的抵制力和自我控制能力都很薄弱,一旦脱逃离开矫正地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诱惑,极有可能重蹈覆辙;即便他们不会带来任何社会危害,因其身份的特殊性也会遭受歧视或者不公正的待遇,当他们找不到工作,也得不到社会救助,为解决生计,极有可能进行盗窃、抢劫、贩毒等犯罪活动。
2.社区矫正执法机构不稳定,人员执法素质差,是制约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因素。虽然目前市中区共建有32 个司法所,有32 名司法助理员,可满足每个司法所有1 名司法助理员,但这32 名助理员中仅有11 人具有政法专项编制即公务员编制,其余21 人是兼职,大多属于事业单位编制,编制显得十分混乱。同时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展开,将接纳越来越多的社区矫正人员,工作量将大大增加。司法局的许多工作人员除了社区矫正工作外还需要处理其他事务,工作任务繁重但待遇却不高,加之混乱的人员结构,导致司法助理员人员流动十分频繁,机构不稳定。新录用的32 名司法助理员,刚刚接触社区矫正工作,对业务还不熟悉。除此之外,现有的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能力有限,很多工作者没有专业的刑罚执行工作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也没有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经验。这样的现状完全不能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出台给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但就矫正经费问题并没有详细的规定,无论是中央财政还是地方财政,都没有相应参考标准。资金是否到位关系重大:其一,健全机构和增加必要设备需要资金作保障;其二,资金到位了,工作人员的待遇跟上了,人员流动少了;其三,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咨询以及对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和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职业培训需要资金作后盾。
市中区司法局在积极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也尽力解决经费问题。依据乐山财政的相应文件,结合市中区社区矫正的现状,按照社区矫正人员每人每年1500 元的标准予以财政预算,由司法局在年初按每人500 元下拨给各基层司法所,年终再按照考核情况分为700 元/人、500 元/人、300元/人三个标准下拨司法所。在司法局和司法所的统筹安排下合理运用资金。表面上看,司法局可以很灵活地运用、安排资金,让人感觉经费还是很充裕,但是业务培训、技能培训、定位系统的安装维护、定位手机的配备、活动的开展等都需要经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明确提出要建立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便于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社区矫正监管工作需要给社区矫正人员建立信息系统,与通信公司开展合作,形成终端平台,并给每位社区矫正人员配备具有终端定位功能的手机,便于司法行政机关能够远程不间断了解社区矫正人员具体情况,避免矫正人员脱逃和再次犯罪。这种终端定位手机每部大约700 元,建立终端平台大约每年花费10 万元左右。这些都需要一大笔经费,可中央财政没有专项资金仅依靠地方财政,资金短缺状况十分严重,经费奇缺成了制约社区矫正工作的瓶颈因素。
1.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人员不信任,没有安全感。虽然《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已于2013 年3月开始实施,但社区矫正的宣传还不能普及到社会各个阶层、各个角落,尤其在农村,许多百姓对社区矫正一知半解,甚至有人完全不了解,使得社会对社区矫正的概念认识模糊不清,甚至误解。许多老百姓认为罪犯就应该在监狱服刑,现在将其置于社区中,就不叫服刑了,没有起到教育和改造作用。虽然采取社区矫正的人员都是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认真慎重考虑之后,确定他们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才予以社区矫正,但老百姓认为人只要以前犯过罪以后就有可能再犯,因此,普遍对社区矫正人员排斥、不信任。他们认为将罪犯置于社区内,就好比在社区的居住环境埋下了定时炸弹,随时都有可能爆炸,增加社区的不安定因素。缺乏信任、缺乏安全感给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设立了障碍,如不处理好老百姓的心理接受问题,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和谐,违背国家司法改革的初衷和原则。
2.社区矫正人员就业难。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矫正期间需要工作,需要为生计奔波,但是由于他们在监狱服刑期间与社会接触少,刚开始接受社区矫正时,与社会有明显的“脱节”现象,需要一段时间来重新认识和接受社会。目前社会的就业竞争异常激烈,社区矫正人员几乎没有竞争优势,也根本没有时间来作必要的准备,加之社区矫正人员的特殊身份,很多用人单位对其有一定的歧视,不愿意聘用他们。即便是被聘用也难以与其他劳动者享受同等待遇,没有实现“同工不同酬。”有的社区矫正人员在受刑罚之前就具备很高的专业技能或者很过硬的职业技术,但由于他们身份特殊,即使经验再丰富也未必能找到一份工作,施展自己的一技之长。用人单位宁可选择一个没有经验、暂时无法创造产值的人,也不愿意选择有丰富经验的社区矫正人员。许多社区矫正人员就因为多次被拒绝而对矫正失去信心,导致情绪低落,不愿意积极配合工作,这将不利于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就目前市中区情况来看,大部分社区矫正人员来自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因为经济的发展,城市面积的扩大,大部分农村土地因征用、出租或者其他原因,已实际从农民手中流失,呈现出“无地可种”的局面,社区矫正人员如果待在农村几乎没有能力养家糊口,更别提创造财富了。另一方面,由于农村观念相对落后,矫正人员在农村更容易受到歧视,为了生计这部分矫正人员不得不外出务工,远走他乡,这就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严峻的考验。
针对这一情况,市中区司法局的具体做法是不反对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务工,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务工之后,司法局将及时征求务工地司法行政机构的意见,尽可能变更社区矫正人员的居住地点。只要两边司法行政机构意见达成一致,就将全部资料和档案移交对方,使社区矫正人员在务工地属于在册的社区矫正人员,当地司法行政机构全权负责其矫正工作,外出务工的社区矫正人员的刑罚执行得到有效地监管和评估。为了推进这一工作,市中区司法局将社区矫正人员大致分为三个层级:宽管,即放松管理。这种管理适用于已经过三个月以上的矫正,服从监管且表现较好的对象;普管,即按照正常的社区矫正程序进行管理,一般适用于刚接受矫正的对象或者对矫正工作态度冷漠、矫正效果不明显的对象;严管,即采取严格的方式,这种管理适用于对矫正工作激烈反抗,对社会存在明显仇视,且存在较强危害性的人。市中区司法局采取每三个月考核一次、调整一次的方式,最终确定三个层级的评定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模式。对于处于宽管状态的社区矫正人员允许其外出务工,但必须满足其近亲属和所在村社干部提供担保,本人写保证书的条件,并且每个月开具一次假条,写一份思想汇报。这一管理方式在实际操作上并不容易的,随着外出务工人员人数的逐年增多,在档案移送过程中稍不注意就会造成档案丢失,而且有的人前往偏远地区务工,交通、通讯不便,联系当地司法行政机构的可能性很小,即便是联系上了,也很难找到社区矫正人员本人;而自己进行远程管理,由于通信不方便,也十分困难。因此,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务工的管理问题十分棘手,如处理不当很可能造成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更可能因监管不力让矫正人员重蹈覆辙。
我国实行社区矫正的历史并不长,而西部内陆城市乐山的社区矫正工作的历史就更短。在短短几年的探索和努力下,社区矫正工作艰难前行着,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问题的存在也不可忽视。现根据调研情况提出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与构想。
司法所在整个社区矫正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可以与司法局分工合作,而且密切联系群众和社区矫正人员。就乐山市中区而言,截至目前,共设立32 个司法所,分布在32 个乡镇和街道,基本满足每一街道或者乡镇都设有一个司法所为群众服务。但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将有越来越多的罪犯被置于社区,司法所的担子将越来越重,必须健全机构和备置必要设备。
1.司法所的数量和分布。乐山市中区可以根据各个乡镇和街道的人口数量、幅员面积以及接受社区矫正人员的具体数量等现实情况综合考虑。对于人口较多、面积较大、接受社区矫正人员多的社区或者街道,可以增设一个或者两个司法所,减轻现有司法所的工作压力并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对于人口少、面积较小的社区或者街道,可以继续保持原有的司法所,但不能不设立司法所。
2.建立执法机构,给予司法所必要的执法能力。作为刑罚的执行方式之一,社区矫正理应组建专门的执法机构配有执法人员,以备不时之需。社区矫正过程中,难免遇到矫正人员“脱逃”的情形,为了不给矫正工作带来负面影响,不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一支执法队伍。四川省德阳市作为社区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城市,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努力下,在市、县两级司法局建立了社区矫正警察支队和社区矫正警察大队,乡镇、街道也依托司法所设立了社区矫正警察中队。除了德阳市,泸州、资阳等城市也正在筹建社区矫正执法机构。乐山市可以参考这些城市的先进经验,尽快建立执法机构,给予司法所必要的执法能力。
3.完善监管设备。目前虽然已给每一位社区矫正人员配备具有终端定位功能的手机,但是由于资金不足,配备的手机性能很一般。如若给每一位社区矫正人员配备高性能的终端定位手机,矫正机构可以随时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实际情况,关注他们的行为和心理,及时调整矫正计划,提高解矫率。同时,社区矫正人员遇到困难也可以在最短的时间里联系矫正机构,使他们得到及时的帮助。此外,建立更加完善的信息处理平台,使得服务器可以处理更多细节数据,尽可能避免数据的丢失。就乐山而言,虽然只是个普通地级市,但是辖区内包含三个彝族自治县,且距离市区都较远,部分地区交通欠发达,建立一个多功能的终端,可以对社区矫正人员远程控制,利于工作的开展。最后,争取在各个司法所都建立一个社区矫正人员交流活动中心,矫正人员可以相互交流、学习,也可以和矫正机构交流,增进彼此了解,帮助矫正人员尽快摆脱过去。
不断发展的社区矫正将接纳越来越多的社区矫正人员,完成愈加繁琐的工作,承担越来越重的社会责任,因而需要细化部门职能,增加具有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同时,对已经在职的工作人员定期培训,也可以鼓励他们去深造,以提高整个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素质、水平。乐山市中区社区矫正机构中在职的工作人员人数较少,每个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很大,工作人员参差不齐的素质也直接影响工作效率,必须配置好人员队伍。
1.增加工作人员数量。主要通过公务员公开招聘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招聘录用具备专业知识的优秀人才,来解决专业工作人员不足的问题。另外,可以与当地高校师生取得联系来辅助缓解工作人员缺少的压力。就乐山而言,市中区司法局可以与乐山师范学院取得联系,学院的法学专业师生及心理学专业师生可以运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帮助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前行。
2.提高工作人员素质。一方面,要根据原有工作人员的实践积累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合理地选择有关知识对他们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理论加实践,让他们尽快成为一支专业性强的社区矫正队伍;另一方面,对于新招聘或者引进的人才,在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等方面严格把关,选择具备社区矫正专业知识的人才或者具备管理社区矫正人员经验的人才,只有在专业知识上严格把关,才能确保工作人员队伍的专业性。
1.借鉴相关地方的经验。作为刑罚执行方式的社区矫正,由于实施时间较短,且前期属于探索阶段,因而中央财政还没有专项资金用于社区矫正,仅仅依靠地方财政。当然像京津沪等东部发达城市,他们的地方财政完全有能力支付这笔款项,但西部地区经济并不发达,地方财政要支付这笔款项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可以借鉴东部发达城市筹集资金的方式:依靠地方财政;联合当地大型企业为其提供资金帮助;发挥矫正人员自身所具备的优势去争取一些赞助等。
2.筹集资金的渠道。市中区司法局在筹集资金时,首先要紧跟政策,积极争取财政的预算;其次,社区矫正承担着很重的社会责任,也是一种帮助矫正人员改过自新的公益活动,司法局可以通过基金会等公益组织筹集资金;再次,通过与大型企业合作,使他们在一定程度上给予资金支持;最后,可以组织有能力的矫正人员自力更生,通过他们的人脉关系来联络一些资金。
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群众的支持和理解,尤其需要社区矫正人员所在社区、街道、村社群众的支持和理解,要想得到群众的支持和理解首先要让群众认识社区矫正。司法局应该定期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定点宣传,印发相应宣传资料,免费赠阅。在人员结构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增设社区矫正的咨询台,为群众解答疑问。司法所作为基层组织,除了配合司法局的工作,还应该利用其接近群众的优势,走进社区,深入街道和村社,向群众宣传法制及社区矫正;当某个社区矫正人员置于社区进行矫正时,要及时与群众沟通,便于工作的顺利开展。另外可以和所在地高校联系,尤其是与高校内的法学、社会工作以及心理学等相关专业取得联系,让这些专业的学生参与到宣传工作中来,使社区矫正机构既可以顺利完成工作,也可以缓解人员紧张状况,学生则在社会大课堂去学习和运用专业知识,得到了专业见习机会。
社区矫正人员需要自己维持日常生活所需,虽然政府可以提供城市或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但那只是杯水车薪,不能完全解决生活困境,所以社区矫正人员需要务工。乐山作为旅游城市,经济本不发达,制造业和工业都相对落后,所以就业机会并不多,加之社区矫正人员的身份特殊和近些年大学毕业生对人才市场的冲击,矫正人员在当地就业较困难,外出务工后对其监管又陷入困境。司法局应该联合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尽可能就地解决社区矫正人员就业问题。在乐山市范围内找不到合适的企业,也可以扩展到全省范围甚至全国范围内,但首先要解决乐山的社区矫正人员到其他地区就业脱管的问题。
1.促进本地就业。可以尽量寻找加工业和制造业的单位,让他们将原材料运来乐山,由乐山的社区矫正人员加工好后运回企业,使矫正人员不用离开乐山甚至不用出家门便可以就业。
2.对外出务工人员做好矫正移交。外地企业要求乐山的矫正人员前去单位所在地务工,乐山的社区矫正行政机构可以让企业与当地司法行政机构协商,将社区矫正人员移交企业所在地司法行政机构,以方便管理。
3.坚持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因为社区矫正的目的是让矫正人员顺利回归社会,不能让他们与社会脱轨而被社会淘汰,掌握一技之长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4.对未成年人应当鼓励他们回到学校,回到课堂,接受教育。矫正机构与他们的法定监护人建立密切联系,随时掌握他们在思想上、生活上、学习上的需求和问题,及时与他们的学校和家长沟通,及时给予帮助,促进他们不断进步、健康成长,从而顺利度过服刑期,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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