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魁 徐则荣
摘要:制度创新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弗里曼和纳尔逊为代表的制度创新经济学家开始重视社会制度、文化环境和国家专有因素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提出了倍受各国政府和企业重视的制度创新理论。在历史上,有过三次有利于技术创新的根本性制度和重大性制度的变化,制度创新经济学在制度创新的涵义、制度创新的主体、制度创新的作用、政府在制度创新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方面有了新发展。
关键词:制度创新;技术创新;经济组织
中图分类号:F091.3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13)07—052-05
一、引言
制度创新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道格拉斯·诺思(Douglass C.North)最先提出制度创新对技术创新具有决定性作用的论断,这对深入研究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弗里曼和纳尔逊为代表的制度创新经济学家开始重视社会制度、文化环境和国家专有因素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提出了倍受各国政府和企业重视的制度创新理论。如美国学者卡尔·尼尔森与约翰森在其所著《制度与经济变迁:关于市场、企业和技术的新观点》一书中作了如下总结:“传统上说,……制度经济学家对技术创新的特征与机制并无多少话可说。另一方面,创新理论家虽然强调制度的重要性,但他们使用制度的概念过于狭窄和机械,这阻碍了他们对创新过程的深入理解。然而,近年来有迹象表明,制度理论与创新理论在相互促进。现在人们更认真地对待制度,并比以前从更宽泛和更复杂的方式上使用制度概念。此外,创新被看作是一种深深地根源于组织之间大量相互联系的现象。”纳尔逊指出,在历史上,有过三次有利于技术创新的根本性制度和重大性制度的变化:第一次发生在18世纪到19世纪,有利于技术创新的两种根本性制度,即资本主义私有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制度得以形成和确立;第二次发生在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中期,出现了两种促进技术创新的重大性制度,即股份公司制度和R&D;的企业内部化制度;第三次是20世纪50、60年代以来,其主要表现是政府支持技术创新的政策,如政府采购、R&D;资助与税收补贴,风险投资等有利于技术创新的重大性制度的出现。关于这几种制度的形成,纳尔逊说:“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政府对研究与发展的支持政策,已成为资本主义技术创新制度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传统经济学在假定人们所处的制度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对人们的理性行为的分析来解释经济现象。在大多数的经济模型中,经济制度和所有权被认为具有持久性(连续不变)的特征。但是,在研究长期的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制度经济学家们却认为,经济制度和所有权是变化的,制度与经济增长的速度和模式密切相关,人们应研究与他们的行为有关的制度,并将行为的研究与制度的研究结合起来。假定人们希望获取潜在利润,但是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人们却不能实现这些利润,于是人们愿意承担改变原有制度的成本,这样,经济制度的创新和所有权的修正从可能变成现实。也就是说,如果人们预期的净收益大于成本,人们将进行一次制度创新以改变社会现有的制度结构和所有权。
熊彼特认为,企业为了获得利润,应“实现任何一种工业的新的组织”。美国经济学家兰斯·戴维斯、诺思等人受熊彼特这一思路的启发,研究了制度创新的涵义、制度创新的主体、制度创新的作用、政府在制度创新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问题。
二、制度创新理论的生成和发展
1.制度创新的涵义
所谓制度创新,是指能使创新者获取最大利益的现存制度的变革。熊彼特在他的创新理论中对资本主义国家的创新的性质作了分析。他认为,在资本主义国家创新具有公有和私有的性质。在创新初期,最先实施创新的企业家可以获得暂时垄断带来的利润,而其他人却不能获得,此时的创新具有私有的性质。但是,在长期,企业家的创新会被竞争者模仿,创新走向公有。熊彼特认为,创新由私有最终走向公有将会带来三个好处:第一,它保证创新收益中相当大的部分转归用户,并使生产者的成本降低;第二,创新形成的新知识,为其他人进一步的创新奠定了基础;第三,创新模仿带来的竞争,使得由一个公司从某一项特定的创新中建立广泛而持久的产业垄断的危险性得到了控制。
新制度经济学者戴维斯、诺思和拉坦赞同熊彼特的观点。戴维斯、诺思指出,所谓制度创新,是指能使创新者获得追加利益的现存制度的一种变革,包括制度的发明、模仿与演进。之所以会出现制度创新,是因为人们能够预期到创新的净收益大于创新的成本,而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这些收益却是无法实现的,唯有通过主动地、人为地改变现有制度中阻碍创新的因素,才能获得未来的收益。拉坦也指出,所谓制度创新,是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制度变革。此时,制度创新主要表现为:某种特定组织行为的变化;这一组织与其所处环境的相互关系的变化;在这一组织环境中当事人的行为及其相互关系规则的变化。
在诺斯、戴维斯和拉坦看来,经济社会之所以会产生制度创新,是因为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人们失去获利的能力和获利的机会。如诺斯认为,虽然技术创新对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但真正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制度,“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拉坦则认为,制度创新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如果社会群体发现现有制度不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就必须酝酿建立新的制度,否则,经济就会处于停滞状态;如果经济社会不存在通过制度创新而获得潜在收益的时候,意味着此时不存在制度创新的可能,制度实现了所谓的均衡。但制度均衡是暂时的,一旦有了生产技术的变化、或者社会环境的变化,制度的均衡就会被打破,制度的发展就由制度均衡走向制度创新。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技术创新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美国经济的方方面面都涌动着制度创新的浪潮,有力地推动了美国经济的繁荣。
既然美国现实证实制度创新能带来经济的繁荣和发展,那么为了确保制度创新的顺利进行和维护创新带来的公共利益,制度设计的任务是什么呢?诺斯、戴维斯和拉坦对此做出了明确的回答。他们认为,制度设计的任务就在于为创新建立一种适当的平衡机制,既保持足够的私人刺激以鼓励创新,又保持足够的公有性促进技术的广泛应用。具体包括以下二点:第一,确立和保存创新的私有权。利润动机具有有效的刺激创新的作用。第二,维护创新的公有权。资本主义的创新远远不是仅存在惟利是图、生死竞争的厂商,还存在着厂商们赖以共享的技术知识,共享进行某些研究与发展的各类机制,如大学和专业团体,政府资助和私人基金等。政府的制度创新意味着某种法律的改变,个人或集团的制度创新则依靠现有法律,在法律不发生变化的状况下进行组织形式等的变革。
2.制度创新的主体
熊彼特认为创新的主体是单个的企业家和大公司。但20世纪70年代以后,人们发现创新主体呈现多元化和复合化的特点。冯·希倍尔在1976年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客户(消费者)在创新过程中的作用,提出了“使用者即创新者”的观点。戴维斯指出,实现制度创新的主体可以是单个人、自愿合作的个人组成的集团或政府。他们可以采用个人完全自主的形式、政府完全控制的形式或者居于这两个极端形式之间的半自愿的、半政府的形式,即自主合作的形式。
个人完全自主的形式和自主合作的形式是个人之间的一种简单的合作安排。自主合作的形式表明任何个人可以合法地退出,表明他们所做出的决定是一致的,做出决定所花费的成本比撤回决定所花费的成本低。自主合作的形式提供了一种组织结构,它能够有效地协调各种经济活动,以合作形式形成的商业集团可以与以其它形式形成的商业集团之间展开有效的竞争。与之不同,政府控制的形式不提供退出的选择,它所做出的决定不需要每一个人都满意,在一个民主的社会里,大多数人决定行动过程。但不管形式有怎样的不同,自主合作形式和政府控制形式均是为了实现规模经济、实现来自交易的收益、实现外部问题的内部化、减少风险和实现收入的再分配。
那么,影响人们在个人的自主形式、自主的合作形式或政府的控制形式之间进行选择的因素是什么呢?戴维斯分析后看到,这个因素是每种形式的收益和成本的比较以及影响集团的市场和非市场的权力。自主的合作形式和政府的控制形式存在组织成本,它随加入者数量的增加而增加,随需要取得完全一致的要求的提高而提高。在参加人数一定的情况下,政府形式的成本比自主性形式的成本低。但在政府控制形式下还存在一个额外的成本因素,即每一个参与者易于受政府强制权力的控制,而不管他如何不喜欢政府做出的强制性决定,也不能退出。政府的强制性安排能产生更大的收益,因为政府可以使它的强制权力产生效用,并将它的决定强加给参与者,这一切是自主性的安排所无法实现的。制度创新的主体采用的形式可以是暂时的,也可以是永久的,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但它必须至少实现以下目标中的一个:实现一种制度结构,在这个结构中它的成员可以得到收入,这些收入在这个结构之外是不可能获得的;实现一种机制,这种机制不仅能影响法律和所有权的改变,而且能影响个人或集团合作或竞争方式的改变。根据实现创新的主体的职能和目的的不同,创新主体可以分为第一行动集团和第二行动集团。第一行动集团是指做出创新决定的组织单位。他们的决定控制创新过程。这个组织单位可以是单个人,合作集团或政府。他们最先意识到市场存在某种潜在收益,这种收益在现有制度状况下无法实现。但只要能改变现有组织结构,他们就可以实现潜在的收益。而要改变组织结构,他们中一定要有一个熊彼特意义上的敢于创新的企业家。如果第一行动集团的创新经受住了竞争的考验,他们的成员的收入就会增加,当然,他们还必须支付一部分创新成本。纽约手工业者就提供了一个成功的第一行动集团的例子。纽约手工业者认识到如果他们之间能很容易地联合起来,他们的收入就会增加,他们就能从创新中获得利润,但同时必须支付一部分成本,这部分成本就是修正法律程序或制定法律的费用。他们终于在1811年非正式地联合起来并促使政府通过了一部“联合法”。第二行动集团是指通过制度安排的改变建立起来的集团,它的职能就是根据市场的变化作出制度变化的决定以影响第一行动集团的收入。如果按照处理一般事件的程序,第二行动集团不会增加来自创新的收入。只有法律授予第二行动集团一定的决定权,它们才可能将第一行动集团的额外收入的一部分归自己所有。
3.制度创新的作用
诺思认为制度创新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度创新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二是制度创新对技术创新的作用。
就制度创新与经济增长而言,诺思认为,制度创新带来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有效率的经济组织促进经济增长。他指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在制度上做出安排和确立所有权以便造成一种刺激,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这里,在制度上做出安排和确立所有权就是制度创新。那么,资本、技术、人力资本在经济增长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诺思认为,资本积累、教育、规模经济等都不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因素,它们是由制度创新引起的经济增长的表现。也就是说,对经济增长起决定作用的只有制度因素,对于任何国家的任何时期,经济发展中的首要选择是“制度的选择。”换言之,在经济发展中,“制度至关重要。”
就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而言,诺思和托马斯认为,是制度创新决定技术创新,而不是技术创新决定制度创新,好的制度选择会促进技术创新,不好的制度选择会将技术创新引离经济发展的轨道,或遏制技术创新。他们以专利制度等制度创新对技术创新重要作用的论述,充分说明这一点,如他们说:正是制度的进步——如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的保护——刺激了技术的发展,“付给数学家报酬和提供奖金是刺激努力出成果的人为办法,而一项专为包括新思想、发明和创新在内的知识所有权而制定的法律则可以提供更为经常的刺激。没有这种所有权,便没有人会为社会利益而拿私人财产冒险。”“制度环境的改善会鼓励创新,结果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奖励为具体的发明带来了刺激,但并没有为知识财产的所有权提供一个合法的依据。专利法的发展则提供了这种保护。”
在解释为什么现代意义上的经济增长首先发生在荷兰和英国时,诺思认为:“在这两个国家,持久的经济增长都起因于一种适宜所有权演进的环境,这种环境促进了从继承权完全无限制的土地所有制、自由劳动力、保护私有财产、专利法和其它对知识财产所有制的激励措施,直到一套旨在减少产品和资本市场缺陷的制度安排。”诺思认为激励性的产权制度和竞争性的市场制度在技术创新中起着决定作用。如他说:“就像我们在现代世界所见,改进技术的持续努力只有通过提高私人收益率才会出现。在创新缺乏产权的情形下,技术变化的步伐大多数主要受市场规模的影响。如果其它条件不变,创新的私人收益率会随市场规模的扩大而上升。……简而言之,技术进步率的提高既源于市场规模的扩大,又出自发明者有能获取他们发明收益的较大份额的可能性。”
4.政府在制度创新中的地位和作用
(1)政府影响制度创新的形式。戴维斯和诺思认为,政府的制度创新依靠政府的强制力,它站在与个人、自主合作组织不同的起点,它的创新与法律和政治是紧密相连的。政府通常采取三种不同的行为方式来影响潜在的制度创新:第一种方式是一项特别的法令允许一种特别的制度创新;第二种方式是一项普通法律允许一系列可能的制度创新;第三种方式是一项法律授予第二行动集团一定的权利,允许他们采取一系列行动。政府究竟决定采取哪一种制度创新的方式依据的是每一种方式的成本和收益的比较。
(2)政府自行实施制度创新。戴维斯和诺思认为,政府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才进行创新。第一种情况:政府的内部结构发展完善了,而私人市场却未高度发展。政府组织可以产生相当可观的利润,而这些利润在现有的市场结构下却不能生产出来。例如,在美国,企业家试图发展交通的努力由于资本市场的原因而受到阻碍。资本市场的不完善和西部人口的缺乏是阻碍资金融通的主要因素,如果利用政府信用,通过制度的创新,允许资本流动,那么资本从东部转移到西部就会解决资金问题。在这种状况下,利用政府是最好的选择。就政府制度创新而言,戴维斯和诺思指出,对政府调控经济发展的能力进行评估十分重要。在美国,即使在经济高度发展的时候,政府也对经济进行调控,这种调控使政府进行制度创新成为可能。如果政府没有有效的政治控制,它就没有有效的强制力量。例如,在刚果,由于政府没有足够的强制权力保护财产安全,一些自主的合作集团导致经济全面崩溃。第二种情况:大量的外部收益在现存的所有制下很难实现。在私人所有制状况下,通过自主性联合获取外部性收益的可能性很小,因为任何—个人拒绝加入合作都会使大家不能获取外部收益,参加联合的人数越多,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小。如果单个人没有财产的所有权,那么—个简单的合作组织(或—个大公司)可以组织地区的全部人力获取全部的外部性收益。例如,如果一个土地开发公司拥有一块土地的全部所有权,它可以采取措施阻止工业烟尘的排放,但是一旦土地所有权转移到单个人的手中,采取同样的阻止工业烟尘排放的措施就不凑效,这时,只有实施政府的强制力量,如政府出台地区法,问题才能解决。第三种情况:收入分配可能损害某些人的利益从而使分配变得困难。戴维斯和诺思指出,由于收入重新分配的任何一种形式都会使一些人更穷,某种强制力量能使受损的人必须接受这种新的分配方式。如果重新分配是从多数人到少数人,在没有明显的强制力的状况下,抵抗分配的组织费用和信息成本会影响分配。
(3)政府制度创新使一定范围内收入再分配顺利实现。戴维斯和诺思认为,通过收入的再分配获取收益的集团并不局限于政府人员,自主的合作组织也可以获取收入。例如,美国社会和医药联合会成功地实现了收入的再分配。它们取得成功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有效地控制供给并拥有政府支持的某种强制性权利。也就是说,当一个自主性的集团有效地实现收入再分配时,它一定得到了政府的支持,而且政府授予私人的这种强制力往往还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再分配的潜在收益依赖于政府控制财富和收入的强制力。政府征税权力的提高、调节经济权力的扩大和控制区域的扩张都可以提高再分配的潜在净收益。但有时人们利用政府进行收入再分配的可能性较小。例如,如果组织的总成本随着参加者种族的不同和数量的不同而变化,社会的任何一个组织都需要很高成本,但现有组织能实现效用最大化,那么利用政府进行收入再分配的可能性就很小。再如,如果产品的生产集团仅给本组织成员分配利益的组织比同时兼顾局外人的组织有效率,那么他们更愿意自己进行收入的再分配,依赖政府进行收入再分配的可能性就变得很小。
三、简要评价
首先,应当肯定,制度创新理论不仅在许多方面补充和发展了熊彼特的创新理论,而且也给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增添了新的内容,从而丰富和发展了西方经济学。例如,诺思等人关于制度创新也要计算成本和收益的观点;诺思等人关于影响创新的形式,政府创新的选择的观点,等等。
其次,制度创新经济学有很大的实用性,他们的不少理论和方法不仅对发展资本主义经济有用,而且就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对改革和发展经济也很有借鉴意义。例如,他们关于制度创新要计算成本和收益的观点。
再次,诺思把引起经济增长的原因等同于经济增长是错误的。例如,他认为技术进步、投资增加、专业化和分工的发展、资本积累等并不是经济增长的原因,而是经济增长本身。
最后,诺思认为制度创新决定技术创新,这完全颠倒了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主次关系,违背了客观经济发展规律。马克思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一般原理也告诉我们:生产力是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生产关系取决于生产力的状况及其发展变化,同时,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又有巨大的反作用。这实际上是对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关系的科学解释。马克思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原理告诉我们:在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中,技术创新是根本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制度创新虽然对技术创新有重要的影响,但相对技术创新来说,则属于从属地位。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是一种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从长期来看,技术创新推动制度创新,制度创新保障技术创新的功能得以发挥和实现。
责任编辑:梁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