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曹坚
不断进步的国民休假制度
文/曹坚
从条例颁布的时间看,带薪休假俨然是老生常谈;就近几年的国民呼声看,带薪休假制度还是有更多发展空间的新鲜事物。带薪休假制度的出台和实施,彰显着国家对国民人权的尊重和关注。除了完善相关制度,我们还能为带薪休假的顺利落实做些什么?
带薪休假,想说爱你不容易
一个国家的国民休假层次,总是与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息息相关,经济发展程度先进的国家,有相对充沛的物质基础为其国民提供较为完善的休假福利;经济发展滞后的国家则较难满足国民的休假需求,且国民一般也不太会有强烈的休假需求,整个社会或缺乏健康的休假氛围。
近年来,我国的老百姓经济相对宽裕,有钱也有闲走出家门去看看外面精彩的世界,国内旅游市场日益壮大,国际旅游市场前景广阔。囿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水准,国家还难以大幅度增加公共假日,只能维持现有假日数量或者很有限度地个别予以增加。从相当长的时期来看,国民日益增长的休假需求与尚不完善的休假制度之间的矛盾将可能长期存在。因为,一个国家的公假制度发达程度终究是与这个国家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相关联,脱离实际而要求大幅度增加公共假日,国家恐怕还难以承受这种经济压力。
一方面,经济长期健康平稳发展才能为国民休假制度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当然这是一个相当漫长但可期的过程;另一方面,法治进步是落实国民休假制度的强有力保障。当前,国家如何在基本不变动现有的十一天年节及纪念日假期的前提下安排好公共假日,确实是一门高深的学问。现有的三天小长假和七天大长假的安排,客观上相当满足了人们出行、探亲、旅游的需要,越来越多的普通中国人有了出门远游的机会。对有带薪休假保障的人而言则可以避峰出行,对于没有带薪休假或者无法落实带薪休假的人而言,长假确实是难得的宝贵休假机会。如何扬长避短,使更多国人能够安心舒适地享受假期?真正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是关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对于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它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真正能够落实的单位还不多,尤其在某些公司企业、私营个体经济组织中,能享受带薪休假的员工少之又少。经济发展水平有限,执法监管措施不到位,轻视甚至漠视职工合法休假权利,职工本身缺乏带薪休假意识,带薪休假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等,都是让休假制度难以落实的原因。完善和落实带薪休假与公共假日相结合的国民休假制度是社会工程,希冀一蹴而就的愿望固然美好,但更需理性而务实的态度。鼓励职工带薪休假,并通过行政执法监察督促用工单位落实带薪休假,在全社会努力营造依法带薪休假的环境,这些都是应该而且能够采取的有效举措。虽然存在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但必须承认中国人的休假生活有了长足的进步。展望未来,伴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和法治建设的精进,中国人的休假制度会更加成熟完善。