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之际法吏观念的转变以及能吏的出现

2014-02-02 14:02朱珺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4年2期

朱珺

明清之际法吏观念的转变以及能吏的出现

朱珺[1]

《易经》:“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在古代中国,君子的任务是弘道,与之相对的文吏则执掌具体事务。古代执掌刑名、审理案件的司法官员,属于“文吏”一类,他们常常被称为“刀笔吏”“巧吏”“酷吏”,地位上低于清要官员。中国古代所谓能吏,多指有吏才但操守欠缺的官吏,有的甚至近于法家的酷吏。然而,明清鼎革之历史巨变,引发了人们对待法吏的观念转变,随着经世致用思想的形成,法律知识和法律职业者的地位有所提升。在清朝初期,出现了一批精于法律的能吏要员,如汤斌、陆陇其、于成龙。本文将分析明清之际法吏观念的转变,并介绍清初善于司法事务的能吏群体及其特征。

明清之际;法律知识;法吏;能吏

引言

有治人,无治法。研究古代中国法律,不能忽略“人”这一因素,不能不探讨执行法律的吏。法吏是指从事法律事务的官吏,能吏是以才能见长的官吏,通常表现为胜任法律事务。法吏、能吏的概念很早就已出现,但在历史长河中,其内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笔者认为,明清鼎革之际,随着政治、社会的巨变,法吏观念所有转变,法吏的地位有一定程度的提高。清初的能吏在概念上与前代的能吏有所不同。本文将对法吏、能吏进行概念史的考察,剖析明清之际法吏观念是如何转变的,并介绍清初能吏群体的特征。

一、法吏、能吏的历史源流

(一)师与吏的分野

《论语·为政》:“君子不器。”《礼记·学记》:“君子曰:大德不官,大道不器。”郑玄注:“谓圣人之道不如器,施于一物。”孔颖达释:“大道不器者,大道亦谓圣人之道也。器谓物堪用者。夫器各施其用,而圣人之道弘大,无所不施,故云不器,不器而为诸器之本也。”陈澔释:“不官,不拘一职之任也;不器,无施而不可也。……皆以本原盛大,而体无不具,故变通不拘,而用无不周也。”[1](元)陈澔:《礼记集说》,卷六,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203页。

执“道”者为君子,与之相对的,执“器”者为吏,主要是处理兵刑钱谷等具体政务的文法吏。

阎步克教授详细考证了师、吏的渊源。在上古时期,士人分为两个独立的系统:乐师与史官。乐师司礼司教,史官守文守法。乐官司礼司教却不直接涉身兵刑钱谷之政务,这一点看来就影响了儒家的政治性格:对现实政治,儒家多取自由知识分子申说道义的批判立场;而作为对比,法家的理论,就大抵是对专制官僚政治设身处地的具体规划。[2]阎步克:《乐师与史官:传统政治文化与政治制度论集》,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第32页。从功能分析视角说,儒生主要承担了文化责任,可以视之为知识分子;而文吏则主要承担了行政责任,可以视之为职业文官。[3]阎步克:《乐师与史官:传统政治文化与政治制度论集》,第83页。

古代中国,君子的地位高于文吏,弘扬道德、教化民众的作用大于解决兵刑钱谷等具体问题。东汉的王充肯定了儒生、文吏各有所长,但是从地位上而言,治本的儒生高于理末的文吏:

文吏以事胜,以忠负;儒生以节优,以职劣。二者长短,各有所宜;世之将相,各有所取。取儒生者,必轨德立化者也;取文吏者,必优事理乱者也。

论者多谓儒生不及彼文吏,见文吏利便而儒生陆落,则诋訾儒生以为浅短,称誉文吏谓之深长,是不知儒生,亦不知文吏也。儒生、文吏皆有材智,非文吏才高而儒生智下也。……

五曹自有条品,簿书自有故事,勤力玩弄,成为巧吏,安足多矣。……文吏、儒生皆有所志,然而儒生务忠良,文吏趋理事。苟有忠良之业,疏拙于事无损于高!……

然则儒生所学者,道也;文吏所学者,事也。……儒生治本,文吏理末,道本与事末比,定尊卑高下,可得程矣。[1](汉)王充:《论衡》,卷十二《程材》,四部丛刊景通津草堂本。

师与吏的分野,深刻地影响了古代中国的文化性格,也影响了人们对待“吏”的看法,下文在谈到法吏、能吏的时候还会展开讨论。

(二)法吏及其历史源流

“法吏”一词,最初的含义是据文守法的官吏,与儒生相对应。秦代持法家学说,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因此“法吏”亦指秦代的酷吏。

秦汉以后,法吏可以作为从事法律事务的官吏的统称。例如白居易《论刑法之弊,升法科选法吏》:

臣伏以今之刑法,太宗之刑法也。今之天下,太宗之天下也。何乃用于昔,而俗以宁一行于今,而人未休和。臣以为非刑法不便于时,是官吏不循其法也。此由朝廷轻法学贱法吏。故应其科与补其吏者,率非君子也,其多小人也。[2](唐)白居易:《白氏长庆集》,《白氏文集》卷第四十八,四部丛刊景日本翻宋大字本。

法吏只是据文守法,被动地执行法律,他们不能参与国家大政的制定。在传统的师与吏角色二分背景下,法吏同样处于较低的地位。宋庠向仁宗建议以达识大儒担任编敕时说道:

夫法吏者,奉行其法可也,宁制法之人哉?古人有言,治国如治家,耕当问奴,织当问婢。今欲与法吏谋政治之本,是犹使奴织而婢耕,要其成功,不可得也。[1](宋)赵汝愚:《诸臣奏议》,卷九十八《刑赏门》,宋淳祐刻元明递修本。

此处所言“法吏”,即晋代刘颂所谓“君臣之分,各有所司。法欲必奉,故令主者守文;理有穷塞,故使大巨释滞;事有时宜,故人主权断。若释之执犯跸之平也;大臣释滞,若公孙弘断郭解之狱也;人主权断,若汉祖戮丁公之为也”[2](唐)房玄龄等:《晋书》,卷三十,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936页。语境中的“守文”之人,即机械地执行法律的低级官吏。

由于从事断狱等法律事务,法吏通常被认为是俗吏、刀笔吏,甚至酷吏。

《汉书·贾谊传》载其《陈政事疏》云:“夫移风易俗,使天下回心而乡道,类非俗吏之所能也。俗吏之所务,在于刀笔筐箧,而不知大体。”[3](汉)班固:《汉书》,卷四十八,(唐)颜师古注,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2245页。刀笔吏属于俗吏的范畴,地位低于清流官员。

“(张)汤无尺寸之功,起刀笔吏,陛下幸致位三公,无以塞责。”[4](汉)班固:《汉书》,卷五十九,(唐)颜师古注,第2645页。这说明刀笔吏是比较卑微的职位。事实上,精通法律知识、善于断案的官吏张汤还被归为“酷吏”一类。

自东汉明帝时佛教传入中国后,虽至宋代方为儒家所吸收而为宋明理学元素之一,但六朝人士早受其影响,演成清淡之风,助长阀阅之势,当时以“论经礼者谓之俗生,说法理者名为俗吏”。观于梁武帝之编纂《梁律》时,初无适当之人,终乃以不知名之蔡法度当此重任,可知之矣。[5]范忠信、尤陈俊、翟文喆编校:《中国文化与中华法系:陈顾远法律史论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70页。

在古代的文人看来,阁臣、编修等“清要”之职是一般士大夫心仪的仕途,而担任县级长官,审理案件并不能实现他们的抱负,因为这种工作是“俗吏”所为。李频《五月一日蒙替本官不得随例入阙,感怀献送相公》:“折狱也曾为俗吏,劝农元本是耕人。”[1](清)曹寅编:《全唐诗》,卷五百八十七,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他认为审理案件是“俗吏”的工作。王建也有同感,其诗《谢田赞善见寄》:“五侯三任未相称,头白如丝作县丞。错判符曹群吏笑,乱书岩石一山憎。”[2](清)曹寅编:《全唐诗》,卷三百,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他对自己晚年担任县丞感到羞愧。

(三)能吏及其历史源流

“能吏”一词最早见于《汉书·刑法志》:

今汉承衰周暴秦极敝之流俗,已薄于三代,而行尧舜之刑,是犹以鞿而御悍突,违救时之宜矣。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钳一等,转入于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故死者岁以万数,刑重之所致也。至乎穿窬之盗,忿怒伤人,男女淫佚,吏为奸臧,若之此恶,髡钳之罚又不足以惩也。故刑者岁十万数,民既不畏,又曾不耻,刑轻之所生也。故俗之能吏,公以杀盗为威,专杀者胜任,奉法者不治,乱民伤制,不可胜条。是以罔密而奸不塞,刑蕃而民愈慢。[3](汉)班固:《汉书》,卷二十三,(唐)颜师古注,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112页。

班固指责改革肉刑的方法不妥当,不能杜绝犯罪,反而使犯罪增多。这里的能吏,是以处理案件见长,却刻薄的司法官员。

关于“能吏”的概念,笔者认为元代徐元瑞的解释最为精辟。徐元瑞区分了循吏、良吏、能吏几者的特点:“循吏,谓上顺公法,下顺人情者,如汉张释之等也。良吏,谓政尚宽和,人怀其惠者,如晋吴隐之等。能吏,汉谷永曰‘抱功修职’,谓之能吏。”[4](元)徐元瑞:《吏学指南:外三种》,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16页。可见,能吏的特点在于在其“职”有“功”,即有政绩。

考察古代文献中“能吏”的历史语境,可以看出,通常在两种语境下使用“能吏”。

第一,能吏可以泛指一切以才能见长,办事雷厉风行的官吏,无论其具体从事什么事务。然而纵观能吏的历史源流,可以发现他们与法律事务有着更密切的关系。

初,敞为京兆尹,而敞弟武拜为梁相。是时,梁王骄贵,民多豪强,号为难治。敞问武:“欲何以治梁?”武敬惮兄,谦不肯言。敞使吏送至关,戒吏自问武。武应曰:“驭黠马者利其衔策,梁国大都,吏民凋敝,且当以柱后惠文弹治之耳。”秦时狱法法吏冠柱后惠文,武意欲以刑法治梁。吏还道之,敞笑曰:“审如掾言,武必辨治梁矣。”武既到官,其治有迹,能吏也。[1](汉)班固:《汉书》,卷七十六,(唐)颜师古注,第3226页。

西汉时期,张武将号为难治的梁国治理得很好,被认为是能吏。而张武所用的,不是儒家的文治,而是近于法家的严刑峻法。

唐代高适《奉酬睢阳李太守》有一句“讼简知能吏,刑宽察要囚”[2](清)曹寅编:《全唐诗》,卷二百十四,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这既是他对太守李少康的溢美之词,亦可视作他理想中“吏”的标准。讼简政清,才能体现吏的能力,诉讼稀少甚至是无讼,是评价能吏的标准。

第二,能吏往往指政绩突出,但德行相对欠缺的官吏,这些官吏近于法家之吏。

成为官吏,必须有能力有政绩,固不待言。为何突出其“能”而称之为“能吏”,这与中国传统的文化性格有关。古代哲人有这样一种假设,为官之人很难同时兼具操守与才能。荀子说:“口能言之,身能行之,国宝也;口不能言,身能行之,国器也;口能言之,身不能行,国用也;口言善,身行恶,国妖也。”[3](清)王先谦:《荀子集解》,卷十九,沈啸寰、王星贤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498页。言与行的矛盾,也可以理解为“守”与“能”的矛盾。因此,古代中国所谓“能吏”,一定程度上暗示其为德行操守并不突出的官员,甚至是狠毒刻薄的官员。

顷之,宣帝崩。元帝初即位,待诏郑朋,荐敞先帝名臣,宜傅辅皇太子。上以问前将军萧望之,望之以为敞能吏,任治烦乱,材轻,非师傅之器。天子使使者征敞,欲以为左冯翊。[1](汉)班固:《汉书》,卷七十六,(唐)颜师古注,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3226页。

西汉宣帝时期的名臣张敞,治理京兆尹九年,政绩卓著;后来担任太原太守,亦使太原郡秩序井然。宣帝死后,郑朋向元帝推荐张敞傅辅太子。元帝征求萧望之的意见,萧望认为张敞只是善于治理的能吏,才学不足以为太子傅。

初,上好用能吏,卒多暴虐残刻,终皆毁败,均罢朝。相兴言曰:今选举,不得幽隐侧陋,但得见长吏耳。太始时,京兆则赵广尹翁归萧望之丞相,则魏相黄霸。此数公者,治皆致平,今二千石无此,国家喜文法吏,足以止奸也。然文吏习为欺谩,而廉吏在一已无益,百姓流亡,盗贼所由而作也。[2](晋)袁宏:《后汉纪》,卷九《后汉孝明皇帝上》,四库丛刊明嘉靖刻本。

汉孝明皇帝重用能吏,这些能吏有治绩,但刻薄寡恩。袁宏认为,萧望之、黄霸之类的能吏虽然能止奸,却不能从根本上使社会太平。

能吏近似于法家意义上的吏,古代中国,能吏经常用以与儒家所推崇的循吏进行对比。

吏治称最者惟二科,曰循吏,曰能吏。然能吏或流于刻,而循吏或病于懦。[3](明)瞿景淳:《瞿文懿公集》,卷三,明万历瞿汝稷刻本。

君子之为政于天下,有称能吏者,有称循吏者,其施为措画,虽均足以举其职,而治效之浅深不能无或异者矣。何谓能吏?饬法明禁,烛幽察微,遇事风生,迎刃而解,疆者敛其肆,弱者庇其休,此之谓能吏。何谓循吏?体国爱人,简静弗扰,政平讼理,不怒而威,在任民怀之,去任民思之,此之谓循吏。[4](明)李濂:《嵩渚文集》,卷六十五,明嘉靖刻本。

由于能吏具有以上两种特性,在中国历史上,有关用能吏还是用儒生/循吏的争论并不少见,这不仅关系到官吏选用标准,更关系到意识形态与政治文化。

安史之乱后,唐帝国不复开元、天宝之盛世。时逢多难,必须进用吏干之才,自肃宗以来这已成为共识。第五琦、刘晏这样的能吏得到重用,就连中下层官吏也同样因吏干受到提拔。据史载,刘晏“任其十余年,权势之重,邻于宰相,要官重职,颇出其门”[1](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一百二十三,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3515页。。

大历十大才子之一的韩翃有一首诗《赠别崔司直赴江东兼简常州独孤使君》:“爱君青袍色,芳草能相似。官重法家流,名高墨曹吏。春衣淮上宿,美酒江边醉。楚酪沃雕胡,相羹糁香饵。前朝山水国,旧日风流地。苏山逐青骢,江家驱白鼻。右军尚少年,三领东方骑。亦过小丹阳,应知百城贵。”[2](清)曹寅编:《全唐诗》,卷二百四十三,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官重法家流,名高墨曹吏”反映了当时重用能吏的风气。韩翃此诗对这种现象进行了委婉的批评。

到了宋代,能吏与儒生的力量对比又发生了变化。有研究指出,随着北宋进入“选举社会”,诸多观念历经了一次从尊崇“能吏”向标榜“进士”出身的转变,“能吏”在新兴精英士人的话语体系中淡出。[3]参见杨天保《从“能吏”到“进士”——临川王氏一段家族史隐匿之因的社会学解读及其意义》,《江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北宋熙宁二年(1069),宋神宗派遣张载到明州去断狱。程颢认为此事不当,上呈《上神宗论不当遣张载按狱》:

臣伏闻著作郎张载往明州推勘,苗功公事。窃谓载经术德义,久为士人师法,近侍之臣以其学行论荐,故得召对。蒙陛下亲加延问,屡形天奖,中外翕然,知陛下崇尚儒学,优礼贤俊。为善之人,孰不知劝?今朝廷必欲究观其学业,详试其器能则事,固有系教化之本,原干政治之大体者,倘使之讲求议论,则足以尽其所至。夫推按诏狱,非谓儒者之不当为。臣今所论者,朝廷待士之道尔。盖试之以治狱,虽足以见其钩深练覈之能,攻摘断击之用,正可试诸能吏,非所以尽儒者之事业,徒使四方之人谓朝廷以儒术贤业进之,以狱吏之事试之,则抱道修洁之士益难自进矣。于朝廷尊贤取士之体将有所失。伏乞朝廷别赐选差贵全事体。[1](宋)赵汝愚:《诸臣奏议》,卷十五《君道门》,宋淳祐刻元明递修本。

程颢认为,儒者应该受到朝廷的尊重,派遣儒者进行断狱工作显然是对儒者的侮辱,断狱工作应当由能吏完成。程颢此奏折,表面是针对是否应遣张载断狱的问题,其实质仍是能吏与儒生孰优孰劣的问题。以程颢等人为首的北宋理学家,认为儒者是天子之师,他们的任务是传承道统而非日常行政事务。事实上,理学在宋代树立其地位的过程,正是宋代儒者完成中唐以韩愈为代表的儒者的使命,重夺儒生在朝廷中地位的历史进程。[2]相关研究,参见[美]刘子健《中国转向内在:两宋之际的文化转向》,赵冬梅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年;余英时《宋明理学与政治文化》,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

法吏、能吏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在于,法吏是就工作内容而言,即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工作,具体而言是断狱;能吏是就其特长而言,显然能吏是以政绩见长。其联系在于,法吏、能吏在某种程度上都是操守较为欠缺的官吏,常常与儒生相对应。

二、明清之际法吏的观念转变

(一)法吏观念转变的背景

明清之际法吏观念的转变,与当时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凸显有着密切关系。

与士大夫的两种角色——师与吏相对应的,是儒家学说的两套知识体系——礼乐诗教与文史法律。在传统中国,正如吏的地位低于师,兵刑钱谷等实用知识的低位也低于四书五经。然而,在明清之际,包括律令知识在内的实用知识逐渐受到重视。其背景是,从明代中叶到清代初期,随着理学内部的发展,经世致用的思想在清初成为主流。

明清之际的经世之学,从知识背景上来讲,并不完全借助于理学的知识资源——以五经为中心的知识体系(在明代由于朝廷单独抽出“四书”,颁行并作为科举考试的内容,“四书”就成为明代大多数士大夫的知识来源)。同时,另外一套知识体系——集中表现为行政技能的锻炼和解决现实政治问题的知识日益得到士大夫的重视。这套知识从先秦时代文法吏的“主书主法”到宋代经济事功一直不绝如缕地延续下来,这一系列的知识由于是以法律簿书、兵刑钱谷、山川地理、军备关隘等具体行政事务为中心的知识,所以只要王朝要维持其有效运行,那么就必须有人懂得并且运用这些知识作为实施有效行政的知识基础。[1]鱼宏亮:《知识与救世:明清之际经世之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46—47页。

这种转变发迹于哲学内部。梳理明代中期至清初哲学著述中对于律令等实用知识的表达,可以看到律令知识的重要性逐渐上升的轨迹。

明代心学家王阳明(1472—1529)认为“簿书讼狱之间,无非实学;若离了事物为学,却是著空”[2](明)王阳明:《王阳明全集》,卷三《语录三》,吴光等编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95页。。他曾对其属官说:“我何尝教尔离了簿书讼狱,悬空去讲学?尔既有官司之事,便从官司的事上为学,才是真格物。”[3](明)王阳明:《王阳明全集》,卷三《语录三》,吴光等编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95页。王阳明肯定了“簿书讼狱”的作用,但其作用仅仅是作为“格物”之“物”,没有独立的价值。

明末清初大儒孙奇逢(1584—1675)肯定了王阳明“知行合一”,他较王氏更注重经世致用。他认为:“对簿书则学在簿书也,对狱讼则学在狱讼也。”[4](清)孙奇逢:《夏峰先生集》,卷七《答姜二宾》,清道光二十五年大梁书院刻本。在他看来,簿书、狱讼是学习的对象与途径,对待簿书、狱讼的态度较王氏更为积极。

理学家陆世仪(1611—1672)曾为学者制定读书法,他要求学者必须在四书五经周礼性理之外,学习各种律令典礼,学习天文地理水利兵法,看各种实录和经济类书。陆世仪引薛瑄所说“凡国家礼文制度、法律条例之类,皆当熟读深考”[5](清)陆世仪:《思辨录辑要》,卷四,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他认为,“居官而读律令,所谓入国问禁也。昔陆水景公尝言,国家当设宰相及读律令,有以后官员人等有妄言设立宰相者,满朝文武大臣一时执奏,将本犯凌迟处死,不觉失色,因叹居官不可不读律令。今学者奈何忽诸?”[1](清)陆世仪:《思辨录辑要》,卷四,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较陆世仪年代稍后的哲学家李颙(1627—1705),提出了“明道存心以为体,经世宰物以为用”的见解,将“格物致知”的“物”扩充到“礼乐兵刑,赋役农屯”,以至“泰西水法”等实用学问。他认为,律令“最为知今之要,而今之学者,至有终其身未之闻者。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终无术。夫岂无谓无然乎?”[2](清)李颙:《二曲集》,卷七《体用全学》,清康熙三十三年刻后印本。

李颙在《体用全学》一文开列许多明体适用之书,适用类的有《大学衍义》《大学衍义补》《文献通考》《吕氏实政录》《衡门芹》《经世石画》《经世挈要》《武备志》《经世八编》《资治通鉴目大全》《大明会典》《历代各臣奏议》。另外还要读《律令》《农政全书》《水利全书》《泰西水法》《地理险要》等。

究其原因,明朝王学的空谈心性遭到批判,明末的历史教训得到反思,这些促进了清代前期的思想与观念的转变。就明清之际的士人而言,更直接的刺激,仍然来自明亡过程中士大夫深切的无力感,他们对儒者、书生无能的痛切感受。[3]赵园:《制度·言论·心态——〈明清之际士大夫研究〉续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0页。承受丧国之痛后,他们对儒家开展批判与反思。

清代的儒家首先梳理了理学内部的学术传承谱系。清初的理学名臣熊赐履所著《学统》一书,以孔子、颜子、曾子、子思、孟子、周敦颐、二程、朱子为儒学正统,以闵子以下至明罗钦顺二十三人为翼统,经冉伯牛以下至明高攀龙一百七十八人为附统,以荀卿以下至明王守仁七人为杂统,以老庄、杨墨、告子及二氏之流为异统。明显地拔程朱、贬陆王,反映出清初理学严辨道学谱系的特征。鉴于明清之际对于王学丧国的批评,清初学者大多小心翼翼地力图与王学划清界限,比如陆陇其等人,只要与王学略有渊源,一概在批评之列。

哲学领域的转变,为人们重新认识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做了思想铺垫。而让法律知识的传播成为现实的,是法律书籍的出版和法律阅读渐渐丰富。

王樵(1521—1599)的《读律私笺》和其子王肯堂(1549—1613)的《律例笺释》,同为明代两部重要的法律书籍。王樵在《西曹记》中也劝人研读法律:“予见人多以留心案牍为俗吏,专以文墨诗酒为风雅,往往法律都不细观,鞫问又不耐烦,……于此无所用心,饱吃官饭,受成胥吏,而可谓之风雅乎?”[1](明)王樵:《方麓集》,卷六,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他对待法律的态度是“治律令,如士人治本经”[2](明)王樵:《方麓集》,卷六,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在《律例笺释》的自序中,王肯堂写道:

今之仕宦者多不体此意,为经生时,既自不知律;及有民社之寄,又漫不经心,一切倚办吏书而已。其不任吏书者,又于原籍携带讼师、罢吏,同至任所,用为主文,招权纳贿,无所不至,已多冤民矣!又况锻炼以为能、钩距以示察,草菅千百命,以庄严一官者哉!夫小民无知而犯法,犹赤子无知而入井……即使刑当其罪,已为不教而诛,谓之曰虐;况移情就律,枉槛实多乎!问刑官溺职若此,皆由内外风宪官员不行考校之过也。冤抑不平之气,上干天地之和,下为水旱灾 ,此问刑风宪官吏,安得无阴谴哉![3](明)王肯堂:《律例笺释》,卷首自序,转引自邱澎生《有资用世或福祚子孙——晚明有关法律知识的两种价值观》,载许章润编《清华法学》第九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50页。

清初著名律学家王明德有感于依靠儒学进阶的官员“惟知芸窗课译码、志切青云而已。刑名律法,素所深鄙”的现象,“呜呼!律学之不明久矣,时也,亦数也。小人幸而君子之大不幸也。君子不幸,人心何由大正,世道何由大淳,道德仁义何由大著于天下?是非紊,强弱形,诛赏失,僭乱兴,得毋兵将起而继之欤?兵起则刑暴,刑暴则律亡,是更律之大不幸也。律且不幸,而况于人乎,而况天下乎?”[4](清)王明德:《读律佩觽》,本序,清康熙王氏冷然阁重刻本。

在其著作《读律佩觽》中,王明德从经世致用的实用角度强调了法律的重要性。他提出了“法天”的概念,以此作为提高法律知识的地位的哲学依据:“律之为具,乃开物成务,法天乘气所必由,万古圣王不易之匦度也。”[1](清)王明德:《读律佩觹》,本序,清康熙王氏冷然阁重刻本。刑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孔子著《春秋》的历史事件,“子思子曰:仲尼祖述尧舜,宪章文武,上律天时,则刑之以律者也,其殆有取乎法天之意云耶?”[2](清)王明德:《读律佩觹》,本序,清康熙王氏冷然阁重刻本。王明德试图纠正法律只是刀笔吏研习对象的偏见,“孰谓萧曹刀笔吏,所学非同儒术,可尽薄而莫可宗也哉!孔子曰: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虽百世可知也。礼、法分殊,实相长而并峙,则律之为律,固百世不刊之典、古圣一不易之匦度也”[3](清)王明德:《读律佩觹》,本序,清康熙王氏冷然阁重刻本。。

此外,清初的律学名著《大清律辑注》《详刑要览》等,多为司法实践经验之总结,立足于实际,面向的是司法官吏。

(二)法吏地位的提升

法律知识的与法律职业互相促进,密不可分。明清之际随着儒者的法观念转变以及法律知识地位的提高,法律职业者的地位也有所提升。

在明代,文法吏的地位较低。文法吏并不仅是明清时代官府中的“吏”或“胥吏”,还指由科举入官的某些士大夫。这种用法的主要根据在于某些特殊的机构和职务的特点,比如兵部、刑部、给事中等,因为这些职务需要一些特殊的知识和才能,所以往往被视为与一般的儒家学者有所不同。王世贞曾为顾章志作碑传:“为刑部郎,治迅牒则若承蜩掇之而已。吴文端公山者,时为大宗伯,名能知人。尝见公古文辞而器之,叹曰:‘是子非文法吏也’,欲调为其属曹郎,又欲荐分试南宫士……”[4](明)王世贞:《合州山人四部稿续稿》,卷一百三十一《观海顺公神道碑》,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并赞其“被服举止,质如儒生”。“非文法吏”强调的是顾章志德性似儒生,但正说明了刑部侍郎这个职位被时人目为文法之吏。

明代轻视文法吏事、兵刑钱谷这套知识,明代政治中有将监察官员和谏官称为“文法吏”的习惯:

台臣国家耳目,纲纪所系,岂文法吏云乎?彼以刑名为任,乌尽其职哉?然则欲提纲正纪,俾百司有所慎,四海有所赖,非才行卓异之士为御史不足以臻其效。[1](明)程敏政:《新安文献志》,卷二十一,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这导致在处理实际政务中无人可用的后果。隆庆、万历年间赵用贤说过:“今不患无材,而患无实下手做事之材耳。”[2](明)陈子龙等编:《明经世文编》,卷三百九十七《与周元孚》,明崇祯平露堂刻本。在这种背景下,明代末期政令废弛:

万历末年,怠荒日甚,官缺多不补。旧制,给事中五十余员,御史百余员,至是六科止四人,而五科印无所属,十三道止五人,一人领数职,在外巡按,率不得代。六部堂印官仅四五人,都御史数年空署,督、抚、监、司,亦屡缺不补。文武大选急选官及四方教职,积数千人,以吏、兵二科缺掌印不画凭,久滞都下,时攀执政舆哀诉。诏狱诸囚,以理刑无人不决遣,家属聚号长安门。职业尽弛,上下解体。[3](清)赵翼:《廿二史劄记校正》,卷三十五,清嘉庆五年湛贻堂刻本。

明清之际法吏地位的提高,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士人具有经世之志,不以法律等行政事务为耻。明清之际一些有批判精神的儒者,以“广”儒学为追求,反对“僻固狭陋”。而他们所以“广”之途,包括了重新引入“事功”这一价值目标。接受鄙琐的地方政务,有赖于行政技能、专门知识的事务,挑战士人中流行已久的偏见。

第二,清代前期,国家行政效率达到较高的水平,康熙、雍正皇帝勤政,并注重提拔人才。雍正选拔人才注重其才能而非道德。[4]清初统治者用人策略的相关研究,参见尹树国《盛衰之界:康雍乾时期国家行政效率研究》,合肥:黄山书社,2008年;郭成康《宁用操守平常的能吏,不用因循误事的清官——雍正对用人之道的别一种见解》,《清史研究》2001年第4期。

雍正颁布《钦颁州县事宜》,希望州县官员能学习掌握刑名钱谷等实用知识,并在日常行政事务中学以致用:

地方事务,皆发端于州县,头绪纷繁,情伪百出,而膺期任者,类皆初登仕籍之人,未习练于平时,而欲措施于一旦,无怪乎彷徨瞻顾,心志茫然。

向来各省县令多循资按次、少不更事者有之,以致苟且因循,贪位窃禄,诸事阘冗,职掌废弛……今因会试后,天下举子齐集京师,朕思其中心有才品兼优之士,是以特加遴选,畀以县令之任。朕所望于尔等者,不仅在于办理刑名,征收税赋税,了簿书期会之责而已,必须实尽父母斯民之道,视众庶为一体,刚柔相济,教养兼施,化浇薄而为醇良,惩奸邪以安善类。[1](清)王先谦:《东华录》,雍正十,清光绪十年长沙王氏刻本。

雍正五年(1727)颁布《大清律集解》,在律后总注中辑入王明德《读律佩觹》的某些注律成果,乾隆五年(1740)修律时增加的“纳赎诸图”,明确规定应查照《读律佩觹》的有关解释,从而将私家注律引入法典,说明国家认可其立法解释的效力。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律学家,如东汉的叔孙宣、郭令卿、郑玄、马融,西晋的杜预,都是当时的大儒。而王明德作为司法官员(刑部郎中),他的私家注律能够得到朝廷的认可,表明清代统治者更为重视具有实践经验的司法官员的法律意见。

三、清代初期能吏群体及其特征

(一)清初能吏的概念转变

前面已提到,唐代儒学和儒生的地位不高,安史之乱后,统治者更是重用能吏。北宋历经了一次从尊崇“能吏”向标榜“进士”出身的转变,以程颢为代表的儒生轻视能吏,不愿从事断狱工作。明清鼎革之际,社会为之巨变,清初社会百废待兴,为能吏群体再次走上历史舞台创造了条件。

然而,清初的能吏在概念上与前代的能吏不同。除了以才能见长,清初的能吏还具有以下两种特质。

第一,务实不务虚。

明代一些官员,在为官之余耽于审美,附庸风雅,趋近于“韵士”,祁彪佳就例证,他虽然“民风利弊,狱情钱谷,无不洞若观火,迎刃立解”[1](明)祁彪佳:《祁彪佳集》,卷十,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235页。,却也流连于戏曲与游园。清初统治者和士大夫反对有才能的官员恃才傲物,耍小聪明,他们推崇的是务实、肯干的官吏。

受经世致用学说的影响,清初政风务实。康熙要求各级官员:“但宜实心任事,洁己爱民,安辑地方,消弥盗贼。钱粮不得加派,刑名务期明允,赈济蠲免必使民占实惠,以副朕察吏安民之意。”[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整理《康熙起居注》,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147页。

清初明臣李光地对明代的士大夫提出了批评,在他看来,能吏必须勤政务实:

人生日用修焉,大约精勤便是兴旺之气,怠惰便是衰废之气。明季士大夫,白昼安眠,夜中饮宴。而本朝太祖、太宗,忍劳习勤,惰怯者便杀之,其气之精锐,焉能不有发泄时?[3](清)李光地:《榕村续语录》,卷十八《治道》,陈祖武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第822页。

第二,有德不刻薄。

前代的能吏如张敞、张汤、包拯等,虽然善于处理法律事务,有吏才之才,但难免刻薄寡恩。清初统治者尤其是康熙,重视儒家学说,重视官员的操守。

江南地区是清代的经济、文化中心,也是难以治理的地区。康熙选任江南巡抚的时候,除了考虑官员是否有才能,更考虑官员是否有儒学修养:“今以道学名者,言行或相悖。朕闻汤斌从孙奇逢学,有操守,可补江宁巡抚。”[4]赵尔巽等:《清史稿》,卷二百六十五,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9930页。康熙认为,治理江南地区这种经济发达、社会复杂的地区,仅有吏才是不够的,必须具备儒者的修养与操守,因此选择了理学名臣汤斌。

(二)清初能吏群体

通过分析清代初期能吏的概念转变及其政治、文化背景,我们可以概括出清初能吏的标准:笃行儒家思想又务实能干,即“口能言之,身能行之”。

第一,清初能吏群体具有理学背景,通过著述阐发理学。

在古代中国,通过科举考试的为官者都必须掌握儒家经典。然而,清初能吏群体,不是因为应考的需要而研习儒家经典,而是自身也参与儒家思想的建设与重构,在明清之际儒家的内部转变中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姚文然“晚益深研性命之学”[1]赵尔巽等:《清史稿》,卷二百六十三,第9905页。;王士祯博学善诗文,对礼制有很深的造诣;汪琬曾举博学宏词科,他对经学颇有研究,著有《五服考异》八卷、《丧服或问》一卷、《易经解》一卷、《易问六十则》、《春秋杂义》及《春秋论》。

汤斌是清初著名的儒者。“斌既师孙奇逢,习宋儒诸书,尝言:‘滞事物以穷理,沉溺迹象,既支离而无本;离事物而致知,隳聪黜明,亦虚空而鲜实。’其教人,以为必先明义利之界,谨诚伪之关,为真经学、真道学;否则讲论、践履析为二事,世道何赖。斌笃程、朱,亦不薄王守仁。身体力行,不尚讲论,所诣深粹。著有《洛学编》、《潜庵语录》。”[2]赵尔巽等:《清史稿》,卷二百六十五,第9934—9935页。

陆陇其的家庭自五世祖以下,皆以儒术有名庠序。他著述颇丰,“著有《困勉录》、《松阳讲义》、《三鱼堂文集》。其为学专宗朱子,撰《学术辨》。大指谓王守仁以禅而托于儒,高攀龙、顾宪成知辟守仁,而以静坐为主,本原之地不出守仁范围,诋斥之甚力”[3]赵尔巽等:《清史稿》,卷二百六十五,第9936页。。

于成龙于崇祯二年(1639)考取了副榜贡生,目睹了明王朝的内外交困,于成龙深感“帖括之无益经济,遂专精经史”,“于程朱源流尤多发明”。[4](清)于成龙:《于清端公政书·外集》,蔡芳炳、诸匡鼎编,台北:文海出版社,1976年,第49页。

第二,清初能吏务实,具有经世之志。他们并不排斥法律工作,相反,在从事法律实务中取得了一定的政绩,有的还成了为百姓争相传颂的优秀司法官员。

汤斌的理学思想与其重视实效、迅速清理积狱不无关系。陕西潼关副宪到任之初,他就发布《询访职业,在课实效事》,关注“清理冤狱几何?狱中有无轻犯当释?罪名有无株连?狱卒有无克减囚粮,苦虐囚犯?词讼有无滞留?有无轻拘妇女?有无滥监家属?有无差役勾摄,诈害乡里?有无轻理粘单”[1](清)汤斌:《汤斌集》,范志亭、范哲辑校,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3年,第336—337页。。之后又陆续发布了《严饬速结词讼,以清积案事》《再饬祥刑以重民命事》《申饬狱政,以重民命事》[2](清)汤斌:《汤斌集》,范志亭、范哲辑校,第368、371—372、615页。。

陆陇其与陆世仪并称“二陆”,他主张学术必须致于实用,实行则须始于实学。[3]关于陆陇其的理学思想,参见陈来《陆陇其的实学思想》,载陈来《中国近世思想史研究(增订版)》,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年。

于成龙把程朱理学的“即物穷理”理论用于从政,主张言行一致,实事求是,“为学务敦实行,不屑词章之末。常曰:‘学者苟识得道理,埋头做去,不患不到圣贤地位。’”[4](清)于成龙:《于清端公政书·外集》,蔡芳炳、诸匡鼎编,台北:文海出版社,1976年,第52页。

蓝鼎元,是清代知名学者与经世之才。“少学力学,通达治体,尝泛海考求闽、浙形势。巡抚张伯行器之,曰:‘蓝生经世之良材,吾道之羽翼也。’”[5]赵尔巽等:《清史稿》,卷四百七十七,第13010页。

前面已经提到,能吏与法律事务有着更密切的关系。下面介绍清初的能吏在法律事务方面的成就。

姚文元,明崇祯十六年(1643)进士。“(顺治)六年,疏请‘敕抚、按、道恩诏清理刑狱,勿任有司稽玩。条赦之外,有可矜疑原宥者,许专疏上陈。’”[6]赵尔巽等:《清史稿》,卷二百六十三,第9903页。他在修订律令中起到重要作用,在审判实践中兢兢业业。“康熙十五年,授刑部尚书。时方更定条例,文然曰:‘刃杀人一时,例杀人万世,可无慎乎?’乃推明律意,勾稽研讨,必剂于宽平,决狱有平反,归辄色喜。尝疑狱有枉,争之不得,退,长跪自责。又以明季用刑惨酷,奏除廷杖及镇抚司诸非刑。”[7]赵尔巽等:《清史稿》,卷二百六十三,第9905页。

汤斌在陕西潼关道副使任上,“莅事精敏,讼无留狱,环境五十里听质者皆不赍宿粮”[1](清)汤斌:《汤斌集》,范志亭、范哲辑校,第1799页。。他尤其重视清理积案。他在陕西到任之初,即发布《询访职业,在课实效事》,询问“清理冤狱几何?狱中有无轻犯当释?罪名有无株连?狱卒有无克减囚粮,苦虐囚犯?词讼有无滞留?有无轻拘妇女?有无滥监家属?有无差役勾摄,诈害乡里?有无轻理粘单?”[2](清)汤斌:《汤斌集》,范志亭、范哲辑校,第336—337页。之后,“转岭北道参政,辖赣南地府。甫三日,清积案八百余”[3](清)汤斌:《汤斌集》,范志亭、范哲辑校,第1799页。。他前往江宁任职时,“上将南巡,急抵任,至则文案山积。数日迎驾北渡江,就舟中判决,昼夜不假寐者六日,而积滞尽清”[4](清)汤斌:《汤斌集》,范志亭、范哲辑校,第1800页。。

陆陇其不但善于断案,而且为政宽和,尽量不破坏乡里和睦。“(康熙)十四年,授江南嘉定知县。嘉定大县,赋多俗多。陇其守约持俭,务以德化民。或父讼子,泣而谕之,子掖父而归善事焉;弟讼兄,察导讼者杖之,兄弟皆感悔。恶少以其徒为暴,校于衢,视其悔而释之。豪家仆夺负薪者妻,发吏捕治之,豪折节为善人。讼不以吏胥逮民,有宗族争者以族长,有乡里争者以里老;又或使两造相要俱至,谓之自追。”[5]赵尔巽等:《清史稿》,卷二百六十五,第9934页。针对嘉定县流氓较多,民众动辄兴讼的社会风气,遇有讼告者,陆陇其将闹事者枷于门前,“时时劝谕之,视其情色,果悔则释,否则不可贷。不匝月而其党尽解”[6]《年谱定本》,转引自陈来《陆陇其的实学思想》,载陈来《中国近世思想史研究(增订版)》,第626—627页。。

汪琬,裁决狱讼,援引古礼,推理缜密,避免了多起冤狱。顺治十七年(1660),“春进云南司员外,夏改刑部河南司,河南巡按御史覆奏。部民张潮儿手格杀其族兄生员三春,罪当死。诏法司核议。先生以潮儿母先为三春所杀,宜下御史,复讯为复仇论。引律文祖父母父母被杀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罪,本犯应死而擅杀者杖一百为据”[7]赵经达:《汪尧峰先生年谱》,民国刻又满楼丛书本。。康熙五年(1666),他升为户部山西司主事,“阁学某公欲并其邻人之居,会邻人之母自尽,阁学欲因以重其罪。先生卒辨其枉诬。阁学怒,必欲置邻人于理。先生毅然争于同官。上闻事,乃得解扶弱”[8]赵经达:《汪尧峰先生年谱》,民国刻又满楼丛书本。。

王士祯,官至刑部尚书,颇有政声。“侍郎叶成格被命驻江宁,按治通海寇狱,株连众,士祯反严坐,宽无辜,所全活甚多。”“迁刑部尚书。故事,断狱下九卿平议。士祯官副都御史,争杨成狱得减等。”[1]赵尔巽等:《清史稿》,卷二百六十六,第9952—9953页。

郭琇,康熙十八年(1679)担任吴江知县。“材力强干,善断疑狱。征赋行版串法,胥吏不能为奸。居官七年,治行为江南最。”[2]赵尔巽等:《清史稿》,卷二百七十,第10003页。

赵廷臣,为政宽静而善折狱。“有瞽者入屠者室,掠其簝中钱,屠者逐之,则曰:‘欺吾瞽,夺吾钱。’廷臣令投钱水中,见浮脂,以钱还屠者。有杀人狱已诬服,廷臣察伤格,曰:‘伤寸而刃尺,必冤也!’更求之,得真杀人者。”[3]赵尔巽等:《清史稿》,卷二百七十三,第10032页。

施维翰,“授江西临江推官,清漕弊,善折狱,奸顽敛迹”。“代李之芳为浙江总督,之芳按治军士鼓噪,累二百余人,维翰至,即日定谳,多平反。”[4]赵尔巽等:《清史稿》,卷二百七十三,第10042—10043页。

马如龙,担任直隶滦州知州时,“州有民杀人而埋其尸,四十年矣;如龙宿逆旅,得白骨,问之,曰:‘此屋十易主矣。’最初一人至,勾其情得实,置诸法。昌平有杀人狱不得其主名,使如龙按之。阅状,则民父子杀于僧寺,并及僧五,而民居旁二姓皆与民有连,问之,谢不知。使踪之,二人相与语曰:‘孰谓马公察,易欺耳。’执讯之,乃服。自是民颂如龙能折狱”[5]赵尔巽等:《清史稿》,卷二百七十五,第10064页。。担任杭州府按察使期间,“平反庶狱,多所全活”[6]赵尔巽等:《清史稿》,卷二百七十五,第10064—10065页。。

于成龙任福建按察使期间,“遇疑狱,(王素)则令讯鞫。判决明允,狱无淹滞”[7]赵尔巽等:《清史稿》,卷二百七十七,第10085页。。他曾经处理过许多重大疑案、悬案,平反错案,被百姓呼为“于青天”。

彭鹏任三河知县期间,“治狱,摘发如神。邻县有疑狱,檄鹏往鞫,辄白其冤”[8]赵尔巽等:《清史稿》,卷二百七十七,第10088页。。

雍正六年(1728),蓝鼎元“授广东普宁知县,在官有惠政,听断如神”[1]赵尔巽等:《清史稿》,卷四百七十七,第13010页。,“尤善治盗及讼师,多置耳目,劾捕不稍贷,而断狱多平反,论者以为严而不残”[2]赵尔巽等:《清史稿》,卷四百七十七,1977年,第13011页。。

叶新,以执法严格著称。担任仁寿县知县时,“有与邻县争地界者,当会勘,乡保因阍人以贿请,新怒,悉下之狱。勘毕,各按其罪,由是吏民敛手奉法”。乾隆十三年(1735),叶新侦破南丰县饶令德谋反一案:“南丰令报县民,令德好拳勇,令以风闻遣役往侦,误探其仇,谓谋反有据,遂往逮令德,适他往,用逮其弟繫狱。令德归,自诣县,受刑诬服,杂引亲故及邻境知识为同谋,追捕蔓及旁邻。新得服,集诸囚亲鞫,株连者已七十余人,言人人殊。新诘县役捕令德弟状,役言初至其家,发一箧,疑有金匿之。及发现,无所有,弃之野。令闻,意箧有反迹,讯以刑。妄称发箧得簿笞,纳贿毁之矣,令谓实然,遂逼令德诬服。新于是尽释七十余人缧线,命随往南昌。戒之曰:‘有一逋者,吾代汝死矣。’及至,七十余人则毕在。谒巡抚,具道所以,抚巡愕不信,集才能之吏会勘,益杂逮诸所牵引,卒无据,而巡抚已于得报时遽上奏。朝命两江总督委官就谳,新为一一剖解得白,所全活二百余人。”[3]赵尔巽等:《清史稿》,卷四百七十七,第13011—13012页。

结论

受制于主者守文、大臣释滞、人主权断的司法分工,在传统中国,据文守法的法吏地位较低,儒生往往不愿意从事法律工作。明清之际,随着经世之学的兴起,作为实用知识的法律知识日益受到重视,法吏的地位也有所提高。能吏要员对待法吏的观念有所转变,愿意从事断狱工作。

分析能吏的历史语境,可以发现能吏多指有吏干之才、但刻薄寡恩的官吏。清代初期,能吏的概念有所转变,此时的能吏除了具备才能,还必须务实,而且要有一定的儒学修养。清初以汤斌、陆陇其、于成龙为首的能吏,不像程颢那样对儒者治狱存在偏见,而是以经世致用的态度积极参与政务;他们亦不像刘晏那样空有吏才而欠缺儒学修养,而是以自己的著述和讲学推动儒学的发展。可以说,清初的能吏群体,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历史传统对于儒臣、文吏的截然二分,做到了荀子所说的“口能言之,身能行之”,兼具德行与吏才。

(初审:杜金)

[1] 作者朱珺,女,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领域为法律文化、中国法制史,E-mail:snookerdream@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