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在人权运动中的关键角色[1]

2014-02-02 14:02斯丹纳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4年2期
关键词:人权大学运动

H.J.斯丹纳(著)

陈晓文(译)

大学在人权运动中的关键角色[1]

H.J.斯丹纳(著)

陈晓文(译)

一、引言

经过了半个世纪的开展,国际人权运动在大学里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记。它纯粹的创造性、对许多国家的革命渴望、重大的成就与失败,在坚定的支持者和怀疑的旁观者的院校引起了同样的关注。而且,许多朝气蓬勃的学生凭借着对“运动”的强烈意识和积极实践,开始了他们人道主义或职业的研究——“运动”一词是我用来表示国际人权的政府、政府间和非政府表现形式[2]其他作者可能更喜欢用这个词的复数形式“movements”。人权主要的文化、意识形态、地域性的观点,以及对普遍人权的观念的质疑,被认为能够催生出截然不同的运动。我使用单数形式是为了涵括人权运动中具有某种特定意义的变体和不同意见。。大学为发展那些兴趣开启了道路。

国际人权规范形成于1946年到1966年之间,改变了国际关系中的法律、道德和政治景观。在此过程中,它们影响了各个地方人们的思维过程和国家间的秩序——当然,对某些地方的影响比起其他地方要更深入和强烈。这个年轻的运动的理想和意识形态,作为制度和规范的主体以及观察和评价世界大事的镜头,已经成为现代意识的一部分。

在许多大学的课程中,国际人权本身已经成为一门学科。它同时是构成其他领域的学科中必不可少的成分,对不同院系或综合性大学的研究和写作、涉及辩护的诊所式工作以及项目或中心具有愈发重大的意义。

本文论证了人权研究在大学和更大规模运动中所具有的关键角色和作用,文章题目中“关键(critical)”一词表达我论证的两种含义。[1]在1999年11月,哈佛法学院人权项目组织了一个以大学和人权运动为主题跨学科的圆桌讨论。那次的讨论编辑的记录将由项目在2002年10月份之前发表。本文讨论的一些主题是我为那次活动准备的议程表中的重要部分。这篇文章的部分内容是对那个议程表中以及我和其他人在那次小组讨论中一些言论的进一步阐述。圆桌会议出版物的草稿有一份在《哈佛人权杂志》上。首先,鉴于这个运动对个人、国家以及国际关系的全球性意义,大学鼓励人权的研究和教学是至关重要的。尽管每个加入这项事业的大学院系都有其支配教学和研究的首要方向,人权工作还是不能被禁锢在不同的学科边界之内,而应时常采用一种跨学科的研究方法。

其次,大学里的学术和教学必须具有显著的批判性的成分。我所称的“批判性(critical)”,是一种对该运动某些基本问题进行质疑和问题化的研究方法,而不是安于它的基本选择或主要假定。这种研究方法追问该运动的内在矛盾和困境。批判性的研究方法应当乐于吸收根据半个世纪的实践和逐步发展的局势、想法和需求以及对规范和制度所进行的反思,而不是将人权视为一部固定的思想典籍或是一个已经实现的愿望。

这些提议对于自由民主制国家和不同种族意识形态与环境的国家的大学,其作用和意义具有很大的差异。本文主要利用的是我在美国和与其处境类似的国家的大学的经历。我的评述通常与大多数自由民主制国家的大学密切相关,尽管它们的传统和教学法有显著的差异。诚然,自由民主制国家的大学对国际人权的许多内容早已通晓,因为其中部分是由西方自由宪政主义传统发展而来的。这个因果关系和连接是至关重要的。国际文书的基本信条,如信仰自由、探索自由、拥护自由和结社自由,构成了大学自身的基本价值。

另一方面,对于正在向一个更加开放的社会转型的国家——其政府给予大学某种程度的自治权和自由——我的提议意义要小一些。在政府推行专制独裁统治的地方,这些提议是很难以解释的。

有两个入门问题必须首先解决。这个提议是关于人权课程和研究以及大学所起的作用。那么人权研究的边界是什么?我的评述所指向的这个复杂的机构中的人是谁?

二、什么是人权课程和研究?

也许三十年前,我们还能够想象一个用来定义此领域的核心,尽管这个核心被认为与其他像政治学或国际关系的领域有密切的联系。几十年间,核心的话题已经改变,事实上,关于核心的确切概念面临着一些疑问。无论如何,核心话题无非告诉我们学者和老师对此提出的问题,或者影响他们教学和学术的方法和目标。

鉴于此领域实质和方法论上的扩充,今天我们很难划分其边界。人权主题迅速踏遍所有课程。正如我所表明的,这个曾经很小的领域已经成为透视多种现象的镜头,其中一些似乎是以前人权典籍未曾触及或可能无法触及的(可能仅对于西方)。经济发展、性别问题、恐怖主义、宗教教育或者流行病等研究已经越来越多地受到人权规范的影响。

其中部分扩充并不是来自学者对整个运动的推断或系统思考,更多是源自倡导者对他们专业任务的追求。援引国际人权规范和理想来提出一个当事人的权利主张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策略。一个倡导者(一个教授顾问,非政府组织的人员或学生)为了实现一个自利的当事人追求的利益或可能更广泛地为了公共利益,会以一种特别的方式和背景发起一场人权的争论。倡导论坛被安排在法庭、政府办公室、政府间组织和公众舆论中。实际的倡导者会根据手头任务的需要,试图创造性地扩大人权原则的范围,可能包含更多的环境问题、跨国企业的行为准则、大规模的政府腐败,或者技术繁殖的推广。如同国内法的许多内容,倡导者关于紧迫问题的争论可能不仅开启了学术领域未曾设想的思维通道,而且排除了一个更客观的学者对这个领域的系统观点所揭示的内容:对于人权那些更大而且可能更麻烦的后果,总的来说对于当事人是个胜利。

延伸至拥护者为当事人效劳的情形之外,在更广泛而意识形态化的情形下,多个领域和人权法律的联系有时会激增,因为强大的行动者发现利用这个运动的道德和情绪修辞有利于他们自己的目的。许多利益集团为了多种目的挪用人权话语的现象实际上已经变得司空见惯。被宣称的行动者或利益集团与人权的关系通常有一种显而易见的因果关系或结果主义腔调。例如,有些公司通过他们在外国的投资来声称为法律规则奠定基础;政府和非政府利益集团通过断绝与某个国家的贸易(或不断绝与它的贸易)来声称提出公民与政治权利的诉因。

人权研究的边界因此得以扩大,这个问题将在下文从跨学科的角度进行进一步阐述。在另一种情形下,“人权”这个术语有着一个不确定的范围。我的提议是针对国际人权——惯例法或条约法规则的新内容以及标榜为调整国家关系的新的政府间制度。在许多国家,人权与国际法和本国法的适用是一致的。在巴西或法国,审查或警察暴行的问题是国内人权问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或者在其他处于国内法、国际法或者两者的复杂结合的背景中解决。

美国带来了一个特殊的问题。因为历史、政治、文化等一系列如今有时被归为美国人权例外论(American exceptionalism in human rights)基础的原因,在人权条约的批准或以其他方式深度融入人权运动的问题上,美国仍然十分抵制(更具说服力的说法是,很难想象美国会采取很多行动去成为一个在制度安排上与欧洲人权系统——其顶端有一个法院——类似的盟约的缔约国)。部分结果是,“人权”这个词在国内的通用性极低。人权修辞很少成为政治演讲、竞选和节目中的重要部分。在强大的宪法传统中,国内熟悉的词语“公民权利与自由”已经被新的修辞证明是不可渗透的,部分是由于美国在批准人权条约上的保留经常否定了这些条约的国内司法效力,[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的经典例子,生效于1976年,美国服从于一个声明——公约的条文不能直接生效,即在美国的法庭上,条文不能产生一个单独的诉因——于1992年正式批准。相关的背景和文献,参考 Henry Sterner&Philip Alston,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in Context:Law,Politics,Morals1033-48(2d ed.2000)。《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于1966年12月16日开放签署,G.A.Res.2200A(XXI),U.N.GAOR,21st Sess.,Supp.No.16,at 51,U.N.Doc.A/6316 (1966),999 U.N.T.S.171(entered into force Mar.23,1976)。部分是由于更多微妙的历史原因。结果是在美国,涉及人权的事就表示是外国发生的事情。[2]比如,美国的法学院在诸如宪法、刑事诉讼法这样的国内领域,拥有学术和教学的丰富传统。那些领域被其它许多国家的观察员称为美国国内人权法。美国大学院系里人权项目和中心通常将自己与这些传统的国内领域分离,为的是(就像“哈佛法学院人权项目”)将他们的权限限制在人权的国际、外国和比较的领域。

三、这些提议针对的是大学里的哪些行为人?

在某些方面,这篇文章是从整体意义上,设想大学作为一个在国家之间、通常在一国之内以多种方式管理的独立实体。管理的权力可能落在国家官员或国家委托的机构之上,或被划分在他们之间;一个大学的行政部门通过其内部的程序、学院院长和教师委员会或者其他的决策主体、学生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学生决策参与等形式选举出来。

当提及一些类似于大学的中立、人权支持者的参与或者对学术自由的承诺的问题,这篇文章指的是这个机构的共同特性和对它起主导作用的管理者。但是一个关于人权运动的批判性的观点是否产生不是取决于这些管理者的授权。有价值的、真正不可或缺的东西有赖于教师成员个人对于学术和教学的决定,以及学生对政府的倡议和呼吁。学术自由在关于教授接触人权运动以及他们在课堂教学或著作中的意识形态取向方面,准予很多选择。当然,通过作出或者拒绝作出教授任命的决定,为教师的晋升和学生的入学设定标准,设立项目和中心,以及在许多竞争的学术同行之中分配资金和空间之类的稀缺资源,一个大学共同的决定会扩大或者缩小教师或学者的选择。

我对人权中心和项目的谈论需要一些详细阐述。它们明显地从属于大学,由某一或另一级别的大学管理部门建立并服从于相同管理者的规则和限制。它们的潜力依赖于像办公空间和获得资金的机会之类需要行政决策的因素。同时,项目和中心拥有显著的自治权。一个项目的进展,它的目的和活动,将主要取决于它本身的负责人。像教授个人而不像整体意义上的大学,项目和中心可能会在这个领域的重要问题上扮演正式的角色。它可能专注于一个或另一个人权问题,强调一种特定的方法,或者通过一种特定的方式与人权运动的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建立密切的关系。

这样的项目是此领域大学教学和学术的坚定拥护者。上述的这些特征,没有一项是和它们对多种多样的观点、狂热的拥护者和怀疑的批评保持开放的态度相矛盾的。[1]可以成立一个项目去推动特定地点的特定问题,比如死刑的废除或美国对人权条约的批准。大概只有战略问题仍然可以进行国内辩论。哈佛法学院人权项目(Harvard Law School Human Rights Program,HRP)提供了一个实例:[2]HRP的专家每年在HRP的网站上发行小册子。参见“Human Rights Program Harvard Law School”,http://www.law.harvard.edu/Programs/HRP。

HRP从事一系列的活动和项目,涉及学校课程及其之外的学术界和人权行动主义界。它的各种活动响应了这个项目的双重目的——将人权问题带进校园生活,并通过学术研究、诊所工作、引导学生参与进来以及组织访问学者等形式促进外部的人权运动。[3]参见“Human Rights Program Harvard Law School”,http://www.law.harvard.edu/Programs/HRP。

大学项目必须完善积极参与人权组织的工作,通过培养人权运动未来的领导者,也通过形成批判性的学术研究——不仅针对人权问题,还针对运动本身的问题。HRP努力地向尽可能多的学生灌输一种对人权问题和工作的见解,由此鼓励学生将一种对参与人权问题的专业的关切注入在他们的事业中。它鼓励行动和参与,也鼓励思考和对知识的学术贡献。[4]参见“What The Program Does”,“Human Rights Program Harvard Law School”,http://www.law.harvard. edu/Programs/HRP。

四、跨学科工作

强调跨学科工作的重要性时,我指的是将一所大学在人权领域的全部课程作为一个整体,理想地分散在若干院系中并可为其中任一院系注册的学生所接触。在这些课程里,将可容纳许多种类的课程和学术研究。不是每一个项目都可以或必须是跨学科的;不是每一门课程都可以或必须尝试看到问题的整体,或者包含一种批判性的视角。一些课程将关注被认为是特定行业和领域必不可少的知识和技能。我的观点是,复合的、跨学科的项目必须占据重要的位置。

跨学科项目除了创造知识和提出研究方法,也对人权问题的特殊形态作出回应。这些问题往往会出现在直接牵涉更大的社会体制的背景之下——比如警察暴行、流浪人口、民族冲突与自决、性别和性歧视、劳动力剥削、污染、机构腐败和虐待难民。专业的解决办法,比如来自律师或者公共卫生专家,也许能给受害者提供帮助并因此暂时缓解或解决问题。但除非探索长期的解决办法,这个问题可能需要跨学科工作提供更综合的分析和知识。

想想一些关于一个人权问题是如何轻易地涉及大量知识的例子。解决性别歧视问题的工作将学者和学生带入一些诸如文化研究、性别社会学、宗教文本和实践、教育体系的构建和重建、歧视经济学和改革的基础策略等领域。

对大屠杀的研究可能包含对民族主义的意识形态、一次特定的种族冲突的原因论、仇恨和暴行的个人和社会心理学、和解的策略的研究。政治参与权的分析可能会牵涉到不同的民主理论与实践,以及有关政治改革的文化障碍的文献。

这些跨学科的项目因时制宜而不是抽象地解决人权问题,因此必须凭借自己的努力考察相关的背景。比如,关注发展与人权的学生,最好对发展有更深的了解。越来越多的课程标题突显这一趋势:种族冲突与人权、艾滋病与人权、民主化与人权、性取向与人权——或者在个案中,或以相反的顺序。[1]在过去的20年中,大学遵循着相当不同的路径。本文描述的课程范围反映了它在各个机构中的多样性。一个实例是,过去18年在哈佛法学院教授的人权项目的人权课程。

跨学科工作不仅可以在课堂和研究项目中发起,还可以在探索性会议中发起。近来两个学术会议表明了可能性的范围。一个关于商业与人权的圆桌会议包括了来自商界、新闻界、经济界、工会界和人权界的20名参与者。广泛的人才使讨论融入一些本不会在一个局限于人权学者和活动家的会议中出现的主题。[2]《商业与人权》(1999)是1997年在哈佛法学院由哈佛法学院人权项目和人权律师委员会(the Lawyers Committee For Human Rights)组织的一个会议的公报。近来一个关于“种族冲突和冲突解决的理论与实践”的圆桌会议探讨了人权条款和这些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它邀请了种族冲突的专家、介入这些冲突的联合国官员、冲突解决的职业机构和理论型教授以及人权活动家和教授。[3]会议由人权项目和种族研究的国际中心(科伦坡)(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Ethnic Studies)组织,2001年在意大利百乐宫(Bellagio)举办,后来着手筹备刊物(此刊物已于2004年由哈佛法学院人权项目出版——译者注)。

除了大学很少有机构可以承担这样的工作。政府机构经常受限于一种对人权的国家视角,强调一些方面而回避其他的。很多非政府的人权组织着迷于跟踪调查和报道、游说以及撰写关于紧迫问题的政治论文,缺乏时间、资源或者天赋去利用多种多样的学习和实践的资源,在一个跨学科框架内探究现存的问题。他们的使命是在争辩中进行倡导而不是在这些问题上进行更广泛的大众教育。

近些年来,一些非政府组织已经意识到他们关注的人权运动的参与方式具有局限性,并努力地解决监听以外的更大的问题。非政府组织思考深入推进这项任务的办法。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之类的政府间机构运用经济学、更广泛的发展理论、人权以及其他相关学科发布报告。但是这样的机构在可用于独创性和建设性工作的人才、资源和时间的领域是无法与大学相比的。

大学开放多种途径去获得跨学科项目的期望和协同作用。据说跨学科工作总是从一个学科入手,个人承担大量不属于他们自己领域的工作,将所获取的知识整合进手头的项目中。在一些大学,在若干院系的研究者之间成立人权相关问题的合作项目是很常见的。校级的方案能够通过例如跨学科中心的建立来推进这些合作项目。

五、批判性的教学和学术研究

本文主张大学必须研究人权运动。但它并不是这个运动的倡导者。单个的院系成员、学生或者行政人员可能会如他们所愿,与人权运动建立密切的联系。项目和中心扮演着它们具体的角色。但是大学与之保持着一定的距离。在学术自由的精神里,一般情况下或在任何一个问题上,并没有强迫或禁止对待这个领域的任何一种立场。

我的论述主要解决院系成员的教学和学术问题。教授和学术研究只通过追溯历史、描述它的基本规范和制度、分析和评价它对世界大事的意义、讨论提高它在应对规则的违反上的有效办法等等来展现这个运动,是有道理的。这样一种安排将不可避免地对学校的课程有影响。它产生的这些课程和学术研究,要求和依靠深思熟虑的批判,不管批判的对象是什么:一次失败的阻碍(卢旺达)或一个决定的阻挠(科索沃);妇女在公职选举中的最小定额的制度或者一个国家对构建这样一项制度的拒绝;或者一个条约对一个新的政府间机构的特定的权力的承认或拒绝。

但是这些充斥在任何课程中的批判的类型并不符合需求。可能人权运动特别需要更多探索性和根本性的批判。因为它提供了国际生活中如此罕见的特征,作为对更美好的世界——甚至是对更美好的人性——的理想主义和希望,并且因为学生经常带来他们对这些理想的强烈道德承诺,这个运动冒着被过度崇拜的危险。那样的崇拜可能会使追随者失去理智而产生不现实的满足和臆想。学者和学生可能会无意识地避免由于接触表面之下的领域和追问其基本观念而带来的挑战,以免这样的探究会动摇整项事业。

这样的探究可以有多种方向。一个教师可以试图将这个运动的重要方面问题化,以传达对它的一种更复杂、矛盾、精确的观点。一个常见的示例包含着权利的修辞和对权利本位的争议的分析,以展示它的问题化特性——考察权利之间的内部矛盾,解决权利的模糊性,作为起点思考权利和义务、责任的关系。另一个基本问题转向这个运动的核心,包含着集体或社群主义传统和人权的个人主义倾向之间的关系。这对于探究关于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权利之间的关系的两种对立观点——根本差异和对立或互相依存和互补——是很重要的。这样的探究还有很多。[1]这个段落中为数不多的例子,是数量更庞大的、从不同的分析和文化视角对基本人权观念的批判中最重要的部分。更进一步的说明,参见Steiner&Alston,supra note 3,at 216—220,330—360,376—425,483—486,539—548,950—953。教科书的这些部分以一种引发讨论的方式进入课堂中,比如权利本位的争论、女权主义者对人权条约的批判、对信普教说者假定的相对主义的质疑、人权文献内部深层的本质矛盾、对于权利的个人主义和集体倾向的观点、相对于义务或责任本位而言的权利本位、权利和社会变革喜忧参半的关系、人权思考中公共—私人分离的本质与转变、权利作为文化残余的障碍,以及从民主的视角看待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存在的合理性。

使人权运动的这些方面接受批判性的探究是很重要的,不仅简单地为了学生的教育,也是为了运动本身的发展。主要的行动者,像非政府或政府间组织一门心思忙于先前提到的那些工作。大学仍然是参与这类批判性工作最合适的机构。

人权的教授还必须克服老师和学生在大学所处的国家里,对于人权条件反射地采纳主流观点的倾向,不管这些观点是在正式的国家政策中还是在主流文化中用更加分散和微妙的方式表达出来。对信普救说者和相对主义者的假定的研究,已经成为在任何一个国家里考察跨文化人权界和重新检验人权的基本假定的极好工具。比较视野下的人权研究——在一个国家和国际人权之间以及在国家之间比较惯例和法律——成为研究的最前沿。

六、积极从事人权工作:倡导者

许多大学守旧地用怀疑的态度看待机构里活跃的、受雇用的工作。那样的看法是源于一种观念,认为大学必须坚持纯粹的课堂教学和研究——一个对周遭社会保持相对超然的领域,允许深沉的思考。尽管历史上有些院系例外,比如医学院,尽管一些其他的学科比如法学的补充诊所式训练(尤其是代表公共利益的工作),近几十年的趋势有所不同,这样的看法仍然存在。但是在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当涉及人权研究,这样的看法是过时的。

一些法学院学生在人权上的诊所式工作遵循着一种传统的模式,比如针对难民和政治庇护的涉及诉讼的法律援助工作,或者参与公益诉讼。但是人权的诊所式项目通常应当包含比法庭上的委托人代理更为广泛的内容,并且应当摆脱他们传统上以法庭为中心的特征。这项任务是让学生与在一个更复杂、缺乏组织性、有时有些原始的政治进程中行动的非政府组织建立密切联系。这些诊所式的联系可能会表现为学期期间与校外的组织,或者暑期实习期间与世界任何地方的人权组织的联系。[1]人权倡导中诊所式的研讨班的老师的思维方法,参见 Peter Rosenblum,Teaching Human Rights: Ambivalent Activism,Boundary Tales,Multiple Discourses,and LingeringDilemmas,15 HARV.HUM.RTS. J.301(2002)。

人权诊所式工作确证无疑的价值部分在于它引领学生去经历实现人权条款的过程中的困境和障碍。传统研究确实可以通过阅读概念和研究案例阐明许多这类问题。但是在外国的诊所经验也许能为这些关系提供更丰富的领悟。

课堂和诊所参与可以成为互惠的双方,一方助长另一方。从发展中国家的暑假人权实习回到大学的学生常常会寻找机会去增长他们所遇到的问题的知识,有时是为了对他们的主办机构的帮助请求作出回应。学术生活能成为暑期经历的一个延续而不是中断。行动与思考、参与和研究、联系与距离、具体与抽象成为一种更丰富的教学里互补的方面。

提供诊所式工作的理由延伸至将学生能动和反思的生活结合起来的教学法的优势之外。许多从事人权工作的学生都被它吸引是由于他们对这个领域强烈的道德承诺。他们不仅希望认识这个世界,还希望改变它。他们的承诺常常将他们带到学术研究和诊所参与。如果学校的课程不能提供这些补充的机会,大学的人权研究将会变得贫乏,它吸引学生的能力也变得更弱。

七、专制和独裁社会的大学

当讨论转向压制不同层次的学术、智力和政治生活的独裁国家,概括大学在人权运动中的角色变得更加困难。这些国家之间的差异或微妙或显著——比如,伊朗(它的选举、内部派系、某种程度的明确异议)和伊拉克(拥有普遍控制权的国家)。存在何种开放的机会取决于选择的时机,比如政府更替、意识形态的演变、国际同盟改变以及控制权的扩大或缩小——根据当时的政治或者领导人一时的兴致。

在这些情况下,我给出的关于大学在人权运动中的角色的思考,是根据该国政治局面进行的不同想象。人权教育与国家政治的关系剧烈地变化。在自由主义国家,这样的教育现在已经作为一个与其他科目一样的学科被广泛地知晓,与国家历史、政治制度或政体的学习或者与对联合国的研究没有差别,与“政权”以及类似的其他领域相当,与公开将“左派”“右派”“激进分子”或“保守党”的观点注入教学和学术研究相当。

但是人权学习的政治特性在独裁和极度专制的国家将会非常显著。人权原则谴责它的行动和基础中的统治方式。大学中关于这些原则的公共讨论构成了少则一个烦恼,多则一次威胁。人们心中的异议很难压制。课堂中的批判是可以制止的。

所牵涉的问题多于异议的镇压。大学可能被政府所同化而变为它的智力支持。它的作用可能是向学生群体解释政权的意识形态、目标和方法。官方的意识形态——一种对国家的过去、它的敌人和斗争、它卓越的文化、它无法阻挡的成就和规定好的解释——可能支配着学校的全部课程。大学远不是一个关于人权的系统思考的选择的论坛,而可能成为一个使之消亡的有效动因。

在一个不太极端但专制的环境下——比如苏联统治下的大量东欧国家——大学可能更加微妙而谨慎地成为知识分子抵抗和批判的场所,人权和政治反对的滋生地——用间接的语言表达。随着政治气候的缓和,大学可能会被准予行政和学术生活上某种程度的独立。学生可能会被准予公共游行示威。学生罢课可能会对政府施加更大的压力。

断断续续的镇压——大量的逮捕和解雇,或者大学的关闭——试图将问题粗暴地置于政府的控制之下。但是加强镇压对于政府来说可能太昂贵了。新闻将冒着引发不被期待的后果的风险快速流传到国外。国内日渐增长的异议或其他对稳定的威胁可能会动摇它在那些不能果断行动的地区的政权。

当一些这种水平的人权研究和活动被准予,大学可能会作为重要的行动者参与到政治斗争中。它可能会发展成为一个对政权进行直率评论,对新的政治解决办法进行公开辩论的场所。这样一个角色可能会与我对自由民主制国家的大学的建议有所不同。尽管被人权倡导者选作长期的目标,这些先前对跨学科和批判性项目的建议还是会显得荒诞得不合时宜,与当今的政治斗争不相干甚至可能起反作用,是政府承认人权之后才被顾及的一种角色。

八、结语

人权运动在仅仅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取得的巨大成就已经是意义深远的了,没有一个比吸收了大量的理想,崭新、有影响力的论述制度化的过程更引人注目。愿望和成就的巨大挫败和主要行动者的伪善使我们意识到实现这些理想的外部障碍。它们同样让我们注意到这个运动的内部矛盾、基本设想和策划在实施中的矛盾和冲突。

我希望每个学生都能用他(她)自己的方式,看到对运动及其作用的评价的两方的观点。我希望大量的学者能验证双方的观点。这个运动的不同方面的课程分散到大学的不同院系,是这个教育项目的开端。用不同的方法和技巧,从理解概念到参与宣传,从政策分析到社会学理论的探索,从实验研究到哲学调研,将影响课程和研究。而一种批判的精神将影响整个项目。

国际人权运动永远不会成为一个终结或无争议的项目。它将依然是一项进行中的工作,在一个持续进行的批判、自我评价和反思的框架内。学生和学者将会是那个过程的关键贡献者。他们中的许多人将他们的任务视为是揭示这项运动如何更好地朝着实现它的理想的方向前进。但是首先他们必须弄清这个运动的本身,而对于这项任务,他们必须发挥自己批判的才能。

(初审:谢进杰)

[1]作者H.J.斯丹纳(Henry J.Steiner),男,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哈佛法学院人权项目(Harvard Law School Human Rights Program)创始人和负责人,哈佛大学人权研究委员会(University Committee on Human Rights Studies)主席或共同主席,研究领域为人权问题、国际法,代表作有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in Context:Law,Politics,Morals(with Ryan Goodman and Philip Alst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Transnational Legal Problems(with DetlevVagts and Harold HongjuKoh;Foundation Press,1994);Tort and Accident Law(with Page R.Keeton and L.Sargentich);等等,E-mail:hsteiner@ law. harvard.edu。

原文发表于《哈佛人权杂志》(Harvard University Human Rights Journal),《哈佛人权杂志》版权归哈佛大学校董委员会(President and Fellows of Harvard College)所有,原文版权归Henry J.Steiner所有。原文发表信息为:Henry J.Steiner,The University’s Critical Role in the Human Rights Movement,15 Harv.Hum.Rts.J.317(2002)。本文翻译得到了作者及《哈佛人权杂志》的授权。

译者陈晓文,女,中山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本文的翻译得到了中山大学法学院谢进杰副教授的帮助,特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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