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分销动物产品检疫申报问题的探讨

2014-01-25 08:40,,
中国动物检疫 2014年3期
关键词:货主调运分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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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动物卫生监督总所,广东广州 510230)

对分销动物产品检疫申报问题的探讨

袁东辉,陈志挺,林琳

(广东省动物卫生监督总所,广东广州 510230)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证,换证不得收费;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

在检疫监督实践工作中存在这样的理解,既然表述为“可以申请”,也就有“可以不申请”,只要已经取得检疫合格证明,货主都可以不申请换证或不重新申报检疫。笔者认为,检疫合格后分销的动物产品,只有在原有检疫合格证明继续有效的情况下,才可以不申请换证或不重新申报检疫,否则应当申请换证或重新申报检疫。现就检疫合格后分销动物产品检疫申报问题探讨分析如下。

1 可以不申请换证或不重新申报检疫的前提是原有检疫合格证明继续有效

分销或继续调运的动物产品用于再次经营的,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当附有检疫合格证明。《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样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检疫合格证明只有各项内容齐全,符合规定,才是合法有效的。分销或调运动物产品用于再次经营的,如附有的原检疫合格证明已不再具有合法有效性,则违法了《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因此,分销或调运动物产品时,可以不申请换证或不重新申报检疫的前提是原有检疫合格证明继续有效。

在检疫合格动物产品的分销问题上,原有检疫合格证明是否继续有效,关键看三个要素:一是到达时效;二是目的地;三是动物产品数量。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44号),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证的到达时效,视运抵到达地点所需时间填写,最长不得超过7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证的到达时效为出证当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证和B证的目的地,均为县级行政区域。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目的地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目的地有所不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目的地范围较广,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目的地直接到村、养殖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等点。

2 直接在当地分销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情形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证”。由此可见,可以申请换证的前提是“直接分销”“当地分销”。直接分销是指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未经贮藏立即分销,如果贮藏后分销,则适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地分销是指在原有检疫合格证明的目的地(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分销。

2.1 应当重新申报检疫的情形

分销目的地超出了原有目的地(县级行政区域)范围的,原有检疫合格证明已不再具有合法有效性,货主应当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重新申报检疫。

2.2 应当申请换证的情形

在原有目的地(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分销的动物产品,继续用于经营,而不是用于终端消费的,货主应当申请换证。主要原因:一是分销后的动物产品数量与原有检疫合格证明上的数量已不符,原有检疫合格证明不再具有合法有效性;二是分销动物产品到达新的经营目的地时间,可能超出原有检疫合格证明到达时效。换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二是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且无腐败变质。

2.3 可以不申请换证的情形

分销的动物产品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可以申请换证也可以不申请换证:一是未经贮藏直接分销;二是分销目的地在原有的目的地(县级行政区)范围内;三是分销的动物产品用于终端消费的。

3 贮藏后调运或者分销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情形

3.1 应当重新申报检疫的情形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主应当重新申报检疫。一是调运或者分销后到达目的地时间,超出原有检疫合格证明到达时效的;二是调运或者分销后到达的目的地,超出原有目的地(县级行政区域)范围的;三是调运或者分销后的动物产品数量,与原有检疫合格证明上的数量不符合的。

重新申报检疫的动物产品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一是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二是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三是有健全的出入库登记记录;四是按农业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3.2 可以不重新申报检疫的情形

同时满足3.1中三个条件的,货主可以不重新申报检疫。根据笔者工作实践,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在原有目的地(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和到达时效内,整批调运的;二是在原有目的地(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和到达时效内,分销的动物产品用于终端消费而不是继续经营的。

以上是笔者对《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理解和分析,如有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编者后按:本文提出的观点,反映出官方兽医对法条的不同理解。现刊出此文,期望广大官方兽医参与讨论和商榷,旨在引导大家准确理解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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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944X(2014)03-0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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