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周卓 钟红敏
摘要:公民身份是对国家与公民关系的描述,尤其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它是一个建构性的历史概念,其建构受到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影响。通过历史考察可以看出,不同的核心价值观由于对权利与义务的认识和观点不同,导致对公民身份权责关系的侧重点不同,形成了不同类型的公民身份。但要明确的是,我国的社会核心价值观并不能等同于作为意识形态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执政党应当发挥党的意识形态的引领作用,形成面向全体公民的、被社会大众普遍认同的、在多元价值观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核心价值观在当代中国公民身份建构中的途径主要包括:在国家层面,充分发挥社会核心价值观对公民身份的制度设计的导向作用;在社会层面,社会核心价值观要积极引导公民社会的良性发展,为公民身份建构提供良好的生长环境和成长空间;在公民层面,主要从公民意识和公民行为两方面的教育着手,使社会核心价值观内化为公民的思想和行为准则。
关键词:社会核心价值观;公民身份;权利与义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中图分类号:B8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3)06?0147?06
公民身份是当代世界政治的核心概念之一,其本身也富含争议。然而公民身份的历史可谓源远流长,能直接追溯到古希腊城邦时代,由于其重要的政治、社会意义,学者们围绕其进行了诸多研究,并在曲折坎坷的理论演化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流派和理论模式。国内学术界对公民身份理论研究的重视并运用公民身份的理论模式研究中国的政治和社会问题只是近年来才兴起和发展的。在目前,统观国内外的研究论述,关于公民身份的理论比较多地集中于从公民身份的传统理论来源、民族国家的理论背景、女性主义的独特视角、多元主义的综合视域、全球化的外在大环境等来进行研究,对社会核心价值观在公民身份建构中的作用研究得比较少,或者论述不够集中系统,显得缺乏重视。不同学者对公民身份有不同定义,但一般都认为公民身份规定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自由主义理论强调公民身份所具有的权利的规定,共和主义理论则重视公民德性和公共义务。我们认为,社会核心价值观在公民身份建构中自古以来就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此进行深入的研究,将有助于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能够促进政治社会发展、并深入人心的中国公民身份,这最终将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统一。
一、社会核心价值观是公民的行为
规范和准则
价值观是指人们对客观事物于人而言所具有的意义的总评价和总认识,它对人们的意识和行为起着导向和制约作用。“社会”本质上是指人与人之间相互交往的场合,这个场合是与国家领域和私人领域相区别,与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环境相并列的领域。所以,社会价值观就是指关于社会场合中人与人之间相互交往关系的总评价和总认识,它表现为一套社会行为规范和准则。一个社会的价值观往往呈现出多元化,具有多样性和层次性,社会核心价值观是其中反映一个时代最基本的、核心的社会关系的价值观,它贯穿于整个社会发展历史,具有长期稳定性和普适性,它面向全体社会,对社会有凝聚作用。每个社会在不同的时代都有与之相应的社会核心价值观作为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和准则。
社会核心价值观是社会文化的核心部分,是对社会历史文化的凝练和反映。王钧林认为,当代中国社会的价值观主要出自三大思想系统:一是社会主义文化,二是外来欧美文化,三是本土固有文化[1](45)。我
们认为,社会主义文化与欧美文化一样,都是外来的文化,其中优秀的文明成果都值得我国借鉴,尤其是马克思倡导的社会主义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意识形态,成为中国当代社会引领社会意识的主流价值观,它与作为中国社会文化之根基的传统文化融合组成了当代中国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的开幕报告中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充分反映了马克思主义、中国传统价值观和世界其他民族优秀价值观的融合。这一价值观的融合也为中国与其他民族和国家达成价值观交叠共识奠定了基础。
在进行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中,应当区分社会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核心价值观是一个更为一般性的概念,凡人类社会的一个实体在一定的时期,都有其核心价值观,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这一时期的社会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社会主义本身就是一种意识形态,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质上是一种我国执政党的意识形态。马克思认为意识形态就是“那些使某一个阶级成为统治阶级的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因而这也就是这个阶级的统治的思想”,统治阶级“调节着自己时代的思想的生产和分配”。[2](551)社会核心价值观并不等同于党的意识形态,也不是空洞的信仰,而是面向全体公民的、被社会大众普遍认同的、在多元价值观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的社会行为规范和准则。但是社会核心价值观与党的意识形态又不是完全无关的,二者都可以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发生交集,对国家的大政方针、法律制度产生影响,其中,党的意识形态发挥对各种价值观特别是对核心价值观的协调、引领作用。这在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能够得到很好的体现,他强调,“我们要坚持当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3]我们由此认为,当代中国的社会核心价值观既要坚持执政党的意识形态,又要在宣传上有所突破,以民族国家为背景,以传统文化为联结点,引导公民对整个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认同,这样才有利于台湾的回归以及国家的稳定和统一,这应该成为党和政府统战宣传的题中之义。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报告中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当代中国社会核心价值观的要求:首先,它涵盖了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的价值观要求,覆盖面广,包容性强;其次,它是在党的意识形态的引领下通过全体公民的意志形成的,既体现党的意志,又体现全体公民的意志和要求,具有社会核心价值观的普适性特征,有利于广大公民转变为自身行为规范和准则;最后,它跨越中国传统社会与当代社会两种社会特征的价值语境,科学合理地扬弃了传统的价值观,能够适应转型时期的社会要求。因此,报告中倡导的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作为当代中国的社会核心价值观,作为中华民族的核心价值观。
二、社会核心价值观影响公民权利意识
“公民”在西方古代的基本含义是指在城市的居住者,不同时期的公民有着不同的权利和对国家(城邦)的义务。“公民身份关系到国家和公民的关系,尤其是有关权利与义务的关系。”[4](15?16)显然,公民是一个表达事实的超历史概念,而公民身份则是一个建构性的历史概念,是在实践中动态形成的,不同时代、不同国家、不同的文化精神将会建构出不同的公民身份。
公民身份是一个建构性的历史概念,其建构会受到许多因素的作用影响,那么,社会核心价值观为何能够在公民身份建构中产生作用?可以从两个方面给予回答。一方面,通过国籍可以确定一个人的公民身份,表明公民身份关涉到国家通过法律制度赋予公民一系列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社会核心价值观作为贯穿于社会发展历史的、反映最基本的、核心的社会关系的价值观,能够面向全体公民并被社会大众普遍认同,在我国,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必然要体现人民的意志,因而要考虑和体现社会核心价值观,使其通过法定程序上升到法律制度的高度,最终在公民身份的建构中产生作用。另一方面,公民身份是从公民的角度出发对个体?公民?民族国家共同体的相互关系的总描述。从个体方面来说,公民身份实际上是个体在共同体中的一种政治角色,关系到个体在共同体中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它必然受到作为一套社会行为规范和准则的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导向和制约作用;从共同体方面来说,公民身份是共同体中个体的身份地位,共同体是公民身份的生长环境和空间,为公民身份的建构提供了土壤条件,因此,社会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共同体的主导价值观,通过社会共同体为公民身份的建构提供了营养成分,对公民身份的建构方式、过程和目的都产生了作用。
现代公民身份理论的主要创始人马歇尔把公民身份看作是对公民权利的规定,而且这种公民权利是不断进化的,受到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影响。按照社会学家涂尔干的说法,公民身份是一种长期的集体意识[5](10)。这种集体意识就是社会的普遍价值观,它成为对人们应当具有什么权利和责任的根本看法。从马歇尔和涂尔干的说法可以明确,社会核心价值观对公民身份的进化有着重要的影响,在历史上,每一次新的文化繁荣,都会产生新的城市公民,当然也离不开产生新的公民精神。如果在一个民族国家内,因为激烈的阶级斗争导致不同阶级和社会群体坚持各自的意识形态而无法达成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共识,就无法形成稳定的公民身份。
事实也证明公民身份的建构受到社会核心价值观的作用和影响。从历史上来说,公民身份的建构自古以来就包含着共和主义、自由主义两种主要的价值观传统,由于这两种价值观对权利与义务的认识和观点不同,导致对公民身份权责关系的侧重点不同,形成了共和主义传统的公民身份与自由主义传统的公民身份两种类型。从现实上来说,美国发生恐怖袭击的“9.11”事件后,欧美发达国家加强了对移民等社会问题的关注,尤其重视对本国移入民的价值观考核。这是一种新的转向,即从过去单纯地考察准移民的家庭、语言能力和政治关系转向于更加重视基本价值观、道德水准以及对移入国文化和政治制度的认同。今年最新的英国移民入籍考试试卷试题内容的核心部分就是作为英国人所应具备的价值观和原则,英国内政部移民部长马克·哈珀认为新版试卷和手册把重点放在英国价值观和原则问题的做法很正确。
三、社会核心价值观在公民身份
建构中发挥作用的历史考察
探究社会核心价值观如何在公民身份建构中发挥作用,最好先从考察西方共和主义传统的公民身份和自由主义传统的公民身份这两种类型入手。
(一) 西方共和主义传统的公民身份
历史上最早产生的是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其产生背景是古希腊城邦民主制度。古希腊用“公民”一词表示个人对城邦的隶属关系,获得公民身份意味着可以参与城邦的民主制生活,但并非每个住在城邦的人都能获得公民身份,只有那些拥有独立财产,并保证有充足时间投入到城邦民主制生活,在战时能献身保家卫国的人才能获得城邦的公民身份。因为财产的限制,妇女是没有公民身份的;因为出身的不同,如果父母都是公民的公民被认为是最正宗的公民;奴隶和外邦人则不能成为公民。具有公民身份之后,公民最重要的就是必须积极参与城邦的公共生活,谋求共同体的共同利益,私人事务和私人利益则被排在后位。因此,必须强调公民对共同体的忠诚和奉献。参与城邦的公共生活既是城邦赋予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应对城邦履行的义务,公民对义务的积极履行既要求公民具有勇气、审慎、无私奉献、忠贞不移、爱国主义等美德,也是公民具有美德的体现。公民的美德不是天生就有的,可以通过公民美德教育、宗教熏陶等方式培养。
可见,公民身份的获得是个人的一种荣誉,而获得公民身份的个人要求具备公民美德,美德是共和主义公民身份的核心价值体现,具有美德的公民会以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履行对共同体的责任和义务为首要价值体现。这源于共和主义的价值观立场,即共同体本位观,它把共同体的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置于个体的私人事务和私人利益之上,强调个体对共同体的责任和义务的优先性,“整个共和主义传统建立在下述前提之上:公民认识和理解他们的责任是什么,同时还具有完成这些责任的道德义务。如果公民没有完成该负的责任,的确,他们就很难配得上公民的称号。”[6](64)
从根本上来说,共和主义价值观的最终旨趣仍然是自由。共和主义学者卢梭认为,人生来自由,但为了保障自身的安全与财富,所有人自愿放弃其外在的自由,由“自然状态”转向“公民状态”,结成国家共同体,由于公民的意志就是国家的意志,因此人们在国家内仍然是自由的。如前文指出,德里克·希特认为共和主义公民身份的最终目的就是使个体能够享受到真正的自由,“个体只有在共和国中才能享受到真正的自由,共和国也只有通过公民的支持才能够存 在。”[6](52)
由于对自由的不同理解,自由主义学者立足自由主义价值观提出了另一种类型的公民身份理论。
(二) 西方自由主义传统的公民身份
主张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的学者认为,建立在共和主义价值观基础上的公民身份理论实质上限制了公民的自由,不符合人类追求自由的天性。原因在于:① 国家对公民身份的授予设置了许多条件,使公民身份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无产者、奴隶、妇女和外邦人被排除在公民身份之外,违背公民身份应有的平等之义,剥夺了人的自由选择权;② 强调个体需要积极投身于公共生活,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优先于私人事务和私人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带有强制性,严重影响公民的私人生活,剥夺了公民选择自由、自主生活的权利。因此,自由主义学者主张立足自由主义价值观重新建构公民身份的内容。
自由主义者从自然法学说出发,强调个人权利的首要性,由此来建构起与共和主义公民身份的共同体本位观相对立的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的个体本位观。约翰·洛克对此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他指出,在国家和政府产生以前,人类处于一种完整无缺的自由和平等状态,强调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是每个人与生俱来、不可让渡的,国家和政府的目的是要保护人们的权利。这种对公民权利的强调在T·H·马歇尔(Marshall)那里得到了进一步强化,他甚至把公民身份直接等同于公民权利,认为公民身份就是共同体成员所拥有的各项权利,共同体有责任和义务为公民提供各项权利。
可见,自由主义者运用权利至上的个人本位主义价值观建构出的公民身份范式,认为公民身份就是指公民在共同体中享有的权利,共同体则为公民提供权利并予以保障。究其根本,公民追求权利实质上是为了保障个人自由。只不过与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认为个人只有在共同体中才能达到自由的观点不同,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追求的是个人自由,共同体提供的公民权利即公民身份只是达到自由的手段,由此得出结论认为个人权利优先于责任和义务,私人利益优先于公共利益,公民仅须履行最低限度的义务,包括纳税、服兵役等。
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和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似乎是传统中建构公民身份的两种相互对立的范式,但刨根问底后会发现它们的出现都伴随着社会变迁后社会普遍认同的核心价值观的转变这个重大的历史变化。在封建社会中,国家为了维护封建特权和阶级统治,倡导共同体对个体的支配权,要求个体服从和忠诚于共同体,共和主义的价值观正是这种理念的代表,此时受这一核心价值观影响和作用的公民身份就表现为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在资本主义社会兴起和发展后,社会的核心价值观转而强调个体自由参与市场和交换、平等地竞争,自由主义价值观对自由和平等的追求在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上得到了淋漓尽致的表现。因此,学术界基本赞同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范式支配了18世纪以前的公民身份历史,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范式则支配了18世纪以后直到当代的公民身份历史。但从根本目的来说,两种公民身份的解释范式都把自由作为最终的目标,只是由于解释方法不同而产生了不同的解释途径。因此,在全球化背景下,公民身份的建构表现为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两种价值观交织在一起发生作用和影响,并与女性主义、多元主义、文化主义等多种价值观协同作用。
总的来说,自公民身份产生以来,社会核心价值观在公民身份的建构过程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具体说来,西方社会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两种传统价值观主要是通过规定权利与义务、个体与共同体的不同地位和关系来建构公民身份。
(三) 中国古代的臣民身份
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农业文明国历史,表现为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特征,社会上层建筑是封建宗法制度和君主专制制度,整个社会是一个有等级、分尊卑的阶级体系,除了最高的统治者皇帝之外,所有人都是依附于王权的臣民,《诗经·小雅·北山》对此一语道破:“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孔子强调等级,提倡周礼,主张“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伦理思想,迎合了统治者的需要。儒家思想后来经由西汉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成为中国两千多年的正统思想,儒家的价值观也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核心价值观。结合臣民思想、王权特征,董仲舒还发展出“三纲五常”“君权神授”等价值模式,中国古代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形成为一套完整的体系。到了宋明时期,臣民观念更升级为“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绝对准则。然而,在统治阶级的统治政策中得到具体体现的这一套社会核心价值观塑造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民身份,而是臣民身份,其特征是强烈依赖封建君主、以君主为本位、丧失独立人格意志、绝对服从君主、缺乏政治权利,表现为民为王的奴隶,民依附于王而失去独立人格,民没有参与政治的权利。臣民身份与需要具备独立意志和自由、自主的政治判断力的公民身份本义相对立。在中国古代,整个社会结构呈“差序格局”,不存在平等的公民身份,所谓“民”不是“治国”的主体,不具有政治参与权利,因而也就不具备西方社会“团体格局”中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臣民身份与民族国家中表述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公民身份不相符。
臣民身份与中国家天下的社会特征相联系。中国古代的特征是作为老百姓主要活动场所的社会极度萎缩,国家机器却非常庞大,国家压制着社会领域的发展,导致社会自发生成的价值观受到挤压,发育不良,而官方或者为官方辩护的学者提出的价值观则在国家机器的护航下不断发展壮大,最终演变为所谓的社会核心价值观。所以,中国古代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本质上不属于民众,不反映民众的实质需求,相反,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阶级统治和君主专制制度,并以此规定臣民身份的价值取向,在如此建构的臣民身份中臣民就像统治者的棋子任由摆布而毫无独立和自由可言。近代以来由于西方一些价值观的引入,又通过一系列革命运动颁布《中华民国宪法》,提出了国民身份,但这显然是一次失败的中国身份建构运动,原因在于西方的价值观毕竟是借来之物,属于非主流,敌不过本土的处于主流、统治地位的核心价值观。
四、当代中国以社会核心价值观建构
公民身份的途径
新中国成立以后,于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本确立了中国公民身份制度。到目前为止,中国一共颁布了四部宪法,第四部宪法又经过了四次修正,并沿用至今。随着宪法的修改和完善,中国公民身份制度也更加详细和完善。例如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中有关妇女权利的表述:1954年的宪法仅强调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75年的宪法则强调妇女在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1978年的宪法更进一步强调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男女婚姻自主、男女同工同酬首次列入宪法;1980年的宪法还补充了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两则表述。从表述的变化中可以看出,宪法中关于妇女权利的修改和完善是随着社会核心价值观对男女平等观念的不断深入而深入的。此外,宪法对私有财产保护规定的完善,对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的增加,都反映了社会核心价值观对宪法的影响。随着国家越来越重视在宪法对公民身份的规定中反映社会核心价值观,公民身份的内容逐渐丰富和充实:文明价值观越深入人心,就越重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重视发展科教文卫事业;自由价值观越深入人心,就越重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民主观念越深入人心,就越重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健全。
虽然公民身份在宪法和法律上得到了完善和充实,但在现实中还不能达到深入人心的程度,在日常生活和政治生活中也缺乏保护和巩固,容易受到政治环境和制度的限制,根深蒂固的臣民身份的影响也没有消除,中国公民身份的实质发展一波三折。“中国公民拥有很多宪法上规定的公民权利。但是由于公民身份意识的淡薄,由于公民参与维权行动的不足,使得很多公民权利都仅仅是纸上的权利而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也正由于公民维权意识的薄弱,使得一旦发生了公共权力针对公民个体的侵权行为时,公民们往往选择默认与接受,降低了公共权力侵权行为的舆论成本与社会风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公共权力的侵权行为,甚至客观上成了公共权力侵权行为的帮凶。”[7](17)这是一种消极公民身份,任由其发展下去将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德里克·希特预言:“如果公民整体太过冷淡,国家——公民身份的结构也就存在着崩溃的危险。”[6](166)中国公民身份的现实发展凸显出公民对国家、社会的义务和责任意识的淡薄。近年来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拓宽了公民表达诉求和意见的渠道,但表现出的公民承担义务和责任的自觉性却不强。生活中的例子更多:有人宁愿放弃劳动的权力和义务甚至人格尊严而去乞讨;有人代领别人的社会保障金;有人花完了政府给的拆迁补偿金之后还去向政府讨要生活费;更别提那些偷税漏税者;等等。许多人受到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过于强调公民权利,忽视对国家、社会的义务,在国家利益面前不肯让步,认识不到作为公民不仅享有国家赋予的权利,还应当履行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和责任,应保持权利与义务二者的平衡。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当代中国社会核心价值观分别从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进行概括,并且公民身份的建构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公民的自我建构,另一方面是共同体的塑造,而共同体又分为国家和社会两种。因此,可以把这三个层面作为社会核心价值观在公民身份建构中发挥作用的三条途径进行探索。
在国家层面,充分发挥社会核心价值观对公民身份的制度设计的导向作用,使公民身份不仅在法律制度上不断充实和完善,还要能深入人心;科学合理地扬弃传统文化,彻底清除臣民身份观念对公民身份建构的毒素,为公民身份的健康成长打好基础;通过社会核心价值观教育发挥其对社会的凝聚作用,增强人们对公民身份的认同感,培育公民的奉献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公民积极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和公共活动,发展公民教育,培养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和公共活动的能力,充分提供公民成为积极公民的条件并给予保障。
在社会层面,社会核心价值观要积极引导公民社会的良性发展,为公民身份建构提供良好的生长环境和成长空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真正得到了历史性的发展和进步,各种社会组织不断兴起,但是,中国的社会边界仍然存在很多模糊地带,政府在一些领域过多地介入到社会中,干预了社会的正常发展。因此,公民社会要发展壮大,必须明确政府和社会各自的职能边界,让各种社会组织充分获得成长和发展的空间。但又要注意公民社会与政府之间不是对立的关系,而应该是合作关系。所以,社会核心价值观要为公民社会的成长和发展提供引导,为社会与政府的关系提供界定标准,为社会组织提供行为规范和准则,最终通过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培养公民的志愿精神,从而增强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同时,使公民在参与社会组织的过程中锻炼其参与公共活动、管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在公民层面,主要从公民意识和公民行为两方面的教育着手,使社会核心价值观内化为公民的思想和行为准则。在公民意识方面,发挥社会核心价值观在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平等意识、诚信意识中的导向作用,使公民自觉把社会核心价值观作为自身的行为准则;在公民行为方面,通过社会核心价值观引导公民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理解,促进公民对理性公民身份、积极公民身份的认同,并将其作为身体力行的标准,使公民自觉成为践行社会核心价值观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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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role of social core values in citizenship construction
FENG Zhouzhuo, ZHONG Hongmin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83, China)
Abstract: Citizenship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tate and citizens, especiall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ights and obligations, it is a constructive history concept, and its construction is affected by the social core values. Through the study of history we can see that there are different core values because of the different awareness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it leads to the different emphasis on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in citizenship, from which the different types of citizenship are formed. But what should be clear is that the social core values in our state may not be equated with socialist core values as ideology, the ruling party should play a leading role in the partys ideology, forming socialist core values which is for all citizens, so that it can be generally accepted by the public, in a leading position in the pluralistic systems of values. The ways of social core value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contemporary Chinese citizenship should mainly be as follows. At the state level, they should play the guiding role of the social core values to the institutional design of citizenship; At the society level, the social core values should actively guid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ivil society, providing good environment and growing spac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citizenship; At the citizens level, they should be available for making social core values internalized as criterions for citizens thinking and action mainly from the education of citizens thought and behavior.
Key Words: social core values; citizenship; rights and obligations; socialist core values
[编辑: 颜关明]
收稿日期:2013?07?05;修回日期:2013?10?22
基金项目: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核心价值观形成与公民身份建构的互动研究”(12YJA710023);2011年度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委托项目(11JD74)
作者简介:冯周卓(1957?),男,湖南浏阳人,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钟红敏(1987?),女,广西玉林人,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