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度”

2014-01-22 10:31于成文项晓栋
关键词:两极分化共同富裕差距

于成文,项晓栋

(宁波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宁波 315211)

当前,理论界对共同富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质”的方面,比如:共同富裕是人们一种理想和道义要求;共同富裕是科学社会主义的重要价值诉求;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如此等等。然而,很少有学者从“质”与“量”的结合上对共同富裕理论进行分析,这不利于把研究引向深入。研究共同富裕,必须从质与量统一的“度”的层面进一步做出有说服力的回答,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理论支撑。

一、共同富裕的“度”是“质”与“量”的对立统一

作为一个哲学范畴,质就是一事物成为自身并区别于他事物的内部固有的规定性。共同富裕作为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层次的范畴,它与普遍贫穷的平均主义以及两极分化是有质的区别的。从质上讲,共同富裕是相对于贫富悬殊、两极分化而言的,但又不同于绝对平均、同步富裕,而是指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富裕,使人人共享发展成果,每个人都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

共同富裕的“质”与其自身的存在直接同一。共同富裕必然具有一定的质,如果它丧失了自身固有的质的规定性,他就不是原来的自身而可能变成他物,比如普遍贫穷的平均主义以及两极分化,而他物也具有自己质的规定性。共同富裕作为社会发展的一种状态,有着十分丰富的独特的质上的规定性:第一,共同富裕不仅是一种理想和道义要求,而且是社会主义的一个根本原则和本质特征。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之一,从根本上体现着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第二,共同富裕包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富裕。共同富裕是以物质的共同富裕为基础的,这是共同富裕最重要的内容。然而,仅有物质生活的富裕,而没有精神生活的充实,这种富裕与现代文明是相背离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所说:“只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都搞好,国家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都增强,全国各族人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改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才能顺利向前推进。”[1]第三,共同富裕是社会发展过程性与阶段性的统一。人类对物质富裕和精神富有等方面的追求,不是一劳永逸的最终结果,而是永无止境的动态过程。恩格斯认为,人类社会“永远不会在人类的一种完美的理想状态中最终结束;……一切依次更替的历史状态都只是人类社会由低级到高级的无穷发展进程中的暂时阶段”。[2]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都有受当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约的共同富裕尺度和标准,这可以视为共同富裕的阶段性目标。第四,改革是发展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动力。“改革开放最主要的成果是开创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强大动力和有力保障。”[3]改革开放推动我国以世界上少有的速度持续快速发展起来。1979年到2012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8%,远远高于同期世界经济年均2.8%的增速,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人民生活从温饱不足发展到总体小康,并向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迈进。推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必须依靠全面深化改革来完成。第五,共同富裕实现的具体途径是先富带后富而不是同时同步同等富裕。部分人先富必须坚持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绝不是要引导两极分化,要突出解决贫富差距扩大的问题。第六,共同富裕是“全民共同富裕”,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以及社会各阶层都要富裕起来,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第七,走共同富裕道路,既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又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市场配置资源是最有效率的形式,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是促进社会财富增加的最有效的手段。当然,强调市场不是不要政府,实现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必须发挥政府的作用。第八,走共同富裕道路,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这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制度保障和物质基础。

量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模、程度、速度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以及事物构成要素在空间的排列组合方式。量在一定范围内的增减并不影响某事物之为某物。认识共同富裕的量,需要从“总量”和“个量”两个方面来把握。共同富裕是一个“总量”目标,是指全社会财富的相对丰盈以及人均占有量的相对较多,这是从共同富裕的规模、程度、速度等层面来界定的;共同富裕又是一个“个量”目标,是指社会的每个成员都普遍富裕,收入较高,能够享有较高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这是从共同富裕构成要素内在关系的视角看的。“总量”和“个量”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的两个必要条件。*参见于成文:《共同富裕的“总量”和“个量”目标及其实现路径》,载《红旗文稿》2008年第期,第13-14页。无论是“总量”目标还是“个量”目标达不到要求,都不能说是实现了共同富裕。

实现共同富裕是一个动态的历史过程,这一历史过程又包括若干阶段性的目标任务,比如温饱生活、总体小康、全面小康以及初步共同富裕等。走共同富裕道路,这些阶段性目标也都必须体现社会财富的“总量”和“个量”要求。按照邓小平的设想,20世纪末小康社会要达到的社会财富的“总量”目标是,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一万亿美元,按十二亿人口计算,人均为八百美元。邓小平设想的21世纪中叶我们基本实现现代化要达到的社会财富的“总量”目标是,年国民生产总值为六万亿美元,人均量达到四千美元。同时,邓小平还特别强调,必须按照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对这些社会财富进行分配,把社会财富的“总量”和“个量”目标统一起来。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在20世纪末总体上开始达到小康水平。之所以称总体小康,是因为我们虽然在经济总量和人均量上达到了小康社会的标准,实现了小康社会对社会财富“总量”的要求,但从“个量”上看,由于社会财富分配不均,我国部分群众的生活还比较困难,按照当时的标准,在我国农村还有2000多万贫困人口。

党的十六大从我国达到的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的实际出发,提出大体用20年时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到2020年比2000年翻两番,全面建设一个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十七大又提出了比十六大更高的要求,其中经济发展的总量目标是,实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到2020年比2000年翻两番。党的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这一目标,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社会财富的“总量”要求。从这些年我国发展实际和发展趋势来看,实现这一目标是有把握的,只需要我们在10年时间里年均实际增长7.2%就可实现。但是由于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形势依然很严峻,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社会财富的“个量”要求,依然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为此,我们必须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在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同时,力争使中低收入者收入增长得更快一些,全面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逐步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对社会财富的“个量”要求,为在21世纪中叶基本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打下良好基础。

共同富裕质与量的统一体现在“度”这个范畴中,共同富裕的度就是其保持自身质的数量限度,既有社会财富的“总量”要求,又有“个量”规定。任何度的两端都存在着界限或极限,这就是临界点或关节点。度就是关节点范围内的幅度。在这个范围内,事物的质保持不变,越接近这个范围,越能使他事物的质发生变化,并逐步转变为该事物;超出这个范围,事物的质就发生变化,超出该范围越远,使他物转变为该物的难度就会越来越大。当前,影响我国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两个节点是“平均主义”和“收入过分悬殊”。为了实现共同富裕目标,我们应该把社会财富“量”的变化控制在度的范围内,既不能吃“大锅饭”,也不能让收入差距拉得过大。否则的话,要么导致普遍贫穷,要么造成两极分化,从而与共同富裕目标渐行渐远。为了改变我们所不需要的这两种特定的质,就应该创造条件,促进社会财富“总量”和“个量”目标的变化,使其向“平均主义”和“收入过分悬殊”的度的边缘不断发展,逐步突破平均主义和收入过分悬殊这两个节点,并使它们向“共同富裕”转化。这就需要我们采取相应的措施,使社会财富的生产和分配既能远离平均主义,又能避免两极分化局面的出现,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

二、“平均主义”使共同富裕“总量”目标无法实现,从而使“个量”目标也无法实现,是共同富裕“度”的一个节点

实现共同富裕的“富裕”,必须依靠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财富增加。生产力发展是扩大分配、人民幸福富裕的前提,能够促进我们向“富裕”目标不断迈进的进程。实践证明,如果实行平均主义,就会影响生产的发展,只能导致国家的普遍贫穷,从而达不到共同富裕的“总量”和“个量”要求,不可能实现共同富裕。

新中国成立以后,毛泽东始终把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的奋斗目标和价值追求。1953年讨论通过的由毛泽东主持制定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中提出:要“使农民能够逐步完全摆脱贫困的状况而取得共同富裕和普遍繁荣的生活”。[4]这是中共中央文件中首次提出了“共同富裕”概念。后来,毛泽东又在不同的场合论述了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性、途径与过程。总体上说,毛泽东对共同富裕的探索,是中国共产党共同富裕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为邓小平“共同富裕”思想的形成提供了宝贵经验、理论基础与实践基础,但是其理论和实践存在较大的历史局限性。

其一,过高估计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可能实现的社会公平。毛泽东坚持公平至上的富裕观,对两极分化极其担心。一方面,他相信,如果使人民富裕起来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另一方面,他又对群众的富裕存在两方面的担心。第一,富裕起来的人们就会不求上进,安于现状,就会丧失革命意志与艰苦奋斗的精神,所以他希望“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每年应当提高一步,但是不能提得太高”。[5]第二,部分社会成员富裕起来了,过分注重物质利益,引起社会差别,还可能产生资本主义,无法实现共产主义。对两极分化的担心和对积极致富的抑制,使毛泽东的富裕观发生了畸变,即: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追求绝对公平,把共同富裕等同于同步富裕与同等富裕。

其二,在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偏爱”平均主义。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对“平均主义”危害的认识是比较清醒的,认为平均主义不利于生产发展。早在1942年12月,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高级干部会议上作《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的报告中就指出:“平均主义的薪给制抹杀熟练劳动与非熟练劳动之间的差别,也抹杀了勤惰之间的差别,因而降低劳动积极性”。[6]1948年4月,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又说:“我们赞成农民平分土地的要求,是为了便于发动广大的农民群众迅速地消灭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度,并非提倡绝对的平均主义。谁要是提倡绝对的平均主义,那就是错误的。”[7]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对共同富裕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提出了社会主义制度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制度保证,大力发展生产力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等重要思想。从1949年到1956年,中国共产党通过土地改革、社会主义改造等措施,有效地解决了贫富差距问题,从而赢得了广大人民的支持和拥护,巩固了新政权,促进了生产力发展。但是,由于我们缺乏社会主义建设经验,对社会主义建设的规律认识不足,在之后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毛泽东对平均主义却表现出了极大的“偏爱”,不赞成实行“八级工资制”,认为这样会造成贫富差距的拉大,主张实行“人民公社化”,人民公社实行供给制和工资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供给制被认为是按需分配原则的体现,具有共产主义因素,要求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扩大实行的范围。为此,有些公社宣布对社员的生活实行‘七包’、‘十包’甚至‘十五包’、‘十六包’,即包下社员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婚丧嫁娶、教育医疗等各种基本生活费用。河北省徐水县干脆取消了按劳分配制度,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包下社员的一切生活需要的供给制”。[8]498“工资制则是在供给部分外,根据多劳多得的原则,象征性地支付给社员少量的货币。”[8]498

需要指出的是,人民公社这种定量供应主要生活必需品,全方位提供低水平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的分配模式,对于保持高积累条件下的社会稳定以及劳动力再生产的顺利进行,还是起到一定作用的。但是,平均主义的分配模式对社会主义建设的影响则是弊大于利。毛泽东后来也认识到这种分配制度的弊端并力图纠正这种错误做法,他明确指出:“必须首先检查和纠正自己的两种倾向,即平均主义倾向和过分集中倾向。所谓平均主义倾向,即是否认各个生产队和各个个人的收入应当有所差别。而否认这种差别,就是否认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原则。”[9]“穷队富队拉平(的)平均主义分配办法,是无偿占有别人的一部分劳动成果,是违反劳动分配原则的。”[10]但由于各种原因,特别是“左”的思想的不断升级,这些正确的思想没有坚持下去。在个人收入分配问题上,这种忽视劳动者能力强弱、贡献大小的客观差别,人为拉平收入差距的做法,其结果只能是影响生产力的发展,无法实现共同富裕的“总量”与“个量”目标,毛泽东渴望的摆脱贫穷、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并没有能够很好实现。这是离开生产力的发展、综合国力的增强、社会的进步来谈共同富裕,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美国学者罗兹曼在《中国的现代化》一书中转引了大北三郎一段话:“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所取得的成功是平均分配贫困的成功,而不是平均分配财富方面的成功”。[11]孟德斯鸠曾经说过,在国家贫穷的时候,个人的贫穷是从普遍的贫穷中产生出来的。我们也可以说,个人贫穷就是普遍贫穷本身。平均主义导致的只能是普遍贫穷,而不是同等富裕。邓小平明确指出:“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人民生活永远改善不了,积极性永远调动不起来。”[12]572要“通过改革,克服吃‘大锅饭’的弊端。‘吃大锅饭’,就是干不干一个样,干得好干得不好一个样。没有比较,哪有什么积极性?”[12]331

三、“收入过分悬殊”影响共同富裕“个量”目标实现,最终影响共同富裕“总量”目标实现,是共同富裕“度”的又一个节点

我国目前的收入差距是否正常?是否已经超出了实现共同富裕的临界点?是否存在两极分化的可能和危险?对这些问题必须进行正确的分析和判断。

首先,私有制是两极分化的根源。从原则上讲,社会主义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两极分化”与“共同富裕”是体现社会本质层次的范畴,是“共同富裕”还是“两极分化”,体现着一个社会的根本性质。两极分化是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制度下的必然现象。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都存在阶级剥削与对立,存在贫富两极分化,不可能实现共同富裕。我国古代历史文献中有“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记载,这是对我国封建社会两极分化现象的生动描述。对于两极分化,马克思指出:“第一种人积累财富,而第二种人最后除了自己的皮以外没有可出卖的东西。”[13]260“在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同时在另一极,即在把自己的产品作为资本来生产的阶级方面,是贫困、劳动折磨、受奴役、无知、粗野和道德堕落的积累。”[13]259两极分化是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资本运动的必然结果,是资本家无偿占有雇佣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必然结果。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不断改良,福利资本主义国家的出现以及我国市场化改革的不断加深,国内外理论界流行起了这样一种观点,即共同富裕与所有制形式无关,在私有制的条件下也可以实现共同富裕,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框架下可以借鉴资本主义国家的高福利制度来实现共同富裕。支持这种观点的证据主要来自于福利资本主义的成功案例*参见张景星、王婷:《论实现共同富裕的所有制基础》,载《社会科学战线》2014年第6期,第265-266页。。

不可否认,当代资本主义确实出现了许多新变化。在分配关系方面,资本主义国家在坚持按资分配为主的前提下,普遍推行了既满足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攫取,又运用税收杠杆和福利补贴形式来适当调节收入分配的分配政策。出于资产阶级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特别是迫于劳动者阶级对公平正义的强烈要求,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建立了社会福利和保障制度,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劳资矛盾。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代资本主义固有的矛盾在总体上并没有改变,其贫富两极分化依然严重。福利政策的实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劳动者的生活条件,但在资本收入日趋扩大的同时,劳动者收入增长迟缓甚至出现相对下降的趋势,特别是当经济危机来临时,失业率居高不下,劳动者收入大幅降低,导致生活水平下降,并进一步推动了财富的分配不公。资本积累与贫困积累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同步深化。因此,“私有制加公共财政再分配”的做法是不能真正促进共同富裕的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现代资产阶级私有制是建立在阶级对立上面、建立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上面的产品生产和占有的最后而又最完备的表现。”“从这个意义上,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14]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和人类社会历史上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条件下所出现的两极分化,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两极分化是一个体现社会本质的阶级范畴,它有其特定的内涵,它与阶级分化是联系在一起的,两极分化就是阶级分化。

其次,在我国,存在日益明显的贫富悬殊、两极分化趋势,已是不容回避的现实。在我国发展市场经济,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条件下,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地区之间、群体之间发展水平和富裕程度的差别,客观上存在发生两极分化的可能和危险。目前,我国社会贫富差距拉大已是不争的事实,这个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遏制,很可能会出现两极分化,从而失去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方向。因此,要把解决居民收入差距扩大问题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突出任务来抓。1993年9月16日,邓小平在同其弟弟邓垦谈话时说:“我们讲要防止两极分化,实际上两极分化自然出现。”[12]719对于我国是否出现了贫富悬殊、两极分化趋势,一些人持否定态度。他们要么是从社会主义国家不容许也不可能产生两极分化的抽象原则出发谈论问题,要么是站在维护富人利益的立场进行辩解与掩饰。二者都是不顾事实,或不愿和不敢正视事实。

认识与处理我国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必须以邓小平“共同富裕”思想为根本指针。

首先,要全面把握邓小平“共同富裕”的思想。在邓小平关于共同富裕的构想中,既主张适度拉开收入差距,以不断刺激生产效率,又反对收入差距过大,以避免造成两极分化,并且提出先富帮助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实践证明,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适度拉开收入差距是打破平均主义,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要措施,是达到共同富裕“总量”要求所必需的。但如果只强调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而忘掉其他大多数人的富裕问题,又会导致收入差距过大,从而达不到共同富裕“个量”要求,甚至会导致两极分化。早在1985年3月,邓小平就指出:“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15]111如果是这样,“可能在某些局部地区少数人更快地富起来,形成一个新的资产阶级,产生一批百万富翁,但顶多也不会达到人口的百分之一,而大量的人仍然摆脱不了贫穷,甚至连温饱问题都不可能解决。”[15]208这样,中国就会出现“打内仗”的混乱局面,社会稳定和谐就无从谈起。邓小平同志还指出:“中国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后,一定要考虑分配问题。也就是说,要考虑落后地区和发达地区的差距问题。不同地区总会有一定的差距。这种差距太小不行,太大也不行。如果仅仅是少数人富有,那就会落到资本主义去了。要研究提出分配这个问题和它的意义。到本世纪末就应该考虑这个问题了。我们的政策应该是既不能鼓励懒汉,又不能造成打‘内仗’。”[12]719

其次,要始终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邓小平同志明确告诉我们:“我们在改革中坚持了两条,一条是公有制经济始终占主体地位,一条是发展经济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15]149反之,动摇和否定了公有制为基础或为主体,搞私有化,就必然产生两极分化,不可能实现共同富裕。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原则。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贫富差距大,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生产资料占有的两极分化,造成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马太效应”。“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首先就是不走私有化的邪路。某些人鼓吹中国应实行“新自由主义”政策,取消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削弱甚至分掉国有企业,搞私有化,这是完全错误的。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16]18;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推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深化国有企业改革”[16]20;要“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16]20-21同时,也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挥多种所有制经济参与市场竞争、激发社会创造活力的积极作用,这有助于实现共同富裕的“总量”目标。

英国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说:“如果一个社会的绝大部分成员是贫穷而悲惨的,那么这个社会绝不可能繁荣和幸福。此外,只有给全体人们提供食物、衣服和住房的人们,同时能分享自己劳动产物的部分,使自己的衣食住行也过得去,这才是公平。”[17]实践证明:“收入过分悬殊”不仅影响共同富裕“个量”目标的实现,而且最终会从根本上影响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从而影响共同富裕“总量”目标的实现。近年来,大多数社会成员因收入偏低导致消费需求不足,直接造成了中国经济发展后劲乏力,就是一个鲜活的例证。因此,经济发展不能仅仅强调“总量”的增长,即经济效率、国家财富的追求,更应促进社会财富“总量”和“个量”目标的统一,即在促进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实现收入分配目标的均衡,赋予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同时,在缩小政府、企业与公民在收入分配上差距的同时,降低公民之间收入分配上的较大差距,加快共同富裕“个量”目标的实现。

四、突破影响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两个节点,在“度”的范围内调整收入差距,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总量”与“个量”目标

“平均主义”和“收入过分悬殊”是影响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两个节点,突破这两个节点,是实现共同富裕“总量”和“个量”目标的前提。经过30多年的改革,我们逐步打破单一的按劳分配制度,全面推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完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格局,使收入分配方式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更好地适应了社会生产力发展状况。新的收入分配制度打破了“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平均主义“大锅饭”,基本突破了“平均主义”这个节点,充分调动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各种生产要素的活力和积极性,有力地推动了共同富裕“总量”目标的实现。从1978年到2012年,我国贫困人口大幅减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343元提高到2456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从134元提高到7917元,实现了从基本消除贫困到解决温饱,再到实现总体小康、向全面小康目标迈进的历史性跨越。促进共同富裕目标实现,决不能回到平均主义的老路上去。

适度的收入差距对推进共同富裕目标实现是有积极意义的,而过度的差距,只会积累矛盾和仇恨。按照国际惯例,通常把基尼系数0.4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在0.2~0.4之间为“比较合理”,0.2以下表示居民之间收入分配“高度平均”,社会动力不足,0.4~0.6为“差距偏大”,0.6以上为“高度不平均”。基尼系数超过0.4,社会不稳定将会凸显,如果超过0.6时,社会将处于高度不稳定状况,易于出现大规模的动乱甚至爆发革命。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城乡居民总体基尼系数小于0.2,这个指标在世界上几乎是最低的,收入分配呈现为高度平均状态。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的基尼系数还处于0.3以下,但由于很多人根深蒂固的平均主义观念,“收入差距拉大”已不时成为社会舆论的中心。进入90年代以后,我国收入差距过大的不合理现象日益突出,从2000年开始,基尼系数已越过0.4的警戒线,此后不断攀升,2009年之后开始回落,目前仍维持在较高的水平。2014年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13年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473。有学者认为,“由于高收入群体普遍存在瞒报低报收入的现象,依据官方数据计算的基尼系数往往会低估真实的收入差距状况。”[18]

2012年发布的中国首部《社会管理蓝皮书——中国社会管理创新报告》指出,中国贫富差距正在进一步扩大,逼近社会容忍线。尽管人们对收入差距的观念有所改变,但不可能容忍社会主义国家出现过高的基尼系数。国情和共同富裕的基本要求决定,我国收入差距不能过大,必须将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逐步降低到0.4以内,决不能让基尼系数的数值出现反弹。如果收入差距达到或超过了一定的“度”,就会影响共同富裕的正常进程。在“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的情况下,我们必须花费更大力气来突破“收入过分悬殊”这一影响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节点,在合理的“度”的范围内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所要求的“总量”和“个量”目标。

目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中期发展的后半段,而民生问题与收入分配差距扩大问题已经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要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进一步转变发展理念,实施富民优先战略已经刻不容缓。近年来党和政府出台的一系列重大决策正是这种战略理念的体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共同富裕。”[19]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20]38要“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20]39《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建议》强调:要“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21]5-6“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道路,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2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首次明确:居民收入增幅将超GDP,即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年均增长7%以上。《纲要》还将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基本公共服务、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问题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16]152013年2月,《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出台,对深化收入分配制度作出了全面部署。这些重大决策部署的提出,充分表明了党和政府高度关注收入差距较大问题,由主要追求“国强”转变为“民富”与“共富”,实现“国强”、“民富”、“共富”有机统一,推进共同富裕“总量”目标特别是“个量”目标实现的决心。可以说,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不仅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存在和发展的实践动力,而且关系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理想与愿景的实践基础,也从根本上反映着党的群众路线的时代特征和精神实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具有着现实性、紧迫性和必要性”[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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