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永生
(铁道警察学院 科研处,河南 郑州 450053)
爆炸是一种破坏性很大的物质瞬间释放或者转化能量的化学或物理过程,爆炸可能是事故也可能是犯罪分子制造恐怖袭击的犯罪手段,还可能是其他刑事犯罪分子报复社会或行凶杀人的作案方式。不论何种犯罪原因或者动机,只要在火车站、列车、地铁、公交车、广场、商场、菜市场等人员稠密的复杂公共场所发生了爆炸,都会造成现场巨大破坏和人员伤亡,而且现场波及的影响大。一旦在公共场所发生爆炸,会产生轰动性新闻,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负面事件,各级政府部门从尽快恢复铁路、交通等运输秩序以及消除爆炸的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目的出发,都会要求尽快处理现场,恢复爆炸现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安机关处置重特大爆炸案件现场工作规范》要求,本文以火车站、列车、公共汽车、地铁、商场、公路、桥隧之类特定公共场所发生爆炸后如何快速处置与勘查现场一并做些研究。
爆炸案件属于严重的暴力性犯罪,属于重特大刑事案件,按侦查工作的专业性要求来讲,对于严重的爆炸案件,侦查技术人员应该全面细致地进行现场勘查,来确定爆炸性质、炸点的位置、爆炸装置的构成、炸药量、现场伤亡人员在爆炸现场的位置及其与炸点的位置关系,分析爆炸嫌疑人条件,确定侦查方向等等。这种场面大、死伤人员多、痕迹物证高度分散的爆炸现场勘查是需要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在足够的工作时间保证下来完成的。这是现场勘查和技术工作的细致性、科学性的客观要求,是确保现场勘查工作质量的基本前提条件。对于不是发生在铁路、交通要道、商场等公共复杂场所的现场,是有条件保证现场保护和勘查工作的时间需求的。
但是,对于像铁路火车站、列车、线路以及地方交通要道、商场等人员高度聚集或影响面广的公共场所所发生的爆炸案件,由于其爆炸现场的长时间存在会成为媒体和社会公众持续关注报道的对象,会不断产生负面报道的新闻效应,还有就是现成如果不能快速恢复,那么可能对交通和运输生产等秩序产生阻碍,会有更大范围的经济和社会影响,也需要尽快处置勘查和恢复现场,这样才能把因爆炸所造成的破坏和影响降到最低,提高现成勘查工作的效率。因此,对爆炸现场的快速处置确有其必要和合理性的,尽管与勘查工作的专业性要求有矛盾的地方,特别是当这种对爆炸现场的快速勘查处置与恢复成为各级党政机关的指令性要求时,公安机关对爆炸现场的快速勘查成为一种必然。2013 年以来发生的天安门广场10·28 暴恐案件、昆明火车站3·01 暴恐袭击、乌鲁木齐火车站4·30、乌鲁木齐5·22 暴恐袭击案件的现场处置和勘查工作都是这样的情况,有些爆炸现场要求半个小时之内勘查处理完毕,清理,恢复原状。
当然,从学理层面而言,笔者对爆炸案件现场快速勘查也是有自己的看法的。爆炸案件现场快速勘查基本上是一种政治性的指令性要求,也可以理解成为政府对紧急事件的应急响应与危机处理,虽然其有一定的必要与合理性,但是现场勘查工作是具有科学性的调查与检验工作其必然具有科学性,而且也是法定的侦查活动其程序与质量要求也具有法律性,侦查技术人员的法律意识、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都必不可少。在爆炸现场快速勘查的实际工作中,自然存在如何遵循和处理好其政治性与科学性、法律性的关系问题,正确的做法自然是要三者互相兼顾,不可偏废。
爆炸案件发生具有突发性,往往在案发前不易被发觉,爆炸的破坏瞬间完成,不会给警方和现场人员多少制止爆炸发生和逃离的时间。除非有的爆炸案件发生之前,犯罪嫌疑人有用其他方式在现场进行犯罪活动的,比如开车冲撞行人和建筑物、用刀砍杀现场人员等,对于这类爆炸前有其他形式犯罪活动的能够被发现的犯罪行为,是可以采取紧急处置的。再有就是对于爆炸已经发生的案件现场,警方如何快速控制局面,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
对于在现场实施现行砍杀、冲撞等暴力行为,同时预备进行爆炸的犯罪嫌疑人,现场执勤的民警在看到后,要携带装备迅速赶到现场,采取有效的武力方式制止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如果现场没有警力,那么接到报警的警务室、派出所、特警队等要迅速出警,围捕犯罪嫌疑人,采取有效的手段制服案犯。这方面的接处警工作以及防爆反恐,由于国内系列的恐怖活动发生,已经引起各地各级公安机关的高度戒备和重视,已经建立了一系列警务协作与联动机制,并开展了演练活动。只要各地各级公安机关对涉爆案件高度重视,建立武装巡逻等快速接处警警务机制,保证警力、装备、信息、指挥等方面保障,打击犯罪嫌疑人涉爆犯罪行为是有保障的。因为涉恐涉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携带使用刀枪、汽车、爆炸装置等杀伤性强威力大的作案工具和手段,所以接处警涉爆涉恐怖犯罪,警方要特别强调警力数量、武器、警戒、排爆专业器材等,以便有装备保障稳妥地处置持爆犯罪嫌疑人。
对于爆炸犯罪嫌疑人的紧急控制还有一种现场情况,就是爆炸已经发生后的现场,这个时候犯罪嫌疑人也有可能还在现场或未逃离现场很远,警方应该快速出警警戒控制爆炸现场及其周围,注意盘查可疑人员。笔者认为,警方对于爆炸现场的警戒和嫌疑人的查控应该是分层次来确定范围的,比如在爆炸现场周边即现场保护范围内为第一道现场查控嫌疑人范围,另外一定要根据爆炸发生的时间长短,结合犯罪嫌疑人离开现场的可能距离,在爆炸现场周围特别是道路路口设岗查控嫌疑人。可以根据现场环境特点和道路交通情况,设置第二道、第三道卡口,布置警力紧急控制犯罪嫌疑人。警方不应该只把警力调到现场而放弃对现场外围的控制和查堵。这应该是对付涉爆案件的一种系统工作方法,虽然不能保证一定能够查获犯罪嫌疑人,但是因为有发现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可能,所以必须部署警力,措施到位。最好是各级公安机关根据辖区警力配备和涉爆案件对策制定有查堵预案。因为爆炸案件一旦发生,警方会迅速接到报警,而犯罪嫌疑人如果在在现场及其周围遥控引爆爆炸装置,其离开现场也需要一定时空条件,所以警方第一时间在离开现场的道路和外围开展布控查缉,是有条件不让犯罪嫌疑人破网而逃的。警方应将通常的现场保护圈设定与犯罪嫌疑人追缉堵截查控范围有机衔接起来,实现一体化。
爆炸现场会有大量伤亡人员,医疗急救部门会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抢救转移伤亡人员。抢救人员的生命是天经地义的第一要务,是无可非议的。但是,从警方的现场勘查和案件调查专业要求来看,抢救伤亡人员的过程中会有一些影响现场勘查和案件调查的行为,需要警方规制一些活动。这里面警方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就是,无论是基层部门,还是刑侦技术部门,一定要有时间观念,一定要争取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这样才有可能对医疗急救部门的救人活动采取引导和规制,否则将失去保护现场和对伤亡人员原始状况进行记录与证据收集的条件。这方面医疗部门的120 急救是有一套完整的信息流程、急救中心网点分布等快速急救体系的,警方要研究120 的运作模式,确保110 的接处警速度不低于医疗救护部门。
一是划定进出现场通道并做好进入现场车辆和人员防护。虽然对于爆炸现场的前期救护,救人是第一位的工作,但是这并不等于因为救人就可以无限制地破坏现场。警方应该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然后划定现场保护范围及救援车辆和人员进出现场的通道,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救援车辆、人员进出现场所造成的对现场痕迹物证破坏,也有利于现场救护秩序的维护。在现场处置过程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禁止无关车辆进入现场保护范围。为抢救伤员、排除险情等特殊情况确需进入的,应当由指定通道进出,尽量避免破坏现场痕迹、物证。
还有,在现场勘查人员决定进入爆炸案件现场前,无论是巡视现场或具体实施勘验,也必须首先选择一条进入到现场内部的通道,选择通道应从进出方便、尽量减少现场变动出发,先由痕检、照摄像人员配合,对通道上的痕迹物证采取摄影、摄像记录,作好标记,先行提取,个体移位、搭铺垫板等措施,确保勘查人员在整个勘验工作过程中避免或减少对现场痕迹物证原始状态的破坏。
无论是在现场快速处置还是勘验过程中,警务人员都必须有现场保护的理念,采取有效防护方法来避免或者减少人员在现场活动可能造成的破坏现场痕迹物证情况。现场处置、勘验人员应当使用相应的个人防护装置,着一次性勘查服,佩带帽子或者头套、手套、脚套。
二是做好对爆炸现场伤亡人员在移动前的定位和人员(或尸体)的编号。医疗救护部门出于救人和经济利益考虑,会把现场伤者(有时候包括尸体)抢着抬上急救车运走。而警方出于现场勘查工作需要,必须记录下现场伤亡者在原始现场上的位置,包括状态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些伤亡者在现场的位置及爆炸损伤情况,是对爆炸瞬间他们所处位置、朝向、姿势、携带物品等和爆炸装置的相互关系的分析复原的基础,也是分析爆炸受害人甚至作案人的非常重要的原始现场条件。医疗急救部门在现场上急救转移伤亡者时并没有这些意识,很少会顾及勘查人员对于原始现场留存记录的重要性的需要。这就要求警方必须力争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如果警方能赶在救护部门到达现场之前或者同一时间,快速完成对现场伤亡者的照录像、画图定位,记录原始状态,并对运走的伤亡者进行统一编号,那么爆炸现场伤亡人员在爆炸瞬间的位置及其和炸点的关系等分析复原就具备了很好的条件。
三是增派警力对救护转移到医院的伤亡者跟踪开展防护、调查和物证搜集。从爆炸现场被120急救拉走的伤亡人员,既有大量的无辜的爆炸伤亡人员,也有可能有爆炸案件的制造者,所以警方必须掌握这些人员的去向,增派警力做好医院抢救伤员的警戒与保护,防止发生犯罪嫌疑人逃跑或被杀之类的危险情况。还有,被派往医院开展调查的人员,最好既有侦查员,也有法医、化验之类的技术人员,这些调查人员要随时和院方医护人员保持沟通联系,了解伤员的伤势、被抢救情况,根据情况尽快开展对伤者关于爆炸发生经过和自己受伤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情况的调查,特别是对于神智清醒能表达意思的生命垂危的伤者,也要有从其口中抢救性获取爆炸发生以及犯罪嫌疑人情况等重要线索。对于被拉到医院救治的伤亡者,要根据爆炸案件现场勘查、痕迹物证的收集需要,及时从嫌疑人衣物、身体等内外搜集、提取爆炸装置及炸药残留物等。当然,如果现场的警力和技术人员条件具备,能够在现场伤亡人员抢救转移离开现场前快速完成人员手掌、指甲等处爆炸微量物证捡材提取更好,然后做好编号与包装,保存好捡材。
指挥员和勘查人员头脑要清醒,应考虑到爆炸现场还可能有险情和隐患。案犯作案后,可能还在附近隐藏或围观,当群众和公安人员赶来时,再次行凶引爆。有时现场还遗留有爆炸装置,甚至狡猾的案犯还安装有爆炸装置,专门对付、危害勘查的民警。除此之外,还应注意房屋倒塌和触电,以及现场炸碎的尸体有可能是艾滋病人会有血迹在现场分布等危险的存在。
爆炸案件发生以后,现场伤亡人员多,破坏严重,现场范围大,对交通运输秩序和公共安全影响大,参与救援、抢险和勘查的部门多,现场处置与勘查时效性强、要求高,因此必须成立现场协调与指挥部门,统筹各个方面的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周密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快速反应、规范处置,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及时完成各项任务。特别是爆炸案件现场的快速处置,对参战人员的配备与迅速到达,以及现场指挥协调能力要求更高,需要有爆炸现场快速处置与勘验工作预案,并加强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突能力。
根据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处置重特大爆炸案件现场工作规范》规定,公安机关处置重特大爆炸案件现场应当成立临时指挥部。指挥长一般由地(市)级公安局局长或者分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警种负责人担任。临时指挥部下设相关专业组。专业组主要包括现场保护组、排爆排险组、消防组、救护组、案件侦查组、现场勘查组、紧急措施组、警犬组、综合组、后勤保障组等,这是公安机关内部对于涉爆案件的组织指挥与分工规定,应该得到贯彻执行。但是,从当前国内严峻的涉暴恐案件的严重性和重大影响来看,爆炸案件,特别是涉及恐怖犯罪的爆炸案件一旦发生在火车站、商场等公共场所,案件的应对处置就升级为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首要职责,当地的各级党政领导也都会亲临现场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和案件侦破工作。
临时指挥部主要承担下列任务:根据爆炸现场情况,制定现场处置工作方案;组建、指挥专业组开展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现场勘查及提取痕迹、物证提出明确要求,对获取的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审查;组织开展现场分析,研究确定案件性质、作案人特征、侦查方向和范围等重要问题,制定工作措施;向上级机关报告现场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新闻通稿,适时发布案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决定对现场、尸体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现场保护组由刑侦、治安、交管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承担下列任务:选定安全通道疏散人员,疏导围观群众,维持现场秩序;根据现场保护范围设置警戒线和告示牌,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现场,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1];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痕迹、物品和尸体;监控现场情况。
排爆排险组由排爆专业人员及刑侦、治安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由临时指挥部协调环保、市政等部门人员共同参与,主要承担下列任务:搜寻现场未爆装置并排爆,将已排除的爆炸装置移交现场勘查组进行勘验;查看现场建筑物有无坍塌危险,视情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切断水、电、煤气等紧急防护措施;查明现场有无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及其存放部位、数量;防范爆炸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排除其他安全隐患。
消防组由消防部门人员组成,主要承担下列任务:扑救火灾;搜救遇险人员;对起火的爆炸现场,与其他专业组共同查明起火原因、起火部位等情况。
救护组由刑侦、治安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承担下列任务:协助医务人员抢救伤员;掌握伤员的伤情和救治情况;收集、提取医务人员从伤员创口中清理出的异物并移交现场勘查组;协助案件侦查组对伤员进行询问;在紧急情况下对伤员进行询问或者采取控制措施;做好伤员及其家属的稳控工作。
案件侦查组由刑侦、治安、技侦、网安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承担下列任务:及时登记案发时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开展现场访问;对案件有关情况和线索进行侦查;收集、调取、审看现场周边视频监控录像;对相关人员、场所、物品进行搜查。
现场勘查组由刑侦部门痕迹、理化、法医、照相等相关专业人员以及技侦、网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承担下列任务:对现场进行实地勘验、检查;搜索、发现、固定、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爆炸抛出物等痕迹、物品;分析引爆方式,判断炸药种类,估算炸药量,研究复原爆炸装置;分析重建爆炸现场的人员、物品等相关情况;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配合案件侦查组进行搜查;对现场保护时间和范围提出意见;对现场的通信环境进行实地勘测,收集与案件相关的电磁痕迹信息;对现场计算机、存储介质进行勘验、检查。
紧急措施组由刑侦、治安、交管、巡警、特警、技侦、网安等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可包括排爆专业人员,主要承担下列任务:抓捕犯罪嫌疑人;设卡盘查堵截可疑人员;临时指挥部布置的其他紧急任务。
警犬组由警犬技术人员携警犬组成,主要承担下列任务:追踪犯罪嫌疑人;配合排爆排险组搜索爆炸物;配合消防组搜救遇险人员;配合紧急措施组盘查、搜捕犯罪嫌疑人;配合现场勘查组搜索相关物品。
综合组由办公室、新闻宣传、网安、刑侦、治安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承担下列任务:收集、汇总各专业组工作情况;向临时指挥部报告各方面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传达临时指挥部的指令;关注舆情反映,进行舆论引导;起草相关材料。
后勤保障组由办公室、警务保障、通信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现场工作人员的生活、交通、通信等后勤保障工作。[2]
新形势下,公安机关破案已经朝着合成战、信息战、科技战和证据站方向发展,多警种联动快速上案已经成为大要案侦破的基本模式。在处置爆炸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过程中,治安、交管、消防、特警、技术侦查、网络安全保卫等业务部门应当根据现场紧急处置和案件侦查工作需要,按照各自业务部门管辖业务职责及有关程序规定,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采取现场保护、救援、技术侦查、网络侦查等措施。
由于发生在铁路等公共场所的爆炸是存在于铁路站车、城市要道、菜市场、商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一旦爆炸发生,会引起现场和周围人群的密切关注,会拍照发送微博、微信等消息到网上,迅速形成新闻爆点,会有各种言论与猜测充斥网络舆情。因此,各地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新闻宣传、网络监察和刑侦等部门,应该制定相关的舆情控制预案与合作机制。要完善舆情导控跨区合作,建立网络舆情导控通报机制,搭建区域性网络舆情管控平台,确保发现快、落地快、删除快、反制快、应对快、处理快,有效压缩突发爆炸事件升级炒作空间,维护网上正面舆论扭转氛围。指挥部要做好与媒体的有效沟通,适时适度地发布案件及侦破工作进展信息,消除社会误解和谣言散布空间,满足公众对爆炸案件有光情况的合理知情权,掌控舆情导向,取得积极的爆炸讯息社会传播效果。另外,网侦、刑侦部门也要通过网络上有关爆炸的资讯信息的数据与情报分析,来寻找、发现破案线索,查找犯罪嫌疑人。
公共场所爆炸现场的快速勘查本质上和一般程序的现场勘查任务与要求是一样的,最关键的差别是时间短,现场要快速恢复,对现场的记录和痕迹物证的搜集又要尽量保质保量完成。公共场所爆炸现场快速勘查工作必须要保证对炸点的测量、整个爆炸现场痕迹物证分布情况的固定、现场伤亡人员位置的记录等主要工作。
这类案件的现场勘查、检验开始就应抽调足够的爆炸、理化、法医、照录像、痕迹等技术力量。一般来说法医人员的数量应为死亡人数的1/3左右,如果受伤人员较多,可适当增加人员。根据死伤人员的数量将法医人员分成若干组(检验组一般3 人一组,分为检验人员及文字记录人员),再配备相应的照相、录像人员。每个组为一个检验单位,按照统一的要求对现场和死伤人员进行检验。同时应根据现场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法医,在现场配合其他人员进行尸体及碎尸块的搜寻、定位及初步检验工作。
对于需要快速处理的爆炸现场,指挥和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后,通过初步现场巡视,确定爆炸中心区域后,要根据现场大小、现场环境状况、现场内伤亡者分布、现场痕迹物证散落等情况,来把现场进行网格片带状划分,确定不同区域的边界线,以便准确记录现场痕迹物证分布关系和快速分组同时勘验现场。
对于现场区域的划分,一个是用作勘查顺序的分片分段,几个组分别同时处理划定的不同的现场区域,这样可以加快现场勘查工作的速度。当然,每个划定的区域要有编号,比如1、2、3、4 或A、B、C、D 等区,这是区域划分的第一步,先分成大区域。第二步就是对于划定区域的每一部分现场内部再大概按1 至3 米这样的网格来划分区域,通过区域内的网格划分,等于有了直角坐标系,可以把每个坐标单元的位置及其内部痕迹物证等状况记录下来,然后把每个单元内的地面、物体表面等进行清扫装袋,在痕迹物证提取袋上要注明提取位置编号、面积、提取人等,这样就等于把现场痕迹物证不仅定位而且全部整体进行了提取转移。
爆炸案件发生后的首要任务是抢救受伤人员及救火,从而会对现场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对案件的分析产生影响。因此,现场勘查人员应尽快到达现场,利用照录像设备对现场进行固定,并记录死伤人员的位置。爆炸现场要想快速勘查,也少不了要做好现场系统记录,从现场方位、现场概览、重点部位乃至细目照相,都要有全面详细的记录,这样才能事后有现场原始状况的记录,既符合现场勘查记录的证据形式要求,也能记录清楚痕迹物证分布与状况。在一定意义上来讲,完整记录后的现场,即便快速恢复了,现场的状况也完成了记录,留下了当时原始的客观状态,事后案件的研究甚至起诉审判都不缺法定证据材料。
现场记录的最快捷方式就是照相、摄像,但是也要快速完成现场草图的描绘,特别是对于现场大的环境、爆炸中心位置、现场区域划分后不同区域格局大小以及编号情况,采取直角坐标或极坐标方法,都要通过草图和笔录记录清楚。每个勘查小组至少都有专门负责现场照相、摄像和绘图人员,这样可以保证记录工作的完整与快速。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在固定、提取痕迹、物品时,应当分别提取,分开包装,统一编号,注明提取的地点分区编号、部位、日期、数量、名称、提取方法和提取人[3]。
对发现的每具尸体要及时编号,记录所处的位置、状态并进行照相、录像固定,并在尸体的手腕或脚踝部捆上编有号码的牌子或布条。该牌子或布条必需系牢不易丢失,号码清晰,不易消失。尸块应装于塑料袋中,并在袋上注明编号(应单独编号)、提取地点、提取时间,然后置于冰箱保存。对于尸体的编号只能用阿拉伯数字,或者在阿拉伯数字前面加上尸体所存在区域的数字序号或字母编号,以区域数字序号或字母编号+尸体尸块阿拉伯字母序号的方式来编号,用1—1、1—2、2—1 或者A—1、B—2、C—1 等来编号,前面数字或字母表示组,横杠线后面数字表示在组里的编号,或者整个现场尸体只用阿拉伯数字编号,切记不能用字母来编号,防止出现爆炸现场尸体超过26 具而字母只有26 个无法编号情况出现。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尸体编号应该是连续完整的单独编号,不要与炸坑等现场物证混合编号,也就是说现场有多少具尸体就应该有多少编号,不能多也不能少,否则会对现场尸体数目造成记录与认知的混乱,影响分析案情,甚至庭审诉讼。
爆炸现场快速处置就是现场尸体、残留物等整体转移,虽然其原始位置变化了,但是载体还在,特别是整体搬迁的残留物、抛出物等相互关系也要记录好。在勘验人员完成现场区域划分、编号和记录之后,接下来要做的工作就是对现场炸点的测量和全部爆炸残留物的分片装袋提取、转移。需要强调的是,对可能具有痕迹、理化、DNA 等多种检验价值的现场痕迹、物品,应当采取适当方法进行保护和勘验,并注意各种勘验方法之间的衔接,尽量避免污染、损坏。
炸点即爆炸装置爆炸时所放置的位置,是爆炸的中心部位,是破坏最严重的地方。炸点的形状、大小、气味、烟痕颜色与炸药品种、数量、放置方式等有关。炸点的位置有时候还与被害目标或作案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炸点是主要爆炸痕迹,应首先找到并判定炸点类型,先拍照和录像后再行测定炸坑,同时应注意将炸坑内清出的物体作为残留物的检材提取。通过对爆炸现场的相关痕迹和介质的数据、参数的勘验、测量、确定,根据一些计算炸药量的公式,结合现场空间状况,可以求出炸药量。勘验炸点应当注意记录其位置、形态及炸点周围高温高压作用痕迹、烟痕和气味,搜索、提取炸点附近的爆炸抛出物等痕迹、物品。地面有炸坑的,应当对炸坑进行清理,搜索、提取炸坑中的痕迹、物品,测量、记录炸坑的形状、直径、深度。
爆炸残留物是指炸药的包装物、炸药和起爆器材爆炸后散落在现场上的残块(残片),比如炸药、导火索、雷管、脚线、包装纸、铝盒、铜盒、玻璃瓶、布块、塑料、电池、绳索等残块或残微粒。抛出物是指爆炸时从炸点向周围抛出的物质,包括炸点的物质以及炸点周围的物质,如人体组织、车厢地板或壁板残块等。炸药爆炸后,残留下来的微量炸药成分和分解产物,以极小的微粒和尘土混在一起,散落在炸点外围一定距离之内,这种爆炸尘土也要采取。规范的方法是从炸点向外围沿一定方向定点、定面积、定距离地采取爆炸尘土,通过理化检验,可确定炸药的成分和种类。
根据抛出物的分布情况,可判断这些物质在爆炸前的位置;根据抛出距离的远近,可分析爆炸作用力的大小。但要引起注意的是,爆炸现场抛出物的分布和被抛出的距离,受现场环境及结构状态的限制和影响,其对于抛出物的结果,或是阻挡,或是改变方向,或是削弱作用力。勘验要从环境格局、遗留痕迹、被抛出物的变异情况等来判定。对位于公共场所、交通要道等部位,不适宜长时间封锁保护的爆炸现场,可在快速处置、分区、编号、记录、勘验后,以分区为单位将地面物品清扫集中,做好标记后逐区装袋转移,在合适的场所逐袋进行清理、搜索,发现、提取有价值的痕迹、物品。对特殊检材,应当采取相应的方法提取和包装,防止损坏、污染[4]。
在爆炸现场快速处置与勘验过程中,伤亡人员的检验是非常重要的内容。法医通过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不但能解决伤亡人员的情况,并且可协助解决爆炸点、炸药量、爆炸性质等问题,有时可确定死伤人员中有无犯罪嫌疑人,因此法医在爆炸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是不可或缺的。通常,法医对爆炸现场伤亡人员的检验要解决的工作重点包括:通过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迅速确定死亡人数及死亡原因,通过对受伤人员的检验确定受伤人员数;通过个人识别及DNA 检验,确定死亡人员的身份;通过伤亡人员的损伤情况,判断每个人在爆炸瞬间的位置、与爆炸点的关系及姿势;通过对死伤人员的检验,明确有无爆炸以外的损伤(如枪伤、刀伤等)及异常的损伤(如与尸体的位置不符的损伤);协助解决爆炸物品的种类、爆炸点的位置、炸药量(特别是在人身体上爆炸时)以及爆炸品的包装物、填充物(通过体内残留物);进行现场分析,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刻画,分析死伤人员中有无作案的条件。
1.尸体检验前的准备。对爆炸现场发现的尸体和尸块应当分别进行编号,在检验前应先进行照、录像,照相、录像并记录其原始位置和状态后,再进行检查和提取。录像时一定要将编号摄入镜头,编号牌不要掩盖重要部位(如伤口、面部)。法医还要制作好统一的尸体检验登记表,表中应包含如下内容:编号、姓名、性别、年龄、体貌特征、衣着情况、随身携带物品、损伤情况、死亡原因等。
2.检验人员首先应对尸体上的衣物进行检验,注意记录衣物的特征及衣物内的遗留物。特别要注意检查衣物的破损情况与尸体的损伤是否一致,衣物中有无爆炸装置残片,另外要注意尸体上有无佩带手饰(如戒指、耳环、项链等)及手表。尸体上遗留的贵重物品要进行照、录像,并将上述物品装于塑料袋内,袋上的编号与尸体编号一致。
3.现场发现尸体、尸块后,应当注意对其双手部位采取保护措施,防止造成污染;在对伤员和尸体进行检查时,应当分别剪下双手指甲并送检,以确定其近期是否接触过爆炸物品;检验并记录尸体体表特征(如身高、性别、体型、面部特征、瘢痕、痣、纹身等)及损伤情况;要注意检验记录尸体的爆碎伤、爆裂伤、烧灼伤、冲击波伤及抛射物损伤的部位、大小及损伤程度,并进行照相、录像。
由于爆炸时爆炸物品的包装物、填充物、起爆装置等残留物会抛射打击入人体内,因此特别要注意创口内有无异物,异物的大小、形态,并照相固定。同时要注意有无与爆炸无关的损伤,如:枪伤、刀伤等;注意区分间接损伤,如砸伤、挤压伤、抛坠伤、摔伤等。可以在人体示意图上将爆炸直接损伤的部位、大小、程度标示出来,以备分析其爆炸时的位置及姿态。在对现场尸体、尸块进行个体识别后,应当根据尸体、尸块的分布、损伤以及爆炸装置的结构等情况,综合分析死者与炸点的位置关系,判断其有无可疑情况。
4.根据尸体现象、损伤情况及现场情况确定死亡原因,对尚不能确定死亡原因的应进行尸体解剖,并提取相应的检材进行检验,确定死因。
5.对每一具尸体,一定要注意按要求提取心血或其他组织,以备进行DNA 检验。对现场提取的尸块,应按要求取材进行DNA 检验,以确定尸块为何人所留。对认领面貌毁损或残缺不全的尸体时,一定要组织专门人员对其近亲属(如父母、兄弟、姐妹等)立即提取血样,以备DNA 检验进行认定,通过尸体检验及DNA 检验最终确定死亡人数及身份。
6.对受伤人员的检验工作也一定要及时。若法医技术人员充足,可以抽调一部分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检验,或在尸体检验工作基本完成以后要把重点转到受伤人员的检验上来。对受伤人员的检验除了要重视其损伤程度,以利于善后处理外,还应注意有无异常损伤。对可疑人员要及时剪切其十指指甲,必要时提取其爆炸时所穿的衣物,以备检验有无炸药成分。
爆炸现场快速处理之后,按照一般爆炸现场勘查和侦查工作的需要,有一些通常的工作还是要立即按部就班地完成的。
公共场所爆炸现场通过快速处置与勘查后,会从爆炸现场提取转移大量按区域分装编号的残留物,技术人员应该把这些残留物转移到合适的空地或者实验室,采用磁铁吸附、筛子筛、水洗等几种方法对残留物进行分类,从中发现爆炸装置的残留物、包装物等,复原爆炸装置。
爆炸物只是在一定的近距离起作用。当离炸点距离小于炸药包半径的10—13 倍时,主要是爆炸产物和空气冲击波起作用;当距离大于上述范围时,主要是空气冲击波起破坏作用。通过勘验和测量冲击波的破坏程度的范围,可以估计炸药量的多少。既便爆炸爆炸现场核心区已经进行了快速处理与勘查,现场已经恢复,如果在快速处理过程中没有完成现场外围的搜索,还是要根据现场环境以及爆炸威力等对冲击波破坏范围进行勘验,在房顶、树上、电线、桥下等处注意搜索可能抛出的尸块、抛出物。当爆炸造成众多的人员伤亡及建筑物毁损时,尸体及尸块的搜寻工作还需现场清理人员的配合,有时还需使用警犬进行搜寻。
随着整个社会技术安防监控设备的普及,在铁路车站、商场、广场等爆炸现场及其周边的道路、银行、小区等都有可能安装有视频监控探头,这些在犯罪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监控摄像头可能记录有犯罪嫌疑人进出、携带物品、交通工具等影像情况资料,对于研究分析案情,提供侦查破案线索和证据非常有帮助。现场勘查人员在现场巡视、调查访问、外围搜索等工作中,都一定要注意发现、查找相关视频监控,并及时复制提取所需录像电子数据,开展视频检验与分析工作。
对涉爆犯罪嫌疑人住处进行搜查时应当注意搜索、发现下列物品:炸药、火工品、导线、包装物、胶带等制作爆炸装置的原材料;钳子、剪刀、烙铁等制作爆炸装置的工具和具有定时、遥控功能的相关物品或者其零部件和包装物;制作爆炸装置时遗留的炸药粉末及其他微量物证;与案件有关的书籍、信件、日记等文件;通讯工具、计算机、存储介质等;试爆痕迹和爆炸装置遗留物;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为确定涉爆犯罪嫌疑人近期是否接触过爆炸物品,一般可用丙酮:去离子水(1:1)棉球分别擦拭犯罪嫌疑人双手,剪下双手指甲,提取其衣物,并将擦拭后的棉球、指甲、衣物送检,对提取过程应当全程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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