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石 王子林 周凯
摘要:吉林省民营经济发展水平与江苏、浙江、广东等几个发达省份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不仅表现在户数、从业人员、企业规模等量的方面,更重要的是表现在人均经济贡献、经济效益等质的方面。究其深层次原因,根本差距在于科技、管理、体制机制及法规制度等方面。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创新发展模式,在市场准入、拓宽融资渠道、税收优惠及科技与制度创新上有重大突破。
关键词:民营经济;发展水平;模式创新;对策突破
中图分类号:F12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13)07—022—07
一、吉林省与发达省份民营经济发展水平比较
吉林省民营经济发展起步较晚,直到1992年邓小平南巡谈话发表之前,一直处于比较缓慢发展状态。在邓小平南巡谈话精神鼓舞下,吉林省的民营经济才真正步入快车道。尽管这一时期企业户数、从业人员、注册资本等增长很快,但与发达省份广东、江苏、浙江等相比仍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在全国处于后进状态。到2003年,吉林省民营企业户数不到广东、江苏、浙江、山东四省平均数的1/2,规模企业数不到四省1/6,财政贡献率不到四省的12%。从实现的生产总值看,低于全国平均的35%,在东北三省中,这一数值也低于辽宁、黑龙江两省。
下面,我们截取不同年份的数值,从动态的角度来观察吉林省与发达省份民营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
从表1可以清晰地看出:
第一,吉林省民营企业户数大约只是江苏的1/8多一点,从业人员是江苏的1/10,注册资本是江苏的1/6多;
第二,吉林省民营企业户数只是广东省的1/7多一点,从业人员是广东的1/8,注册资本是广东的近1/10:
第三,吉林省民营企业户数只是浙江的近1/7,从业人员是浙江的1/18,注册资本是浙江的1/6多一点。
吉林省民营企业不仅在户数、从业人员和注册资本量上与江苏、广东、浙江等省存在巨大的差距,而且在企业规模、实力等方面也存在明显差距,这从下表中可以清晰观察到。
从表2可见,吉林省民营企业在规模与实力与江苏、浙江、广东等省的差距更大,排位在25,比户数、从业人员及注册资本的排位更低。
2005年,吉林省民营经济与发达省份民营经济的发展差距没有根本性缩小。
2005年,吉林省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1231亿元,占全省GDP增长的34.1%,其中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实现增加值15.4亿元;同期广东省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8602.5亿元,为吉林省的7倍,占全省GDP的比重为39.6%,其中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实现增加值3184.2亿元,为吉林省的10.1倍。
2005年,吉林省民营经济实缴税金526亿元,而同期江苏民营经济则上缴税金2840.4亿元,为吉林省的5.4倍。
到2009年末,吉林省私营企业户数达到10万户,同比增长16.4%,规模以上企业达到8093户,同比增长24.7%;个体工商户达到108万户,同比增长10.7%。至2008年末,民营经济从业人员达到404万人,占全省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总数的72%;至2009年末,占全省民营企业新增就业人数占全省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的80%以上,从业人员已达440万人,同比增长8.8%。但同期浙江、江苏、广东等发达省份的民营经济发展更为迅猛,因此吉林省与这些发达省份的民营企业发展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在很大程度上反而扩大了。
资料显示,尽管吉林省民营企业户在2009年末已达10万户,但只是浙江的1/6,比2007年1/7提高了一些;是江苏的1/8,与2002年比没有变化;是广东的1/10,与2002年的1/7相比反而差距拉大了。
不仅如此,企业规模、经济贡献的差距也进一步拉大。2008年,吉林省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315.4亿元,同年广东省民营经济增加值8602.5亿元,为吉林省的7倍,其中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实现增加值3184.21亿元,为吉林省的10.1倍。注册资本超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江苏有370户,浙江有283户,而吉林仅有11户,不及发达省份的一个地级市。
到2011年底,江苏、浙江、广东、上海和山东五省市个体私营企业市场主体总数分别为:454.79万户、305.66万户、460.32万户、114.27万户和324.99万户,而吉林省只有101.7万户,差距仍然很大。从户均注册资本的比较中,也可看出差距仍然很大。
从表5可见,在私营企业户均注册资本上,吉林省是最低的,远低于其他五省市;在个体工商户户均注册资本上,略高于山东、广东和上海,但低于江苏、浙江;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户均注册资本上,低于江苏、上海和山东,高于浙江与广东。这说明吉林省个体工商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与上述五个发达省市的差距有缩小,私营经济发展差距也有一定程度的缩小,但差距仍比较明显。
二、吉林省民营经济发展水平滞后的因素分析
1.市场准入门槛偏高、偏严
这主要表现在民营经济科技企业发展方面。目前,全国80%以上的科技创新成果是由民营企业(尤其是民营科技企业)承载的,而吉林省的这个比重只有30%左右;全国有65%的发明专利和80%的新产品是由民营企业占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提供的,而吉林省上述比重不足40%。
民营科技企业是民营企业的精华部分,代表民营经济发展的标志与方向。从某种意义上讲,吉林省民营经济落后主要在于民营科技企业落后。2003年,全国民营科技企业创造的技工贸总收入39105亿元,而吉林省仅为1087亿元,只占全国的2.8%;2007年,全国民营科技企业创造的技工贸总收入98640亿元,而吉林省只增长到2200亿元,占全国的比重下滑到2.2%,比2003年降0.6个百分点。在民营科技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市场准入的法律认定上,吉林省政府颁布的《吉林省促进科技企业发展条例》(2004年11月24日实施)明确提出:“具有大专以上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发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能低于10%”还规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等,都比江苏和广东偏严、偏紧,门槛设定过高,成为阻碍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2.政策支持力度不到位,政策有盲区
改革开放30年的实践证明:政策效应是无可估量的。“长三角”、“珠三角”及上海浦东的经济腾飞,一条很重要的经验在于优惠政策的推动。优惠政策有一种比货币乘数效应还要大的效应。吉林省与发达省区民营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很重要的一条在于政策支持力度不到位,效应欠佳。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有关“奖励与扶持”政策规定过于一般化,无具体操作细则;二是政策本身存在盲区,例如在“非国民待遇”、融资上的“所有制歧视”等;三是政策落实不到位,由于存在政策信息“盲区”,相关政策不能被从事民营企业的人员所掌握,从而影响民营企业的发展。
3.科研队伍薄弱,创新能力低
吉林省虽然拥有100多家市级以上的科研机构和40多所高等院校,科研与教育资源比较丰富,但他们与民营企业联系与协作很少,产、学、研一体化水平较低。并且由于种种原因大学毕业生不愿到民企工作,尤其不愿到中小民企工作,导致中小民企人才缺乏,特别是既懂技术又懂管理的高级复合型人才更是奇缺,致使企业自主研发力量相当薄弱。国家统计局2004年组织的对吉林省162户民营科技企业的调查发现,在民营科技企业中,拥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仅占企业总人数的8.58%,多数企业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学历偏低,初中以下学历的人员占37%。这就必然造成企业创新能力低下,缺乏拳头产品、品牌与名牌产品。目前,拥有中国独立知识产权的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总量最多的是民营经济发达的浙江省,约有驰名商标328件,占全国的14%,是吉林省的10倍左右。
4.金融环境差,民营企业融资难
金融环境差,民营企业融资难,这在全国都存在,但在吉林省更为突出。吉林省民营经济局调查显示,全省民营企业建设资金和生产资金缺口达60%以上,全省27个县的民营企业因资金不足闲置生产能力达30%以上。但省内国有商业银行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对贷款控制更加苛刻,90%以上中小型民营企业得不到银行贷款。2000年,吉林省民营企业获得金融贷款只有76亿元,其总额不到一户大型国有企业的一笔贷款,到2003年也只有236亿,众多民营企业由于得不到银行贷款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融资难可以说是制约吉林省民营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从深层次说,金融机构(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从思想根源上并没有解决民营企业的“国民待遇”问题;从承担风险层面上说,认为给民营企业贷款风险大。当然,融资难也有民营企业自身的原因。多数中小型民营企业主素质不高,经营管理水平低,企业经营效益差,偿还贷款的能力较弱。银行为民营企业贷款最为担心的是发生“信用风险”。财产抵押与信用担保确实为民营企业融资走出一条行之有效的路子。吉林省从1999年才开始组建担保机构,远比广东、浙江、江苏要晚许多,截至2007年,建成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68家,货币资金达30亿元。但由于货币资金不足,资金规模过小,无力应对民营企业过多的资金需求。由于资金补充渠道单一,更缺乏必要的资金补偿机制,因此,风险完全集中于担保机构。由于缺乏风险分散与分担机制,使担保机构也无力从根本上解决民营企业贷款难的问题。
5.户均资本利税率低,发展质量差
吉林省民营经济不仅在企业数量、企业规模、发展速度上与江苏、浙江、广东、山东等发达省份存在重大差距,更重要的差距是在发展质量上。这从户均注册资本所实现的利税率及人均资本增加值上可以看得十分清楚。
从表6可见,吉林省户均注册资本、人均注册资本都高于辽宁、黑龙江及东北、全国水平,但其人均资本增加值和人均利税率均低于东北及全国的平均水平。人均资本所实现的经济增加值及人均资本利税率低,这是吉林省民营企业发展的“内在硬伤”,是吉林省民营企业与发达省份的根本差距。
6.制度缺陷及制度供给的差距
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诺斯创造性地发展了熊彼特的创新理论,认为当代经济增长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制度创新,制度创新已经成为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与持久动力。一个效率较高的制度,即使没有先进的设备与技术,也可以刺激劳动者创造出更多的财富。
从吉林省的实践看,制度上的缺陷与制度供给的差距,是造成吉林省民营经济发展滞后于发达省份的一个重要原因。与国有企业和其他制度化程度比较高的企业相比,民营企业的管理制度表现出更多的主观随意性,缺乏全面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同时缺乏决策的民主制度与程序、必要的劳动契约制度、良好的收入分配制度及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共同成为企业运营效率低、阻碍企业健康与可持续发展的客观原因。
三、加速吉林省民营经济发展的对策建议
1.在发展模式上要有新突破
目前,吉林省工业化水平已越过初期阶段,进入中期阶段,工业化综合指数为40,在全国排位靠前,列第11位,并且,吉林省的城市化水平2010年已达54.8%,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49.95%。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吉林省民营经济一定要创新发展模式,把民营经济发展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有机结合起来,以工业化、城市化带动民营经济发展,实行工业化、城市化、民营经济三者联动,一体化整体推进,跨越式发展。
跨越式发展首先是要避免走“长三角”与“珠三角”发展民营企业的老路,即乡镇企业“先污染,后治理”、遍地开花的路子。应是由政府有计划地组织城市工商资本及城市民营资本,在全省乡镇投资兴办农、工、商企业,使乡镇企业发展一开始就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从起步开始就避免传统乡镇企业发展的路子,既可避免乡镇企业没怎么发展好却严重污染了农业生态环境的局面,又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从一开始就与工业化建设相融合。因此,这种跨越式发展不仅仅是速度上的跨越,更重要的是发展质量的跨越。宁肯乡镇企业的数量少些,也要让其发展质量好些。在2008年国际经济危机严重冲击下,“长三角”与“珠三角”大批乡镇企业倒闭,就是由于只追求数量型乡镇企业发展的结果。因此,我们一定汲取上述教训,务必在“质量第一”的理念下,促进吉林省民营乡镇企业更快与可持续发展。
跨越式发展其次是要围绕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直属国有企业集群并辐射式网状发展。与“长三角”与“珠三角”不同,吉林省国民经济中国有企业所占比重较大,尤其是中央国有大企业较多(如一汽,吉化等),这为吉林省民营企业围绕国有大企业配套集群发展提供了可靠的物质基础与生存空间。中央直属国有企业技术装备先进,科技力量雄厚,产品科技含量高。民营企业直接为其主打产品进行零部件的配套生产与协作,技术起点高,产品质量要求高,这就使民营企业一开始起步就立足于较高的物质技术基础之上,避免了手工作坊的低水平工业化,使民营企业的工业化水平实现跨越式发展。围绕中央国有企业实现民营企业配套集群并形成辐射式网状发展,这样以“国”带“民”,以“民”促“国”,形成“国”“民”双轮驱动、比翼齐飞的格局,必定能加速吉林经济振兴。
跨越式发展还要高起点切入,大力发展低碳经济与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是经济发展的一种高级形态,是经过改革开放乃至建国以来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实践,逐渐探索的资源节约与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兴经济。从现在起,兴办与创立的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应尽可能投资循环经济、环保产业及从事低碳经济。这样可直接跨越高消耗、高成本、高污染行业的发展过程,抢占全国低碳经济、循环经济发展的先机。
2.在市场准入上要有新突破
民营经济发展好不好与快不快,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依法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门槛,在市场准入上有新的突破。
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都应允许民营企业进入。允许新办民营企业分期注入注册资本。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注册资本的,只要出资各方协议约定,就应不受注册资本比例的限制。积极鼓励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注册资本申报制,不受注册资本限制。放宽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从事软件开发、设计等不影响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企业,取得具有合法使用权的住宅,该住宅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不受物业使用功能的限制,作为企业住所(办公场所)予以登记;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并符合消防、安全、环保和城市规划要求的房屋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企业住所与生产场所分离的,实行住所和生产场所同时登记。我们认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放宽条件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是可行的。
3.在税收优惠政策上要有新突破
允许运用国家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税收扶持政策和国家鼓励民营经济的各项税收政策,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对民营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所得,实行免税;新创办独立核算的、主要从事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科技企业,自确认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民营科技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政策规定享受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对盈利的民营工业类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含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对新办独立核算的民营企业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业、卫生事业,自申办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对纳入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民营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某种程度上讲,税收优惠的力度有多大,民营经济发展就有多快。
4.在融资渠道上要有新突破
地方政府要积极协调各商业银行,加强银企对接工作,由商业银行为重点民营企业开展财务代理业务,并根据企业资金流量和发展所需资金,直接提供贷款服务。加快民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深入开展民营业信用信息征集和评价工作。继续开展“诚实守法企业”评定活动,由银行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人客户评价办法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确定民营企业信用等级和贷款授信额度。积极鼓励发展社区性银行和农村股份制、合作制银行,多渠道为发展民营经济筹措资金。各级政府要积极推动设立民营经济资金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构建民营经济融资平台。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按照国家法规、政策兴办各类金融组织,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的改制改组,发展多种形式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投融资代理制,建立投资咨询公司,为投融资机构提供代理服务;开展民营经济股权交易业务,允许民营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基金,逐步建立起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民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及国际商业贷款。大力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积极搭建产权交易、股份托管、质押典当等地方性资本交易市场,培育非上市股份公司股票经纪人,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顺畅流转。积极引导和鼓励资本重组,支持民营经济盘活国有资本及银行不良资产。
5.在企业制度创新上要有新突破
吉林省民营企业70%以上是家族企业,传统的家族企业制度存在种种弊端,尤其是家长或族长掌握企业大权,容易造成决策失误,导致企业经营破产,对此必须大胆进行创新。但家族企业制度创新切不可用一个模式,一定要掌握不同的类型及情况,使其创新形式多样化。
一是,对占多数的小型家族企业,可以保持财产权利的完全个人所有及亲自实施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实行层次较少的组织制度,以便降低企业的监督成本与协调成本。在保留家族性质的前提下,通过虚拟企业组织、企业集团、企业联盟等中间经济组织形式实现家族企业的发展。这样既可以减少制度变迁的摩擦成本,又可以通过嫁接移植,顺利过渡到现代企业制度。
二是,对规模较大的家族企业,可以凭借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等多种不同的生产要素的功能特长与外界融合,形成各种形式的联合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可以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但应该坚持渐变有效的组织形式,让建立在“家本位”基础上的家族企业,发挥其稳定和便于协调的优势。
三是,对条件时机成熟的大型家族企业要积极引导,使其尽快走向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委托代理机制,在降低摩擦成本与代理成本的前提下,发挥制度的帕累托效率。借鉴西方企业治理机构的成功经验,吉林省民营企业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应做到:将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分离权威向共同权威方向调整,增强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关性;扩大委托人的网络结构,把与公司相关的利益人纳入委托代理关系治理;利用非执行董事的聘任打破经理对关系资源的运作,非执行董事主要负责决策控制和监督,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降低了管理成本。
应当指出的是,目前对家族企业制度的认识存在一个误区,即将由家族控制董事长职位的企业一律视为实行家族企业制度的企业。这种看法实质上是出于对家族企业的偏见,完全无视家族企业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历史条件。事实上,某一家族控制着某企业的董事长职位,并不一定意味着企业就一定实行家族制企业制度。据克林一盖尔西克的研究,保守估计,全世界500强企业中有37%的企业由家族控制或经营着,美国60%以上的上市公司由家族控制着。在英国,家族企业占所有企业总数的75%。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众多家族企业早已不是传统式的家族企业,早已演变成后现代家族企业,运用现代经营管理理念和现代管理手段来经营与管理企业。吉林省民营企业不能盲目崇拜那些与自己实际情况不符合的经营管理理念,关键是结合本地与企业的实际,在适当的时机推动家族企业的社会化,把封闭的家长企业逐步改变为开放的法制企业——现代企业。
6.在科技创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上要有新突破
吉林省民营企业要避免“短命”的现象,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长寿之路,关键是要不断以科技创新为动力,在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上有新的突破与发展。核心竞争力的实质是拥有核心技术和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发挥政府投入对创新的导向和杠杆作用,带动民营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开展科技创新、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创新成果向企业集聚、创新政策向企业倾斜、创新人才向企业流动,积极帮助民营企业提高科技含量,提升产品质量和档次,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为此,一要实施技术创新战略。培育一批有核心技术、有自主品牌、有优势产品、有发展潜力的重点科技创新型企业。在新产品开发立项、审批、资金支持等工作中,应从我省民营企业在新产品、新工艺研发方面比较薄弱的实际出发,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和支持。加大对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二要实施产学研合作战略。由于大多数民营企业不具备科学创新甚至技术创新阶段的能力,应鼓励和促进其与科研单位合作,引导民营企业通过组建技术联盟、校企联盟,加深产、学、研交流合作,进一步完善创新载体,通过合作实现技术的突破和与成果的对接。三要实施公共技术平台建设战略。通过企业自建、政府和行业协会接头、政府和企业共同投资等多种方法,加快建设一批检测中心、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和成果转化平台,以便于推进和加速企业的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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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洪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