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腐犯罪的心理学原因分析

2014-01-17 17:00徐岩波
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4年8期
关键词:犯罪心理

徐岩波

摘 要 本文以前人研究成果为基础,结合学术前沿领域的热点话题,运用西方犯罪心理学领域的社会学习理论和中和技巧理论来分析贪污、受贿罪的原因,为贪腐犯罪的社会综合治理提出治本之策。

关键词 贪腐犯罪 犯罪心理 社会学习 中和技巧 归因分析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一)国外研究现状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并无“贪腐犯罪”一词,但是与之相类似的是“白领犯罪”一词。在西方,萨瑟兰早在20世纪中叶就提出了“白领犯罪”的概念,而且出版了《白领犯罪》的经典著作,这是关于白领犯罪的先驱性研究。随着对白领犯罪方面的广泛研究,西方法学界普遍接受将白领犯罪分为职务犯罪和公司犯罪。公司犯罪是指雇员利用工作之便为其公司或组织的利益而实施的犯罪行为,非法倾倒废弃物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职务犯罪并不是我国通常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它是指利用合法职业所创造的机会而进行的各种应受法律制裁的行为,主要包括组织机构的职务犯罪、专业的职务犯罪、国家权力部门的犯罪和个人职务的犯罪。由于西方以私有制经济为主,研究者也大多集中于职务犯罪或者白领犯罪的私权力领域,国家权力部门的职务犯罪并未引起学者们的太多关注。本来有关犯罪心理学的文献对白领犯罪关注就少,加之研究的又是公权力部门的职务犯罪,少之又少。萨瑟兰的另一重要成就是提出了差异接触理论,差别接触理论的核心内容在于指出,犯罪行为是否产生,是由于每个人对外在经验连结的方式不同;当一个人接触有利于犯罪的定义多于不利于犯罪的定义时,便很可能产生犯罪行为。萨瑟兰的差异接触理论也为班杜拉所继承发展为社会学习理论。起初,社会学习理论用于研究暴力犯罪,经过一系列的发展,并非只局限于最初的暴力犯罪研究,但是有关白领犯罪的应用仍处于应用空白。赫希的社会控制理论很好的解释了青少年犯罪的形成模式,但是该理论目前的研究还只局限于有限的领域,并未触及白领犯罪尤其是我们所研究的贪腐犯罪。

社会学习理论和差异接触理论从起初应用于各自适用领域,到形成相对完备的理论体系,其适用对象的广泛,可以用来解释各种各种性质不同的行为的心理机制。因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公务人员贪腐犯罪问题并不是很突出,而且根据文献资料,两个理论均未被运用于研究贪腐犯罪,因此,我们运用班杜拉和萨瑟兰的理论来研究贪腐犯罪是有其合理性和价值性的。

(二)国内研究现状

贪腐犯罪案件作为近年来社会所关注及的热点问题之一,针对贪腐犯罪案件的犯罪心理研究同样引发了众多学者的关注。综合比较国内众多学者关于贪腐犯罪案件的犯罪心理研究,以刘福兴关于贪腐犯罪心理原因最为代表。他将引发贪腐犯罪的心理原因分为失衡心理、侥幸心理、及时攫取心理、依赖保护心理、破罐破摔心理、交换心理、捞一把就跑心理、浑水摸鱼心理、攀比心理九类,并对每一类进行详尽分析。但因该分类仅是就不同的犯罪心理做简单分类,并未形成理论体系,缺乏系统性,无实证研究数据,所以在解决贪腐犯罪心理成因方面有着治标不治本的作用。

而处于犯罪心理学理论研究领域前沿的罗大华教授和吴宗宪教授的研究成果则主要是通过翻译西方先进理论成果,并未将其应用到我国实际问题的解决之中。纵观我国整个学术界对于贪腐犯罪案件件的犯罪心理研究,要么只是停留在对犯罪心理的归纳整理上,要么是从理论研究的翻译推广,都未将成熟的理论体系运用到实际问题的解决中去。以罗大华教授的犯罪综合动因论为例,犯罪综合动因论认为:人之所以犯罪,是多种主体内外因素综合的互为动力作用的结果。其针对犯罪问题的研究是从综合层面上进行探讨分析,虽然其中涉及心理因素,但因心理因素只是有所涉及,并未深入探討,所以对贪腐犯罪心理成因仍有欠缺之处。本文从犯罪心理角度出发,以社会控制理论和社会学习理论为研究工具,着重探讨贪腐犯罪心理原因,具有重要研究意义。

二、心理学理论分析工具的引入

(一)社会学习理论

1、社会学习理论简述及其优点

社会学习理论的主流观点认为人们并不是生来就知道攻击行为的全部技能,而必须学习这些技能。班都拉认为,无论是犯罪行为还是高尚行为,都是通过同样的机制获得、发生、保持和调节的,因此,这一理论可以看成是一种解释犯罪行为的心理机制的理论。

社会学习理论的优点有很多。它综合运用了许多心理学理论中的概念、原理,全面、系统而又具体地说明了攻击行为特别是违法犯罪行为获得、发生与保持的心理机制,为我们研究具体的犯罪行为的产生和重新犯罪问题,提供了富有创见的、有价值的理论体系。继承和发展了萨瑟兰等人关于犯罪行为是习得的观点,摒弃了生来犯罪论的生物学观点。它适用对象广泛,可以用来解释各种性质不同的行为的心理机制。社会学习理论的大部分资料是从实验室的模拟试验中获得的,具有较强的实证性,不是纯粹思辨的产物。下面将重点介绍作为社会学习理论核心部分的三元交互论和观察学习机制,二者能很好的解释贪腐犯罪的形成机制。

2、三元交互论

班杜拉指出:“行为、人的因素、环境因素实际上是作为相互连接、相互作用的决定因素产生作用的”。三元交互论批驳了单向决定论和部分双向决定论,这些理论都片面的认为人的行为是由单一的人的因素或者环境因素决定的。

三元交互论的三种模式能够帮助我们很好的理解学习理论。第一,决定行为的潜在因素是环境。承认环境对行为的决定作用之前认识到只有当环境与人适当的结合,并且在恰当的时候被行为激活才能发挥环境的作用。第二,环境和人交互决定行为。人与环境是交互决定的,人既不是接受环境的被动者也不是任意妄为的。各种外部环境因素影响自我调节过程,有利于建立自我调节功能,发展自我反应能力。第三,行为是三者交互的相互作用。人、环境和行为的相互作用和关系,是一种交互决定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三者交互的而不是两者的连接或者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

3、观察学习机制

班杜拉认为人的复杂行为是后天习得的,行为的习得受到生理因素和后天经验的影响,二者相互交织,很难区分。习得有两种不同的手段,一种是亲历学习,另一种是观察学习,在这里我们重点介绍复杂的观察学习机制。

班杜拉所强调的是这种观察学习,在观察学习的过程中,人们获得了引导某种模范活动的操作。观察学习由四个阶段构成,在起始环节的注意过程中,影响着学习效果的因素有模范行动本身的特征,观察者的认知能力及二者之间的关系等。在保持阶段,模范者虽然不在出现,但是他的模范行为仍然影响着观察者,短暂的模范作用能够被保持长时的记忆。第三个阶段就是把之前的符号信息转换成适当的行为,即模范的行为。最后,结果因素的好坏制约着观察学习者是否模仿该种行为。班杜拉把以上过程看成是学习者再现模范行为的历程。

(二)中和技巧理论

中和技巧在萨瑟兰差异接触理论中有所提及,这是理论中“对违法行为的赞同性的定义”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起初,不良行为主体对其侵害行为进行了他们认为是可接受的辩解,但这种辩解其实是不为主流社会及司法体系所认同的,所以我们认为不良行为很大程度上是源于一种“免罪辩护”逻辑的不恰当的延伸性适用。前面所述的辩解是发生在不法行为之后的一种心理活动,是行为人事后为减轻罪责以及他责而进行的一种自我保护,这种可能被自己或者他人谴责的情况就被提前中和或者淡化掉了,我们通常将这种对不良行为的辩解称为中和技巧。

为了便于理解中和技巧理论,主要将该理论划分为五种类型,分别是否定责任、否定伤害后果、否定被害人、谴责谴责者和诉诸更高阶层忠诚。对于非法行为人的限制性效果的降低来自于不良行为人认定自己对非法行为没有责任。否定伤害顾名思义就是对针对不良行为导致的伤害或者危害后果的否认。认为对受害人实施的侵害是一种合理的报复或者惩戒,进而宣称其行为造成的伤害并不是真的一种伤害。斥者进行排斥,不良行为人将对自己行为的关注转向为对反对自己的他人进行的否定。为了一少部分人的利益而牺牲社会或者国家的利益,仅仅为了兄弟、朋友之间的情谊之类的更高端的忠诚关系。

三、贪腐犯罪心理原因初探

(一)贪腐犯罪行为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后天习得的

社会学习理论认为高尚行为也是通过某种学习机制获得、发生、保持和调节的。因此,可以认为贪腐犯罪主体并不是刚开始进入公务员队伍就知道贪腐行为的技巧,比如刚进入国家工作人员队伍的财务人员不知道财务报账制度的规则及其“潜规则”一样,他们在学习财务报账制度的同时也在不断地学习“潜规则”,这种规则使他们一步步的走向贪腐犯罪。

贪腐犯罪经过观察学习和亲历学习,贪腐犯罪主体心里变化经过一个漫长的过程,从一开始对贪腐行为的自我惩罚到自我奖赏,这一系列的内部和外部强化后形成了最终的贪腐犯罪。

(二)贪腐犯罪是由不良行为、环境因素和人的因素三者交互决定的

人的因素,是指触犯了刑法分则贪污贿赂犯罪一章中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该不法行为人的同事和与之相关的利益人。环境是指贪腐犯罪人所处的特殊环境。不良行为是指贪腐犯罪人在该种环境下实行的不法行为。在贪腐犯罪形成过程中,这三方是共同作用的,只存在一方其他两方不存在或者只存在两方其他一方不存在都不能构成完整、有效的贪腐犯罪形成机制。例如刑法规定的受贿罪就是在行贿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法行为和权钱交易的特殊环境的作用下交互形成的。

(三)通过观察学习某些不良行为是造成贪腐犯罪的重要途径

作为间接经验的观察学习,对于行为人的影响是深远的。国家工作人员大都拥有着超出一般人的学习能力,作为观察学习的起始环节,一种不良的贪腐行为引起其注意,各种贪腐特征、技巧以及自己的认知特征等因素影响着学习效果。在观察学习的保持阶段,贪腐行为的示范作用虽然不再出现,但是仍然给这些国家工作人员以影响,在记忆中保持。然后将记忆中的贪腐符号和表象转换成适当的行为,最后经常出现的不法行为就是观察学习的结果。

(四)贪腐犯罪人通过使用“中和技巧”来为自己的不良行为做辩解

贪腐犯罪人从不良行为走向犯罪道路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当他们面对一个简单的不良行为时,有的人坚决抵制,有的人则对于自己侵害职务廉洁性的行为进行可接受的辩解,很明显,这种辩解是被社会所批判的。有了像这样辩解的中和技巧,一名国家工作人员走上贪腐犯罪道路必须是越走越远的。

刘志军从一名普通铁路职工一跃成为共和国的铁道部部长,最后沦为阶下囚,令人深思。2013年6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刘志军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7月份,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根据以上内容分析刘志军贪腐犯罪一案的心理学原因。我们认为,刘志军的贪腐犯罪行为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后天习得的,他经过观察学习和亲历学习一些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经过各个阶段的强化,最终形成了受贿、滥用职权的行为。在长达25年的时间里,刘志军通过使用“中和技巧”来为自己的不良行为做辩解,降低自我批判意识,在贪腐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在进入监狱的漫长过程中,刘志军、丁羽心、邵力平等人构成了人的因素,刘志军所在的鐵路系统及社会背景是环境因素与其逐渐养成的不良行为三者之间交互决定了这位共和国的铁道部长的戏剧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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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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