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小巍,胡 丹
(1.广东警官学院 法律系,广东 广州 510230;2.纽卡斯尔大学 法学院,英国 纽卡斯尔)
在全球化日益推进的今天,国际贸易发展迅猛,国际市场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中国制造的产品以其低廉的劳动力优势和原材料优势迅速抢占国际市场,特别是在金融危机全面爆发后,世界各大发达国家包括全球头号经济强国美国经济持续低迷,反而中国经济很快企稳,势态良好。作为世界龙头老大的美国为了挽回国内经济的颓势,在采取各种经济刺激措施的同时,不断加强对华反倾销力度,几年来,对华反倾销立案和反倾销措施数量迅速增长,对华反倾销的严厉程度也远远超过了其他国家。从2009 年美国对中国油井管发起反倾销调查,2010 年对中国产电热毯、金属丝网托盘产品、钻管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到2012 年对中国不锈钢拉制水槽发起反倾销调查,2013 年对中国硬木胶合板、钢丝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再到2014 年6 月9 日,美国对华不锈钢焊接压力管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美国对华反倾销愈演愈烈,不断在各个商品领域提出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并且相继裁定对中国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
1.倾销的法律内涵
倾销(dumping)是指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的行为。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倾销的定义是:“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并对进口国相关工业造成了损害的行为。”依据《关于执行1994 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的规定,它主要包括如下3 个构成要素:
(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
(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和实质性阻碍;
(3)这种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前存在因果关系。
2.反倾销的法律内涵
在WTO 框架下的反倾销通常是指进口国依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国内立法,对造成该国产品实际损害的他国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实施适度国内保护的法律行为。同样依据WTO《反倾销协议》,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也必须符合如上的三个条件。
自1979 年6 月中国出口到欧共体的糖精钠被控倾销以来,中国企业已经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截至目前,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案件已超过2000 起,涉及出口金额高达数千亿美元,其中以美国和欧盟为主。国际社会针对我国的频繁的反倾销调查直接影响到我国贸易规模的扩大和健康发展,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许多负面影响。此外,除了欧盟、美国和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外,还出现一些发展中国家的身影,如印度、阿根廷、南非、墨西哥、土耳其等。
自改革开放以来,对外贸易风起云涌,大量的企业和产品开始迈出国门,走向世界。我们的出口额在不断增长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是席卷的不公正反倾销浪潮。低廉的生产成本使得大量中国制造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一枝独秀,但另一方面超低的价格使得我们遭遇了太多的反倾销,然而事实却是我们并没有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而是低廉的劳动力就决定了我们成本和价格的低廉。另一方面,我国于2001 年12 月1 日正式加入世贸组织,成为WTO 的一名成员。但我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身份沿用至今。因此,导致一些国家在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诉讼时,拒绝采用我国涉案产品的正常价格,而采用“替代国”的同类产品生产成本和价格作为依据来计算出我国的倾销幅度。然而,这种所谓的“替代国”的情况有时根本无法反映我国产品的真实情况。例如,从1980 年到1997 年18 年间,欧盟共对我国产品提起了80 余起反倾销调查,其中的44 起案件中采用美国作为中国的替代国,而两国的生产力水平的差距甚大。用美国的生产成本代替中国的生产成本再减去中国产品的出口价格,不仅可以得出存在倾销的结论,而且还可以得出更高的倾销幅度。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十多年之后,一些西方国家仍然无视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继续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采用第三国方式来计算,这是极不公平的歧视性作法,也是我国产品纷纷被提起反倾销调查最主要的原因之一。
自2008 年9 月以来,美国经历了自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来最严重的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这场危机对美国经济实力和全球地位形成了严重影响。美国经济出现负增长,实际国内生产总值(GDP)在2008 年第四季度下降6.3%,在2009年第一季度下降5.7%了。美国失业率在2009 年10 月上升到10.2%,是1983 年以来的最高失业率,是危机前失业率的两倍;后来虽有好转,但直到2014 年3 月美国失业率仍达6.7%,仍然大大高于金融危机爆发前的水平。持续低迷的经济使得美国整个社会处于疲软状态,为了尽快谋求经济复苏,美国不得不采取大规模的援救和经济整顿措施,对外则加强反倾销行为,减轻国内经济压力。
2009 年4 月8 日,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USW)和七家钢管生产商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要求对中国油井管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涉案的钢铁企业包括天津钢管、宝钢、鞍钢等90 多家中国钢铁企业。据美方统计,2006 年至2008 年中国涉案产品对美出口数量增长203%。2008 年,中国涉案产品对美出口金额约为27.4 亿美元。2009 年5 月22 日,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公布对华输美油井管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肯定性初裁结果。初步裁定,美国国内产业遭受被指控获得补贴并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在美国销售的中国输美油井管产品的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11 月5 日,美商务部做出对中国油井管“双反”案的反倾销初裁,认定中国对美油井管产品存在倾销,中国企业出口美国的油井管将被征收36.53%-99.14%不等的初步反倾销关税。但是,在同年12 月4 日,美国商务部以原裁定计算错误为由,修改油井管“双反”案的反倾销初裁,大幅度调高一家强制应诉企业倾销税率,直接导致37 家分别税率企业倾销初裁税率随之增高,将初裁税率修改为96.51%,全国其他企业税率仍为99.14%。根据程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10 年3 月做出反倾销终裁。该案加之美商务部对反补贴调查做出的终裁,已成为美对华贸易制裁的最大一起案例。
根据WTO 反倾销协定的规定,一国在对另一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时,必须对前文提过的三个要素倾销事实、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进行调查。该案中,根据美方的调查数据显示,美国公司2008年从中国进口了27.4 亿美元的油井管,较2007 年的进口额增长超过两倍。2006 年至2008 年,美国从中国进口的油井管增加了203%。这种产品份额的激增,使得美国商务部认为中国油井管涉嫌倾销。而对于损害事实的认定,当时起诉的包括匹兹堡美国钢铁公司、Maverick 管材公司在内的7 家石油管材生产商,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给出的意见是:中国钢铁制造商获得大量政府补贴,出口美国的倾销率在40% 至90% 之间,威胁美国约6000 名OCTG 工人的就业岗位。由此认为从中国进口的油井管构成了对自身产业的损害。但是,通过研究我们不难发现这里面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对于倾销及损害的认定方面,根据WTO 反倾销协定的规定:“关于倾销产品进口对价格的影响,调查主管机关应考虑与进口成员同类产品的价格相比,倾销进口产品是否大幅削低价格,或此类进口产品的影响是否是大幅压低价格,或是否是在很大程度上抑制在其他情况下本应发生的价格增加。”也就是说,一般认定倾销及损害事实,除了数量上的要求,另外就是对于价格的考虑。倾销的产品应当有削价行为,然而,在油井管这一案件中根据数据显示,自2006 年至2008 年,中国输美油井管数量增加两倍,但总金额增加了3 倍。单价则提高了1/3,每吨单价由900 多美元提高到1300 美元。从这些数据中可以看出,从中国进口的油井管并没有出现WTO 反倾销协定中的大幅压低价格或是在很大程度上抑制在其他情况下本应发生的价格增加。所以单从这一层面上来看,中国出口的油井管数量的增加只是美国市场供求的需要,并不是倾销行为。所以美国此举有违WTO 的规定。
其次,在通过正常价格的确定倾销幅度方面,我国被欧美国家认定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美国在确定非市场经济生产受诉产品的正常价值时,使用的是“生产要素价值法”,即以非市场经济生产受诉倾销产品所投入的各生产要素数量分别乘以被选择作为“替代国”的一个或几个市场经济国家各该生产要素的价格,然后相加,所得之和再加上一般费用、利润以及集装箱、包装及其他费用。这种做法比一般的采用“合理替代国”的方法要显得公平,但是,仍然存在着大量任意性,也会不正当地夸大倾销幅度。本案中,美国在确定倾销幅度时,将一些生产过程中的辅助材料强行列入了直接材料,从而人为地夸大了正常价值。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程序的公正性。
再次,在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方面。美国的相关行业将自身产业的不景气与失业率的上升归咎于中国向美国出口的油井管上,这种理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这种说法忽略了金融危机的影响:自身产业的不景气。其根本原因是美国金融危机对于油井管的需求量减少,同时也使得整个美国的失业率提高,当然也是忽略了美欧相关产业对迅速增长的中国企业的排挤。然而,在调查和初裁中,美国商务部仍然肯定了那个因果关系,而无视其主要原因,这显然存在歧视。对于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WTO 及普遍国家采用的是“主要原因”关系标准,而美国的反倾销法坚持采用“一般原因”关系标准,这一标准可以最大程度的保护其国内产业。美国的“一般原则”关系标准,实质上是给出口商强加了一个根本不可能完成的举证证明责任,即美国产业的损害完全是由非倾销因素造成的。委员会也可能认为倾销的进口产品在美国国内产业所遭受的损害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从而很轻易地裁定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在本案中就存在这种情况,这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是得不到WTO 认可的。
通过对油井管一案的分析可以看到,美国对华频频进行反倾销,既有现实的目的,也有长远的考量。反倾销作为一种WTO 允许的贸易救济手段,作为对关税和非关税手段的替代,可以达到制约中国经济的目的。我们有理由相信,为了维护美国的世界霸主地位,尽快使本国经济复苏并削弱和打击潜在的竞争者,美国仍将继续对中国进行种种挤压。
纵观近年来后美国对华频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不难看出,金融危机将美国对华反倾销的本质目的暴露无遗。反倾销本是一项保护本国产业的合法措施,但在经济不景气的美国,为了推动经济增长,保障就业,政府势必会采取措施增加出口,减少进口。而此时美国对华频发的反倾销之诉无疑就披上了浓厚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外衣。且不论美国频繁对华发起反倾销之诉的依据和理由是否有失偏颇,但从动机出发,其最本质最根源的目的就是为了遏制中国产品在美国市场的占有量,减少进口,扶持国内产业,使得经济状况尽快好转。另外,美国利用其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频频对华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使得其很快产生示范效应并迅速产生连锁反应,其他国家纷纷效仿,中国无疑成为了反倾销之战中最大的受害者。这样,美国在无形中又能遏制中国这个潜在的最大竞争对手的出口贸易,实乃一石二鸟。
根据我国签署的加入世贸组织协定书第15条,我国在应对国外的反倾销调查时,在加入WTO 之日起15 年内不自动具有市场经济地位。若要取得市场经济地位,需要另行得到进口国的承认。虽然我国加入WTO 已13 年,但美国始终不愿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是众所周知,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中国早已不再是纯粹的计划经济国家。然而不得不承认,我们的市场经济仍然不够成熟,而是处于转型的非常时期。正是这样一种相对尴尬的境地,使得中国在反倾销应诉中吃尽苦头。原因是反倾销案件的发起国如果认为被调查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来确定倾销幅度。具体对于中国而言,美国更倾向于选择印度、新加坡、墨西哥等国作为替代国来计算成本。而这些国家往往在原材料、劳动力、运输等方面的成本要远远高于中国,故对中国企业反倾销诉讼非常不利。既然国际形势如此,在不能改变大环境的情况下,中国唯有苦练内功,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掌握主动权,争取早日实现全面的市场经济地位。
纵观我国加入WTO 之后的对美贸易摩擦,更多的是寻求国家外交方面的帮助,而忽略了WTO争端解决机制这个类似于国际贸易法院的组织。单纯的外交对话和一般的政治手段始终无法阻挡美国接二连三地对华发起反倾销措施,这时,作为非政治手段的WTO 争端解决机制可能就会成为更好的选择。但是由于宣传力度不够以及诉讼战线偏长的缘故,国内很对企业往往对其不够重视。当然,当国内企业在国际上遭受不公正待遇时如何向政府寻求帮助诉诸WTO 争端解决机制,目前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希望相关法律法规能早日出台,填补漏洞。
对于美国对华频繁采取反倾销措施,我们在指责歧视待遇的同时,也得从自身方面找原因。不得不承认,中国的一些出口企业为了能够获得竞争力,故意压低价格,或是在国外市场需求高的时候,一哄而上。导致产品出口量激增。这些行为不仅给他国带来了使用贸易救济措施的机会,而且成为其贸易保护主义的借口,也给国内整个行业带来了出口危机。因此,中国政府应当加强对美出口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企业的低价竞争行为;并且通过制定监管法规,明确处罚低价倾销行为,规定出口前企业自行把关。对于为了自身利益而倾销出口的企业予以坚决打击和严厉处罚。同时,加强对出口数量的宏观管理,防止短期的一哄而上,保持出口价格和数量均衡发展,维护正常的出口秩序。
政府在监管的同时应当建立一个完备的预警机制,收集各方资源,并组织人员进行分析,争取能够在贸易救济措施实施之前做出预判。这就有可能针对可能的制裁行动向国内企业和行业协会发出警示。同时.也可以通过数据的公示,给予企业参考,防止反倾销的发生。例如,就美国而言,在确定正常价格时选择的“替代国”是与中国水平相似的国家。而多次案件表明,美国往往选择印度作为替代国。那么我国政府就应当帮助企业关注印度市场的价格,给企业提供参考。
而且,由于反倾销案件不断增加,我国有必要考虑进一步加强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的机构建设,强化反倾销专业人才队伍,研究外国反倾销法规,掌握反倾销动向,制定策略,对企业进行具体指导。
行业协会作为一个行业的联盟,应当团结各个企业,对于企业的动态进行了解并给予建议,引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并协助他们掌握本国和出口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出现倾销行为。对于已经出现的反倾销,行业协会应将受诉企业联合起来,共同应诉,并提供专业人士、律师等协助应诉。特别是在美国商务部调查阶段,美方的调查时间很短,行业协会可以利用获得的大量信息,以及专业人才集中的优势帮助企业对美方的各种问卷和调查取证工作进行应对。
另外,由于反倾销案件应诉费用较高,许多涉案企业难以支付这笔费用,可以考虑由行业协会设立反倾销基金,让企业每年按其出口额的一定比例交纳反倾销基金,专门用于该行业反倾销应诉相关事宜。设立反倾销基金的目的是鼓励企业参与反倾销诉讼和提起反倾销诉讼。应诉者若败诉,则从反倾销基金中列支其诉讼费用;若胜诉,则可以通过税收方面的措施给予经济的鼓励。贯彻“谁应起诉谁受益”的原则,提高企业参与反倾销诉讼的积极性。对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给予罚,直至取消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贸经营权,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对少数扰乱出口秩序而又不应诉的企业,将其在媒体上曝光,降低其信用等级,切断其资金来源和供货渠道,使其为不应诉付出代价,即“谁不应诉谁受损”。
除了政府和行业协会应积极采取对应措施以外,企业也不能坐以待毙:首先,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和行业协会的工作,及时向政府和行业协会提供其出口状况,以便政府的管理以及行业协会给出意见。其次,应该加快产业转型,提高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改变守旧的营销,从以往的只注重物美价廉到注重以质量取胜。再次,应当充分了解美国反倾销的相关法规,利用法规对中方有利的条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美国的反倾销法规,在平常的生产出口过程中,聘请相关专业人员,指导企业的财务人员做好账目等工作,特别要根据反倾销调查的相关规定,做好财务数据等方面的接轨,未雨绸缪,以备可能出现的反倾销调查。最后,在遇到反倾销调查的时候,企业应当积极应诉。在以往的反倾销案件中,我国企业很少应诉,虽然近几年有所好转,但仍有不少企业放弃这个机会,人为地导致败诉的结果。在对美国“倾销”和“损害”的审理过程中,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听证会对于应诉企业获得免税的结果具有重要意义。国际贸易委员会如果做出否定的初裁或终裁时,反倾销调查程序随即结束。所以,我国企业就应当积极提供各种证据和资料,以争取得到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理解和采信。
而且,反倾销的应诉是一类专业性很强的案件,而且它又和应诉国的具体情况联系紧密,建议企业聘请中美双方的律师比较适宜。这样中方律师可以重点解释我国的经济机制体制改革和企业的市场化运作问题,美方律师在语言和适用法律问题上会有天然的优势。双方律师通力合作,应该可以收到更好的诉讼效果。
随着中美贸易的不断深入,中美贸易摩擦也在不断升级,在经济低迷的催化作用下,这种矛盾不仅向广度发展也在向深度延伸。因此,对抗美国反倾销现状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单靠政府或企业单个的力量是很难完成的,这就需要企业、行业协会、政府三方联合起来,多管齐下,共同构建预警机制与应诉机制,形成对抗反倾销的完整体系,积极探寻应对不合理反倾销之对策,维护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正当利益。当然,利益虽是贸易的根本目的,但是利益的取得必须建立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之上。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鱼死网破只会导致两败俱伤,而真正抛开成见,加强合作与对话,将中美贸易放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才能达到促进两国经济增长的双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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