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霞
关于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思考*
——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法律监督工作实践为例
刘海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干部学校,新疆乌鲁木齐830002)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要法律手段和方式之一。新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无论从组织建设、人员队伍建设,还是从监督发挥的效能来看,都与内地发达省市存在不小差距。因此,加强新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工会应从参与立法、健全组织、培训专业人员及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配合等方面努力作为,不断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和水平。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问题
依法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不仅是我国法律赋予工会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指引下,我国劳动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情况总体好转,劳动者法律意识显著增强,这不仅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创造了有利的外部条件,同时也对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当前,新疆劳动关系总体上比较稳定,但在部分地区、行业和企事业单位中,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问题仍不同程度的存在。因此,加强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不仅是工会组织推动新疆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切入点和重要抓手,也是工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
(一)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需要
去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全国劳动模范代表座谈以及同全总新一届领导班子集体谈话时,对工会如何做好新形势下职工群众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他指出,工会要赢得职工群众信赖和支持,必须做好维护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工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贯彻习总书记关于工人阶段和工会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需要我们健全和完善工会切实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权机制,依靠法律来支持和保障工会依法维权职能,提高依法维权能力。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构建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
(二)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需要
《劳动法》颁布实施10多年来,新疆加强了地方性劳动立法工作,先后制定出台了《自治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及《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这标志着我区劳动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为保障职工劳动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应该看到,我区在劳动关系领域目前仍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由此引发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职工权益保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究其原因,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较为薄弱是重要因素之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为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在劳动法律法规中有较为原则的体现,此外,在一些工会内部文件规定中也有所体现,尚未达到企业和社会各方共识的高度。在实践中,各级工会在对一些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时,普遍存在被监督用人单位门难进、脸难看、口难开,甚至根本不予理睬的现象。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推动完善我区劳动法律监督体系,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在法律层面保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权的实现。
(三)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保障社会政治稳定的需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劳动关系已契约化、市场化,由于企业与职工存在具体利益追求上的差异,劳资矛盾和纠纷必然会不断产生,甚至会引发突发性群体事件。同时,从劳动关系的现状看,由于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如不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任意加班且不支付加班工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不落实,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落实工伤待遇难等问题仍然存在。尽管我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加大了监察力度,积极主动地查处一些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但在实践中,也反映出劳动监察工作受到人、财、物种种限制,对存在的用工不规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至今仍以被动监察为主,无法做到随时随地监督所有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具体情况。因此,迫切需要加强我区劳动法律监督的群众基础,通过开展经常性的劳动法律监督,发现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及时整改,并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最大限度地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维护我区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政治稳定。
(一)新疆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
按照全总要求,各级工会都应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从总体上看,新疆在这方面同内地发达省市存在较大差距。截至2011年,全区企事业基层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3458个,只占到基层工会的16.5%;有工会法律监督员10805人。而同期江苏省各级工会已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50522个,有劳动法律监督人员126579名。
由于我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不健全,很多基层工会缺乏开展这项工作的经验。我们在调研中了解到,地方工会尤其是自治区总工会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部分企业工会也结合企业实际,力所能及地开展了此项工作。
一是参与人大执法检查。近年来,在工会的推动下,新疆各级人大多次对《劳动法》(2005年)、《劳动合同法》(2011年)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在人大执法检查中,各级工会组织都给予全力配合,积极反映实情,提出建议,有效推动了这些法律的实施,促进了涉及职工权益和工会工作突出问题的解决。
二是就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个案与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处理。各级工会参与查处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案件,参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危害事件的调查处理。如塔城地区工会妥善协调处理了沙湾秦岭纺织公司职工反映企业欠缴养老统筹和医疗金问题,涉及职工226人、600余万元,还参与了新疆恒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沙湾煤矿事故处理和善后工作;
三是开展形式多样的劳动法律执法检查活动。2011年,新疆各企事业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受理违法、违规案件388件,其中工会自行协调处理212件,提请劳动监察部门处理145件。
四是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用人单位落实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有的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巡视检查活动、督促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履行、协助并监督企业在劳动保护方面建章立制等形式,有力推动了劳动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五是主动对企业进行劳动关系矛盾隐患排查,促进劳动关系矛盾化解。自治区总工会对全区30886家企业一批类劳动关系矛盾隐患进行了排查,推行《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突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刚性,劳动关系矛盾的排查、预警和调解机制基本形成。哈密地区工会重点关注改制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先后参与协力棉纺、双合碱业等企业劳资矛盾调处,有效化解劳动关系矛盾。
(二)我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工会干部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认识存在误区
主要表现为工会干部对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认识不到位,认为劳动法律监督是劳动行政部门的事,不是工会职责所在;二是对工会开展这项工作没有信心,认为工会无职无权,对企业行政进行监督,维权难度太大。这些思想认识从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工会干部做好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积极性。
2.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体系亟待完善
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明确规定,我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网络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即县以上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基层企事业单位工会或职代会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监督小组)以及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队伍。但新疆目前还未形成完整的三级或四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网络。据调查,新疆各市(州)、县级工会仅有1名兼职人员负责劳动法律监督,有的地方甚至连兼职工作人员都没有。部分企事业单位仅仅在职代会工作机构中设立了劳动法律监督小组。从机构到人员,都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难以有效监测预警、预防、化解企业的违法用工等损害劳动者权益问题,对部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偏远地区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更是缺乏有效督察和监管。总体上看,全区工会劳动监督组织网络和人员配备远不能适应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需要。
3.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队伍建设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目前,新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队伍人员少、力量弱、无经验,只有个别大型国有企业举办过“劳动法律监督员培训班”,而自治区总工会和地州工会很少对这支队伍进行专业培训,他们既缺乏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又缺乏上级工会的业务指导和考核。加之现有监督员基本上以兼职为主,难以集中精力专门从事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无法适应目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需要。
4.缺乏有效的工会法律监督机制
当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效能不高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无力与企业形成劳资抗衡机制。其根源就在于企业内部劳资双方的力量平衡机制没有建立,在这方面非公企业表现尤为突出,往往是强资本、弱工会。而且,大多数基层工会干部本身就是企业雇员,在身份上受制于企业,在实施劳动法律监督中扮演了十分尴尬的角色,这些因素直接导致企业工会日常监督的不力和缺失,很多劳动违法案件只有通过上级工会和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5.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权力刚性不足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各级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有组织的群众监督。与人大、政府等部门监督相比,这种监督既无对当事者直接处罚的权力,也无国家强制力做保障,因此工会的法律监督对受监督的单位或企业整改落实情况缺乏刚性约束机制,监督的成效很难得到体现。
上述问题可以归结为以下主要原因:有些地方和部门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认识不到位、工作不适应,以及法律法规不完善造成的。很多企业行政领导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模糊,接受工会监督的意识不强,配合、协调不力,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抵触情绪。而各级工会对新形势下的劳动法律监督工作面临的新问题缺乏深入研究,也缺乏必要的对策措施,有些制度、措施和工作方式已经滞后于市场经济体制下新型劳动关系的基本要求。
(一)要建立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网络
要按照凡是建立工会组织的地方,都应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原则,建立多层次、全方位、上下联动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网络。新疆各级地方总工会、乡镇(街道)工会,各产业工会应当成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相关业务部门的人员组成,也可吸收社会有关人士参加。基层企事业单位也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员,借助职代会平台做实劳动法律监督。在中小非公企业较多的地区,应借鉴内地经验,积极探索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争取实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全覆盖。
(二)要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队伍建设
鉴于全区工会法律监督员严重匮乏的现状,各级工会应立足自身,加快选拔培养一批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具有一定工作能力、热心维权的人员作为劳动法律监督员,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聘请社会方面的代表或专家担任顾问。同时,各地还应积极采取各种举措加大对现有工会法律监督员的培训考核,要将监督员培训工作纳入业务目标考核内容,定期督促检查,强化整改提高。全总下发的《2014—2016年工会法律人才队伍建设三年规划》,从人才录用、业务培训、法律服务、借助社会力量等方面提出明确目标、措施。加大工会法律人才队伍建设,无疑对加强我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队伍建设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三)要完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机制
对于地方工会而言,要会同劳动行政部门、企业联合会代表,建立和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妥善处理劳动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协调劳资双方的权利平衡,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在监督的过程中,如果下级工会遇到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难以协调处理时,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应及时介入,进行指导帮助,甚至要代行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职责。对于基层工会而言,就是要加强“三项机制”的建设。一是要完善事前监督机制。工会早期介入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制定、决定和修改,根据《公司法》和《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实现源头参与,力争把工作做在前面,防患于未然;二是要落实事中监督机制。对企业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职工收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事项应当实时进行审查。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形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相关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三是要加强事后监督机制。在可能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下,工会可以根据劳动者的举报、检举和控告,依法开展调查并进行交涉处理。
(四)要加强与政府劳动保障监察的相互协调配合
工会组织依法开展的劳动法律监督是有组织的群众监督,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良好的组织基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是代表政府行使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切实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和劳动保障监察的协作,使之相互支持,优势互补,必将增强劳动法律监察、监督的力度,对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法律监督体系,推动劳动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要建立畅通的联系协作机制,通过提请政府劳动部门处理处罚、参与诉讼等方式,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转化为政府劳动保障监察,政府劳动保障监察可借助工会的监督网络来了解信息、掌握动态,认真探索二者紧密结合的有效形式和途径,通过优势互补、相互支持,共同推动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五)要加强源头参与,推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立法
工会应当积极反映、有效敦促地方立法机关尽快制定和出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用法律保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各项权力的实施,使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有法可依。在立法上要明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内容,监督的形式与途径,尤其要明确对用人单位及法人代表劳动违法行为的制裁措施,特别是在当前应重点考虑对拖欠工资、社会保险、对安全生产造成严重损害的刑事处罚,这也是遏制劳动违法案件大量发生的有效手段。要特别重视对劳动法律监督员的权益保障等设置,完善对这一特定人群的各项法律保护措施,这样才能让基层法律监督员敢于监督,敢于同劳动违法行为说“不”。
《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法律地位,为工会开展此项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保障。工会十六大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十五条中增加了一款“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组织和代表职工开展劳动法律监督。”这意味着各级工会组织今后将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更好的从源头上代表和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目前我区工会在这项工作中相对滞后,需要各级工会和工会干部、广大职工共同重视、努力作为,敢于担当。
[1]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概论[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1996.
[2]中国工会维权的创新与亮点.http://acfcu.workercn.cn/c/ 2012/07/10/120710021115882345831.html.
[3]崔生祥.基层工会怎样做好职工权益维护工作[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
[4]崔生祥.怎样做好劳动争议处理与防范工作[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6.
[5]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法律工作概论[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6.
To Strengthen Labor Law Supervision from Trade Unions
Liu Haixia
(Xinjiang Labour College,Urumqi830002,Xinjiang Uygur Autonomous Region,China)
As a basic right oftrade union,the labor law supervision from trade unions is an important part oflabor law supervision system of China.In Xinjiang Uygur Autonomous Region,the work of labor law supervision from trade union is in its infancy,there is a gap between Xinjiang and the developed provinces.Therefore,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labor law supervision from trade union in Xinjiang through legislation participation,organization improvement,personnel training and coordination with government departments,so as to improve the quality and level of labor law supervision.
trade union;labor law;supervision;problem
D412.6
A
1673-2375(2014)05-0029-04
[责任编辑:简洁]
2014-09-10
刘海霞(1975—),女,河南孟津人,新疆工会干部学校科研部负责人,讲师,主要从事工会理论和劳动法律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