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冰
摘 要: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是否是国家机关的权利与义务,这需要分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并明确国家与国家机关的概念和关系。在讨论国家的国家法权利与义务是否就是国家机关的权利与义务这一问题之前,首先要分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存在一元论与二元论的观点。
关键词:主权观;权利;义务
一、一元论与二元论
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但在该观点中存在两个派别,即国内法优先论与国际法优先论。
国内法优先,将国内法置于首要地位的学说是国家的主权观,其使作为其解释出发点的国家,即理论家的国家成为法律世界的主权中心,但并不能理解其他国家也是作为主权者的法律存在。“自我”国家主权与“他”国家主权是不相容的,最终结局是国家的唯我论。
国际法优先论,凯尔森是该观点的代表人物。其认为大部分的国际法规范并不完全,他们需从国内法规范那里才能得以完成。因此,国际法律秩序只有作为包括所有国内法律秩序在内的一个普遍法律秩序组成部分,才有意义可言。因而国际法律秩序决定了国内法律秩序的属人、屬地、属时效力范围,从而使许多国家可能共存。并且国际法律秩序使国内法律秩序在其原本可以由国家任意调整的事项方面服从一定的调整,也就限制了他们的属事效力范围。
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分开的、相互独立的法律秩序,二者调整完全不同的事项,并且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渊源。
二元论是与国际法内容相矛盾的,因为国家法本身建立了在其规范和其他国内法秩序规范之间的一种关系。
二、国家与国家机关权利义务问题
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不是指某个离开人而生存的存在,具有这些权利和义务。当我们将组成这些义务和权力的内容的人的行为归属于法律秩序的人格化的统一性时,我们所说的是这些权利和义务,那些在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时具有国家机关资格的人的权利义务。在该意义上,国家的义务和权力是国家的归属问题。
据此标准,国家义务和权力即被认为是国家机关的人的,也就是说,执行法律秩序所决定的特定职能的人的义务和权力。
综上,在国际法优先论和国家与法律秩序一元论之下,国家与法律秩序是共同体,国家机关作为国家行为活动的行使者与国家有着密切联系。国家机关依法实施的国家行为归于国家,国家的权利义务也由具体国家机关行使承受,在国家机关以国家行为者身份出现时,国家国际法权利义务即由国家机关行使和承受。
参考文献:
吕宏.论国际条约在美国的司法执行[D].外交学院,2003.
(作者单位 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学院2011级)
编辑 温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