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静秋
(广东医学院外国语学院,广东 东莞523808)
法庭话语是对所涉案件事实的言语再现,是在特定地点,按照特定的程序和规则,由具有不同目的的参与者参加的,各自取得一个符合自己目的和利益的结果,以互相说服为方式而进行的活动[1]。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内学者开始从话语分析、语用学、语言学和翻译学等路径对这一典型的机构性话语进行研究,其中以话语分析和语用学为视角进行的法庭话语研究成果颇为丰硕。这些研究充分表明我国对法律语言的研究正从以往关注立法语言和书面语的静态研究向注重功能和过程的动态研究过渡。以往的法庭话语研究较多以关联理论、顺应论或目的原则为理论基础,本文在研究理论和研究对象上另辟蹊径,以语言博弈论为理据对法庭话语中情态动词蕴涵的情态意义及其在审判语境中的动态博弈过程进行较为深刻的剖析,以期拓宽我国学者对即席性法庭话语研究的视野,并为语言博弈的研究成果提供新的佐证。
博弈一词源自棋牌对弈,含决策之意。博弈论认为,在每次博弈中,参与人总会采取一系列冲突或合作的策略,以获得己方利益的最大化;每个参与人获得的结果取决于自己和他人的策略选择;博弈产生的稳定结果称作博弈均衡[2]。一般认为,博弈分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相互发生作用的当事人之间有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就是合作博弈,若没有,则是非合作博弈。合作博弈强调团体理性、效率、公平,而非合作博弈强调个人理性、个人最优策略。20世纪西方语言哲学家维特根斯坦提出“语言游戏(Language game)”理论,首次将“博弈”引入语言研究[3]。他认为,一个词或句子必须在语言游戏中才能确定它的意义。维特根斯坦的观点侧重语言使用对语境的依赖性,对语言博弈的内涵以及会话人之间的对抗性阐释不足,因此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语言博弈论。之后,美国哲学家辛提卡将其理论加以研究并发展,提出了真正意义上的“语言博弈论”[4]。他强调一般逻辑语义理论是借助“解释”、“赋值”、“命名关系”等基本概念进行分析,由此建立的语言与世界的联系是基于理性的创造,而不是自然的关系。可见,语言的产出和运用存在着博弈。由于说话存在先后次序,发话人将信息传递给受话人,受话人又将信息反馈回去,双方的信息集(information sets)在发生着动态的变化,使得双方的选择也动态地进行调整,博弈论称之为语言的动态博弈[5]。
冲突是法庭话语活动的主旋律,不同利益方特别是控辩双方总是根据不断变化的语境调整语言策略,从而实现各自的话语目的。一方面辩论与说服,以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察言观色,适时给对方下台阶,以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因此,法庭审判具有很强的即席性、互动性和动态性,是一种典型的语言博弈行为。法庭上语言的表达和语义的识解是两方或多方博弈的动态过程,其中非合作博弈是主线。语言博弈论强调语境的制约功能,突显话语人的角色地位和话语目的,蕴含话语人之间的互动。因此笔者认为,语言博弈论为法庭语言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框架,该理论可以从语言、社会和认知的角度较全面地解释庭审语境中使用语言、选择语言的复杂与微妙之处。
情态(modality)一词来自拉丁语modus,含程度、方式之意。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最早将其引入古典哲学,之后该概念进入了语言学,成为一个公认的重要范畴。Palmer将情态定义为说话者态度和看法的语法化,是人们在对话中对所述命题的可能性及必要性的判断[6]。由于分析的对象和分类角度不同,语言学家对情态的划分并不统一,目前来看,人们倾向于情态的三分法:道义情态、认识情态和能动情态。道义情态是言者对听者的态度,表达允许和义务等指令性行为,与说话人的权威有关;认识情态指言者对命题的态度,表达说话人对命题可能性的判断和推理,与现存证据有关;能动情态指主语做某事的能力和意愿,与主语状态有关[7]。
情态的实现形式包括语言和非语言手段,语言手段有情态动词、实义动词、副词、形容词、谓语扩展式甚至语篇;非语言手段指动作、面部表情、身势语等。其中,情态动词是情态范畴的原型和核心形式,具有最强的情态意义和丰富的语用元素。Halliday赋予一些基本的情态动词低、中、高三种量值,表达肯定与否定两级之间不同的可能性,即必然性、或然性和可能性三个量级,量值情况如表1所示[8]。系统功能语言学认为,当说话人选择某一情态量值时,同时对命题做出了或高或低的情态承诺;使用何种量值的情态动词来表达自身的话语态度,需要考虑情态动词所表达的语义功能和会话发生的具体语境。
表1 情态动词的三种量值
情态动词的意义包含情态动词本身蕴涵的语义和语境赋予的临时语用意义,前者较为固定,易于把握,后者是对前者的偏离,具有偶然性。在庭审这一目的性很强的机构话语活动中,情态动词是说话人为引导和制约受话人对话语的理解而采取的语言手段,它依据说话人庭审身份的不同、具体语境的不同及话语内容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情态意义和言外之力。法庭话语中情态动词的意义不是固有的、静态的,而是在说话人与受话人之间的博弈互动和意义磋商中动态生成的。
笔者认为,庭审语境中话语人对情态动词的选择和调整体现在情态取向和情态量值两个方面:情态取向的变化指在主观情态、客观情态和非情态客观意义间的相互转化;情态量值的变化指情态高、中、低值间的转换。以往情态动词的研究语料多为简短的例句,对语境的完整性和动态变化过程呈现不足。本文抽取美国一著名判例①中较为完整的一段庭审记录来解析情态动词在庭审博弈中的动态变化及其对语境的重建作用。笔者将其分为四个语段,请看下例②:
P:May I have just a moment,Your Honor?(法官阁下,我是否可以再问一会儿问题?)
J:About the same matter?(是关于刚才谈论的事情吗?)
P:Yes.Perhaps I could ask a few more questions.(是的。我想就此多问几个问题。)
…
J:You may proceed.(你可以问问题。)
本例的会话参与人(法官、公诉人、辩方律师和被告)之间互动性强,对情态动词的运用非常密集和精彩。语段中公诉人以may和could两个低值情态动词向法官发出继续问话的请求,may具有明显的试探性和较高的礼貌程度。动词过去时could具有距离性,即交际双方的关系未达到亲密无间的程度,心理上还存在着一定距离,弱化了说话人的权威,使请求更加委婉。之后,法官使用情态动词may同意公诉人的发问请求,may在此不仅表达了“允许”的道义情态,同时传递了法官的指令意图,从而重建了一个公诉人对被告进行交叉质询的交际语境。
P:Do you recall,Miss Hearst,when you wrote the sentence,“Sawseven employees,five women,two men,one young and nervous,manager is fat and black.”Do you recall when you wrote that?(哈斯特小姐,你是否记得你是什么时候写下这句话的:“我看见店里有七个雇员,五女二男,其中一个年轻、神情紧张,经理黑黑胖胖的”。你记得是什么时候写下的吗?)
D:I don't recall.(我不记得了。)
P:You don't recall?(你真不记得了?)
D:No.(不记得了。)
P:Wasn't it in fact after you had returned from Pennsylvania and when you were residing in Sacramento,California?(难道不是在你从宾西法利亚回来定居加利福利亚的萨克拉门托时写下的吗?)
D:I can't recall it.(我记不起来了。)
交叉质询旨在暴露对方证人证言的矛盾、错误和不实之处,以降低其证据的价值,或诱使对方证人承认某些有利于本方的事实。当然,权力的博弈是相互的,尽管被告处于无权地位,但也会适时采取闪避、模糊语、话语修正等策略,以维护自己的利益。此语段就是很好的证明。公诉人询问被告何时写下其抢劫记录中的一段文字,问话内容设置了对被告不利的预设,即表面上是询问日期,实则隐含了“被告承认写下该段文字”的信息。被告有意对抗公诉人的诱导性问话,相继以don't和No做出两次否定回答。公诉人随即再以反意疑问句重复质询,此问话形式表达了说话人的较大肯定,对受话人的胁迫性很高。这时被告对回答做了微妙处理,将don't这个非情态客观意义的表达形式转换为认识情态动词can't,该词断言了说话人的能力,避免造成被告故意记不起来的印象。这种转变无疑是被告在与公诉人的博弈中为维护话语权而做出的抗争。
DA:Your Honor,I object.This is a completely different time and has nothing to do with the writing of the document that's been testified to.I will instruct the defendant not to answer.(我反对,法官阁下。这段文字在谈论完全不同的时间,且不属于已被证实的书写材料,我将指示被告不作答。)
J:Well,you may instruct her as you see fit.But I will overrule the objection.(恩,如果你认为恰当可以指示被告不作答,但是我会驳回你的抗议。)
DA:All right.You are instructed not to answer.(好吧,你不作答。)
P:I beg your pardon?Mr.Bailey,you are instructing your witness not to answer?(百勒先生,我没听错吧?你在指示你的证人③不作答?)
DA:That's right.(是的。)
…
J:All right.Now,then,the abjection is overruled.I will have to instruct the defendant to answer.(好啦,我现在驳回抗议!我将必须指示被告作答。)
P:Thank you,Your Honor.(谢谢法官阁下。)
话题控制是辩护人控制证人的一种重要策略,也是控辩双方语言博弈的表现。法庭上,利益不同的控辩双方总是不断挑战、反对或打断对方的话语,争夺话语权,尤其是辩方律师,总会尽最大可能为被告减轻、开脱罪行。此语段中,辩方律师对公诉人的诱导性询问提出抗议,并以will这一中值道义情态动词表明其将“指示被告不作答”。而作为法庭机构的最高权威,法官肩负着维护审判程序和控制控辩双方争执等职责,法官在双方争执不下之时,以话语标记语all right打断双方对话,夺取了话轮。一方面,他以低值情态动词may肯定了辩方律师指示被告不作答的权利,另一方面又以中值情态动词will表明驳回抗议的较大可能性。may和will的量值差异将法官的态度表露无遗。然而,辩方律师仍然坚持抗议并实施了指示。法官不得已将will转换为is驳回其抗议。is一词表达非情态的客观意义,陈述了一种事实,不再为辩方保留发表己见的空间。而且will have to有着很强的情态意义和话语力度,表达了受话人意愿必须完全从属于说话人意愿的信息,隐含了说话人的承诺和威胁。法官从低值权力到中等义务再到最大责任的语义选择,制约着情态动词从may到will,再到will have to的低—中—高的量值变化,而这种变化也形成了新的语境假设:辩方律师必须放弃抗议,被告必须作答。
DA:All right.I will advise the defendant to invoke her Constitutional rights.This is turning into a fishing expedition and not a hearing.I am sure Your Honor knows the problem.(好吧,我会建议被告捍卫其宪法权利。这种做法是一种非法调查而不是听证了。我相信法官阁下知道这个问题。)
J:I am aware of the problem.But I am also aware that the issue in this case involves the subject of coercion.Because there's a whole course of conduct here that has to be evaluated,rather than a single incident.Now,on that basis,I would overrule the objection.(我很清楚这个问题,但同时我也清楚这起案件争论的焦点就是是否存在胁迫。因为整个案件不是一个单一的事件,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来评估。基于这个考虑,我可能会驳回抗议。)
DA:All right.Miss Hearst,you are instructed to refuse to answer on the grounds that it might tend to incriminate.(好吧,哈斯特小姐,如果提出的问题有归罪的倾向,那你就拒绝作答。)
上述语段中法官与辩方律师的激烈争执或多或少损伤了双方的面子。“面子”是每一个社会成员意欲为自己争得的在公众中的个人形象,可分为积极面子和消极面子。积极面子就是希望被人喜欢欣赏;消极面子则是希望行动自由和不被强加[9]。法庭辩论必然威胁到参与人的消极面子,但说话人可以采取语言策略以减轻这种威胁,从而顺利达到交际目的。在此语段的前半部分,辩方律师以中值情态动词will和高值行为动词advise继续与法官博弈,法官在使用了高值情态动词has to进一步做出阐释之后减缓语力,使用中值情态动词would较委婉地表达其驳议,以缓和冲突。同时,辩方律师也从法官情态量值的转换中领悟了其话语态度的细微变化,随即使用低值情态动词might表达意愿,保全法官的面子。这种高—中—低的量值变化缓和了双方的对立关系,营造了相对融洽的会话语境,情态动词的缓冲功能在此语段中表现得淋漓尽致。
上述的例证分析表明,情态动词依附于语境而存在,具体的庭审语境不但可以推导出情态动词的隐含意义和预设意义,而且还促使话语双方在相互估量和判断的博弈中对情态动词实施较为复杂、频繁的取向转换和量值调整,以实现话语权力的此消彼长,即博弈均衡。
为进一步分析各庭审参与人对情态动词的运用情况,笔者对该案例约10万字的法庭审判记录进行语料④统计,结果见表2。
表2 情态动词在法庭会语中的频率(次)及比例分布⑤
从情态动词的类别来看,道义情态和动力情态的使用频次明显高于认识情态。从情态量值来看,中值情态动词的使用频次最高,其次是低值情态动词,高值情态动词的频次最低。笔者从研究语料归纳出法庭审判中的5个高频情态动词,它们是 will、would、could、can、may。情态的体现与语域有关[7]。法庭语篇以劝说为目的,涉及的说话人与受话人之间存在地位差别,属于“从属与权威”类关系。而道义情态本身含有社会法则、道德或权威之力,其言语行为的指示性特点与法庭审判的语域是切合的。
从庭审参与人来看,各庭审参与人对情态动词高、中、低三种量值的运用存在较大差异,呈现出各自的特点。Halliday认为,说话人所选择的情态量值的高低与其社会角色有关,量值越高表明发话者的权势越高[8]。“权势”在社会心理学中指一个人对别人拥有一定程度的权势以至于能够控制那个人的行为。英美法系中的法官是机构权力的化身,其权势明显高于法庭上的其他人员,这是由法律制度和法庭程序预先设定的。法官虽然不直接参与证人询问,但在法庭交际中可以通过提问、打断、转换话题、元语评论等方式来控制律师或证人的话语权[10]。因此,法官对高值情态动词的使用频率明显高于其他话语人,而且从表2可以看出,法官对情态动词的类别和量值的运用游刃有余,这正是法官权势的隐形实施。
作为权力的支配方,公诉人和律师的法庭角色仅次于法官,大量道义情态和动力情态动词的使用体现了他们作为机构代表的特殊地位与掌控话语资源的强烈意识。虽然诉讼双方充满了唇枪舌战,但双方利益的实现还是以合作为前提。法庭审判中,高值情态动词具有极强的情态责任,过量使用不仅会使法庭充溢过多的“火药味”,使受话人特别是陪审团对这种“绝对态度”产生不利的心理反应,也使说话人对自己所说的内容承担了较大的责任,容易陷于被动的境地,因此公诉人和律师对此谨慎使用。过多地使用低值情态动词则会暴露说话人的谦卑,削弱其说服力度。而情态动词较好地弥补了前两者的缺点,它具有相对态度的功能特点,在确立权势和说服听众之间寻得了平衡,因此在公诉人和律师的话语中使用频次最高。另外,笔者发现中值情态动词主要出现在公诉人和律师对被告或证人的交叉质询中,在诉讼双方之间及其与法官会话的语境中,他们多使用低值情态动词。适量使用低值情态动词可以表达对他人的尊重并体现自身修养,这无疑是一种有效的博弈手段。被告与证人在法庭上处于权势的底层,其答话内容和方式不仅受制于法官,也受制于对方律师,因此他们对高值情态动词的使用相当有限,尤其是被告。虽然前文例析中展示了被告在有限的范围内通过调整情态取向以挑战对方律师的话语霸权,但整体而言这种情况非常少见。被告和证人在法庭上的话语活动主要是回答问题,陈述或断言事实,以协助完成案件的重构,因此他们对一些表达情态化断言的认识情态动词的使用频率很高,且在量值方面以低值情态为主,这与其较低的法庭角色地位吻合。
法庭会话是一个语言博弈的动态过程,对抗或协作总是促使话语参与者采取合适的语言策略以实现话语效用的最大化。情态动词作为言语交际活动的载体,也是庭审参与者之间语言博弈的结果。话语人对情态动词的情态取向和情态量值的选择和调整揭示了会话人不同的社会角色、话语目的和权势关系。本文尝试性地运用语言博弈论来解读庭审话语中情态动词的生成和运用的奥秘,其研究构想和设计在国内法律语言的研究中较为新颖,但本研究也存在以下不足:对情态动词转变类型的归纳不够全面,仅是一些粗略的勾画;分析语料不够充分,转自二手资料,如果实施基于语料库的研究,结果可能更具说服力;由于篇幅有限,本研究没有讨论其它非情态动词的情态表达手段,笔者在收集语料时发现有相当部分的心理动词(如suggest,think)和情态副词(如 certainly,actually)出现频率很高,这些词属于高值情态词,值得进一步研究。
注释:
①选自美国著名判例网 http://www.law.umkc.edu/faculty/projects/ftrials/ftrials.htm:trial of Patty Hearst,1976(检索:2012-2-15.)。案情概要:1974年2月,名人之后Patty Hearst在其寓所遭到名为SLA的恐怖组织绑架勒索。4月,Patty Hearst加入该恐怖组织。4月15日,Patty Hearst参与了银行抢劫杀人案。5月,Patty Hearst参与商店抢劫杀人案。之后,100名洛杉矶警察与SLA交战,6名SLA成员死亡,Patty Hearst逃逸。1975年9月18日,Patty Hearst被捕。1976年3月20日,此案开庭审理,Patty Hearst获刑7年。
②J=Judge(法官),P=Prosecutor(公诉人),DA=Defense Attorney(辩方律师),D=Defense(被告)。
③在英美刑事法庭中,被告人(the defendant)是作为证人(witness)接受律师询问的。
④语料包括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的问答记录,其中公诉人与被告和证人的问答语料约52 710字,辩方律师与被告和证人的问答语料约43 012字。
⑤表中数据包括肯定和否定形式的情态动词的数量,不包含说话人直接引用他人话语中的情态动词。数据由笔者与另一位从事法律语言学的课题组成员协作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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