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SG格式合同纳入问题研究

2014-02-02 23:36王徽
仲裁研究 2014年3期
关键词:缔约被申请人申请人

王徽



CISG格式合同纳入问题研究

王徽*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称“CISG”)是国际商法领域的重要成果。鉴于国际货物销售领域中大量存在格式合同,CISG下格式合同的纳入问题值得研究。CISG本身对格式合同没有明文规定,不同法域所采取的标准亦有所不同。这导致公约在适用上存在一定模糊性。特别是在格式合同的“要约成立”、“格式合同语言”、“承诺时间”等要件方面。于CISG诸多实践之中,依德国案例而形成的“有效获取”标准最具代表性。各法域的实践背后体现了不同的政策考量。我国在适用CISG以解决相似问题时,亦有必要选择特定的规则,从而把握好“缔约效率”和“缔约公正”之间的平衡。

CISG 格式合同纳入 国际商事仲裁 政策考量

“格式条款”(standard terms)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①无论是在国内的商事交易之中,还是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格式合同均具有广泛的适用。本文研究的重点在于国际货物销售领域中的“格式合同纳入问题”(incorporation of standard terms)。特别是当实体法为CISG时,如何站在公约的层面,通过相应条款的解释和适用,从而解决“格式合同纳入问题”。通过下述国际商事仲裁案例的切入,本文一方面将探究CISG在格式合同纳入方面的适用规则;②另一方面,还将分析不同规则适用和解释路径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即特定的“政策考量”(policy consideration)。以期为我国CISG的相关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案情简述及法律争议

本案申请人(卖家)为一家医疗设备研发商,而被申请人(买家)为一家公立医院。双方在一系列医疗设备和诊断技术方面达成了采购及合作意向,并先后订立了2组合同,其中第2组合同标的额为950万美元。每组合同由一个“主合同”及一个“格式合同”作为附件构成。主合同中有一个“纳入条款”(incorporation clause),指明格式合同的存在,但未明确是哪一版格式合同。

2011年6月2日,卖方的谈判代表曾于谈判过程中向买方说明原格式合同将被修改,新的格式合同将适用于2011年7月1日以后达成的交易。被问及格式合同条款有何变动时,卖方谈判代表表示他并非法律人士,但就其个人理解,此处仅涉及责任限额的调整。整个谈判由英语进行,买方虽有懂卖方语言M国语(小语种)的一名医生,但他并未出席此次谈判。

2011年7月1日至4日,虽然网站上存在英语版本的新格式合同,但由于翻译质量过差而最终被撤下。2011年7月5日,卖方谈判代表在给买方的电子邮件中指出,目前新版本格式合同的M国语版本已可通过卖家的网站获取(附网址),英语版本正在翻译过程之中,卖方将于1周之内将该版本发给买方。卖方该谈判代表重申格式合同仅做了小的改动(minor change),且不会对双方关系产生影响。2011年7月14日,买方的工作人员曾登陆过卖方的网站查看,但是当时只有M国语的新格式合同,却并没有如期出现英语版本。此时网站上有一横幅显示英语版本正在提供过程中,并附了询问电话。2011年7月20日,双方缔结了第二份合同。整个过程中,买方从未就格式合同语言问题主动联系过卖方。缔约一日之后,英语版本的格式合同出现在了网站之上。

但出乎买方意料的是,卖方除修改了责任限制条款外,还修改了“法律选择条款”。法律选择条款从旧格式合同的“M国国内法”改为了“M国法”。申请人认为鉴于M国是CISG缔约国,故其效果是实体法由原先的“M国货物销售法”变成了CISG。双方后因合同不符等原因发生了纠纷,而本案的一个核心法律争议在于CISG下“格式合同的纳入问题”。

二、“格式合同纳入问题”的CISG适用规则

CISG并没有条款就“格式合同纳入问题”做具体规定。公约起草的过程中,尽管有代表曾一度提及过“格式合同纳入问题”,但最终却并没有付诸于公约文本。最主要的理由在于CISG既有的条款已足以解决格式合同的纳入问题,故这样的提议显得多余。③无论是基于CISG的法律实践,还是学者的相关研究,CISG“格式合同纳入问题”实际上可为CISG合同成立规则所调整。适用规则由CISG第14条发展而来。④而在具体适用过程中还需要结合CISG第8条一并解释。⑤

(一)格式合同纳入规则概述

既然“格式合同纳入问题”实质涉及的是合同成立与否,那么其必然需要经历有效的邀约(offer)和承诺(acceptance)过程方能成立。鉴于格式合同通常仅由一方拟定,且缺乏充分的合同谈判,故CISG在格式合同纳入问题的实践上做法不一。特别是在实践中,各CISG法域所采取的标准有所不同。例如法国在格式合同纳入上要求存在明确的“纳入条款”(incorporation clause),这一点可从其ISEA案中得以体现;⑥奥地利则在其Propane案中认定受要约人有义务向要约人寻求格式合同。⑦

在诸多CISG案例之中,最具代表性还属于德国“机械案”(Machinery Case)。尤其是该案中树立的“有效获取”标准(make available test)。⑧之所以这么说有两个方面的理由。一方面,“有效获取”标准较国内法的相关标准更为严格,体现了CISG的独立价值,即尽量站在国际法的角度解释条款。此外,其无疑还契合了CISG第7条下隐含着的“善意原则”(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⑨另一方面,“有效获取”标准更符合CISG的原则与精神。特别是在解释CISG第14条和第8条方面,德国案例中的规则更契合于CISG的条款法理。正因如此,“有效获取标准”还得到了CISG咨询委员会专家意见的肯定。⑩

根据该标准,格式合同成为有效的要约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要约人有义务提醒格式合同的存在,因为它是格式合同的起草者;二是受要约人需意识到或者有合理机会意识(reasonable opportunity to take notice)到格式合同的存在及其内容,即知晓要约人纳入格式合同的意图。只有在此基础之上,受要约人明示或者默示地接受(accept)格式合同,那么其才能成功纳入。尽管上述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已较为明晰,但于具体适用过程中却仍有很多需要理清之处。下文将结合具体规则做更细致的分析和解释。

(二)格式合同纳入规则详述

1.“有效获取”格式合同的方式

(1)寄送方式

这样的方式常见于信息化尚不够发达的年代。要约人为了履行其义务,即让受要约人了解格式合同的文本,他常需要在主合同的要约中明确提及格式合同,并一并将纸质版格式合同寄送至受要约人。即使格式合同并没有和主合同一并寄送,单独的寄送也是需要的。当时最常用的传统寄送手段有邮件、传真等。除此之外,如果是在面对面的谈判情况下,只要一方在谈判过程中告知另一方格式合同的存在,并于谈判现场提供格式合同文本的话,便能够满足“有效获取”的要求。⑪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通信手段应运而生。这一方面给国际货物销售带来了便利;另一方面,也给既有的法律规则带来了新的调整与发展。传统的寄送手段亦因此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2)其它方式

a.网站

在“有效获取”格式合同的其它新型方式中,网站获取方式尤值得一提。特别是在这个信息时代,已有大量的合同通过网络而订立。根据CISG咨询委员会的专家意见,若谈判过程中涉及的“纳入条款”指向的是一个格式合同的网络链接,且只要相对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有充足的机会通过网络而获取格式合同,那么“有效获取”要件便可满足。⑫但也有学者指出,如果网站上提供的版本很多,从而导致受要约人不知何为作准版本或者谈判版本时,那么便不能视“有效获取”标准得到了满足。⑬同理,若缔约方式是通过电子邮件的话,那么上述标准同样可得适用。最为典型的一种模式是以电子邮件附件的形式寄送格式合同。另值得一提的是,电子形式的格式合同应符合可下载的要求。一方面这是考虑到证据的留存需要,以免出现争议时当事人无法举证;另一方面,也在于满足合同的确定性。因为格式合同可能版本众多、修改频繁,如果无法及时下载留存,那么不利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

b.持续商业关系(constant business relationships)

如若双方已建立有一定的商业关系,且格式合同在先前的交易中便已存在,那么受要约人是可被推定为已经知道格式合同内容的。这样的规则主要考虑有两个因素。一是既有的商业关系使得要约人可以合理预期受要约人对于格式的合同是知晓的。而这恰也是对CISG第8条(3)款的一种合理解读;⑭二是出于国际商事交易效率,节约交易成本的考虑。显然,频繁的谈判会增加成本,降低交易的便捷性。

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在于商业关系的认定。这里需要考虑的因素较多,包括既往交易的次数和频率、本次交易和前一次交易的时间间隔、前后格式合同递送方式的一致性与否、格式合同内容变更与否等。仅以本次交易和前一次交易的时间间隔为例,该时间间隔越长,越可能无法满足持续商业关系的认定,以致无法推定受要约人对格式合同的知晓。背后的法理不难理解,即法律不能推定受要约人对其已经淡忘或者不再熟悉的格式合同有所认识。⑮

2. 格式合同的语言问题

格式合同的语言至关重要,这不仅关系到作准文本的确定,还与“有效获取”标准的符合息息相关。如果格式合同的语言是无法为受要约人所理解或者预期的,那么便无法使格式合同最终成立。因为语言障碍使得合同条款的含义及要约人的意图无法为相对方所感知。这一点得到了CISG咨询委员会专家意见的确认。他们认为对于受要约人而言,格式合同应以一种可读、可理解,且可合理预期的语言书写。这里的语言包括谈判过程中的用语、主合同的语言、受要约人的母语、乃至世界性语言等。⑯CISG条文虽然没有明确就语言问题,但在CISG实践中却有涉及。通过查阅CISG的案例法汇编,其中在德国的Knitware案中,由于附件这个格式合同是德文的,而非主合同的意大利文,法院最终判定格式合同未纳入。理由是格式合同的语言无法为受要约人合理预期和理解。⑰

但是,复杂且有争议的情况在于有时候谈判语言与合同语言会产生客观的不一致。例如,谈判人员是合同一方或者双方的代理人,他们之间使用的语言可能不同于任何一方所熟知的语言。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格式合同是否还能纳入呢?对此,实践和理论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有观点认为,既然这里存在代理行为,而CISG本身并没有此类规则,那么就应该依据国内法的有关规则来加以调整。与此相反的是,也有人认为上述做法没有必要。因为只要看受要约人是否有机会知晓格式合同即可,这里只需做个案判断即可。⑱

除此之外,另一值得关注的是,结合CISG第8条(1)款,如果格式合同的语言是可以为相对方的合同订立人员所知晓的,那么即使其不同于谈判语言、主合同语言,其同样可符合“有效获取”标准。不过实践中的一个难点在于,在上述情况下,要约人除需要证明受要约人的合同订立者知晓该语言外,还要证明在合同订立之前或者当时,该员工已成为对方在该交易上的有权订约者。而这无疑使要约人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和较高的要求。

最后,当一份格式合同存在多种语言版本时,若仅仅存在一种可为受要约人所知晓的语言版本,那么在解释格式合同纳入与否上,只需考虑该语言版本;但若存在多个可为受要约人所知晓的语言版本时,则有必要在作准文本上有详细安排,否则在合同的解释上可能会产生分歧。⑲

3. 受要约人的注意时间与承诺

受要约人的注意时间不仅同“有效获取”标准是否达成有关,也直接关系到是否做出有效承诺。较好理解的是,考虑到CISG要约与承诺的方式,特别是CISG第18条的规定,格式合同的要约必须在承诺做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⑳换而言之,如果合同缔结之时,甚至在此之后才到达,那么该格式合同是不可能纳入的。因为要约若未及时到达,承诺的对象中是不可能将格式合同包含在内的。这样的观点也得到了CISG有关案例的支持。例如在Chateau案中,法院认为,格式合同的要约因晚于主合同的订立而到达受要约人,故它未成功纳入。[21]

从格式合同承诺的角度看,CISG对其已有明确规定。此处签署行为是最好的承诺表示。但值得一提的是,就受要约人是否审查过或者仔细阅读过格式合同而言,其并非是格式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这一点除得到了CISG咨询委员会专家意见的承认外,也为一些案例所认可。[22]例如在美国MCC案中,法院认为对商业主体而言,因深谙订立合同会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故他们有义务谨慎而为。换而言之,如果一方看也不看便签署了可获取并加以解读的格式合同文本,那么格式合同会产生法律约束力,且该方需要为此自担风险。该案法官进一步指出,如此大意的行为(reckless behavior)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23]

4. 举证责任

CISG同样秉承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正因如此,实践中在格式合同的纳入问题上,要约人往往要更多地承担举证责任。因为一方面,其需要证明己方已尽到了告知义务。另一方面,还需要证明相对方有足够的机会去阅读或者理解格式合同。更细的说,结合上述细节问题,在格式合同获取方式、合同语言、商业关系等方面,积极主张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从实践的角度看,此处积极主张的一方通常为要约人,即格式合同制定方。

三、结合案例的法律分析

阐述完CISG“格式合同纳入问题”方面的相关理论和规则后,结合上述案例,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格式合同纳入与否存在不同的理解,主要观点如下。

(一)格式合同已纳入

主张格式已成功纳入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申请人已经多次告知被申请人格式合同的存在。这一点无论是从2011年6月2日的谈判、2011年7月5日的电子邮件,还是从主合同中的纳入条款里均可得到体现。而就申请人提到的格式合同未做重大改动而言,被申请人可能主张存在虚假陈述的论点不应得到支持。因为一方面这是针对被申请人谈判中提出的具体问题而做出的回答。另一方面,申请人的谈判代表已经明示他并非法律人士,回答仅为他个人的非专业理解。

其次,被申请人有足够的机会阅读或理解新版本的格式合同。一方面,双方在订立旧版格式合同时,就运用过网站链接的方式,这里存在商业合作先例且被申请人事先也未做明示反对。[24]故网站是一个有效的提供方式。另一方面,合同的语言是被申请人可以合理预期的。因为被申请人团队里有懂M国语的医生,他虽然没有参与6月2日的谈判,但是却参与了之前的系列谈判。这说明他对于合同已有一定的了解。

最后,被申请人签署了合同,这令申请人深信被申请人已接受了格式合同的纳入。[25]面对如此大标的额的合同,如果真的那么看重格式合同的语言,被申请人完全可以拨打网站横幅上的电话以做催促和确认,甚至自行翻译或让懂M语的外部律师介入核实。但是被申请人自始至终什么也没有做,甚至连20号签字时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除此之外,被申请人事后却仅辩称之所以签字是基于信赖申请人谈判代表的友好承诺,试图将己方的不作为一推干净,这显然合理。综上所述,结合“有效获取”标准,以及签字的行为,新格式合同得以纳入。

(二)格式合同未纳入

主张格式未成功纳入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仅仅提及新格式合同的存在并不足以满足“有效获取”标准。虽然申请人多次提到存在格式合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新格式合同就成为了一个有效的要约。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就新格式合同改动问题相关的两次承诺含义存在区别。第一次,鉴于新格式合同尚在起草过程之中,所以申请人的观点还情有可原。第二次则是在新格式合同完成之后,作为谈判代表,其不可能不清楚地知悉合同内容的变化。故这次的承诺具有约束力,它使得被申请人相信新格式合同的变化是小的,即无论如何不会触及“法律选择”这样的重要条款(terms and condition)。

其次,被申请人并没有被给予足够的机会阅读或理解新版本的格式合同。一方面,尽管被申请人并不否认网站是一个送达格式合同的方式,但是网站链接需要同格式合同相互链接才行。本案中的网站仅仅只是申请人的企业官网,其并没有直接让被申请人获取格式合同。另一方面,格式合同的语言无法为被申请人所理解和预期。它既不是谈判的语言、被申请人母语,也不是主合同的语言,甚至连世界性语言都不是。不仅如此,推定被申请人的医生会去审查M国语的合同显然不合理,不仅因为他未出席6月2日的谈判,20日才结束休假。还因为他作为医生,不可能懂法律的细节问题。此外,被申请人亦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主动要求申请人提供适格的语言版本,因为这完全属于申请人在“有效获取”标准下的义务。[26]再加上得到了申请人谈判代表的承诺,所以被申请人有权选择了静候新格式合同英语版本。本案中显然申请人也没有能够履行该承诺,因为从7月5日至12日的一周之内,英语版本从未出现过。

最后,被申请人之所以签字,是因为希望尽快落实主合同中的内容。签署本身并不含有对于新格式合同的承诺,因为该格式合同因不符合“有效获取”规则而未成为一个有效的要约。若连有效的要约都不存在,那么又怎么可能推出对应的承诺呢?事实上,直至2011年7月21日,新格式合同才成为有效的要约,虽然仅仅为主合同订立的1日之后。退一步说,即便认为本案中存在新格式合同的要约,被申请人所承诺的也只是那个不存在重大变更的格式合同。由于格式合同客观上存在重大变更,且被申请人的意图为申请人的承诺所误导,故基于缺失缔约合意的角度看,该新格式合同仍然不会被纳入。

四、不同实践背后的政策考量

上述分析表看来是对于法律条款的不同实践,深层次的研究则另有原因。无论是规则层面的差异,还是个案中对于特定规则所采取的不同解释路径,其背后均有特定的政策考量(policy consideration)。特别是在交易风险的分配上,如何做到既能鼓励交易产生,又避免风险的单边倾斜,无疑是制度设计和争端解决中所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

(一)不同的政策考量

对支持格式合同纳入,并在格式合同纳入标准上采取宽松解释的做法,其政策考量在于保护缔约的效率。因为如果签字不意味着合同订立的话,那么至少可以在两个层面导致负面效应。一方面,这将导致交易成本上升。令作为契约基础的信赖始终处于一种被怀疑的状态。另一方面,这还将导致道德风险的上升。即增加违约几率,如一方缔约者可能会辩称自己明明签署了的合同未成立。再从另一个角度分析,法律制度不能保护不负责任的“缔约者”,因为他们的放任行为(reckless behavior)并不值得法律保护。否则,合同的确信力将受到严重冲击。合适的规则应该为商事合同主体树立审慎的预期。

对不支持格式合同纳入,并在格式合同纳入标准上采取严格解释的做法,其政策考量在于保护缔约的公平性。格式合同的制定者是信息的富裕一方,对于合同的整个缔结和解释有着天然的优势地位。如果在格式合同的规则制定上,不做一定的特殊安排,那么相对方极可能因信息不对称而遭受损害。在此基础上,通过严格地解释格式合同纳入的规则,使得信息富裕方有义务向相对方披露信息,有助于尽量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并平衡好双方的利益。但不容忽视的是,如果过于严格,那么同样会导致交易成本上升并抑制交易的问题。从一定程度上,该种考量是将格式合同的相对方推定为弱者,并在规则设计上体现出了一定的倾斜。

(二)我国CISG实践的注意事项

我国是国际贸易大国,在贸易实践中也常运用格式合同。与此同时,作为CISG缔约国的我国同样会面临运用公约解决“格式合同纳入”的问题。尽管在已披露的CISG案件中,尚没有发现中国的案例,但却不能因此而否认我国已有或者也应树立自己的实践标准。结合上文,笔者认为有以下三个层面尤其值得关注。

第一个层面为特定规则的选择。如果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那么CISG的生命则在于条文的适用。如何对于抽象的条文加以解释,成为了公约发挥重要价值,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关系的基础。对于“格式合同纳入问题”而言,笔者更倾向于在我国CISG实践中采取“有效获取”标准。一方面,“有效获取”标准同时得到了“CISG的案例法汇编”和“CISG咨询委员会专家意见”的确认。这表明,该规则无论是在CISG实务中,还是在CISG理论研究方面,均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最为主流的实践;另一方面,考虑到CISG有其特有的价值,因此在实施和解释公约的过程中,也应该尽量本着公约的精神而为之,而非一味依循国内法的实践路径。“有效获取”标准恰较好地体现了CISG的精神。理由是其是在公约有关条文的基础之上发展而来的,而并非是对国内民法规则的简单移植。除此之外,我国民法法律体系深受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德国在CISG方面的法律实践,在为我国提供良好的参考的同时,其本身也较容易开展本土化实施。

第二个层面是规则背后的政策考量。国际商事交易具有自身的特点,很多案例的当事人均为深谙行业之道的商事主体(sophisticated business entity)。他们对于交易风险的把握显然强于一般的买卖主体,如国内的普通消费者。在具体规则的设计过程中,这一点需要重点考虑。我们知道在任何的合同规则背后,都具有两个维度的价值。一者系促进“缔约效率”,二者系维护“缔约公正”。如何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平衡,而不是一味的倾斜,是规则设计时所需要考虑的政策因素。对于“格式合同纳入问题”而言,笔者更倾向于在我国CISG实践中采取宽松的解释。理由同美国的实践异曲同工,特别是考虑到商事主体的特殊性,法律规则不应该像对待普通消费者那样,给予倾斜性的保护。如前所述,一旦如此倾斜,那么不仅会抑制交易效率,还会引发道德风险的产生。但是“缔约公正”亦不容忽视,特别是在涉及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下。有鉴于此,笔者主张规则的实施,应该原则上采取宽松解释,即以签字作为格式合同纳入的重要标志;例外采取严格解释,即于个案发生前列特定事由时。只有这样的“宽严相济”才能更好地体现我国的政策考量。

第三个层面是法律工作者的实践。法律风险的控制是法律工作者所必须面对的课题。因国际贸易具有标的额巨大、交付周期长等特点,故风控显得尤为重要。欲将争议遏制在萌芽阶段,合同的起草和审查是关键。在这个阶段中,法律工作者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以格式合同为例,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为了令格式合同有效纳入,其需要在起草语言、送达方式等细节方面下足功夫,从而使得相对方能够合理获取并理解格式合同内容;作为格式合同的相对方,其除了需要把握上述因素以外,还需格外关注格式合同中的模糊项。法律工作者此时有必要提高警惕,并要求格式合同起草方对此做出解释。对于不够确切之处,其应及时提示风险,并建议客户审慎缔约。到了争议解决阶段,在充分把握条文规则、法理、特定法域政策考量的基础之上,如何运用特定规则的原则和例外解释将成为维护有关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关键。这一点不仅对于我国的律师、学者如此,对于法官和仲裁员同样具有参考意义。尽管世界上不会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例,但在案件的处理精神上却总是具有高度的重合性。而这恰是法律工作者实践的基石和共通之处。

五、总结

CISG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内涵,仅凭“格式合同纳入问题”便可“窥一斑而知全豹”。由于公约在制定过程中需要调和不同的法律传统和特定规则,因此条文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原则性、模糊性问题及技术性处理。这一方面给CISG的实践带来了一些困难,另一方面则给CISG的发展带来了契机。就解决“格式合同纳入问题”而言,从“有效获取标准”入手,充分掌握“要约成立”、“格式合同语言”、“承诺时间”等要件,进而领悟规则背后的政策考量,特别是“缔约效率”和“缔约公正”之间的平衡,无疑有益于公约的适用。而这样的法律分析路径,对我国CISG的相关实践无疑具有参考意义和借鉴价值。

A Study on the Incorporation of Standard Terms under CISG

By Wang Hui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referred as “CISG”)is an important achievement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Considering the standard terms are widespread i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the incorporation issue under the CISG is of sufficient research value. Whereas the CISG has no specific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standard terms and different jurisdiction has adopted different approach, the convention exists some uncertainties in its application. Especially in such areas as the tests applied to the offer, language and the acceptance of the standard terms. Among various CISG practices, the “make available test” formed by the German Case is the most representative one. Different practices indeed reveal different policy consideration. When applying CISG in China to deal with the concerned issue, it is also necessary for us to adopt specific standards so as to maintain the balance between the efficient contracting and fair contracting.

CISG incorporation of standard term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policy consideration

*王徽,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13级国际法法学硕士研究生。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② 笔者注:本文案例系个人学习过程中所得

③ A proposal in the Working Group that incorporation of the offeror’s 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 should be expressly regulated, was rejected at the Ninth session on these gourds, see YB IX(1978)

④ Article 14

(1) A proposal for concluding a contract addressed to one or more specific persons constitutes an offer if it is sufficiently definite and indicates the intention of the offeror to be bound in case of acceptance. A proposal is sufficiently definite if it indicates the goods and expressly or implicitly fixes or makes provision for determining the quantity and the price.

(2) A proposal other than one addressed to one or more specific persons is to be considered merely as an invitation to make offers, unless the contrary is clearly indicated by the person making the proposal.

⑤ Article 8

(1)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Convention statements made by and other conduct of a party are to be interpreted according to his intent where the other party knew or could not have been unaware what that intent was.

(2) If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is not applicable, statements made by and other conduct of a party are to be interpreted according to the understanding that a reasonable person of the same kind as the other party would have had in the same circumstances.

(3) In determining the intent of a party or the understanding a reasonable person would have had, due consideration is to be given to all relevant circumstances of the case including the negotiations, any practices which the parties have established between themselves, usages and any subsequent conduct of the parties.

⑥ France 13 December 1995 Cour d'appel [Appellate Court] Paris (ISEA Industrie v. Lu) http://cisgw3.law.pace.edu/cases/951213f1.html

⑦ Austria 6 February 1996 Supreme Court (Propane case) http://cisgw3.law.pace.edu/cases/960206a3.html.

⑧ Germany 31 October 2001 Supreme Court (Machinery case) http://cisgw3.law.pace.edu/cases/011031g1.html.

⑨ Article 7

(1) 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is Convention, regard is to be had to its international character and to the need to promote uniformity in its application and the observance of good faith in international trade.

(2) Questions concerning matters governed by this Convention which are not expressly settled in it are to be settle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n which it is based or, in the absence of such principles, in conformity with the law applicable by virtue of the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⑩ CISG ADVISORY COUNCIL OPINION NO 13 INCLUSION OF STANDARD TERMS UNDER THE CISG P11

⑪ Schroeter in Schlechtriem/Schwenzer Commentary Art 14 para 48

⑫ CISG ADVISORY COUNCIL OPINION NO 13 INCLUSION OF STANDARD TERMS UNDER THE CISG P13

⑬ Schroeter in Schlechtriem/Schwenzer Commentary Art 14 para 49.

⑭ Netherlands 10 February 2005 Netherlands Arbitration Institute (interim award) http://cisgw3.law.pace.edu/cases/050210n1.html; Schroeter in Schlechtriem/Schwenzer Commentary Art 14 para 51

⑮ Schroeter in Schlechtriem/Schwenzer Commentary Art 14 para 52.

⑯ CISG ADVISORY COUNCIL OPINION NO 13 INCLUSION OF STANDARD TERMS UNDER THE CISG P16

⑰ Germany 6 October 1995 Lower Court Kehl (Knitware case) http://cisgw3.law.pace.edu/cases/951006g1.html.

⑱ Schroeter in Schlechtriem/Schwenzer Commentary Art 14 para 64.

⑲ Schroeter in Schlechtriem/Schwenzer Commentary Art 14 para 67.

⑳ CISG Article 18

(1) A statement made by or other conduct of the offeree indicating assent to an offer is an acceptance. Silence or inactivity does not in itself amount to acceptance.

(2) An acceptance of an offer becomes effective at the moment the indication of assent reaches the offeror. An acceptance is not effective if the indication of assent does not reach the offeror within the time he has fixed or, if no time is fixed,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due account being taken of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transaction, including the rapidity of the means of communication employed by the offeror. An oral offer must be accepted immediately unless the circumstances indicate otherwise.

(3) However, if, by virtue of the offer or as a result of practices which the parties have established between themselves or of usage, the offeree may indicate assent by performing an act, such as one relating to the dispatch of the goods or payment of the price, without notice to the offeror, the acceptance is effective at the moment the act is performed, provided that the act is performed within the period of time laid down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21] Chateau des Charmes Wines Ltd v. Sabate USA Inc. CA court of appeal 2003

[22] CISG ADVISORY COUNCIL OPINION NO 13 INCLUSION OF STANDARD TERMS UNDER THE CISG P14

[23] United States MCC-Marble Ceramic Center Inc v Ceramica Nuova d'Agostino SpA, 144 F3d 1384, 1389 (11th Cir 1998).

[24] See Felix Lautenschlager“Current Problems Regarding the Interpretation of Statements and Party Conduct under the CISG - The Reasonable Third Person, Language Problems and Standard Terms and Conditions”11Vindobon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 Arbitration, 2 2007 pp.280-283

[25] Ibid

[26] Germany 31 October 2001 Supreme Court (Machinery case) http://cisgw3.law.pace.edu/cases/011031g1.html

(责任编辑:李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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