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完全契约到不完全契约——不完全契约成因分析

2013-12-23 05:25苏志强
关键词:机会主义交易成本契约

苏志强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中心,北京100088)

经济学中关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思想可以追溯到科斯1937 年那篇经典论文 《企业的性质》中。科斯提到:“由于预测方面的困难,有关物品或劳务供给的契约期越长,实现的可能性就越小,从而买方也越不愿意明确规定出要求缔约对方干些什么。”[1]而且科斯进一步假设 “企业或许就是在期限很短的契约不能令人满意的情形下出现的”。[1]随后, 西蒙 (Simon)、 克莱因(Klein)、 威廉姆森 (Williamson)、 哈特(Hart)等经济学家围绕不完全契约理论展开了丰富多彩的探讨,这种对于现实生活中经济现象的深入探索为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关于现代契约理论的素材,并且为法学中相关的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发展注入了新鲜的血液。所以,在对现代契约法的功能展开分析前,首先要对什么是完全契约和不完全契约、以及不完全契约形成的原因进行了解。

一、纯交换模型的均衡与完全契约理论

从根本上讲,契约的出现起因于分工和交换,一个社会集中不同的人从事不同的工种,这就是分工,通过不同性质的技术界面所发生的产品和劳务的转移就是交易。不同工种的人需要通过互利的方式来交换与分配他们的产品,通过交易保证分工的继续。契约及其伴随的交易之所以发生是因为交易能够产生 “合作剩余”。因为缔约双方都对对方的资源评价要高于对方,才产生了订立契约的基础,双方对于对方所给对价的评价高于对方的部分就构成了 “合作剩余”。

图1 埃奇沃斯盒状图表示的纯交换模型

假设经济系统中存在给定数量的X 产品和Y 产品,用埃奇沃斯盒装图分析经济系统中的交换关系。给定X产品和Y产品的数量,就决定了图A 中埃奇沃斯盒装图的尺寸,盒中的点用图解的形式说明了在个体A 和个体B 之间的X产品和Y 产品所有可能的分配情况。个体A 的无差异曲线的原点 (OA)被安置在初始位置的西南角,当消费者A 的无差异曲线向东北方向移动时,个体A 的效用水平增加了。个体B 的无差异曲线的原点 (OB)被安置在东北角,根据颠倒的无差异曲线,当个体B 的无差异曲线向西南方向移动时,其效用得到了提高。

假设D点为个体A 和个体B的初始禀赋点。给定初始禀赋,从图中可知,个体A 无差异曲线向东北方向移动时,个体A 的处境得到改善,同理可知,个体B的无差异曲线向西南方向移动时,个体B的处境得到了改善。两条经过D点的无差异曲线IA2和IB2共同圈定了个体A 和个体B的潜在收益区。在这个区域内的任何点都能使个体A和个体B的处境相较于D点得到改善。

在个体完全理性和完全竞争的环境下 (完全契约所需的条件下),个体A 和个体B能通过不断的订约与再订约——用X 产品交换Y 产品,用Y 产品交换X 产品,且在这个过程中,他们的效用是不断提高的——直到从D 点移动到E点时,不再存在任何可能从交换中获得的增益。(个体间不断地订约与再订约,当且仅当他们各自的边际替代率相等时——也就是在E 点,就不再能从交换中获得增益)因此,E 点被称为帕累托最优点,即不存在任何远离该点的偏离能导致在没有使其他人的处境变坏的情况下,而使一个个体的处境变好。

不同的禀赋组合和不同的双方讨价还价后的均衡点所构成的轨迹被称为契约线 (如同OAOB)。在一个经济系统中,最终出现的到底是契约线上的哪一个均衡点,将取决于个体间的初始禀赋分配和他们所拥有的讨价还价的能力。从图中可知,只要是最终契约结果在潜在收益区内,双方就有动力去完成交易。这样的交易根据契约法上的对价原理,也是公平合法有效的,而最终结果在潜在收益区以外的点的情况则可能是显失公平的交易。从D 点到E 点的讨价还价就是一个完全契约的过程。

一般认为,所谓完全契约,是指缔约双方都能完全预见契约期内可能发生的重要事件,愿意遵守双方所签订的契约条款,当缔约方对契约条款产生争议时,第三方比如法院能够强制其执行。契约的经济理论的研究表明,一份完全契约的订立需要满足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条件:主观方面是契约的订立者必须具备个人的理性,客观方面是签订契约的环境必须是一个类似于完全竞争的环境。[2]具体来讲,一份完全契约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契约条款在事前能够明确地写出,事后能够完全地执行;2.当事人还能够准确地预测在执行契约过程中所发生的不测事件,并能对这些事件做出双方同意的处理;3.当事人一旦达成契约,就必须自愿遵守契约条款,如果发生纠纷,第三者能够强制执行契约条款;4.契约对当事人的影响只限于缔约双方之间发生,对第三者不存在外部性;5.每一契约当事人对其选择的条款和契约结果具有完全信息;6.存在足够多的交易者,不存在有些人垄断签约的情况;7.契约签订和执行的成本为零。

二、阿罗—德布鲁模型与不完全契约理论

从19世纪中期以来,均衡这一概念就成为经济学理论研究的焦点。一般均衡理论是由法国经济学家瓦尔拉斯 (Walras)在其1874年出版的 《纯粹经济学要义》一书中首先提出的。在这本书中,瓦尔拉斯所采用的均衡分析模式,被认为是新古典经济学一般均衡的典范。在假设没有资本和货币也不关注生产活动过程,所有交易都发生于商品与商品之间的直接交换的前提下,瓦尔拉斯构建了一个简单的纯粹交易经济模型。瓦尔拉斯通过设计一个卖者报价的机制,解决了每个交易者在既定条件下的个人效用最大化满足和市场上的供求均衡,从而实现一般均衡状态。在这种报价机制中,假设所有交易者都在一个市场中相遇,且都是竞争价格的接受者,这样,拍卖商的每一次报价,都会引导市场参与者采取相应的行动。在一个只有两种商品的市场中,拍卖商的报价过程很快就会在一个商品交换数量的点上达到稳定状态,实现市场供求均衡。由于假设完全竞争市场环境下,各个市场彼此相通又自由竞争,整个市场将按照价格影响下的供求规律变化,逐渐接近一般均衡状态。瓦尔拉斯的一般均衡状态的实现建立在以下前提假设的基础之上:1.要求市场的参与者拥有关于市场的完全信息;2.交易过程不存在不确定因素;3.市场中有足够的参与者,市场自由且充分竞争。

英国经济学家希克斯 (Hicks)继承并发展了瓦尔拉斯的一般均衡理论。与前辈瓦尔拉斯的一般均衡理论相比,希克斯的均衡理论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希克斯抛弃了基数效用论,以帕累托的序数效用论和无差异曲线图作为其一般均衡理论的理论基础。其次,希克斯通过价格变化产生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系统阐述了一种商品的价格变化对于该种商品本身和其他商品所产生的影响,从而形成了其自身的静态交换均衡理论。再次,希克斯把不同时间发生的交易当作不同的交易,以贴现价格代替实际价格,这种修正就将静态均衡的分析应用于动态均衡中来,为动态均衡理论的发展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虽然希克斯的均衡理论基本上仍然是静态的理论,但希克斯的动态均衡理论已经开始注意时间、过程和各阶段的发展变化,认为人们不知道将来会发生什么,不再将人们对未来的预期作为实现均衡的前提,在他的动态均衡理论中预期弹性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小。[3]

阿罗和德布鲁在希克斯创立的一般均衡交易模型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一般均衡理论,创立了阿罗-德布鲁模型。在引入了不确定性之后,埃奇沃斯方盒中的 “契约曲线”可以被解释为对阿罗-德布鲁一般均衡下的帕累托最优的长期契约集合。阿罗-德布鲁模型以阿罗-德布鲁或有商品和人们的理性预期为前提,构造了完全契约模型。在阿罗-德布鲁的完全契约模型中,每个经济行为者只需要考虑他自己的目标和价格就足够了,每个经济行为者完全有能力预测契约终了之前的所有未来价格。在阿罗-德布鲁模型中,考虑了未来的不确定问题,也研究了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性的问题。该模型所依赖的假设条件与现实市场相差甚远,但是如果放松了这些条件,现实中存在的不确定性以及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对称现象就会出现契约过程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一旦脱离了新古典经济学的完美市场假设,那么契约可能无法达成。吸取了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等内容的阿罗-德布鲁模型,更加紧密地与契约理论结合在一起,促使了新古典契约理论到现代契约理论的过渡。

对于契约过程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的解决,就成为现代契约理论所研究的核心问题。现代契约理论首先区分了完全契约与不完全契约的概念,从完全契约这个概念所假设的条件出发,分析其与现实条件不一致的地方。所谓不完全契约,是指由于个人的有限理性、外在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契约当事人或契约的仲裁者无法证实或者观察一切,造成契约条款的不完全,需要设计不同的机制以对付契约条款的不完全性,并处理由不确定事件引发的有关契约条款带来的问题。

三、不完全契约形成的原因

科斯在他开创性的论文中指出,由于预测的困难,关于商品或劳务供给的契约期限越长,那么对买方来说,明确规定对方该干什么就越不可能,也越不合适。梯若尔 (Tirole)认为,契约的不完全性是由于以下一种或几种因素造成的:一是预见成本,即当事人由于某种程度的有限理性,不可能预见到所有的或然状态;二是缔约成本,即使当事人可以预见到或然状态,以一种双方没有争议的语言写入契约也是很难的或者成本很高的;三是证实成本,即关于契约的重要信息对双方是可以观察的,但对第三方 (如法庭)是不可证实的。[4]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认为根据科斯定理,当交易成本为零时,理性的合同当事人就能订立一份完全契约,相反,当合同当事人是非理性的或交易成本为正时,订立的合同都是不完全的,[5]也就是说,完美的市场和完全理性的当事人是签订完全合同的必要条件,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签订的合同才是完全的。艾伦·施瓦茨 (Alan Schwartz)在 《法律契约理论与不完全契约理论》中将契约不完全的起因归结为五个方面:1.一个契约有时因为语言表达模棱两可或不清晰而可能造成契约的模棱两可或不清晰;2.由于契约当事人的疏忽未就有关的事宜在契约中写明,而使一个契约变成不完全契约;3.因为契约当事人订立有关条款以解决某一个特定事宜的成本超出了其收益会造成契约的不完全;成本中包括信息处理成本,因此第三条原因包括了由于有限理性而引起的不完全性;4.由于存在不对称信息而导致契约的不完全;5.只要至少市场的一方是异质的,且存在足够数量的偏好垄断经营的当事人时,则契约就是不完全的。简单的说就是以下五点:语言的局限性;疏忽;解决契约纠纷的高成本;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弱或强非契约性契约;垄断经营的偏好。[6]

(一)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

传统经济理论中对行为当事人的假设为 “经济人”,这种人在行动过程中既具有 “经济”特征,同时又具有 “理性”,具备对于所处环境全方面的知识,而且,这些知识即使不是绝对完全的,至少也是相当丰富的。此外,这种人还被假定具备一个有条理的、稳定的偏好体系,并且拥有很强的计算能力,能计算出各种备选方案中哪个方案能够最大化地满足其偏好。现实生活中的情形是,当事人不得不搜集各种备选方案,计算能力有限,以及外部世界的不确定性,而且对于所选具体方案的后果仅仅具有不完全的预判时,当事人的稳定效用偏好在作出决策时可能发生变化。因此,需要用符合实际的理性行为,来取代传统经济理论中 “经济人”那种完美假设的理性行为。符合实际的理性行为,就是符合当事人在其所处环境中实际具备的信息搜寻和分析能力的一种理性行为。由于当事人本诉受到自身能力包括记忆、计算以及预见能力的限制,所以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对理性的追求只能是对完全理性的一种无限制的接近而已。

传统经济理论中完全理性的 “经济人”假设,越来越被西蒙的 “有限理性说”所代替。切斯特·巴纳德在20世纪30年代关于内部组织问题的出色研究中就提出了必须承认理性是有限的观点,他希望更多地强调有目的的理性;而对于物理性、生物性以及社会性等因素对组织的限制作用,他认为注意到也就足够了,也就是说,巴纳德在西蒙之前已经预见到了人的有限理性的问题。[7]“有限理性说”最初由西蒙在 《管理行为》一书中提出。西蒙将理性分为完全理性、有限理性与直觉理性,完全理性是一种很强的理性,是较为少见的,常见的是有限理性,直觉理性是一种比较弱的,出于本能反应的理性。[8]按照西蒙的定义,经济理性是一种有限理性,是一种行为方式,它有特定的目标,并有既定的约束条件。

传统经济理论中的 “经济人”假设是一种简单意义上的自利,在利己动机的支配下行为,没有损人倾向,“经济人”的行为也不存在外部性。建立在简单自利假设基础上的传统经济理论,很少可以看到与机会主义有关的分析和描述,即使在对待公共产品、保险以及独占这样的典型的机会主义问题上,也只能是把问题归因于垄断的存在。奈特在19世纪40年代对于经济组织的研究中,就认为投机是人类无处不在而又难以把握的本性,因此就需要主动地去研究与此有关的经济组织问题。[7]威廉姆森 (Williamson)认为,机会主义是人的本性之一,他认为机会主义指的是用欺骗手段寻求自利,这不只包括机会主义,通常还包括很微妙的欺骗形式……更一般地说,机会主义源自信息的不完全或信息披露的不真实,特别是精于算计的误导、曲解、使人模糊,或者其他混淆视听的行为。[6]他把机会主义行为定义为 “狡猾的追逐私利”。[9]所以,所谓的机会主义,就是指多种形式的欺骗行为或欺骗倾向,只要有可能,从事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就会做出损人利己的选择。

威廉姆森强烈批判新古典微观经济学的假设,即假设经济代理商的行为公平合法。根据新古典经济学,经济人虽然追求利润最大化,但是始终是以公平方式行事的。相反,在机会主义行为中,不对称信息和所处的劣势地位会被对方加以利用,这就导致我们对机会主义行为加以区别。机会主义存在事前机会主义和事后机会主义,第一个指的是发生在契约签订之前的机会主义行为,第二个指的是发生在契约签订之后的机会主义行为,事前机会主义又被称为逆向选择,是指契约当事人在契约缔约以前故意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并极力显露对自己缔约有利的信息,从而诱使对方签订不完全契约。事后机会主义也被称为 “道德风险”,是指契约当事人在执行契约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机会主义动机和机会主义行为。机会主义的一个典型例证就是在保险契约中,在缔约前,投保人故意隐瞒风险,以骗取低保费;当缔约以后,投保人可能又存在故意增加出险几率以骗取保费的行为。

在“经济人”的世界中,如果理性是完全的,缔约双方在契约的设立之初就充分认识到了对方信息的障碍,能够在未来的任何情况下做出相应的选择,设计出完备的预防机制,那么,所有的有关的契约的安排都能够在缔约前得到解决,就不存在事前和事后的机会主义。可以说,事前机会主义导致了不完全契约,不完全契约又给事后机会主义留下了伏笔。在有限理性的世界中,当事人面对的重大问题之一就是如何最小成本地预防机会主义的发生。所以,现实生活中的缔约当事人就是在有限理性的前提下,为减小机会主义的风险,保障契约的顺利执行,而最小化交易成本的行为人。

(二)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是一个使用非常频繁但又无人能给出一个大家都能普遍接受的而无分歧定义的概念。交易成本理论由英国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在其1937年的经典论文 《企业的性质》中最先提出。在其论文中,科斯试图解释企业存在的原因。他提出:“设立企业有利可图的主要原因似乎是利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如果签订一个较长期的契约以替代若干个较短的契约,那么,签订每一个契约的部分成本就将被节省下来。一系列的契约被一个契约代替了。市场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由某个权威 (一个‘企业家’)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1]在 《企业的性质》中,科斯试图表明的是没有交易成本,企业就没有存在的基础,在其1960年 《社会成本问题》中,他强调,如果没有交易成本,法律就无关紧要,因为人们可以无成本地进行有关获得、分割和联合权利的谈判,从而提高生产价值,在这样的世界中,一切制度和法律既没有实质意义也没有什么目的。[10]阿罗指出:“交易成本是经济制度的允许成本。”威廉姆森则形象地将 “交易成本”比喻为物理系中的摩擦力。[11]现实世界中充满了交易成本,无交易成本的世界就如同没有摩擦力的物理世界一样不可思议。科斯对交易成本的 “发现”,以及他对这些分析工具富有启发性的运用,引发了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一场思想革命。

新古典经济模型是建立在零交易成本假设之上的,这样的简化虽然易于分析,但却是有问题的,这种零交易成本理念影响下的微观经济理论,产生了一种对现实世界的解释与实际不一致的理论模型,在不存在交易成本的理想世界里,决策者可以不花费任何成本即可以获取和拥有他们想要的信息。决策者具有完全的预见能力,能够签订完全契约,这些契约又能够被很好地监管和执行。这种将现实问题简单化的假设,使得新古典经济学所研究的经济活动处于一个理想的环境中,完全远离真实世界。尽管抽象对于问题的分析是有益的,但是过于抽象的分析方法,对于很多现实问题是无法解释的。真实的世界是,制度因素包括法律会对交易成本产生影响,并进而影响个体的经济行为。

交易成本产生于交易过程之中,它的大小影响到经济活动的组织和运行。交易成本是一个一般化的概念,它包括搜寻和信息成本、谈判和决策成本、以及监管和执行成本等一系列成本。契约中的交易成本由信息搜集成本,包括签订契约之前找到足够数目的契约相对方,弄清他们的地址,契约标的物的设计、质量、可靠性以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成本,还有谈判成本 (讨价还价的成本)、缔约成本、监督履约情况成本以及可能发生的处理违约行为的成本。这些信息成本和为契约作准备的成本都是契约实现前作为沉淀成本发生的。契约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从总体上可以分为事前交易成本和事后交易成本。事前交易成本包括搜集信息、谈判、缔约的成本;事后交易成本包括矫正成本、重新谈判的成本以及第三方介入的成本等。也就是说,当人们知道他们需要什么以及如何才能与他人进行交易之前,他们必须搜集信息,这本身就是一个昂贵而且风险很大的过程。接着,他们必须进行缔约谈判并缔结契约,这将进一步花费相关资源。最后,必须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如果发生违约情形,还要进行裁决和惩罚,这些都是需要投入相应的成本的。

在契约过程中,交易成本存在于契约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搜集信息的高成本和高风险使人们愿意在理性无知下签订不完全契约。明细缔约条款的高成本也使得人们不得不用有漏洞的契约代替无任何瑕疵的完全契约。事后监督和裁决成本使得契约的执行同样充满困难。因此,一系列交易成本的存在,阻止了签订完全契约的出现,成为不完全契约必然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新制度经济学从契约过程来分析交易成本,用交易成本来说明不完全契约存在的合理性,同时也从契约和交易的关系中理解制度及制度创新。

(三)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

新古典经济学靠简单地假设完全信息的完美市场而将信息问题束之高阁。许多教科书在一开始就给出了这个前提假设,然后基于这一前提假设和其他的前提假设的演绎来展开其对社会经济问题的分析。这一假设在现实中意味着经济主体已经完全了解各种商品、服务以及其他相关经济主体对各种商品和服务的偏好。这种前提假设下的经济学或许可以成为简单的运算,即只要计算如何满足经济主体的已知偏好,就能实现对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增加社会公共福利。基于一系列前提假设下的新古典经济模型中,剔除了现实经济关系中的大部分基本问题,使经济学成为抽象乏味的数字游戏。

由于完全信息假设的先天缺陷,新古典经济理论经常与现实生活中的经济现象相脱节,现实生活中的经济主体总是想得到更多关于商品和服务以及其他相关经济主体的信息。对于商品和服务的更多信息的取得就表现为信息不完全问题,而对于其他相关主体的信息的了解就表现为信息的不对称问题。在对契约关系的分析上并不能以完全信息假设为基础,而应该将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作为经济主体实现契约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我们已经做到的和将要做到的一样,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可以通过恰当的制度设计包括法律制度安排来有效缓解。恰当的制度能在一个缺乏完全信息的世界中引导经济主体,并能帮助我们减少对信息的需求,减少我们搜集信息和处理信息的成本,提高社会整体福利。这种还原现实生活的前提也许会使经济分析变得更加复杂,但它却更适于理解现实,使经济分析更为人们所信服。

在契约过程中合理的决策需要信息,并要在各种可选的方案中作出有目的的选择。为了作出合理的选择,就必须了解各种可选方案,然而,获取不同方案的信息所需投入的资源都是稀缺的和需要付出成本的,所以不可能无止境地搜集信息。因为获取信息成本高昂,所以经常情况下我们宁愿保留无知。实际生活中,在信息搜集成本高昂而成果又不确定的情况下,人们只获取特定的部分信息并保留对其他信息的无知是合乎理性的,这被称之为理性的无知。

因此在解决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上,我们就要做出选择,将信息搜集进行到哪一点为止,是预期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那一点,还是经济主体主观感受上所了解的信息可能足以作出决策的那一点。这就产生了一个关于信息悖论的问题。在搜集新信息时,我们永远不可能确定我们会发现什么,也不可能知道将要得到的信息是否有用或者是否如我们所预期的那样有价值。因为信息不同于其他商品和服务,在生产其他商品和服务时,对于成本和收益的知识是预先可以计算的,从而可能产生最优效益,而信息生产与此不同,它不能服从于这样的理性计算。所以,经济主体在获取信息之前不可能了解获取某类信息的预期成本和收益,不可能从尚未到手的信息中获得最大化的净收益。

(四)不确定性

经济学家埃奇沃斯提出的契约不确定性思想,成为后来阿罗-德布鲁范式的核心内容。在阿罗-德布鲁模型中,考虑了资源获得的不确定性和生产可能性的不确定性,将该模型与契约理论结合起来,就成为现代契约理论所研究的核心问题——如何将不确定性契约转化为确定性契约。

不确定性可以分为事前的不确定性和事后的不确定性两类。事前的不确定性主要是由于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引起。这里我们主要讨论事后的不确定性。关于事后的不确定性,阿罗在1973年瑞典斯德哥尔摩为瑞典工业联合会举办的演讲“信息和经济行为”中有过精辟的表述。他认为:“关于未来,一个最引人关注的特征就是,我们不能完全地认识它。我们的预测,不论是关于未来价格的,还是关于未来销售状况的,或者即使是关于我们未来在生产或消费过程汇总可以利用的产品之质量的预测,也肯定是不确定的。随着未来的延展,我们对它的认识也越来越缺乏自信。因此,在决策过程——无论是在经济领域或是在其它方面,对于我们来说,可得到的机会以及我们决策的后果,都是不完全确知的。但是,不确定性是许多决策过程的一个特征,指出这一点是很重要的。事实上,在每一个增进的机会中都会出现同样的不确定性,因为此前的经验几乎都不能作为新环境中未来行为的一个可靠的指南。因为各种条件都在发生随机的变化,尽管以前的经验有助于减轻不确定性的程度,但它对新的情况也没有确信无疑的普遍适用性。”[12]

现代契约理论已经认识到了环境和未来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环境和未来的不确定性通常又很难用统计数据加以分析预测以及根据先前经验加以判断,各种事先未考虑到的突发情况经常会发生。这些情况的发生,是出乎经济主体的预料的。同时在另一方面,与客观环境相对应的经济主体也存在不确定性。新古典经济模型以具有“稳定的偏好秩序”的经济人为前提,但行为经济学则发现,人的行为方式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既容易受到长期行为习惯的影响,也容易受到环境变化、情绪变化的影响。因此,现实生活中的契约方在整个契约过程中很难保持 “稳定的偏好秩序”。

由于环境和未来的多变性和复杂性,以及行为主体因为风险偏好不稳定导致的不确定因素,因此,在签订契约的过程中,要想设计出囊括所有这些不确定因素条款在内的详尽契约是不现实的。所以,不确定性也是契约不完全的一个重要原因。虽然契约主体和客观环境都存在不确定性,但这些不确定性都是有限的,而且很多契约都是长期的和可持续的,通过在契约中附近保险条款或者在缔约时故意留下供事后协商的空白,就成为解决填补不确定性的可供选择的途径。

四、结语

从完全契约理论到不完全契约理论,经济学中的契约理论深化了我们对现实世界的理解,同时也增强了契约理论对现实问题的解释力。完全契约只存在于古典经济学的理想假设之中,现实生活中的契约基本上都是不完全的,研究不完全契约理论的目的就在于如何限制和消除因契约的不完全性而造成的效率损失问题,通过对形成不完全契约的原因的分析,能为我们解决信息不对称下的收入转移和不同风险态度下当事人的风险分担这两个现代契约理论的核心问题提供有益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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