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斌 付小红
摘要: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将成为我国提高农业集约化经营水平和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的重要途径。发展家庭农场,必须充分借鉴吸收早期职工家庭农场和现代家庭农场区域范围试点的经验和教训,必须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通过土地、资金及技术等全要素流动的适度集中和倾斜,来促进农业的规模化和集约化。与此同时,必须警惕和反对各种以发展家庭农场为名而极力鼓吹土地私有化的错误思想,毫不动摇地坚持家庭农场的社会主义基本价值取向。
关键词:家庭农场;国营农场;家庭联产承包制;土地流转;集体经济
中图分类号:F3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13)10-041-07
在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有关“家庭农场”的阐述备受社会瞩目。总体上来看,中央支持和发展家庭农场的系列政策措施,主要从三个方面体现出来:首先,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方面,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其次,在努力提高农户集约经营水平方面,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充分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加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最后,在加大农业补贴力度方面,新增补贴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我们不难发现,如果这三方面的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则将无疑给家庭农场未来的发展注入了三支有力的“强心针”,使这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土地、资金、技术、法律和政策等诸多方面的优先和倾斜,势必也会引发农村乃至全社会范围内新一轮的利益格局变动和调整。
家庭农场来了,我们是否准备好了?这不仅是一个实践问题,而且也是一个有待解决的理论问题。我们的改革攻坚已经驶入“深水区”和“单车道”,单是凭借“摸着石头过河”的勇气与魄力,已远不能化解改革前进中所遇到的困难险阻。在近乎不可逆、不可试错的环境约束下,要使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推进,我们就必须使改革理论始终保持着对改革实践高度的敏感和“内在紧张”。因此,在鼓励和支持发展家庭农场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深刻领会中央有关的指示精神,以历史和包容的态度正确认识和看待家庭农场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排除国内外各种错误思潮的干扰,毫不动摇地坚持社会主义的基本取向。
一、历史性的继承:打通家庭农场在我国发展的“前世今生”
家庭农场是不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它的提出是否尚属首次?这个问题很关键,对于它的回答直接决定着家庭农场自身的追根溯源与历史嬗变。在众多主流媒体的宣传报道中,我们看到了这样的答案: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概念首次在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这样的回答貌似无人质疑,但其实是不严谨的,它只看到了家庭农场在我国发展的“今生”(现期),而忽视了属于它的“前世”(早期)。准确地讲,无论是从理论形态上,还是实践形态上,对“家庭农场”的提及都早已不是第一次了。
在理论形态方面,倘若是从中央有关文件和领导指示上来看家庭农场在我国的早期发展,这恐怕要追溯要1980年代初。1983年8月,当时国务院的主要负责同志在视察新疆农垦工作时,就曾明确指出,“国营农场最大的问题,一个是死,一个是穷。一句话,要彻底摆脱苏联国营农场的模式,要试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要大农场套小农场(家庭农场)”;“农场什么办法也可以试一试,干脆每户划50亩,100亩,搞家庭农场”;“国营农场内部实行职工家庭承包办家庭农场,很可能将来是主要形式”。同一时期召开的全国农垦工作汇报会议决定“在国营农场中兴办职工家庭农场”,同年11月,农牧渔业部批转了农垦局《关于兴办职工家庭农场的若干意见》,并在当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予以印发。由此,“家庭农场”这个提法初露端倪。此后,在1984年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第一次将“家庭农场”写入了当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正式提出“国营农场应继续进行改革,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办好家庭农场”。随后,农牧渔业部颁布了《国营农场职工家庭农场章程(试行草案)》,明确了早期职工家庭农场的官方定义,即在全民所有制国营农场领导下,以户为单位,实行家庭经营、定额上交、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因此,职工家庭农场同国营农场在行政上是隶属关系,在经济上是合同关系,是国营农场分户经营的主要形式。同年,当时中央的主要负责同志在视察黑龙江农垦区时再次强调,“一定要办好家庭农场”。《人民日报》就此发表了评论员文章,认为家庭农场就是国营农场推行联产承包制的体现,阐明职工家庭农场实际上就是具有较大生产规模的承包大户,是大农场里的小农场。在1985年和1986年中共中央分别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和《关于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的部署》两份“一号文件”中,虽然没有再次提及“家庭农场”字样,但都用肯定的口吻支持了这一改革方针。
时隔多年,在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上,“家庭农场”被重新写入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这时,有关家庭农场的提法虽然还不及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论述的全面深刻,但鼓励农民通过土地流转兴办家庭农场的提法却初现雏形;而更重要的是,这时涉及家庭农场的关切点和范围已明显有别于以往,伴随着实践的不断演进,现阶段的家庭农场逐渐冲破了国营农场这个外壳,基于“毛皮”关系的生产单元格升级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恰好构成了家庭农场“前世”与“今生”之间的分水岭。家庭农场面对着不同的历史境遇,其自身也完成了内涵与外延的历史嬗变。
当然,家庭农场在理论形态上的表现也离不开学术界对其的研读和探讨。1983年10月,全国国营农场经济学术研讨会在重庆召开,围绕提高农垦企业经济效益这个中心议题,学者们就提高经济效益、试办家庭农场和实现现代化管理等三个问题进行了集中讨论。自1980~2013年,累计近千篇文献资料以家庭农场为题进行了相关研究。《中国农垦经济》(原名《国营农场经济研究资料》)、《中国农垦》和《中国农村经济》等期刊在早期集中发表了大量文章,成为研究和宣传家庭农场的学术舆论“主战场”。从时间序列上来看,相关研究文献的数量呈现典型的双峰分布,第一个高峰出现在1984~1986年这三年间,占比将近37%,而第二个高峰就出现在2013年前后,截至目前暂时占比13%,这显著地反映出特定历史时期政策层面对学术层面的映射效应。从文献的研究内容上来看,有涉及家庭农场概念、性质、任务、制度安排与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理论梳理和研讨,也有结合基层实践经验的工作考察、调查报告和案例分析,还有基于外国家庭农场概况、经验及历史沿革作介绍性、比较性和启示性的系列研究。这些理论成果虽然有着碎片化和有限性的固有缺陷,但其中已经包含了我国发展家庭农场过程中的历史沿革与思想脉络。
相对于家庭农场在我国发展的理论形态,其实践形态更具有连贯性和长期性的特征,没有出现前者那种“冷热不均”的极端状况。家庭农场在我国发展的实践形态也可以分为两段时期。第一段时期(1980年代初到1990年代):为了突破国营农场中普遍存在着苏联模式的束缚和影响,提高国营农场的经济效益,中央推行在国营农场内部发展职工家庭农场。就职工家庭农场这种新型经营形式,各地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完成了由试办向全面兴办的转变,取得了家庭农场数量倍增、规模扩大和经营提高等良好效果。据相关统计数据表明,自1984~1989年间,全国职工家庭农场的数量已由42.3万个增加至116.8万个,农业总产值由118112万元上升至658349万元,纯收入由42153万元增长到352551万元。当然,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了不少困难,甚至是挫折,例如严重的挂账、国有资产流失、农场土地规模的两极分化以及大农场与小农场之间统分失衡等诸多问题。第二段时期(1990年代至今):为了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创新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家庭农场再次被提到议程上来。这一次牵涉的不再限于国营农场内部,而是要扩大至农村全范围。上海松江、浙江宁波、吉林延边、湖北武汉和安徽郎溪等地先行先试,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家庭农场发展模式。日前,农业部又向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下发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家庭农场的调查工作。星星之火,即将成为燎原之势。
二、扬弃性的整合:抓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家庭农场的“三寸之辖”
通过对我国早期职工家庭农场发展历史的回顾与梳理,我们不难发现:虽然它们都标注着“家庭农场”的相同字样,但所包含的实质内容却不尽相同。我们在发展家庭农场的过程中,首当其冲的就是要先解决“家庭农场是什么”这个基本问题。在弄清这个问题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到两个关键点:其一,要关注西方国家家庭农场发展的历史沿革,概括出其在各国产生和发展的共性构成要件,并有选择性地借鉴和汲取,切忌盲目地照搬照抄或追求“普世化”的概念和定义。限于篇幅,笔者对于这方面的研究将另文撰之。其二,要关注特定生产方式这种前置安排的差异性,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双重维度中来把握。有学者对国内关于家庭农场的研究进行了梳理,并认为,虽然国内学者对家庭农场的研究视角和表述方式各有不同,但对于家庭农场的基本内涵、特征却大体可归纳为家庭经营、适度规模、市场化经营和企业化管理等四个方面。这说明国内研究大多仅是从生产力或运行机制的单一维度来界定,甚至有时还带有西方主流经济学术语的普世化味道,并不能彻底厘清家庭农场在不同制度安排和基本国情下的差异与分野。因此,在笔者看来,现阶段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家庭农场,应该是指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通过土地、资金及技术等全生产要素流动的适度集中和倾斜,实现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和商品化的新型农业经营形式。它是对家庭联产承包制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是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下家庭经营层的内部整合与优化。具体地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发展家庭农场的前提和基础。发展家庭农场,必须要构筑在土地集体所有制这一重要基石之上,这将成为社会主义家庭农场与资本主义家庭农场的主要区别。家庭农场这种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并不仅限于和私有制实现结合,土地集体所有制也可以为其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而且西方发展家庭农场的历史已经深刻地告诫了我们,土地私有化只能带来家庭农场内部的剧烈分化。
第二,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决定了家庭农场的社会主义劳动性质。在现阶段,这种劳动性质应该主要表现为自我雇佣或者是带有轻微剥削的小业主形式。我们应当看到,机械化的普及可以带来雇佣劳动的减少,但却无法从经济关系中消除雇佣劳动的影子。西方现代家庭农场的劳动性质本质上是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在有些时候出现的雇工减少,并不是出于经济关系的“减少”,而是为了成本最小化不断使用机械化代替雇工的直接结果。
第三,全生产要素的适度集中和倾斜流动是家庭农场发展的初始动力。现阶段家庭农场发展的初始动力并不唯一表现为对土地的需求。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我们应该按照这样的逻辑来完成这一适度集中过程。首先,在不改变土地变量的条件下,不断增加科学技术、管理等要素的边际贡献;其次,在改变土地变量的条件下,可以尽量用土地互换或联户经营形式来代替土地流转方式;再次,在必须考虑土地流转的条件下,尽量将流转的规模限制在有限的范围内。
第四,家庭农场不是唯一或主要的经营组织形式,且还需要集体经营层的统筹协调。国外发展家庭农场的大量事实表明,家庭农场这种偏重家庭式的经营方式要靠一系列的农业合作组织才能实现与市场的良好对接。在西方,这些合作组织主要是由盈利性和公益性的社会组织自愿构成的;而在我国,这一职能完全可以依靠集体经营层来履行和实现。通过大力发展集体经济性质的供销合作社、信贷合作社以及综合服务社等农业合作经济形式,加强对家庭农场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全流程协调与控制。
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无论是以往发展家庭联产承包制,还是现在通过发展家庭农场来实现家庭经营层的内部优化整合,它们在本质范围上仍然属于邓小平同志所提及的“第一次飞跃”,都是在为实现农业集约化、集体化的“第二次飞跃”作铺垫和准备。虽然都着眼于农村的适度规模经营,但相对于最终要实现的农业集体化、集约化目标,发展家庭农场只能被认为是一种“消极的扬弃”,这也就决定了它无法逃脱的中介性和过渡性。
三、批判性的前瞻:匡正家庭农场背后潜伏的“红紫乱朱”
毋庸置疑,家庭农场在我国农村的推行和发展仍还处于初级阶段。我们应当看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回答“什么是家庭农场、怎样建设家庭农场”这个基本命题,绝非是仅凭长官意志、单靠朝夕之劳就能做到的,这还得有赖于人民群众长期的探索与实践。这就意味着,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其理论实践的不完备性、不成熟性注定也是在所难免的。然而,暂时性的“妥协”不等于肆无忌惮的叛卖。有为数不少的错误思潮和主张潜伏在中央政策背后并且伺机而动,到处挥舞着“家庭农场”这把尚方宝剑,假正义之名,行不义之事,妄图曲解国家方针政策、误导农村经济改革。此事关生死存亡之道,我们不可不察!
1.不能以家庭农场为名,行土地私有之实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外主张实行土地私有化(这里主要指农村土地私有化)的声音一直不绝于耳。他们认为,原有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已无法适应现代化农业的发展要求,30多年前的那场农村改革是不彻底的,且改革所释放的红利已消耗殆尽,急需进行“第二次土改”或“土地新革命”,要彻底地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转变为土地农民个人所有制,让农民在拿到既有经营权(使用权)的同时,进一步掌握终极所有权,对土地可以自由进行交易和买卖,最终达到所谓的“耕者有其田”。
这些谬论本已漏洞百出、黔驴技穷,但发展家庭农场的中央政策仿佛又让他们看到了希望的“曙光”。中央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这里的土地流转原本只涉及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不包括土地的承包权(占有)和终极所有权。而主张土地私有化者却硬要混淆使用权、承包权和终极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力求实现土地所有权的整体性流转。同时,他们还提出“土地私有化与流转市场化的叠加必然达成土地规模经济”的论断,并把土地私有化和流转市场化当作发展家庭农场的必备条件和逻辑前提。其实,“土地私有化+流转市场化”这种新自由主义理论早已在世界范围声名狼藉,对印度、墨西哥和巴西等第三世界国家土地改革的误导和危害也比比皆是。正因如此,1957年,学者在肯尼亚举行的关于非洲土地所有制的工作会议上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要剥夺一个农民的土地,最好的办法莫过于让他完全占有土地,并且规定土地所有权可以转让。”这样深刻的感悟是源于过往的切肤之痛,但讽刺的是,非洲的前车之鉴却并没有使俄罗斯变得更加聪明。在1990年代初,俄罗斯也曾把大力发展家庭农场当作其农业改革的基本方向和主要目标。但就是由于同步实施了土地私有化进程,并把家庭农场的推行构建在土地私有化的基础之上,由此换来的不是家庭农场的飞速发展,而是农地规模的日益缩减和农业经济效益的连年下降。新自由主义土地私有化引发的地缘灾难一次又一次地被历史无情地重复着。
可见,土地私有化绝不是发展家庭农场的“独步单方”,却一定会是误导社会主义农村改革建设的“致命毒药”。其最终目标就是要把发展家庭农场当作变革农村土地制度的“良好契机”,真可谓是“发展家农,意在私有”。我们必须在发展家庭农场的过程中,毫不动摇地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坚决守住中央有关农村土地流转“三个不得”的原则底线。
2.不能以家庭农场为名,行统分失衡之实
自从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来,取得的成绩是显著的,但问题也不少。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健全、不完善,较为普遍地存在着重家庭经营、轻双层经营的倾向。双层经营体制包含着家庭承包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两个层面,二者之间原本应是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的;但在实践中,往往是两个经营层次的发展失衡,甚至是单极化,“分”在绝大多数时候占了“统”的上风。这种做法导致了集体经营层积累薄弱,家庭经营层过于分散,很不利于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化提升。我们在兴办国营农场内部的职工家庭农场过程中,就一直被这个问题困扰着。当时,国营农场与职工家庭农场之间是一种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也是类似这样的“统分”关系,统分失衡也是最突出的特点,只是在不同时期,失衡各有侧重。在初期,受“苏联模式”的惯性思维束缚,一度出现了“统”强于“分”的局面;而到了后期,受到改革的矫枉过正和兴办职工家庭农场“一窝蜂”的影响,又出现了“统”弱于“分”的场景,并且后期这种失衡态势维持了更长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国有农场有的将大量的生产资料(除土地)作价卖给职工家庭农场,有的为亏损、资金薄弱的职工家庭农场担负起严重的挂账,造成了“富了和尚,穷了庙”的不良后果。可以说,统分失衡的经营体制让早期职工家庭农场的发展已经是饱尝了不少苦果。
在新时期下,中央提出家庭农场是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其有利于实现农业的集约化经营。很多集体“取消派”们又妄图借此延续和强化这种“分强于统”甚至“只分不统”的格局,他们认为,发展家庭农场就是只需在家庭经营层面做好文章,毋须理会集体经营层面;更有甚者鼓吹,家庭农场在众多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形式中是最为广泛、最有效率的,认为家庭农场已经完全可以克服以往家庭经营层土地难集中、规模过小、信息不对称、经营分散等缺陷,完全可以胜任且替代集体经营层,试图用家庭经营层中的“统”取消集体经营层的“统”,将统分结合经营体制中的双层合二为一,并把家庭农场作为现代农业经营唯一的实现形式。我们应当看到,这一系列的认识完全是浓厚的形而上学思维使然。他们割裂了集体层与家庭层之间的统分关系,把整体主义的互补关系绝对化为个体主义的替代关系,偏执地相信“统低效、分高效”,在过于神话家庭农场的同时,忽略了其他农业经营组织的多样化形式。从根本上说,这种极力主张统分失衡、消解集体经营层的做法,就是要从经营机制层面做空那些有利于增强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将集体经济“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让之流于形式、束之高阁。因此,我们在发展家庭农场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将家庭农场这种新型组织形式始终置于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另一方面积极壮大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强化多种模式的合作经济,切实增强集体经营层的积累再生力和宏观控制力。
3.不能以家庭农场为名,行土地兼并之实
发展现阶段的家庭农场,不可避免地要和农村土地流转发生联系。因此,有人认为,土地集中是发展家庭农场的必要条件,主张应该像西方大型家庭农场那样,将分散的土地大量地集中在少数“农场主”手中,这样便于农场的规模化经营。认为农业经营的规模化程度与土地数量之间呈现正向变动,即土地数量越多,规模化程度越高;土地数量越少,规模化程度越低。认为土地集中是符合生产力理性的,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以前凡是用阶级斗争理论来审视土地集中并把它称为土地兼并的理论观点都是“伪命题”。
这种观点的迷惑性就在于它错误地坚持了先验的“唯一单向变动说”。一方面,农业的规模经营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自然地理条件、土地资源、资金、劳动工具、科学技术、劳动者素质、经营方式、所有制及其分配形式等方面,而不是土地唯一因素的单向决定。发展家庭农场与土地倾向性集中流转之间并不是单一的线性关系。另一方面,土地投入量与农业经济效益的产出也不总是单一方向的变动,不同组合方式和结构化差异也会导致双向变动的可能。例如,农业的集约经营方式在土地投入量方面与粗放经营方式有着明显的差距,但两者在经济效益方面却截然相反。当然,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也不适合这种发展路子,否则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和失地农民会“合流”涌向城市,造成难以想象的严重后果。这里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土地集体所有制,所以只要保证这个基本制度的长期性和稳定性,那种基于自由买卖而造成的土地兼并是不易出现的;但鉴于现阶段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如果一味地将农场土地向某一特定经营形式和群体流转,就很容易造成对土地使用权的兼并,从而使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转变为农场主的兼并性经营。因此,我们发展家庭农场,一方面要结合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规划和发展好多样化类型的家庭农场;另一方面要从生产全要素的角度给予家庭农场支持和鼓励,不要过分夸大土地的单一要素作用,更不能为了过度追求家庭农场规模而硬赶农民走,要防止现代版“圈地运动”在中国的出现。
4.不能以家庭农场为名,行雇佣剥削之实
准确意义上的家庭农场,其劳动力来源应该是仅限于家庭成员(有时也包含单个家庭之外的亲属),他们以生产资料家庭占有和家庭成员劳动为基础,对农场进行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在这种生产条件下,雇佣剥削关系自然不存在。但实践的自发性演进,往往会突破理论的严密守卫。我们在早期发展职工家庭农场时,就围绕是否允许雇工问题展开过激烈的争论。当时主流的观点是认为落后的生产力水平是造成雇佣剥削的根源所在。尔后,中央在1983年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和1984年的《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两个“一号文件”中,就雇工问题定了基调,并给出了一系列指导性的建议和规定。总的思路是长期反对剥削,不否认现阶段的雇佣剥削,但借助限制性方法加以区别对待。通过对换工等互助协作性行为的肯定和对短工、少数以及多数雇工的“特别优待”,从而为职工家庭农场劳动力来源的多元化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平心而论,允许在职工家庭农场中存在有限的雇佣和剥削,且让其处于非主体地位,这从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来看,是可以被理解和接受的。这种做法的本质,就是要用生产关系的暂时“退却”来适应落后生产力的发展,有限的允许是为了今后更为彻底的消灭,也就是列宁所说的“退一步、进两步”。然而在新时期下,有人却企图以发展家庭农场为名,将不断泛化变质的、带有雇佣剥削性质的组织形式进一步在农村全范围推广,并使之居于主体地位,推动生产关系的再次倒退,以保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农村的成功确立和发展。甚至有人更是迫不及待地赋予这种组织形式一个更为“准确”的新名称——“民营农场”,并认为“民营农场”代表了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发展的基本趋势,“家庭农场”本质上就是“民营农场”,前者是后者的初级形态,并且将向高级形态不断演进。
这种提法是极其错误的。首先,邓小平同志关于农村“两次飞跃”的战略构想始终是指导我国农村各项改革工作的重要方针,在现阶段发展农村经营多样化形式和适度规模经营,最终的目的是实现集体化和集约化。而此次新一轮的农村土地改革正是我们完成“第二次飞跃”的良好契机。其次,中央明确指出,现阶段的家庭农场仍然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这虽然没有排斥其他的劳动力来源,但却严格界定了主次关系。类似于小业主性质,带有一定轻微雇佣剥削关系的组织形式是被允许的,但并不意味将容忍家庭农场在理论与实践上的肆意泛化。如果丢失了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这个要件,那就不能再披着家庭农场这层外衣。再次,将家庭农场偷换概念为“民营农场”是悬羊卖狗、包藏祸心的。其实,这种以“民”代“私”的伎俩早已在有关“国民进退”、“国民争利”的争论中被广泛采用,而且是“屡试不爽”。“民营农场”本质上就是资本主义私营农场,一种以生产资料农场主私人占有和农业工人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农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进行无偿占有的剥削性组织形式。“民营农场”的提出是“民营企业”在农村的又一次逻辑复制,公有制经济的分崩离析是他们共同的愿景,一个意在消解国有经济,另一个致力瓦解集体经济,两者殊途同归。我们必须看到,如果对家庭农场界定不清,让所谓的“民营农场”大行其道,那就很容易走上一条名曰发展家庭农场但实为大力发展农村私有经济的不归之路,资本主义雇佣关系就会在广大的农村开枝散叶并一发不可收拾。因此,我们必须严格规制家庭农场的劳动力来源,使雇佣剥削关系限制在有限的可控范围内,充分做好土地流转、转包人员等相关问题的综合配套措施,进一步弱化并逐步根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农村扩展可能所需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
5.不能以家庭农场为名,行两极分化之实
根据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研中心在2012年发布的研究报告,中国在2010年的收入基尼系数为0.61,基于存量的财产分布比流量的收入分布更为不均。尽管学术界对此数据有着褒贬不一的看法,但这并不妨碍大家达成对当下中国财富分配失衡日益严重的基本共识。一般来说,财富的分配包含存量和流量两种形态的分配,其中,财富存量形态的分配往往体现为对以生产资料为主的生产条件的分配,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财富流量形态的分配,它更容易被资本化并迅速地进入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更能深刻地反映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与地位,更能直接影响着社会阶级结构的整合与变迁。这意味着,一旦在这种形态的财富分配上处理不当,便会引发强烈的阶级阶层变动,甚至直接带来社会的整体性变革。在农村,这种财富存量形态的分配便是集中反映在为对以土地为主的农业生产资料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上。土地作为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和条件,作为农民的阶级特质和依据,决定了对于土地的再分配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固然可以从形式上排除地主产生的可能,但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置以及土地倾斜性的集中流转,却不能从实质上保证农业资本家的销声匿迹。一旦资本主义占有规律的那种“规律性”剥夺再次出现,广大农民将会被无情地置于两极分化的洪流中,并在财富分配与阶级命运的“双重贫困”中不断沦陷和迷失。因此,现阶段发展家庭农场既然无法绕开这种分配的再调整,我们就必须认真研究发展家庭农场与财富分配变动之间的交互影响与密切联系,最大限度地消解因发展家庭农场而引发新一轮农村财富分配和阶级变动的负面效果,防止两极分化问题在我国农村由相对形式向绝对形式的质性突变,保证家庭农场的发展道路始终不背离农村共同富裕这个根本方向。
最后,笔者想借用邓小平、卫兴华和王梦恕三位同志的相关论述来做一个简短的总结,那就是:我们认识和发展家庭农场,必须“要把生产力标准与社会主义价值标准统一起来”,如果这项改革工作被错误的理论和思潮所迷惑、误导,出现了集体经济瓦解、土地私有、土地兼并、雇佣剥削盛行乃至两极分化,“那我们就失败了”;如果还产生了什么新的资本主义农场、农业资本家,“那我们真走上了邪路了”;如果最后连地主阶级也被一同请了回来,那不仅“社会主义革命毫无意义”,就连新民主主义革命也是徒劳无功的。
责任编辑:孙立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